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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本科留學申請需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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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本科留學申請需注意事項

法國本科留學申請需注意事項

第一,高中畢業生留學法國,高考成績尤其重要,如果高考成績過低,對於學生的通知書申請和使館簽證都造成了很大困難。高中畢業生申請的專業時應該儘量與中國學校錄取專業相同或相近。這樣在簽證時容易將自己的留學計劃講清楚。因此高中畢業生在填報高考志願時,不要填寫中文、漢語言文學和法律。前兩個專業明顯不是法國長項;法律專業在法國錄取名額較少,對法語要求較高,對申請人簽證不利。

第二,如果高中畢業生在中國獲得的錄取通知書是高等職業技術學校(大專),最好選擇法國的職業技術學院或私立學校學習語言。因爲私立學校比較容易獲得簽證。學完法語後,同樣可以申請公立大學學習專業。

第三,法國沒有本碩連讀之類的課程,需要讀完學士再申請碩士-博士。理工科學生在大學一、二年級全都是科學與技術的基礎課程,大學三年級才根據自己的志願和強項申請專業。

在高考時參加文科考試的學生不能申請法國理工科綜合大學的預註冊(如果需要變更,可以在法國讀完預言課程後申請想學 專業。比如,原來在國內參加理工科高考,到法國後,可以申請學電影或藝術設計)。

第四,高中畢業生留學法國,一定抓緊出國前500學時的法語培訓。因爲大使館對高中畢業生法語成績要求高於本科和大專畢業生。

第五,法國學校對高中畢業生申請人的'年齡限制在26週歲以下。

法國留學申請法律專業注意事項

第一關是語言關

法語以語法煩雜,變化多端聞名。法律法語與一般之常見口語差異又甚大。一般中國學生主要是再成年後方開始法語學習,大多數來法國之前的學生所掌握的法語知識又只是僅僅限於日常的口語交流。即使對於普通法國人,法律法語也是一個拗口的東西。這點相信只要接觸法律專業的學生一定深有體會。法學是一個嚴謹的體系,法語又是一門嚴謹的語言,強強相加,其難度可想而知道。許多在口語中通用之名詞再法律法語中卻是截然不同之兩個概念。例如FONCTIONNAIRE一詞,其意爲公務員。指經過有權機關正式任命,擔任全職工作之公職人員。但一般口語中所指的公務員其意要比行政法之公務員廣泛得多,泛指在行政機構工作之全體人員。又如同爲原告或被告,由於法院審級不同又各自存在不同稱謂,行內人僅看稱謂既明瞭案例之等級及過程,外行則如讀天書,撞破腦袋而不得其門而入。今日即使在某些學術著作中,紕漏之處亦常有發生。法律法語之精確可見一斑。

此外,法國的教育多爲教授口授,鮮有板書,全靠學生書記。因此,學習法國法律,最先過的一關也是最重要的一關就是語言關。向初次接觸法國法的學子推薦法國達魯茨出版之TERMES JURIDIQUE一書。另外有CAPITAN教授所編寫之法國法律詞彙一書堪乘入門之所必備。在有了基本法律詞彙之後,方可談進一步之研究。

第二關是體系關

雖然法國法與中國法同屬大陸體系。但在司法體系上卻是獨成一派。最主要的表現就在於行政法院體系與一般法院體系互相獨立。與此相對應,法國法學教育也劃分爲公法與私法兩大類,其間再分爲衆多次類學科。欲深造之學子不可不知也。雖然公法方向與私法方向在MAITRISE方進行劃分,而在DEUG兩年學生所學的內容基本一致,但在LICENCE時根據個人選擇之深入輔導課的方向已經基本決定了學生個人日後的發展方向。雖然區分並非絕對,公法方向的學生也可在日後轉往私法方向,但要付出的辛勞要更多。此爲有心學習法國法之學子所不可不察之道也。

許多學子,尤其是中國大學已經畢業的學生或者在讀生往往不願意從DEUG開始,在申報攻讀學位時盲目求高求快。非DEA不讀,最差也要從MAITRISE開始。筆者私下認爲該做法不可取。法國法學教育體系環環相扣(其他國家也一樣,法國尤甚),DEUG進行之法學教育是最基本之知識,從中途突然插入必然成無本之木,在做深入研究之時必然困難重重,在選擇研究方向上也難做抉擇。即使僥倖獲得學位,更有畫虎不成反類犬之憂。

學子如有毅力,從頭開始固然爲上上之策略,但法國法學院實行嚴格的淘汰制度。規定DEUG兩年的學業必須最多在三年之內完成。而法學院的淘汰例一般在百分之五十左右,某些學校甚至更高。而LICENCE與MAITRISE則未有此憂。但是由於在MAITRISE一開始時就必須選擇方向,校方因爲擔心學生的能力也往往要求學生從所申請的學位高度下降一個等級,因此筆者建議從LICENCE開始。所缺不多。惡補之下尚來得及(可旁聽DEUG的重要課程如憲法學,法學研究方法論等)。

第三關是思維關

來法國之前,先入爲主地以爲法國屬於成文法國家,法學教育必以理論爲主。案例僅僅做爲參考材料。下水之後方知大謬,暗罵腐儒害人不淺也。

法國法律教育,雖然仍然以法典爲主進行理論展開。在一般法律理論上亦僅把案例作爲實質淵源,但案例尤其是最高法院,權限衝突法庭以及最高行政法院,憲法委員會等終審機構之案例在法學院教育中所佔比重之大,外人無法想象。儘管在法國大革命後,革命者鑑於舊制度下法官對革命之消極阻礙態度,普遍對法官存在不信任感,因此在民法典的編撰中對法官的作用做了嚴格規定,禁止法官在判決中運用衡平原則進行裁量。

法官被傳統法學家認爲是“法律的嘴巴”,其作用僅僅在於適用法律,法官造法是嚴格禁止的。(這和法國人對於民法典的驕傲應該是分不開的,他們曾經認爲一本民法典已經可以包括所有社會問題。)事實上,由於現代社會的變動節奏加快,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難免掛一漏萬,因此法官在彌補法律空白方面的作用與日俱增。再加上最高法院爲了維護判決的穩定性以利於當事人進行預測,極力避免對前例進行頻繁更改(除非必要,一般至少在10年內保持不變),下級法院所做之判決如與前例不符,往往有被CASSER之危險(法語中CASSER原意爲打碎,破裂之意,最高法院法文爲LA COUR DE CASSATION),因此在實際上最高法院之判例對於下級法院具有實質約束力。與此相對應,法學教育也對案例給予極大的重視。(敝人剛到之時曾經就這一問題請教教授,招來教授白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