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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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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協議由以下各方授權代表於_____年___月___日於北京簽署:

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書

    股權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是一家依照中國法律註冊成立並有效存續的公司(以下簡稱“受讓股東”),其法定地址位於北京市朝陽區______路______號    

_________樓。

    股權出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是一家依照中國法律註冊成立並有效存續的公司(以下簡稱“出讓股東”),其法定地址位於北京市________區_________大街____號。

 

前  言

 

    1.鑑於股權出讓方與__________(以下簡稱“某某”)於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簽署合同和章程,共同設立京___________公司(簡稱“目標公司”),主要經營範圍爲機械設備的研究開發、生產銷售等。目標公司的營業執照於_____年___月___日簽發。

    2.鑑於目標公司的註冊資本爲_____元人民幣(RMB______),股權出讓方爲目標公司之現有股東,於本協議簽署日持有目標公司百分之_____(____%)的股份;股權出讓方願意以下列第2.2條規定之對價及本協議所規定的其他條款和條件將其持有的目標公司的百分之____(____%)股份轉讓予股權受讓方,股權受讓方願意在本協議條款所規定的條件下受讓上述轉讓之股份及權益。

    據此,雙方透過友好協商,本着共同合作和互利互惠的原則,按照下列條款和條件達成如下協議,以茲共同信守:

 

第一章  定   義

 

    1.1在本協議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1)“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包括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及我國臺灣地區);

   (2)“人民幣”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貨幣;

   (3)“股份”指現有股東在目標公司按其根據相關法律檔案認繳和實際投入註冊資本數額佔目標公司註冊資本總額的比例所享有的公司的股東權益。一般而言,股份的表現形式可以是股票、股權份額等。在本協議中,股份是以百分比來計算的;

   (4)“轉讓股份”指股權出讓方根據本協議的條件及約定出讓的其持有的目標公司的百分之六十三(63%)的股權;

   (5)“轉讓價“指第2.2及2.3所述之轉讓價;

   (6)“轉讓完成日期”的定義見第5.1條款;

   (7)“現有股東”指在本協議簽署生效之前,日期最近的有效合同與章程;中載明的目標公司的股東,即出讓股東和本協議股權出讓方;

   (8)本協議:指本協議主文、全部附件及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列爲本協議附件之其他檔案。

    1.2章、條、款、項及附件分別指棲協議的章、條、款、項及附件。

    1.3本協議中的標題爲方便而設,不應影響對本協議的理解與解釋。

 

第二章  股 權 轉 讓

 

    2.1甲方雙方同意由股權受讓方向股權出讓方支付第2.2條中所規定之現金金額作爲對價,按照本協議第四章中規定的條件收購轉讓股份。

    2.2股權受讓方收購股權出讓方“轉讓股份”的轉讓價爲:人民幣六十三萬元。

    2.3轉讓價指轉讓股份的購買價,包括轉讓股份所包含的各種股東權益。該等股東權益指依附於轉讓股份的所有現時和潛在的權益,包括目標公司所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有形和無形資產的百分之六十三(63%)所代表之利益。轉讓價不包括下列數額:(a)本協議附件2中未予列明的任何目標公司債務及其他應付款項(以下簡稱“未披露債務”),和(b)目標公司現有資產與附件1所列清單相比,所存在的短少、毀損、降低或喪失使用價值(統稱“財產價值貶損”)。

    2.4對於未披露債務(如果存在的話),股權出讓方應按照該等未披露債務數額的百分之六十三(63%)承擔償還責任。

    2.5本協議附件2所列明的債務由股權受讓方承擔。

    2.6本協議簽署後7個工作日內,股權出讓方應促使目標公司向審批機關提交修改後的目標公司的合同與章程,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目標公司股權變更所需的各項檔案,完成股權變更手續,使股權受讓方成爲目標公司股東。

 

第三章  付     款

 

    3.1股權受讓方應在本協議簽署後十五(15)人工作日內,向股權出讓方支付部分轉讓價,計人民幣300萬元,並在本協議第4.1條所述全部先決條件於所限期限內得到滿足後十五(15)個工作日內,將轉讓價餘額支付給股權出讓方(可按照第3.2條調整)。

    3.2股權受讓方按照本協議第3.1條支付給股權出讓方的轉讓價款項應存入由股權出讓方提供、並經股權受讓方同意的股權出讓方之獨立銀行帳戶中,由甲乙雙方共同監管。具體監管措施爲:股權受讓方和股權出讓方在本協議第3.1條所述轉讓價支付前各指定一位授權代表,共同作爲聯合授權簽字人(上述兩名聯合授權簽字人合稱“聯合授權簽字人”),並將本方指定的授權代表姓名、職務等書面通知對方。在上述書面通知發出後和本協議第3.1條所述轉讓價支付前,聯合授權簽字人應在共同到上述獨立銀行帳戶的開戶銀行辦理預留印鑑等手續,以確保本條所述監管措施得以實施。該帳戶之任何款額均須由聯合授予權簽字人共同簽署方可動用。如果一方因故需撤換本方授權代表,應提前三個工作日向對方發出書面通知,並在撤換當日共同到開戶銀行輸預留印鑑變更等手續。未經股權受讓方書面同意,股權出讓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撤換該股權受讓方授權代表。

    3.3在股權受讓方向股權出讓方支付轉讓價餘額前,如發現未披露債務和/或財產價值貶損,股權受讓方有權將該等未披露債務和/或財產價值貶損數額的百分之六十三(63%)從股權受讓方應向股權出讓方支付的轉讓價餘額中扣除。在股權受讓方向股權出讓方支付轉讓價餘額後,如發現未披露債務和/或財產價值貶損,股權出讓方應按照該等未披露債務和/或財產價值貶損數額的百分之六十三(63%)的比例將股權受讓方已經支付的轉讓價返還給股權受讓方。

    3.4本協議項下,股權轉讓之稅費,由甲、乙雙方按照法律、法規之規定各自承擔。

 

第四章  股權轉讓之先決條件

 

    4.1只有在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二十四(24)個月內下述先決條件全部完成之後,股權受讓方纔有義務按本協議第三章的相關約定履行全部轉讓價支付義務。

   (1)股權出讓方已全部完成了將轉讓股份出讓給股權受讓方之全部法律手續;

   (2)股權出讓方已提供股權出讓方董事會(或股東會,視股權出讓方公司章程對相關權限的規定確定)同意此項股權轉讓的決議;

   (3)作爲目標公司股東的________已按照符合目標公司章程規定之程序發出書面聲明,對本協議所述之轉讓股份放棄優先購買權。

   (4)股權出讓方已經按照中國法律法規之相關規定履行了轉讓國有股份價值評估手續,以及向中國財政部或其授權部門(以下簡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出股份轉讓申請,並且已經取得了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准;

   (5)股權出讓方已履行了轉讓國有股份所需的其他所有必要程序,並取得了所有必要的許可轉讓檔案;

   (6)股權出讓方已簽署一份免除股權受讓方對股權轉讓完成日之前債務以及轉讓可能產生的稅務責任的免責承諾書;

   (7)股權出讓方已完成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對股權轉讓所要求的變更手續和各種登記;

   (8)股權受讓方委聘之法律顧問所已出具法律意見,證明股權出讓方所提供的上述所有的法律檔案正本無誤,確認本協議所述的各項交易協議爲法律上有效、合法,及對簽約各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4.2股權受讓方有權自行決定放棄第4.1條中所提及的一切或任何先決條件。該等放棄的決定應以書面形式完成。

    4.3倘若第4.1條中有任何先決條件未能於本協議第4.1條所述限期內實現而股權受讓方又不願意放棄該先決條件,本協議即告自動終止,各方於本協議項下之任何權利、義務及責任即時失效,對各方不再具有拘束力,屆時股權出讓方不得依據本協議要求股權受讓方支付轉讓價,並且股權出讓方應於本協議終止後,但不應遲於協議終止後十四(14)個工作日內向股權受讓方全額退還股權受讓方按照本協議第3.1條已經向股權出讓方支付的轉讓價,並返還該筆款項同期產生的銀行利息。

    4.4根據第4.3條本協議自動終止的,各方同意屆時將相互合作輸各項必要手續轉讓股權再由股權受讓方重新轉回股權出讓方所有(如需要和無悖中國當時相關法律規定)。除本協議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股權受讓方不會就此項股權轉讓向股權出讓方收取任何價款和費用。

    4.5各方同意,在股權出讓方已進行了合理的努力後,第4.1條先決條件仍然不能實現進而導致本協議自動終止的,不得視爲股權受讓方違約。在此情況下,各方均不得及/或不會相互追討損失賠償責任。

 

第五章  股權轉讓完成日期

 

    5.1本協議經簽署即生效,在股權轉讓所要求的各種變更和登記等法律手續完成時,股權受讓方即取得轉讓股份的所有權,成爲目標公司析股東。但在第四章所規定的先決條件於本協議第4.1條所規定的期限內全部得以滿足,及股權受讓方將轉讓價實際支付給股權出讓方之日,本協議項下各方權利、義務始最終完成。

 

第六章  董 事 任 命

 

    6.1股權受讓方有權於轉讓股份按照本協議第4.1條第(9)款過戶至股權受讓方之後,按照目標公司章程第七章之相應規定委派董事進入目標公司董事會,並履行一切人微言輕董事的職責與義務。

 

第七章  陳述和保證

 

    7.1本協議一方現向對方陳述和保證如下:

   (1)每一方陳述和保證的事項均真實、完整和準確;

   (2)每一方均爲一傢俱有法人資格的公司,按中國法律設立並有效存續,擁有獨立經營及分配和管理其所有資產的充分權利;

   (3)具有簽訂本協議所需的所有權利、授權和批准,並且具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每項義務所需的所有權利、授權和批准;

   (4)其合法授權代表簽署本協議後,本協議的有關規定構成其合法、有效及具有約束力的義務;

   (5)無論是本協議的簽署還是對本協議項下義務的履行,均不會牴觸、違反或違背其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章程或任何法律法規或任何政府機構或機關的批准,或其爲簽約方的任何合同或協議的`任何規定;

   (6)至本協議生效日止,不存在可能會構成違反有關法律或可能會妨礙其履行在本協議項下義務的情況;

   (7)據其所知,不存在與本協議規定事項有關或可能對其簽署本協議或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義務產生不利影響的懸而未決或威脅要提起的訴訟、仲裁或其他法律、行政或其他程序或政府調查;

   (8)其已向另一方披露其擁有的與本協議擬訂的交易額關的任何政府部門的所有檔案,並且其先前向它提供的檔案均不包含對重要事實的任何不真實陳述或陳述而使該檔案任何內容存在任何不準確的重要事實。

    7.2股權出讓方向股權受讓方作出如下進一步的保證和承諾。

   (1)除於本協議簽署日前以書面方式向股權受讓方披露者外,並無一股權出讓方所持目標公司股權有關的任何重大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序正在進行、尚未了結或有其他人威脅進行;

   (2)除本協議簽訂日前書面向股權受讓方披露者外,股權出讓方所持目標公司股權並未向任何第三者提供任何擔保、抵押、質押、保證,且股權出讓方爲該股權的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權人;

   (3)目標公司於本協議簽署日及股權轉讓完成日,均不欠付股權出讓方任何債務、利潤或其他任何名義之金額。

    7.3股權出讓方就目標公司的行爲作出的承諾與保證(詳見附件3:股權出讓方的聲明與保證)真實、準確,並且不存在足以誤導股權受讓方的重大遺漏。

    7.4除非本協議另有規定,本協議第7.1條及第7.2條的各項保證和承諾及第八章在完成股份轉讓後仍然有法律效力。

    7.5倘若在第四章所述先決條件全部滿足前有任何保證和承諾被確認爲不真實、誤導或不正確,或尚未完成,則股權受讓方可在收到前述通知或知道有關事件後14日內給予股權出讓方書面通知,撤銷購買“轉讓股份”而無須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7.6股權出讓方承諾在第四章所述先決條件全部滿足前如出現任何嚴重違反保證或與保證嚴重相悖的事項,都應及時書面通知股權受讓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