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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華】就業協議書模板彙編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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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裏,人們運用到協議書的場合不斷增多,簽訂協議書能夠保證雙方合作愉快。擬起協議書來就毫無頭緒?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就業協議書6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精華】就業協議書模板彙編六篇

就業協議書 篇1

甲方:大連****培訓學校

乙方: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甲方)的規章制度,爲使學生在校期間順利完成學業,畢業後愉快走上工作崗位,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權利和義務

1、負責對學生的教學管理和教育,並提供相應的學習、生活條件;

2、負責教授學校規定的課程,併爲考試成績、操行鑑定合格的學生髮給畢業證書。

3、負責組織學生參加全國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專業資格證書考試,其費用由乙方自理。

4、負責爲取得專業資格考試合格的畢業生推薦工作。自學生畢業之日起一年之內沒被推薦上崗,按規定退還乙方的全部學費。

二、乙方權利和義務

1、努力學習,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社會公德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2、刻苦鑽研,熟練掌握大通關技能,達到國家和學校規定的標準。

3、按時交納學費、書費、住宿費等各種費用。

三、其他事項

學生在校期間有以下情節之一者,不享受第一條第4款約定:

1、未取得學校畢業證書;

2、在校期間考試作弊;

3、違紀受處分畢業時仍未解除;

4、拒絕到推薦對口單位就業。

四、學生在校期間的學費執行大連市教育主管部門和物價局規定:

1、開學前要求退學或轉學的學生,退還收取本學年學費的90%;

2、開學一個月內要求退學或轉學的學生,退還收取本學年學費的70%;

3、開學一個月以上,一個學期內(含寒暑假期)要求退學的學生,退還收取本學年學費的40%;

4、超過一個學期要求退學的學生,不予退費;

5、因違紀勒令退學或被學校開除的學生所交學費、住宿費不予退費。

五、此協議雙方應共同遵守不得違反,因政策和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履行除外。

六、此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大連****關培訓學校乙方:學生(簽字)

家長(簽字)

就業協議書 篇2

違約責任及畢業生違約的後果

《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一經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簽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則違約方應向權利受損方支付協議條款所規定的違約金,

就業協議

從實際情況來看,就業違約多爲畢業生違約。畢業生違約,除本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外,往往還會造成其他不良的後果,主要表現在:

(1)用人單位花人力、物力財力,參加人才交流會等,做了大量工作,錄用人員的後期工作已考慮、安排,一旦違約,一切工作付之東流,全得另起爐竈,造成工作被動。

(2)用人單位往往將畢業生違約當成是學校管理不嚴,影響學校和用人單位長期合作關係,由於對學校懷疑,以後可能不會再到學校挑選畢業生。現在買方市場競爭激烈,沒有需求,也就沒有畢業生的就業優秀就業協議書違約責任3篇優秀就業協議書違約責任3篇。隨着高校擴招,畢業生將成培增加,學校作爲簽字方之一不會爲極個別人的利益影響到明年乃至今後就業工作的整體利益和聲譽。

(3)對其他畢業生有影響。一個單位,你不去,別人可以去,用人單位不錄用你,完全可錄用別人,錄用你,就不能錄用其他畢業生,日後違約,當初想去的畢業生也不一定能補缺,造成資訊浪費。高校大學生應是講誠信、講-法制的踐行者, 因此學校再次強調畢業生在簽約過程中要做到慎重選擇,認真履約。

就業協議書 篇3

籤就業協議書(三方協議)的重要性

一、《就業協議書》有何作用?

隨着大學畢業生就業制度的改革,爲了合理使用人才,充分發揮人才的主觀能動作用,調動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的積極性,國家把選擇工作崗位和錄用人才的權利,交給了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逐漸形成了“市場導向、國家調控、學校推薦、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就業新模式。當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達成一致意見後,須以書面的形式確定下來。由於在校大學生還不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合法主體資格,因此,要以《就業協議書》的形式,確認雙方招(應)聘意向和相關條款,這樣做是爲了保護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各自的利益。

二、《就業協議書》與《就業報到證》有何關係?

學校根據手續完備的《就業協議書》上報就業計劃,經批准後由國家主管部門打印和下發《就業報到證》。《就業報到證》的全稱爲《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生就業報到證》,是國家教育部爲普通高等教育畢業生走向就業崗位所開具的唯一憑證。按現行的幹部人事制度,《就業報到證》有如下作用:

1、證明持證者是國家統一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

2、是學生完成學業走向就業崗位和用人單位接受應屆高校畢業生的唯一依據;

3、是人事管理部門覈定幹部身份的重要依據;

4、是工作變動、參加社會保險、退休時覈定工作年限等的重要證據;

5、是人事檔案中不可缺少的參加工作起始時間的重要證明材料。

畢業生只有簽訂《就業協議書》並辦理了有關鑑證登記手續,纔會得到《就業報到證》;凡持有《就業報到證》的學生,其就業前的個人身份可認定爲“應屆高校畢業生”,就業後即具備“幹部”身份;凡沒有《就業報到證》的學生,其就業前的個人身份則爲“社會無業人員”,就業後不能認定其“幹部”身份。

所以,高校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書》,領取《就業報到證》絕不是可做可不做的小事,而是關係到畢業生能否順利地由學校走向社會,並且影響今後職業生涯發展的一件必做的大事。

三、《就業協議書》糾紛適用何種法律?

高校學生在畢業之前,仍屬在校學生,並不具有勞動者的主體身份,因此,畢業生在畢業離校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是無效合同。而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就業協議書》,又不是《勞動法》和《合同法》意義上的《勞動合同》,而只能視爲一般的民事協議。因此,《就業協議書》糾紛的適用法律,是《民法通則》而不是《勞動法》和《合同法》。(《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就業協議書 篇4

**畢業生

用人單位

培養單位

簽訂本就業協議應遵守的條款

第三條 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有權利瞭解對方的實際情況,被瞭解方應當如實先容自己的情況,不得弄虛作假,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樣本範文。

第四條 《就業協議書》如增加其他約定條款,約定條款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規章的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學校、用人單位和畢業生的聲譽及正當權益。

第五條 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對就業協議的成立,有其他約定的,須在就業協議書中註明。例如:用人單位進人需要經人事主管部分覈准的,應當在協議書中約定,覈准後就業協議成立。

第六條 本協議經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簽字或蓋章後生效,經學校鑑證登記後作爲簽發報到的依據。

第七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畢業後、用人單位、畢業後所在學院和學校各一份。

雙方協議的主要條款

第一條 本《就業協議書》適用於參加初次就業的普通高校(含研究生培養單位)畢業研究生、本專科畢業生;在中國境內登記註冊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部隊以及依照中國法律覈准登記的外因公司、分支機構。

第二條 簽訂本就業協議應當遵守同等、自願、老實信用的原則。

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名稱 主管部分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人及電話 單位性質

檔案接收 單位名稱 郵政編碼

具體地址

畢業生 姓名 性別 民族 出生年月

學院 專業 政治面貌

學位種別 學歷 培養方式

生源地 婚姻狀況

聯繫方式

雙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畢業生工作的地點:

第二條 畢業生的工作崗位是:

第三條 畢業生戶口遷進地地址:

用人單位每月支付的勞動報酬是:

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初次服務的期限是:

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後是否簽訂: 合同。

本協議是否需要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分覈准後成立

雙方約定按下列步驟解決爭議:

一、對本協議產生糾紛和爭議的,協商解決。

二、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可向當地政府主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分申請調解。

三、調解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方違約向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約定支付違約金的,違約金額最高不超過20xx元。違約方應徵得另一方的同意,另一方簽字蓋章後方可解除協議。

其他約定:

畢業生意見: 用人單位意見:

簽字: 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就業協議書 篇5

甲方: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

地址: 聯繫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乙方: (學生姓名)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法定代理人: (乙方簽約時未滿18週歲填寫)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家庭住址:

爲加強農村衛生人才培養,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衛生部、教育部、財政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的《關於開展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免費培養工作的實施意見》(發改社會〔20xx〕1198號)等檔案精神,甲乙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協商一致,就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免費培養定向就業事宜達成以下協議,並共同遵照執行。

一、總則

第一條 本協議中“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免費培養”是指爲重點充實鄉鎮衛生院及以下醫療衛生機構從事全科醫療的衛生人才,依據農村衛生隊伍建設發展需求而實施的醫學生免費定向培養,要求志願並獲准接受免費培養的學生須按本協議約定完成學業,取得畢業資格(有畢業證書,下同),並按本協議約定定向就業。

第二條 乙方清楚知悉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免費培養的內容,志願參加“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免費培養” 項目,並承諾:

(一)完成 (學校)以下第 項高等醫學教育取得畢業資格;

1.專業:臨牀醫學專業本科,學制 年;

2.專業:臨牀醫學專業專科,學制 年;

3.專業:中醫學本科,學制 年;

4.專業:中醫學專科,學制 年;

(二)一經取得畢業資格即服從甲方安排,到甲方指定的鄉鎮衛生院(或鄉以下的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定向服務單位)定向就業且在定向服務單位連續工作6年(含6年)以上(以下簡稱服務期)。

二、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條 負責在乙方按本協議約定完成學業取得畢業證書後爲乙方提供聘任崗位,安排乙方到定向服務單位就業。

第四條 負責督促定向服務單位與乙方及時簽訂崗位聘用合同,納入編制管理,並協調有關部門,爲乙方到定向服務單位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第五條 有權對乙方的履約情況進行管理,對乙方在校期間的情況進行監督,並有權督促乙方於畢業後及時到定向服務單位工作。

第六條 有權建立乙方的誠信檔案,公佈乙方不誠信記錄,並將乙方誠信情況逐級上報至省級衛生行政部門。

三、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在校學習期間,享受免除學費、免繳住宿費,享受補助生活費。

第八條 乙方在學校發放就業報到證15日內,按時到甲方(即定向服務單位的主管部門)報到,辦理就業相關手續。

第九條 乙方到定向服務單位工作後,須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遵守單位的規章制度,服從單位的領導與管理。

第十條 在服務期內,依法享受法律政策規定的節假日及公休假,工資福利待遇,醫療、養老等社會保障。

第十一條 在服務期內,應當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第十二條 乙方在服務期內不得變更執業地點,不得改變服務單位;特殊情況下經甲方同意,可在本省(區、市)農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之間流動。

第十三條 乙方在服務期內,享有同定向服務單位職工同等的進修學習的待遇,但不得以升學、培訓、調動等爲由提出不履行服務期限的約定。

四、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乙方在校期間考覈結果達不到學校授予畢業證書條件或因可歸咎於乙方的其他原因(本協議另有明確約定除外),致使乙方無法按時取得(按時取得是指在本協議約定的學制期限內,專科自錄取之日起3年,本科自錄取之日起5年)畢業資格的.,甲方有權選擇:

(一)解除本協議,要求乙方按規定退還已享受的減免教育費用。

(二)在學校允許延期畢業的情況下,可以要求乙方儘快取得畢業資格並於學校發放就業報到證15日內到甲方報到。

如甲方選擇上述第(2)種方式,乙方承諾超過學制年限的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且如乙方未能在允許的延長期限內取得畢業資格,或者出現其他甲方認爲不適宜到定向服務單位服務的情形,甲方仍有權選擇按本條第(一)種方式處理。

第十五條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自行放棄學籍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並要求乙方退還已享受的減免教育費用。

第十六條 乙方無法定或約定的正當理由,畢業後未按本協議規定時間報到或未按甲方要求時間到定向服務單位工作,經甲方書面通知送達乙方1個月後乙方仍未報到工作的,乙方須應甲方要求立即退還已享受的減免教育費用並支付甲方相當於前述教育費用50%的違約金。

第十七條 如乙方未履行完成約定服務期限(包括但不限於乙方單方面與定向服務單位解除聘用協議,或因違反定向服務單位規定,或違反國家法律規定被定向服務單位依法解聘等情形),從離開崗位之日起,乙方應當按每少服務1年向甲方支付1/6乙方所享受的減免教育費用的比例向甲方一次性退還教育費用(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並支付甲方相當於前述教育費用50%的違約金。

第十八條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服務期內變更執業地點或改變服務單位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從離開定向服務單位崗位之日起,按每少服務1年向甲方支付1/6乙方所享受的減免教育費用的比例向甲方一次性退還教育費用(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並支付甲方相當於前述教育費用50%的違約金。

第十九條 乙方無法定或約定的正當理由,未按照本協議約定按時到甲方報到或未履行完成約定服務期限,或者未按本協議約定承擔退還教育費用及/或其他違約責任,該不誠信行爲將被記入誠信檔案。

第二十條 甲方未履行爲乙方提供就業崗位的責任,在乙方到甲方報到1個月後,甲方無正當理由仍未能提供就業崗位的,乙方有權自行另謀其他就業職位,而無需就其另謀職位的行爲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五、協議終止與解除

第二十一條 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協議。

第二十二條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本協議,否則乙方應當向甲方退還已享受的減免教育費用並支付甲方相當於前述教育費用50%的違約金。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乙方提出終止本協議申請,甲方應予同意:

(一)在校期間,經校方指定的三級甲等醫院專家集體診斷,並出具書面診斷書,確因身體原因不能完成學業;

(二)在服務期內,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三級甲等醫院專家集體診斷,並出具書面診斷書,確因身體原因不宜從事醫療衛生職業。

六、不可抗力

第二十四條 “不可抗力”是指雙方在簽訂本協議時不能預見,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事件,該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法律規定或政策變化、自然災害、戰爭等。

由於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協議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遲履行的,雙方無需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七、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協議約定與法律、法規及“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免費培養”相關政策規定或精神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執行,其他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本協議部分條款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無效的,不影響協議其他條款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條 因本協議引發的一切爭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第二十七條 本協議書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送交承擔乙方培養任務的高等學校,一份存入乙方個人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條 其他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補充,其條款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條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署後生效。

附件:經簽署的乙方身份證複印件

經簽署的乙方法定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乙方簽約時未滿18週歲時提供)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法定代理人:(簽字) (乙方簽約時未滿18週歲時簽署)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就業協議書 篇6

靈活就業協議書 勞動保障事務所(以下簡稱甲方) 靈活就業人員 (以下簡稱乙方) 爲進一步加強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的管理服務,指導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多形式實現靈活就業;做好其社會保險的建立和續接工作,提高實現靈活就業後的相關就業服務,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協議期間,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靈活就業及社保關係接續的相關材料;

2、協議期間,甲方有權安排乙方臨時性接受上級檢查的工作任務

3、協議期間,甲方有權對乙方實行跟蹤管理;隨時掌握其就業狀態;

4、協議期間,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配合支援有關方面的工作

(二)甲方的義務

1、甲方在協議期間,積極主動給予乙方的指導幫助,並實行限時服務;

(1)進行在就業政策指導,提供在就業政策諮詢;

(2)提供靈活就業技能培訓;

(3)提供就業資訊(勞務資訊);

(4)指導有關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接續事宜。

2、及時或定期審覈乙方提供的相關材料品,並實行限時服務。

3、按規定及時向傻瓜機就業部門申報相關補貼手續。

4、協議期滿,主動向乙方提供是否續簽協議事宜。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的權利

1、協議期間,享受國家和省政策規定的在就業培訓、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勞務中介服務。

2、協議期間,依照國家政策,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3、協議期間,免費享受再就業政策指導和再就業政策諮詢服務。

4、協議期間,接受甲方在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關係續接工作方面的指導。

5、協議期滿可向甲方提出續簽或終止協議。

6、協議期間按規定可不進行失業登記,不繳納失業保險,且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符合規定的人員應領未領得失業保險金與再次失業後應領的失業保險金一併續領。

7、乙方根據自身年齡、文化、技能及身體條件、在協議期間、可以靈活選擇以下多種靈活就業方式。

a、1社區保潔、2社區綠化、社區保安、社區就業協管(資訊)員; b、1公共物業管理、2公共市場管理、3、公共交通管理c、1託老、2托幼、3病人看護; d、1家政服務、2配送服務、3保健服務 e、1商場服務員、2餐廳服務員; f、社區內外自主擇業

(二)乙方的義務

1、協議期間,應主動到所在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進行靈活就業登記。

2、協議期間。按季度報告靈活就業狀況及收入情況。

3、協議期間,按時履行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4、協議期間,按時完成甲方交給的臨時性任務。

5、協議期間,要配合支援甲方的工作。

三、協議終止

協議期間,乙方被用人單位錄用並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視爲實現穩定性就業,本協議自然終止。

四、其他議定事項

五、本協議一經簽訂,雙方共同遵守,相互支援,相互理解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七、協議期限

第一次簽定:從年月日至 年 月 日甲方: 乙方:負責人簽名負責人簽名 時間: 年月日時間: 年月日

第二次簽定:從年月日至 年 月 日甲方: 乙方:負責人簽名負責人簽名 時間: 年月日時間: 年月日 第三次簽定:從年月日至 年 月 日甲方: 乙方:負責人簽名負責人簽名 時間: 年月日時間: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