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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徵用協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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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徵用協議合同

  農村土地徵用協議合同一

被徵土地單位(下稱甲方):

徵用土地單位(下稱乙方):

按照土地管理的有關規定,甲方經村民代表大會決議同意乙方徵用甲方土地發展項目,經甲乙雙方實地檢視、反覆協商,特簽訂本合同,以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徵用土地數量及方位

乙方徵用甲方土地共畝,所徵土地位於:

土地四至:

第二條徵用土地的補償費

甲乙雙方實地勘驗徵用地界,依據勘驗結果,乙方按照每畝15000元人民幣的標準向甲方支付補償費。該補償費包含土地補償相關一切費用。甲方同意乙方在實地勘驗徵用土地面積後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將補償費給付甲方,或由乙方在甲方配合下直接將上述補償費發放至被徵用土地原承包村民。乙方足額支付補償費後,甲方及其下屬村民不得向乙方主張任何其他權利及費用。

第三條甲方的責任

自本合同訂立之日起,甲方應將所徵土地清場,不得有影響乙方工程施工的一切植被及物品,並在乙方足額支付補償費後5個工作日內,將徵用土地移交乙方。

甲方承諾確保徵收土地權屬無任何爭議,如因與第三人就徵收土地發生權屬爭議,致使影響乙方建設經營的,甲方承擔一切法律責任。甲方應從善意出發,維護與協助乙方對被徵用土地的`建設經營,爲乙方的建設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條乙方的責任

如乙方未足額支付徵地的補償費,甲方有權收回土地,或繼續履行合同並要求乙方支付滯納金。乙方徵用土地用途爲從事農副產品加工及其附屬、配套設施。

第五條違約責任

雙方應當履行本協議的規定,如有違反,即視爲違約行爲,應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條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中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做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執行中如發生糾紛,雙方協商不能解決的,可提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裁決。

第七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送沙包鎮人民政府備案一份。

合同附件:

徵地測量、補償領款一覽表

所徵地圖示意圖

被徵土地單位(甲方):

代表人:

徵用土地單位(乙方):

代表人:

  農村土地徵用協議合同二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乙方徵用甲方土地畝爲乙方建設所用。現經過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地塊的位置和麪積

1、徵用(收)甲方地塊(以下簡稱該地塊)位於,四至爲:東至、西至、南至、北至,具體位置和四至詳見附件。

上述地塊總面積爲畝。

2、該地塊的集體土地所有權現屬於甲方,擬用於乙方開發建設項目所用。

第二條土地補償費

1、補償費標準:每畝元人民幣。

2、補償費總額:按土地面積畝,每畝元計算,補償費總額爲萬元。

第三條土地補償費的支付

乙方按本協議約定的土地徵用補償標準,已經一次性給付原承包人補償費,並簽訂了使用權永久轉讓協議

第四條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合同簽字生效,即表示甲方同意乙方的徵用方案,沒有異議。

2、合同生效後,該地塊使用權歸乙方所有,乙方有權改變土地的用途,乙方所用甲方的該宗土地按照其申請的並經國家審批的土地用途使用。

3、土地徵用後,甲方不得無故阻止、破壞、干擾乙方的改造、修建等正常施工。

4、若甲方違反合同,除全額退還乙方支付的費用外,另賠償給乙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5、合同生效後,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增加土地補償款之外的其他補償款。

6、未盡事宜甲方雙方共同協商解決,可訂立補充協議。

第五條未盡事宜甲、乙雙方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協商解決。

第六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同意簽字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2015年 月 日 201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