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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畢業論文提綱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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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論探望權及相關法律問題

法學畢業論文提綱範例

2001年4月28日,新修訂的《婚姻法》第38條規定了離婚後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必須履行協助另一方探望子女的義務,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確立了探望權制度。但對於探望權這一制度的理解和適用,無論是理論界與實務界,爭論頗多。本文對探望權及相關法律問題予以分析、探討,以求明析之效。

一、探望權制度的確立

我國的探望權制度是2001年《婚姻法》修改後新增加和確立的一項法律制度。

二、探望權的概念

所謂探望權,是指夫妻離婚或同居關係解除後,未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按照協議或人民法院判決,遵循一定的方式、時間、地點等探望、關心未成年子女或與其短時間共同生活的權利。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義務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的權利。

2、探望權的性質

        探望權是親權的一種。

三、探望權法律關係的`權利義務主體與客體

1、探望權的權利主體

除離婚後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一方爲其權利主體以外,未於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在一定條件下也是探望權的權利主體之一。

2、探望權的客體

應是父或母一方透過探望子女的行爲所體現的一種抽象的身份利益,一種精神利益。 四、探望權的行使與中止。恢復 1、探望權的行使 2、探望權的中止與恢復

探望權的中止,是指探望權人符合中止的法定理由,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權人在一定時間內行使探望的權利;恢復是指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探望權中止的法定理由只能是“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

五、探望權的強制執行問題 探望權糾紛最大的問題就是執行。

1、探望權強制執行在實踐中可採取的幾種做法:四種。

2、探望權強制執行應注意的幾個問題:三個。

3、對策與建議:四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