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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證明模板範文

學問君 人氣:2.25W

實習證明模板範文1

茲有_________學校_________專業_________同學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 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實習 該同學的實習職位是_________ 該學生實習期間工作認真,在工作中遇到不懂的地方,能夠虛心向富有經驗的前輩請教,善於思考,並能夠舉一反三.對於別人提出的工作建議,可以虛心聽取.在時間緊迫的情況下,加班加點完成任務.能夠將在學校所學的知識靈活應用到具體的工作中去,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同時,該學生嚴格遵守我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實習時間,服從實習安排,完成實習任務.尊敬實習單位人員.並能與公司同事和睦相處,與其一同工作的員工都對該學生的表現予以肯定.

實習證明模板範文

特此證明.

_________(實習單位蓋章)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實習證明模板範文2

茲有 學院 系 專業

學生 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我單位實習。

實習鑑定:

該學生實習期間工作認真,勤奮好學,腳踏實地,努力掌握工作技能,並能夠虛心向富有經驗的前輩請教,善於思考,能夠舉一反三。對於別人提出的工作建議,可以虛心聽取。積極配合領導及同事的工作。在時間緊迫的情況下,加時加班完成任務。能夠將在學校所學的知識靈活應用到具體的工作中去,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同時,該學生嚴格遵守我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實習期間,兢兢業業,服從實習安排,完成實習任務,尊敬實習單位教師,並能與同事和睦相處,與其一同工作的員工都對該學生的表現予以肯定。

特此證明。

證明人:

年月日

實習證明模板範文3

xx科技大學高新學院:

我單位同意接收貴校20xx屆 院(系) 專業 同學來我單位實習。

實習期間,工作安全由我單位負責承擔,學生人身安全由學生本人承擔。

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全稱(公章):

畢業生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實習證明模板範文4

茲有_______學校/學院________專業________同學於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實習,國企實習證明範文。

該同學的實習部門是____________,實習崗位是_______________。

該學生在實習期間工作認真,腳踏實地,虛心請教並且努力掌握工作技能,善於思考,能夠舉一反三。善解人意,積極配合領導及同事的工作,虛心聽取他人意見。能夠將在學校所學的知識靈活應用到具體的工作中去,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同時,本公司將要求該學生嚴格遵守我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實習時間,服從實習安排,完成實習任務,尊敬實習單位人員,並能與公司同事和睦相處,證明《國企實習證明範文》。

此爲本公司在實習結束後關於該學生在實習期間的綜合表現的評價,供學校以及就業單位參考。

特此證明。

  證明人: _________(實習單位蓋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實習證明模板範文5

茲有___江蘇城市職業____學校/學院__機械設計與製造__專業 ___同學於____年__月__日至____ 年__月__日在__________實習。

該同學的實習部門是 部,實習崗位是______。該學生在實習期間工作認真,腳踏實地,虛心請教並且努力掌握工作技能,善於思考,能夠舉一反三。善解人意,積極配合領導及同事的工作,虛心聽取他人意見。能夠將在學校所學的知識靈活應用到具體的工作中去,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同時,本公司將要求該學生嚴格遵守我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實習時間,服從實習安排,完成實習任務,尊敬實習單位人員,並能與公司同事和睦相處。

此爲本公司在實習結束後關於該學生在實習期間的綜合表現的評價,供學校以及就業單位參考。

特此證明。

  _________(實習單位蓋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 日

實習證明模板範文6

茲有 大學護理專業 同學於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2月1日在無錫第三人民醫院實習。

該同學的實習職位是實習護士。

該學生實習期間工作細心,在工作中遇到什麼不理解的地方,可以虛心向院內老員工請教,勤于思考,可以做到舉一反三。可以將在學校學到的知識靈活應用到實際的工作中來,保質保量完成領導分配的工作任務。

尊敬實習我院內的同事,並能可以和我院同事和睦相處,與其一起工作的同事對於該生的表現全部均是予以肯定。 實習證明書格式範文

特此證明。

  xx第三人民醫院(實習單位蓋章)

  20xx年2月6日

實習證明模板範文7

茲有 學校 學院 專業_ 同學於___年__月 日至____年_月__日在我單位參加社會實踐。期間,該學生得職位是____,該同學在工作期間態度認真,腳踏實地,虛心請教並努力掌握工作技能,善於思考,能夠舉一反三,積極配合領導及同事得工作,虛心聽取他人得意見。同時,該同學嚴格遵守我公司得各項規章制度,實踐期間,服從安排,按時完成任務,並能與公司同事和睦相處,與其一同工作得員工都對該同學得表現予以肯定。

特此證明!

  證明人: (公司蓋章)

  年 月 日

實習證明模板範文8

第一,證明責任是一種不利後果,利後果通常是敗訴的不利後果。由於主張不能成立而敗訴,不是指的任何主張不能成立,而是你的訴訟請求主張不能成立。

第二,證明責任的前提是該事實處於真僞不明的狀態;

第三,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不利後果應當由特定的人來承擔,要不是權利人,要不是義務人。我們一般不好說是原告還是被告,因爲原告既可能是權利人,也可能不是權利人,被告也可能是權利人,也可能不是權利人,所以,正確的說法是權利人承擔還是義務人承擔,而不是原告承擔還是被告承擔。如果在特定的案件中,我們可以說是原告承擔還是被告承擔,抽象地講,我們不能說是原告承擔還是被告承擔。

第四,證明責任並不是像我們很多人所說的是在原告與被告之間不斷轉換,證明責任從不發生轉換。由於它是在法律和司法解釋中已經預先規定的,所以永遠不會轉換。商店應當對它出售的行爲加以證明始終是在商店,不會說商店有沒有履行合同的證明責任有時候在商店,有時候在顧客。因果關係的證明在侵權案件中永遠都是在權利人一邊,而不會在義務人一邊,如果在義務人一邊,那就叫證明責任倒置。

第五,法院沒有證明責任。不可能由法院來承擔一種訴訟的不利後果,法院只是判決你有沒有能夠證明。

第六,使用證明責任的規範最後確定承擔不利後果只能在所有的證據方法已經窮盡,法官不能夠在其他證據方法沒有窮盡時就草率地就不利後果判定給某一方。

在水晶球案件中,實際上還有很多方法,比如原告能夠證明自己的人品是端正的,仍然能夠把這個事情在一定程度上查清楚。比如姓顧的消費者就可以把自己的小學班主任、中學班主任、車間裏的班長、主任、黨支部書記等等都招來證明自己的品行端莊的人,也可以把派出所、居委會其他人也找來證明自己從來沒有任何欺詐的行爲發生,一貫誠實。當然,被告的律師也可以對證人進行質證,也可以找出其他人來證明原告的品行有問題。雙方你來我往,實際上法官已經能夠判決消費者說的是真的還是假的。

民事訴訟證據種類當中有一個當事人的陳述,而我們的法官往往忽視當事人的陳述本身就是證據,基於我們通常認爲當事人總是爲了自己的利益而趨利避害,因此總不會做出與自己不利的證據,即使是假的,也把它會說成真的,但是,你可以透過各個方面判斷,爲什麼我們在一審案件中強調庭審,強調對證人的質證,強調當事人直接陳述,原因也在於我們可以透過察言觀色判斷。當然,我們不能把感覺待到判決裏邊,但對於任何證據的判決實際上感覺比證據還要真實。所以,我們纔會給予法官相當程度的自量裁量權,一旦剝奪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那麼證據判決和運用必然進入教條主義和形而上學,而我們一旦給了法官自由裁量,而法官又不能夠堅守自己的品行道德時怎麼辦?我們給了很多各種各樣的很細的規則,這種規則又可能教條化,這是我們在司法實踐中最難的,相信他也不行,不相信他也不行,這是我們所說的最爲尷尬的境地。在實際上是人在生活當中所普遍存在的一個永恆的矛盾,我們只能是在這個矛盾中儘可能協調,但完全解決這個矛盾幾乎是不可能的。當然我們的證據規則越細是對法官越不相信,由於現在處於一種對法官高度不信任的社會現實中,只能出臺非常細的規則。

五、證明責任的分配

我們整理了證明責任概念後,需要進入第二個層面,就是注重不利後果,怎麼分配不利後果?應當由誰來承擔不利後果呢?分配的理論依據和正義性何在?這就是談的第二個大問題:證明責任的分配。

我們再回顧一下最高法院關於合同案件的證明責任分配:主張合同成立並生效的應當對合同成立並生效的事實加以證明;主張合同解除、變更、終止、撤銷的應當對變更、解除、終止、撤銷事實加以證明;雙方對合同履行發生爭議的由主張已經履行的一方對已經履行的事實加以證明。問:爲什麼主張合同成立的人要對合同成立的事實加以證明,而不是由對方對合同沒有成立的事實加以證明呢?這樣的疑問是學生經常提出來的。

以借貸關係爲例,一方主張沒有還錢,一方主張已經還錢,一方主張沒過訴訟時效,一方主張已經過訴訟時效,誰來承擔不利的後果呢?原告是權利人,被告是義務人,證明責任是在原告還是被告呢?比如原告沒有能夠證明沒有還錢,被告也沒有證明已經還錢,誰敗訴?這很現實,很多情形下我們沒有借條的。最高法院的規定是:雙方對合同履行發生爭議時由主張已經履行的人對已經履行的事實加以證明。有沒有還錢就是被告有沒有履行合同,原告履行合同是把錢借給對方,被告履行合同就是把錢在一定期限內還給對方,也就是說,爭議的事實是被告也沒有還錢,因此被告應該對已經還錢的事實加以證明,不能夠證明時就說明沒有還錢,即使原告也沒有能夠證明被告沒有還錢時,被告勝訴,原告勝訴。

爲什麼會是這樣?它的依據是什麼呢?這個依據來源於德國著名民事訴訟法學家羅森貝克的“法律要件分類說”中的一種理論,叫做法規說。法律要件分類說把所有的事實按照法律要件分爲三類:一是權利產生的事實,一類是權利消滅的事實,一種是妨礙權利產生的事實。

合同已經成立並生效,我把錢給了對方,我的請求權就產生了,因此合同成立並生效就是權利產生的法律要件事實。其中一個事實是我已經履行義務把錢還給了你,你的權利就消滅,因此是權利消滅的事實,如果我有免責事由的存在,我一旦主張免責事由的存在,你的權利就不能發生,也就是妨礙了你的權利的發生。《民法通則》規定在高度危險作業中致人傷害的加害人應當對對方是故意造成損害的要加以證明,一旦加以證明損害是對方故意造成的,加害人免責,一旦免責對方的權利便不會產生,就妨礙了其權利的產生。這樣一種理論,在某些情形下也抱憾終這種合理性,這種合理性就在於一般來講沒有發生的事實和不存在的事實往往是難以證明的,但我們又不能夠完全按照這種情形來分配證明責任。

我們只能按照目前的這樣一種情形,就是法律要件分類說來分配證明責任,因爲羅森貝克是把德國民法進行了仔細、全面、系統的分析,歸納整理成了這樣一種學說,你主張適用一般情形的就要對一般情形的法律要件的事實加以證明,主張例外情形、特殊情形的就要對例外情形、特殊情形的法律要件事實加以證明,有它一定的合理性。當然,也有學者主張這個學說中存在着很大漏洞,就是另外一件事情,這就是證明責任問題之所以成爲猜想級問題的原因之一。

我們最高法院的證據規定就是按照這一理論,主張合同成立的,應當對合同成立的事實加以證明,這是權利產生;主張合同生效的,同樣是權利產生的事實,也應加以證明,主張合同解除的,那就是權利消滅的事實,主張變更的也是權利消滅,也應當加以證明,主張合同終止、解除的都屬於這樣一種情形,因此你主張合同解除,就要對解除的事實加以證明,而不是對方所說沒有解除的事實加以證明。這裏要注意另外一個問題,證明責任在義務人或權利人一方,並不排除沒有證明責任的一方主動地提出證據加以證明。

在借貸合同案件中,原告沒有證明責任,但能不能主動證明對方沒有還錢呢?沒有問題,這是其權利。所以我們一定要區分作爲證明責任不利後果的存在和他有權利蒐集證據來加以證明是兩個概念,我們絕不可以問證明責任是一種權利、義務還是一

種責任,這樣的問法是不對的。提出證據加以證明的權利是一種訴訟權利,和證明責任在哪一方一點關係有沒有。

那麼,合同案件證明責任我們已經清楚了,關於已過訴訟失效和沒有過訴訟時效,證明責任在哪一方呢?那就涉及到訴訟已過時效是權利消滅的事實,因此,誰主張訴訟時效已過就要對已過訴訟時效加以證明,因此,當原告行使權利時,不需要對沒有過訴訟時效加以證明,也不會因爲沒有能夠證明沒有過訴訟失效承擔證明責任。

比如,原告要求對方還錢,通常是由對方提出抗辯已過訴訟時效,如果被告不能證明的話,其主張不能成立,證明責任在被告一方。如果涉及到原告有沒有把借款交給被告,就應當由原告承擔證明責任。

六、侵權案中的舉證責任倒置

在侵權案件中,最高法院《證據規定》第4條規定“以下特殊侵權案件按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指供對方的生產方法侵犯專利權的、高度危險作業的、醫療糾紛案件、環境污染案件、產品有缺陷導致訴訟的案件、共同危險侵權的案件、建築物懸掛物擱置物倒塌墜落的案件、飼養動物咬傷他人的案件。這幾類案件統稱爲特殊侵權案件。最高法院司法解釋都說第4條規定是舉證責任倒置,實際上不準確。

什麼叫做舉證責任倒置?舉證責任倒置是相對於正置狀態而言的,很多人講舉證責任就是“誰主張,誰舉證”,“誰主張,誰舉證”不是舉證責任分配的原則,也就無所謂正置還是倒置。主張權利產生的人應對權利產事實加以證明,主張權利消滅的人,應對前權利消滅的事實加以證明,主張權利妨礙的人應對權利妨礙的事實加以證明,這纔是正置狀態,如果和這個狀態不一致時,纔是倒置。

具體來說,侵權案件證明責任的一般正置狀態是權利人需要對侵權請求權的法律要件事實加以證明,就是行爲違法、主觀上有過錯、存在因果關係、有損害事實存在,我們一般稱作“四要件說”。與這個不同的就是倒置。

關於環境污染案件,最高法院規定,加害人應當對加害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加以證明。醫療糾紛案件中醫療機構應當對自己醫療行爲與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以及醫療機構不存在主觀上的過錯加以證明,這就是典型的證明責任倒置。因爲因果關係原本由受害人來加以證明,現在倒置爲由加害人加以證明。主觀有無過錯,原本應由受害人加以證明,現在由醫療機構加以證明它沒有過錯。而舉證責任在哪一方,通常是對哪一方不利的,特別是在倒置的情況下,爲什麼要倒置呢?因爲立法者試圖透過舉證責任倒置來平衡雙方之間的實體上的社會地位的差異。在大陸法系國家有一種“危險領域說”,如果權利人處於危險領域、被控制之中,就沒有證明責任,證明責任在於施加危險、給予危險和控制人一方,典型的是患者。

在侵權案件中,環境污染、醫療糾紛案件是典型的舉證責任倒置,但不是說所有的事實都是舉證責任倒置,關於損害事實仍然由權利人加以證明。按照羅森貝克的理解,免責事由的證明不屬於證明責任的倒置,這在目前民訴法學界存在爭議。在高度危險作業中,加害人對對方有故意的證明也屬於免責事由,對免責事由的證明我認爲同樣不屬於證明責任的倒置。

對於建築物、懸掛物、擱置物倒塌墜落的情形也屬於倒置,因爲管理人、所有人需要對自己沒有過錯加以證明。對於共同危險的理解,大部分法院的認識是有偏差的,所謂的共同危險是指所有的共同危險人實施了可能造成損害結果的危險行爲,共同危險人沒有能夠證明自己的行爲與結果之間不存在結果關係,存在共同責任。

所以,我們對證明責任要有一個正確的理解,要注意其含義、分配的一般原則、依據是什麼,關於合同案件、侵權案件是怎麼分配的,我們掌握了以後,一些案子就比較好弄了。

例如,1997年,在福州發生了這個一個案子:一輛三菱在高速公路上行使,在距福州30公里的地方,擋風玻璃的右邊突然爆破,坐在副駕駛位置上的人被震昏,送到醫院後死掉了。有兩個重要證據,交警部門的結論是“非交通事故”,而醫院的證明是胸口上有紫色斑點,非外來強烈衝擊所致,也沒有鈍器和銳器致傷的痕跡,結論是因爆震死亡。死者的家屬要求三菱公司賠償,三菱公司把玻璃運回了日本,拿同樣類型的玻璃作撞擊實驗,結論是不可能發生自行爆破。

在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同意由北京的建築材料質監中心做鑑定,結論是雙層玻璃如果沒有外力衝擊不可能自行爆破,法院一審判決原告敗訴。在這個案件中,擋風玻璃自行爆破由誰加以證明?這個問題可能演化爲玻璃質量有缺陷由誰證明?醫院的結論是因爆震死亡,這是否已經證明了呢?我們要注意,材料中心給出的結論不是鑑定結論,鑑定結論一定要對被鑑定對象使用鑑定方法以後得出的結論,但它只是依據一般的理論推出來的結論,不是一個鑑定結論。

這個案件北京市中級法院二審時面臨着強大的壓力,應當判三菱公司敗訴,但判決的理由是:由於三菱公司未經當事人同意,擅自把玻璃運回到日本,導致該玻璃無法進行鑑定,所以證明責任由三菱公司承擔,而三菱公司沒有能夠玻璃沒有質量問題,所以敗訴。這個判決的理由有問題,不存在這樣的行爲而導致證明責任倒置的情形。日本的判例中有,如果一方實施了妨礙另一方證明的行爲,這時證明責任倒置,但中國沒有。如果真要判三菱公司敗訴,其理由是醫院給出的結論“因爆震死亡”已經證明玻璃質量有問題,另一個證據是沒有外力衝擊,不是玻璃有問題,還是什麼有問題呢?推定主張成立就可以了。這樣下出的判決還符合推定成立的條件。

由此,我們又談到了另一個相關的問題,什麼叫做“已經證明”,什麼叫做“沒有能夠證明”。四、證明責任的定義

我們要清理一下什麼是證明責任。

第一,證明責任是一種不利後果,利後果通常是敗訴的不利後果。由於主張不能成立而敗訴,不是指的任何主張不能成立,而是你的訴訟請求主張不能成立。

第二,證明責任的前提是該事實處於真僞不明的狀態;

第三,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不利後果應當由特定的人來承擔,要不是權利人,要不是義務人。我們一般不好說是原告還是被告,因爲原告既可能是權利人,也可能不是權利人,被告也可能是權利人,也可能不是權利人,所以,正確的說法是權利人承擔還是義務人承擔,而不是原告承擔還是被告承擔。如果在特定的案件中,我們可以說是原告承擔還是被告承擔,抽象地講,我們不能說是原告承擔還是被告承擔。

第四,證明責任並不是像我們很多人所說的是在原告與被告之間不斷轉換,證明責任從不發生轉換。由於它是在法律和司法解釋中已經預先規定的,所以永遠不會轉換。商店應當對它出售的行爲加以證明始終是在商店,不會說商店有沒有履行合同的證明責任有時候在商店,有時候在顧客。因果關係的證明在侵權案件中永遠都是在權利人一邊,而不會在義務人一邊,如果在義務人一邊,那就叫證明責任倒置。

第五,法院沒有證明責任。不可能由法院來承擔一種訴訟的不利後果,法院只是判決你有沒有能夠證明。

第六,使用證明責任的規範最後確定承擔不利後果只能在所有的證據方法已經窮盡,法官不能夠在其他證據方法沒有窮盡時就草率地就不利後果判定給某一方。

在水晶球案件中,實際上還有很多方法,比如原告能夠證明自己的人品是端正的,仍然能夠把這個事情在一定程度上查清楚。比如姓顧的消費者就可以把自己的小學班主任、中學班主任、車間裏的班長、主任、黨支部書記等等都招來證明自己的品行端莊的人,也可以把派出所、居委會其他人也找來證明自己從來沒有任何欺詐的行爲發生,一貫誠實。當然,被告的律師也可以對證人進行質證,也可以找出其他人來證明原告的品行有問題。雙方你來我往,實際上法官已經能夠判決消費者說的是真的還是假的。

民事訴訟證據種類當中有一個當事人的陳述,而我們的法官往往忽視當事人的陳述本身就是證據,基於我們通常認爲當事人總是爲了自己的'利益而趨利避害,因此總不會做出與自己不利的證據,即使是假的,也把它會說成真的,但是,你可以透過各個方面判斷,爲什麼我們在一審案件中強調庭審,強調對證人的質證,強調當事人直接陳述,原因也在於我們可以透過察言觀色判斷。當然,我們不能把感覺待到判決裏邊,但對於任何證據的判決實際上感覺比證據還要真實。所以,我們纔會給予法官相當程度的自量裁量權,一旦剝奪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那麼證據判決和運用必然進入教條主義和形而上學,而我們一旦給了法官自由裁量,而法官又不能夠堅守自己的品行道德時怎麼辦?我們給了很多各種各樣的很細的規則,這種規則又可能教條化,這是我們在司法實踐中最難的,相信他也不行,不相信他也不行,這是我們所說的最爲尷尬的境地。在實際上是人在生活當中所普遍存在的一個永恆的矛盾,我們只能是在這個矛盾中儘可能協調,但完全解決這個矛盾幾乎是不可能的。當然我們的證據規則越細是對法官越不相信,由於現在處於一種對法官高度不信任的社會現實中,只能出臺非常細的規則。

五、證明責任的分配

我們整理了證明責任概念後,需要進入第二個層面,就是注重不利後果,怎麼分配不利後果?應當由誰來承擔不利後果呢?分配的理論依據和正義性何在?這就是談的第二個大問題:證明責任的分配。

我們再回顧一下最高法院關於合同案件的證明責任分配:主張合同成立並生效的應當對合同成立並生效的事實加以證明;主張合同解除、變更、終止、撤銷的應當對變更、解除、終止、撤銷事實加以證明;雙方對合同履行發生爭議的由主張已經履行的一方對已經履行的事實加以證明。問:爲什麼主張合同成立的人要對合同成立的事實加以證明,而不是由對方對合同沒有成立的事實加以證明呢?這樣的疑問是學生經常提出來的。

以借貸關係爲例,一方主張沒有還錢,一方主張已經還錢,一方主張沒過訴訟時效,一方主張已經過訴訟時效,誰來承擔不利的後果呢?原告是權利人,被告是義務人,證明責任是在原告還是被告呢?比如原告沒有能夠證明沒有還錢,被告也沒有證明已經還錢,誰敗訴?這很現實,很多情形下我們沒有借條的。最高法院的規定是:雙方對合同履行發生爭議時由主張已經履行的人對已經履行的事實加以證明。有沒有還錢就是被告有沒有履行合同,原告履行合同是把錢借給對方,被告履行合同就是把錢在一定期限內還給對方,也就是說,爭議的事實是被告也沒有還錢,因此被告應該對已經還錢的事實加以證明,不能夠證明時就說明沒有還錢,即使原告也沒有能夠證明被告沒有還錢時,被告勝訴,原告勝訴。

爲什麼會是這樣?它的依據是什麼呢?這個依據來源於德國著名民事訴訟法學家羅森貝克的“法律要件分類說”中的一種理論,叫做法規說。法律要件分類說把所有的事實按照法律要件分爲三類:一是權利產生的事實,一類是權利消滅的事實,一種是妨礙權利產生的事實。

合同已經成立並生效,我把錢給了對方,我的請求權就產生了,因此合同成立並生效就是權利產生的法律要件事實。其中一個事實是我已經履行義務把錢還給了你,你的權利就消滅,因此是權利消滅的事實,如果我有免責事由的存在,我一旦主張免責事由的存在,你的權利就不能發生,也就是妨礙了你的權利的發生。《民法通則》規定在高度危險作業中致人傷害的加害人應當對對方是故意造成損害的要加以證明,一旦加以證明損害是對方故意造成的,加害人免責,一旦免責對方的權利便不會產生,就妨礙了其權利的產生。這樣一種理論,在某些情形下也抱憾終這種合理性,這種合理性就在於一般來講沒有發生的事實和不存在的事實往往是難以證明的,但我們又不能夠完全按照這種情形來分配證明責任。

我們只能按照目前的這樣一種情形,就是法律要件分類說來分配證明責任,因爲羅森貝克是把德國民法進行了仔細、全面、系統的分析,歸納整理成了這樣一種學說,你主張適用一般情形的就要對一般情形的法律要件的事實加以證明,主張例外情形、特殊情形的就要對例外情形、特殊情形的法律要件事實加以證明,有它一定的合理性。當然,也有學者主張這個學說中存在着很大漏洞,就是另外一件事情,這就是證明責任問題之所以成爲猜想級問題的原因之一。

我們最高法院的證據規定就是按照這一理論,主張合同成立的,應當對合同成立的事實加以證明,這是權利產生;主張合同生效的,同樣是權利產生的事實,也應加以證明,主張合同解除的,那就是權利消滅的事實,主張變更的也是權利消滅,也應當加以證明,主張合同終止、解除的都屬於這樣一種情形,因此你主張合同解除,就要對解除的事實加以證明,而不是對方所說沒有解除的事實加以證明。這裏要注意另外一個問題,證明責任在義務人或權利人一方,並不排除沒有證明責任的一方主動地提出證據加以證明。

在借貸合同案件中,原告沒有證明責任,但能不能主動證明對方沒有還錢呢?沒有問題,這是其權利。所以我們一定要區分作爲證明責任不利後果的存在和他有權利蒐集證據來加以證明是兩個概念,我們絕不可以問證明責任是一種權利、義務還是一

種責任,這樣的問法是不對的。提出證據加以證明的權利是一種訴訟權利,和證明責任在哪一方一點關係有沒有。

那麼,合同案件證明責任我們已經清楚了,關於已過訴訟失效和沒有過訴訟時效,證明責任在哪一方呢?那就涉及到訴訟已過時效是權利消滅的事實,因此,誰主張訴訟時效已過就要對已過訴訟時效加以證明,因此,當原告行使權利時,不需要對沒有過訴訟時效加以證明,也不會因爲沒有能夠證明沒有過訴訟失效承擔證明責任。

比如,原告要求對方還錢,通常是由對方提出抗辯已過訴訟時效,如果被告不能證明的話,其主張不能成立,證明責任在被告一方。如果涉及到原告有沒有把借款交給被告,就應當由原告承擔證明責任。

六、侵權案中的舉證責任倒置

在侵權案件中,最高法院《證據規定》第4條規定“以下特殊侵權案件按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指供對方的生產方法侵犯專利權的、高度危險作業的、醫療糾紛案件、環境污染案件、產品有缺陷導致訴訟的案件、共同危險侵權的案件、建築物懸掛物擱置物倒塌墜落的案件、飼養動物咬傷他人的案件。這幾類案件統稱爲特殊侵權案件。最高法院司法解釋都說第4條規定是舉證責任倒置,實際上不準確。

什麼叫做舉證責任倒置?舉證責任倒置是相對於正置狀態而言的,很多人講舉證責任就是“誰主張,誰舉證”,“誰主張,誰舉證”不是舉證責任分配的原則,也就無所謂正置還是倒置。主張權利產生的人應對權利產事實加以證明,主張權利消滅的人,應對前權利消滅的事實加以證明,主張權利妨礙的人應對權利妨礙的事實加以證明,這纔是正置狀態,如果和這個狀態不一致時,纔是倒置。

具體來說,侵權案件證明責任的一般正置狀態是權利人需要對侵權請求權的法律要件事實加以證明,就是行爲違法、主觀上有過錯、存在因果關係、有損害事實存在,我們一般稱作“四要件說”。與這個不同的就是倒置。

關於環境污染案件,最高法院規定,加害人應當對加害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加以證明。醫療糾紛案件中醫療機構應當對自己醫療行爲與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以及醫療機構不存在主觀上的過錯加以證明,這就是典型的證明責任倒置。因爲因果關係原本由受害人來加以證明,現在倒置爲由加害人加以證明。主觀有無過錯,原本應由受害人加以證明,現在由醫療機構加以證明它沒有過錯。而舉證責任在哪一方,通常是對哪一方不利的,特別是在倒置的情況下,爲什麼要倒置呢?因爲立法者試圖透過舉證責任倒置來平衡雙方之間的實體上的社會地位的差異。在大陸法系國家有一種“危險領域說”,如果權利人處於危險領域、被控制之中,就沒有證明責任,證明責任在於施加危險、給予危險和控制人一方,典型的是患者。

在侵權案件中,環境污染、醫療糾紛案件是典型的舉證責任倒置,但不是說所有的事實都是舉證責任倒置,關於損害事實仍然由權利人加以證明。按照羅森貝克的理解,免責事由的證明不屬於證明責任的倒置,這在目前民訴法學界存在爭議。在高度危險作業中,加害人對對方有故意的證明也屬於免責事由,對免責事由的證明我認爲同樣不屬於證明責任的倒置。

對於建築物、懸掛物、擱置物倒塌墜落的情形也屬於倒置,因爲管理人、所有人需要對自己沒有過錯加以證明。對於共同危險的理解,大部分法院的認識是有偏差的,所謂的共同危險是指所有的共同危險人實施了可能造成損害結果的危險行爲,共同危險人沒有能夠證明自己的行爲與結果之間不存在結果關係,存在共同責任。

所以,我們對證明責任要有一個正確的理解,要注意其含義、分配的一般原則、依據是什麼,關於合同案件、侵權案件是怎麼分配的,我們掌握了以後,一些案子就比較好弄了。

例如,1997年,在福州發生了這個一個案子:一輛三菱在高速公路上行使,在距福州30公里的地方,擋風玻璃的右邊突然爆破,坐在副駕駛位置上的人被震昏,送到醫院後死掉了。有兩個重要證據,交警部門的結論是“非交通事故”,而醫院的證明是胸口上有紫色斑點,非外來強烈衝擊所致,也沒有鈍器和銳器致傷的痕跡,結論是因爆震死亡。死者的家屬要求三菱公司賠償,三菱公司把玻璃運回了日本,拿同樣類型的玻璃作撞擊實驗,結論是不可能發生自行爆破。

在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同意由北京的建築材料質監中心做鑑定,結論是雙層玻璃如果沒有外力衝擊不可能自行爆破,法院一審判決原告敗訴。在這個案件中,擋風玻璃自行爆破由誰加以證明?這個問題可能演化爲玻璃質量有缺陷由誰證明?醫院的結論是因爆震死亡,這是否已經證明了呢?我們要注意,材料中心給出的結論不是鑑定結論,鑑定結論一定要對被鑑定對象使用鑑定方法以後得出的結論,但它只是依據一般的理論推出來的結論,不是一個鑑定結論。

這個案件北京市中級法院二審時面臨着強大的壓力,應當判三菱公司敗訴,但判決的理由是:由於三菱公司未經當事人同意,擅自把玻璃運回到日本,導致該玻璃無法進行鑑定,所以證明責任由三菱公司承擔,而三菱公司沒有能夠玻璃沒有質量問題,所以敗訴。這個判決的理由有問題,不存在這樣的行爲而導致證明責任倒置的情形。日本的判例中有,如果一方實施了妨礙另一方證明的行爲,這時證明責任倒置,但中國沒有。如果真要判三菱公司敗訴,其理由是醫院給出的結論“因爆震死亡”已經證明玻璃質量有問題,另一個證據是沒有外力衝擊,不是玻璃有問題,還是什麼有問題呢?推定主張成立就可以了。這樣下出的判決還符合推定成立的條件。

由此,我們又談到了另一個相關的問題,什麼叫做“已經證明”,什麼叫做“沒有能夠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