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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權屬糾紛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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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權利是一束權利的集合,除所有權外,還有使用權、抵押權等物權及租賃債權。下文是申請書網整理收集的土地權屬糾紛申請書,供大家參考。

土地權屬糾紛申請書

篇一:土地權屬糾紛申請書

申請人:

被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請求事項

請求確認位於霍家村一組界內兩條荒溝的所有權爲一組村民所有

事實與理由

一、基本情況

鬆洲區夏家鄉霍家村委會共有142戶、740多口人。全村有五個村民小組,每個小組各有自己的名稱:一組霍家(村委會所在地)二組前水泉、三組後水泉、四組敖包溝、五組房身溝。各小組之間分別居住在不同的地理位置,最遠的距離有3公里,最近的也有1.5公里。每個小組都有自己的土地及邊界(詳見地圖)

爭議的土地位於一組村民所在地的南端,有一荒溝,叫前洞溝,又名二道溝。多少年來,一組村民一直在這條溝的兩側耕種、勞作(有兩塊地是二組村民與一組村民互換形成)再往南便是雞冠山,屬於另一村的邊界,西北東,均屬一組土地。與其它組均不搭邊,歷史上屬於一組村民所有,一直由一組村民經營管理。

2000年春天,爲防止水土流失,一組進行了治理,用推土鏟將土坎推平,形成大壩,並在南側斜坡挖了魚鱗坑(見光盤)

2002年在李永任一組組長期間組織一組村民投入義務工在該荒溝內栽植了樹木。當年發生火災,部分樹木被燒燬。2003年又組織一組村民進行了補種,大約有楊樹150餘棵,現該樹木仍在。(一組村民李永、趙強證實)在溝內有一組村民趙強的承包地合同書。

2007年9月末,一組村民準備進一步治理該溝和山坡時,遭到村支書吳富的阻攔,說已發包給鄉幹部李某了。直到這時一組村民才發現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村民三十多人找到書記與其理論,書記說霍家村委會就是我說了算,願哪告就哪告。

二 主要事實

原來早在2000年12月30日,村委會就將這條荒溝以6000元的價格發包給了鄉幹部王清,承包期限爲50年,用以償還村委會的外債。

爭議的第二塊地是位於一組村民居住地村子中間的一條荒溝,該溝長約2.75公里,寬窄不一。這條溝將一組40戶村民隔爲南北兩部分,此溝是一組村民出入的必經之地。在這條溝內有一組村民攔截大壩形成的承包地。

可在20007年9月12日承包給了劉枝(王清之妻)50年,承包費21000元。

兩份合同,村委會均未徵得一組村民的同意而擅自對外發包。不但侵害了一組村民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而且也剝奪了一組村民的優先承包權。

上述事實有書證赤峯市土地管理局於1993年土地勘查時製作的《霍家村土地利用現狀圖》、村民承包地合同書及本村其它組證人三組、四組組長李祥、鄭海、本組當時的負責人王永的證言證實,與書證相互印證。

事實證明:該爭議的兩條荒溝屬一組村民所有,村委會違反民主議定原則,擅自發包,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三 主要理由

1、從兩條荒溝的歷史沿革看

早在人民公社時期,該荒溝就屬一組村民所有,由一組(一隊)經營、管理,溝的上下沿均爲一組的土地直到現在也未改變(有證人李彥、李祥、董瑞清、鄭海證實)

2、從兩條荒溝的歷史形成看 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這兩條溝很窄,也不象現在這麼深,是從山體往下形成的一條小溝,溝的上下沿均是一組的承包地。

近二十多年來,隨着植被破壞的加劇,水土流失逾發嚴重,現在這兩條溝,溝體深10—15米、最寬的地方有30多米、最窄的也有8米多。這麼寬、這麼深的溝不是一次洪水形成的。由於歷年來洪水塌幫,一組村民的承包地逐漸減少,而溝卻不斷加寬。於是一組村民想出了一個辦法:在溝內攔截大壩,使溝內的土地淤積,覆蓋沙層後,再種植樹林或莊稼。(有一組村民霍強和現場照片證實)

顯而易見,這兩條溝是以犧牲一組村民的承包地爲代價而形成的。

這裏特別要強調的是:土地是不動產,不能因爲地形、地貌的改變,而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

3、從兩條荒溝的地理位置看 第一條溝(前洞溝)位於一組村南,距離雞冠山也就是另一村的邊界還差六、七里路,溝延伸的北端、南端、西端均爲一組的耕地或退耕還林地,與其它組的土地不搭邊,沒有任何權屬爭議。

第二條荒溝橫穿一組村子中間,南側、北側均爲村民的居住房屋,在荒溝向西延伸處溝的兩岸,均爲一組的土地,溝內有一組村民攔截的大壩(有一組村民霍富的合同書及光盤證實)這條溝是一組村民的出入村子必經之路,也是出入耕地勞作的必由之路。

上述兩條荒溝內均有一組村民攔截大壩形成的承包地,亦有合同書爲證。

假如在甲村所有的土地內由於地震形成一道寬窄不一的深溝,難道這條溝就成了乙村的了嗎?村委會主張爲其所有,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

三、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有以下幾個:一爲國家所有,二爲集體所有。集體所有又分爲鄉農民集體所有、村集體所有、小組集體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

另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二款規定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由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發包。還有我國十月一日開始實施的物權法,都對發包的主體進行了界定。如果以村委會的名義發包的,一是程序要合法,二是不得改變村內土地所有權性質。而被申請人在行使職權時,無視一組村民利益,無視《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涉及村民利益的承包方案等重大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的規定,而是暗箱操作,擅自發包,非法獲取不當利益。其行爲嚴重地侵害了申請人的土地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

綜上,懇請行政機關依據事實和法律將爭議的兩條荒溝確認爲一組村民所有。

  申請人:

  申請日期:

篇二:土地權屬糾紛申請書

申請人:王XX,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漢族,農民。被申請人:原李集農具社。

申請事項:

1.責令農具社退還其佔用的原屬於申請人的宅基地一處。

2.依法確認申請人對該處宅基有合法使用權。

申請理由:

1973年5月3日,李集某隊東頭生產隊與原李集農具社簽定一份協議,該協議將本屬於申請人父親王某江的住宅一處劃給農具社使用,該協議載明瞭住宅當時的四至範圍:南至農具社,東至壩梗,北至某路,西至於東方住宅。

1975年3月7日農具社又與申請人父親簽定了一份協議:

按照該協議約定:農具社應當給王某江劃分同等面積住宅一處,並提供王某江新建住宅所需要的材料,並負責建房。同時還承諾爲王某海解決商品糧問題,如口糧問題不解決好王某江有權不搬家。

但農具社佔用申請人住宅之後,卻遲遲不能爲申請人解決商品糧問題,也沒有爲王某江建房屋,因此申請人一家人始終沒有從這處住宅搬走,農具社將申請人家人所住老房屋拆除之後,申請人一家只好在老宅靠近某路的邊上臨時搭建房屋居住,也就是現在申請人一家現居住的位置。其他某部分原屬於申請人的住宅被農具社佔用至今。

農具社從停業經營到現在已經有二十多年的時間,由於農具社佔用申請人住宅之後沒有按照協議兌現承諾,在此期間,申請人一家多次要求農具社返還被其佔有的住宅。申請人與原農具社人員爲此多次發生衝突,2006年申請人和農具社的張和就土地問題發生爭執,申請人家屬還被其打成輕傷。

《安徽省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條例》(1994年2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某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透過) 對土地爭議有明確規定,其中:

第八條 農村集體土地,按照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以下簡稱《六十條》)實施時劃定的範圍確定所有權:

(一)行政區界變動;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鄉(鎮)、村、村民小組、場合並、分立;

(三)因開發土地、農田基本建設調整土地;

(四)因其他原因重新劃界。

第十條 鄉(鎮)村辦企業、事業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按下列規定確定權屬:

(一)《六十條》實施以前使用的,鄉(鎮)辦的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村辦的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其使用權屬現用地單位;

(二)《六十條》實施至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二日期間使用的,其土地所有權按前項規定處理,土地使用權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審覈、確認。佔多用少、佔而未用或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原土地所用者有歸還要求的,應全部或部分退還;

根據上述規定,由於農具社佔用申請人住宅和房屋之後沒有按照承諾對申請人進行補償,屬於無償佔有使用。並且農具社現在倒閉停止經營已經有二十多年了,該處住宅上所建造的房屋早已破爛不堪,原農具社事實上已經不存在了,該土地某期閒置。因此,將該處本來就屬於申請人宅基歸還給申請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但是,由於原農具社個別人員的干涉,致使申請人的正當權益無法行使。20XX年4月份原農具社主任李明夥同張和、李起在土地權屬沒有確定之前,就擅自委拍賣公司將該處住宅於20XX年5月10日拍賣,並以5萬元的價格拍賣給李集街上的孟四。企圖將佔有土地合法化,但上述人員在土地權屬尚未確認的情況下擅自改變土地利用現狀,是明顯違法的。別說該土地權屬尚未確定,退一步說,就是取得了使用權,那麼作爲農村的集體土地,其使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也是禁止轉讓的。

綜上所述,農具社無償佔有申請人宅基,且未辦理任何審批手續,在其倒閉之後,土地閒置某達二十多年,依據現有法律的規定,該處宅基地理所當然的應當歸還給申請人,請求政府依法支援申請人的正當請求。

此致

  李集鎮人民政府

  申請人:王XX

  20XX年5月22日

篇三:土地權屬糾紛申請書

xx區人民政府:

申 請 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職 務:

被申請人:

地 址:

請求事項:

1、請求解決原xx學校7.22畝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問題。

2、請求解決原xx行政村老地毯廠2.69畝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問題。

事實和理由:

1、關於原xx學校7.22畝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xx行政村集體的實事和理由關於土地所有權,九十年代土地大調查時,國家把xx行政村轄區內的所有土地全部確權給了xx行政村,因此原xx學校土地的所有權自然就歸xx行政村所有。

關於土地使用權,從歷史沿革來看,原xx學校土地,解放前是姓龐的私家園子,解放後,該龐家園子收歸公有。進階社在龐家園子南半部分建立了學校,北半部分作爲學校的操場,

xx社區的秦莊、黃莊、王莊、xx、前賈、後賈六個自然村的學生都在此學習。xx學校土地從1956年至1959年春天,先後爲xx鄉、十四營和學校共同使用。1982年xx行政村將學校的操場(原龐家園子北半部分)以行政村的名義按照每戶300元的價格出售給18戶羣衆建房使用,該資金用於公益事業。1959年春天,撤銷xx鄉成立大隊,大隊部也由此遷往xx村街裏,此後一直到2005年合校並點前,被學校單獨使用。另外,建校時,學校需建5座教室,但由於資金缺乏,當時的xx鄉經多方協調,上級領導同意提供磚、瓦、木料,由六個村的羣衆義務出工建成該校。以上事實證明,原xx學校土地一直由xx行政村行使管理權和使用權。

2、關於原xx行政村老地毯廠2.69畝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xx行政村集體的實事和理由關於土地所有權,九十年代土地大調查時,國家把xx行政村轄區內的所有土地全部確權給了xx行政村,因此原xx老地毯廠土地的所有權自然就歸xx行政村所有。

關於土地使用權,原xx老地毯廠是1972年xx行政村建設大隊部時徵用xx自然村三個生產隊的土地,每個生產隊一畝,佔地共3畝。這塊土地最先由xx大隊部和衛生室使用,之後由xx行政村地毯廠使用,後來地毯廠停產,閒臵至今。這2.69畝土地的農業稅一直由整個xx行政村承擔。因此,原xx老地毯廠土地也一直由xx行政村行使管理權和使用權。

2008年4月,xx社區xx自然村提出原xx學校土地和原xx老地毯廠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他們一個自然村所擁有,對此,xx社區居民委員會認爲這既不符合事實,也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鑑於上述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16條的規定及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特申請區政府依法裁決。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政府

  申請人:xx市xx區何樓街道辦事處xx社區居民委員會

  二0一二年二月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