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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解除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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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寫一份財產保全解除申請書呢?下文是申請書網整理收集的財產保全解除申請書,供大家參考。

財產保全解除申請書

篇一:財產保全解除申請書

申請人: 王XX,女,白族,1983年07月16日生,住雲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關鎮XX路XX號11棟3單元2樓2號,身份證號碼532901XXXXXXXX,手機:139872XXXXX.

委託代理人:

被申請人:張XX,男,白族,1971年12月07日生,雲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經濟開發區XXXX職工宿舍3棟4單元202室,身份證號碼532901XXXXXX,聯繫電話138872XXXXX,0872-23XXXXX .請求事項:申請撤銷(2010)民保字第23號民事裁定書確認的保全事項。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離婚糾紛一案,貴院受理後,接受申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依法作出(2010)。民保字第23號民事裁定書,對被申請人的.下列財產進行保全:

1、定期存單:帳戶XXXXXXXXXXXXXXX,存款200000.00(二十萬),建行大理南詔分行開戶;

2、活期帳戶:建行大理南詔分行開戶,存款300000.00元(三十萬),卡號6227XXXXXXXXXXXXXX,賬號XXXXXXX;

現因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自願和好,經協商一致願意繼續維持婚姻關係,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規定,依法申請撤訴。特申請貴院解除對上述二項財產的查封凍結,請予准許,謝謝。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請人:王XX

  二0XX年五月二十日

篇二:財產保全解除申請書

申請人:王宏,男,漢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廣東XX縣人,住廣東XX縣XX鎮新湖街1號,身份證號44092319630XXXXXX

申請事項:申請解除對申請人名下的位於廣州市海珠區新港東路XXXX大廈1301-1307房及負一層09號車位的查封

事實與理由:

關於李婧訴王宏離婚糾紛一案,貴院於2011年10月14日以(2011)茂X法民初字第XXX號《民事裁定書》,查封了申請人名下的位於廣州市海珠區新港東路XXXX大廈1301-1307房及負一層09號車位。

貴院於2012年1月17日作出(2011)茂電法民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下稱“一審判決”),其中判決廣州市海珠區新港東路XXXXX大廈1301-1307房及負一層09號車位歸申請人所有。

李婧不服貴院一審判決,上訴至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2年7月13日作出(2012)茂中法民一終字第XXX號《民事裁定書》(見附件),裁定:“准許上訴人李婧撤回上訴,雙方均按原判決執行。”該裁定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據此,貴院作出的一審判決亦發生法律效力。

因此,貴院對申請人人名下財產保全已沒有必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9條等相關規定,申請人特向貴院申請解除對申請人名下的廣州市海珠區新港東路XXXXXXX大廈1301-1307房及負一層09號車位的查封。

此致

  廣東省XXX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篇三:財產保全解除申請書

申請人:個人基本情況介紹

被申請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陳** 職務:董事長。

請求事項

申請人民法院依法撤銷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貴院作出確認的保全事項。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貴院受理後,接受申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依法作出財產保全民事裁定書,對被申請人的下列財產進行保全:

戶名:

賬號:

開戶行:

現因被申請人已履行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寧商終字728號判決所確定的義務,申請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9條之規定,依法申請貴院解除對上述財產的查封凍結,請予准許。

此致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申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