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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幹部護理費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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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有規定符合規定的退休幹部是可以申請護理費的,那麼相關的申請書又應該怎麼寫呢?下面是小編推薦給大家的退休幹部護理費申請書,希望大家有所收穫。

退休幹部護理費申請書

退休幹部護理費申請書

尊敬的領導:

我叫zz,女,現年61歲,嵩縣白河鄉五馬寺退休教師。2001年瘓病,2003年在洛陽150醫院確診爲泌尿系統結核,出院後持續用藥,每月用藥幾百元,但病情無好轉。2006年冬天到洛陽再次檢查,左腎壞死,動手術切去左腎,用去一萬五千餘元。2001——2007年期間住院治療及平時用藥化錢3萬元之多,欠下重債。得病至今,喪失勞動能力,並須專人照顧,家處農村,經濟收入不好,欠債無力償還。近期急需再次住院複查,急需用錢。特申請護理費,給予救助,望批准。

  申請人:zz

附:退休幹部辦理護理費的有關規定

一、退休幹部享受護理費的基本條件

按照〔1993〕政聯字第6號檔案規定:“退休幹部因戰因公評爲特等、一等殘廢或者因病癱瘓、雙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生活不能自理主要包括以下五項: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動。上述五項均需護理,爲生活不能自理)經醫院證明和組織批准,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發給護理費。”

二、審批程序

(一)退休幹部符合上述基本條件的,須在治療終結並過恢復期後,由本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本人不便的由其親屬代書申請),說明病情和要求,並附病歷和民政部門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交所在單位初審。

(二)經軍隊軍以上政治機關批准,移交政府安置前在部隊享受護理費待遇的退休幹部,按照〔1993〕政聯字第6號檔案規定:“移交政府安置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審批”的要求,在辦理移交手續時將上述規定寫入移交協議,並告知本人。移交政府安置後,由本人重新提出申請,交所在單位初審,由民政部門重新進行審查認定。

(三)退休幹部所在單位初審後,認爲符合條件的,在退休幹部所在單位全體軍休幹部中公示七天。

(四)公示結束後,由退休幹部所在單位向民政部門書面報告公示結果和單位意見,並附《軍休幹部護理費審批表》(一式三份),連同本人書面申請、病歷和診斷證明上報同級民政部門審查。民政部門根據公示結果、單位意見和審查結果,在《軍休幹部護理費審批表》上籤署批准意見。

(五)各區、市民政部門管理的退休幹部必要時由市民政局組織審查認定。

三、年度審定

爲了公正、公開的`落實好退休幹部應享受的待遇,對經民政部門批准已享受護理費的退休幹部,實行年度審定。年度審定工作由退休幹部服務管理單位組織,截止時間是每年的11月30日。護理費年度審定要履行以下程序:

(一)退休幹部所在單位要在準確掌握情況、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認真研究提出退休幹部享受護理費待遇的年度審定意見。

(二)退休幹部所在單位將經批准享受護理費待遇的退休幹部情況和下一年度是否繼續享受護理費待遇的單位意見,向全體軍休幹部公示,接受羣衆監督。

(三)退休幹部所在單位根據年度審定公示的情況,依據政策規定,從退休幹部的實際情況出發,研究提出下一年度繼續享受護理費待遇和終止護理費待遇的退休幹部人員名單及病情說明,於當年11月30日前,以書面報告的形式報民政部門審批。

(四)民政部門審查同意後,於當年12月31日前,將批准意見正式行文通知退休幹部所在單位和財務部門。

(五)退休幹部所在單位將民政部門年度審定批准的享受護理費待遇的退休幹部名單,以適當形式公告全體軍休幹部。

四、護理費的發放

(一)退休幹部享受護理費待遇的申請,按程序批准後,從批准之月起發放護理費。移交地方安置後重新認定的按批准時間發放。

(二)護理費發放期間,退休幹部本人身體已康復,不再具備享受護理費資格的,由本人所在單位審查終止發放護理費,並報上級民政部門和財務部門備案。

(三)護理費由財務部門每月隨退休幹部退休費一併發放,不得另行支付。

(四)在年度審定中被終止過護理費發放的退休幹部,如病情需要再享受護理費待遇,仍按照本通知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有關手續,經批准後按規定發放護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