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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濮陽養老保險雙軌制最新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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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瞭解,濮陽市自1987年開始啓動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2009年又開始啓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過30多年的改革發展和不斷完善,已經建成統一的企業職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人口達到210萬。

2016濮陽養老保險雙軌制最新政策解讀

但是,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仍然遊離在養老保險制度之外。雖然1993年以來,我市開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工作,但由於缺少統一的制度設計,工作人員退休後的保障方式沒有本質上的改變,“雙軌制”的矛盾依然存在。

濮陽市人社局有關負責同志介紹,建立統一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全市城鄉養老保險真正意義上的制度全覆蓋,對於加快形成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體系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義。

這次改革的範圍和對象爲: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首批啓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登記的單位範圍是: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公益一類事業單位;行政類事業單位。改革的人員範圍爲:符合單位參保範圍的機關事業單位的編制內人員;符合單位參保範圍的`機關事業單位中,改革前已按機關事業單位退休政策辦理了退休(職)手續的人員。

根據有關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在繳費比例方面,單位按本單位參保人員繳費工資總額的20%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費,由單位代扣代繳。個人繳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今後按國家統一規定計息。

改革後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分爲兩部分:一是基礎養老金,二是個人帳戶養老金。市人社局有關負責同志介紹,這樣規定,與原來按“最終工資”分檔確定退休費相比,能夠更全面地體現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整個職業生涯的勞動貢獻。

這次改革,以2014年10月1日爲界。

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繼續按照國家和我省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改革後參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時養老金按改革後的計發辦法計發,即基礎養老金與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之和。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改革前的工作年限作爲“視同繳費年限”,在按改革後實際繳費計發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基礎上,對“視同繳費年限”計發過渡性養老金。爲實現“中人”的待遇銜接,這次改革設定了10年的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基本可以保證原有待遇不降低。

根據國家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爲其工作人員(不包括已退休人員)建立職業年金。繳費比例是單位8%、個人4%。財政全額供款單位的繳費採取記賬方式,每年按國家統一公佈的記賬利率計息,退休前由同級財政撥付資金一次性做實。工作人員退休時,依據其職業年金積累情況和相關約定領取職業年金。

養老保險雙軌制正式終結

1月14日,國務院正式發佈《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方案明確,機關、事業單位建立與企業相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單位和個人繳費,改革退休費計發辦法。

隨着改革方案公佈,中國養老“雙軌制”正式終結,近四千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將告別“免繳費”時代,開始按工資的8%繳納養老保險,按工資的4%繳納職業年金。

截至2012年底,我國公務員總數達到708.9萬人;目前,全國共有事業編制人員3153萬人。合計接近3900萬人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養老保險改革的重要羣體。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我國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執行者,也是基本公共服務的提供者。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關於自身待遇會不會降低?對此,官方曾明確指出,“改革的一個基本原則是確保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待遇水平不降低。”改革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的原則,處理改革前後退休人員待遇水平的平穩銜接。由此可見,“並軌”,並不意味着待遇水平的降低。同樣,“並軌”也不等同於“制度融入”以及“各羣體待遇拉平”。

雖然養老金待遇總體上不會大降,但對於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來講,由於個人要承擔佔工資8%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佔工資4%的職業年金,其工資收入勢必將會減少,因此,漲工資成爲了公務員羣體的普遍訴求。

一位在北京工作的公務員就對記者表示,“讓公務員繳納養老保險可以,但我們的工資這麼低,能給我們先漲工資嗎?”

並軌後,不同性質單位和各類崗位的基礎養老金將趨同,待遇差別主要體現在與單位效益和個人績效直接掛鉤的職業年金。個人貢獻的多少與將來的待遇產生關聯。而所謂職業年金,是指公職人員補充養老保險。職業年金既不是社會保險,也不是商業保險,而是一項單位福利制度,是企事業單位人力資源管理、薪酬福利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