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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維權要注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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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維權要注意哪些問題?

工傷維權要注意的問題

一、醫療資料不一定證明“工傷”。

工傷包括兩重含義:第一是受傷,第二是因工作原因,這兩者兼備,才能構成工傷,才能獲得工傷賠償。但在實踐中,員工很容易證明自己受傷,卻不容易證明自己受傷是“因工作原因”,而這也構成了員工工傷維權的首要障礙。

在問道:“你有沒有什麼證據證明自己受傷屬於工傷?”很多人會回答說:“我有醫院病歷,有住院記錄,有拍的X光片,等等等等。”這裏,員工就顯然混淆了一個概念。所有這些醫療資料,能夠證明你確實於某年某月某日受傷了,卻不能證明你受傷是否“因工作原因”。所以它們不是工傷的證據,至少不是充分證據。

發生工傷後,應及時報警,打120叫救護車。120醫療急救是有記錄的,對事發狀況有一定的證據儲存作用,有利於認定工傷。另外,應及時聯繫事發時在場人員,請其出具證詞,證明受工傷的事實。

二、儲存醫療資料原件。

工傷和一般的受傷不同,員工要獲得賠償,需要先向勞動部門申報工傷,然後做傷殘鑑定,最後根據鑑定結果計算賠償。而無論是申報工傷也好,做傷殘鑑定也好,醫療資料都是必不可少的材料。很多人受傷後,由於一切醫療、住院手續都是單位代爲辦理,導致醫療資料也都掌握在單位手中。這樣一來,如果單位不願配合員工申報工傷,往往就會採取私藏、扣留醫療資料的方式,讓員工自己沒辦法去申報工傷。

發生工傷後,所有的醫療資料應儘可能掌握在自己手中。如果單位表示要爲員工申報工傷,需要提交資料,則員工可以將複印件交給單位,原件要保留在自己手中。如果勞動部門要求檢視原件,員工應自己攜帶原件到勞動部門,不宜透過單位轉手,避免發生材料遺失等問題,導致日後工傷無法申報。

三、蒐集儲存勞動關係的證據。

很多人在工傷維權時遇到的一個很大障礙,是“如何證明自己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因爲要申報工傷,首先第一項就要證明自己是這個單位的員工。但很多需要維權的勞動者,沒有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雖然簽訂了,但都儲存在單位,自己手裏沒有,這種情況就很麻煩。在這種情況下,員工就不得不先去和單位打一場官司,確定“受傷員工與該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這個事實,然後拿着裁決書、判決書頂替勞動合同,才能去申報工傷。這樣無疑會給工傷員工的`維權增加很多人力物力的成本,也會大大拖長獲得工傷賠償的時間。

發生工傷後,應儲存自己的勞動合同。如果沒有,應想辦法與單位補籤一份。如果實在無法獲得勞動合同,則應當儘量蒐集各種能夠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說廠牌廠服、工資清單、考勤卡之類,爲“確認勞動關係”的訴訟做準備。

四、別等治療完再申報工傷。

法律規定,工傷發生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單位應當申報工傷;如果單位不肯在一個月之內申報,員工應該在一年內申報工傷。如果超出這個期限,在實踐中往往視爲員工自己放棄了工傷賠償的要求。需要格外強調的是,這個“一個月”、“一年”期限,指的是從工傷發生之日起一年,而不是治療完畢後一年。

經常有這樣的情況:某員工,發生工傷,由於需要多次手術,比如說骨折有鋼板,需要兩次甚至三次手術才能治療結束,而當第二次、第三次手術做完後,往往距離受傷時已經超過一年。員工這時候纔來要求工傷賠償,由於已經過了法律規定的一年期限,連工傷都無法申報,更別談賠償了。

很多用人單位,在員工受傷後,往往也會告訴員工:安心休養,等治療完之後再來考慮申報工傷的事情。這種說法,有時候是用人單位不熟悉法律,有時候則是用人單位別有用心,故意拖延時間。實際上,工傷的申報與治療,沒有任何必然的先後關係,今天發生了工傷,明天就可以申報,哪怕這時候受傷員工還躺在醫院病牀上,沒有任何影響。所謂“治療完之後才能申報工傷”的說法,是絕對錯誤的,很多時候員工受此誤導,耽誤了時間,導致最後無法申報工傷,不能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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