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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提前退休工資福利新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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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距退休年齡5年以內可提前離崗且工資福利不變

甘肅提前退休工資福利新變化

據蘭州日報報道:省政府辦公廳日前提出《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爲企業和進一步支援文化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指出,力爭在“十二五”末,把全省所有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爲企業。轉制時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人員可提前離崗,離崗期間的工資福利等基本待遇不變。

在社會保障方面,《意見》規定,文化事業單位轉制後自工商註冊登記的次月起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轉制時在職人員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轉制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原國家規定的離退休費待遇標準不變,轉制後這類人員離退休待遇調整按原身份執行。

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後退休的原事業身份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計發和調整,按企業辦法執行。在轉制後5年過渡期內按企業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具體辦法按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關於我省文化體制改革單位職工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甘勞社發〔2009〕110號)的相關規定執行。各地在做好社會保障政策銜接的同時,應結合本地實際,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解決好轉制後企業與事業單位退休待遇差問題。

離休人員的醫療保障繼續執行現行辦法,也可按照所在統籌地區相關規定納入離休人員醫藥費單獨統籌,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轉制前已退休人員中,原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的,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基礎上,可以參照當地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實行醫療補助。

轉制後具備條件的企業可按照有關規定爲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並透過企業年金等方式妥善解決轉制後退休人員的養老待遇問題。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爲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在人員分流安置方面,《意見》指出,對轉制時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人員,在與本人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可以提前離崗,離崗期間的工資福利等基本待遇不變,單位和個人繼續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按企業辦法辦理退休手續,按轉制過渡期退休人員辦法享受退休待遇。

轉制時,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自工商註冊登記之日起與在職職工全部簽訂勞動合同。職工在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爲轉制後企業的工作年限。

轉制後根據經營方向確需分流人員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處理勞動關係,對符合支付經濟補償條件的,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意見》要求,原事業編制內職工的住房公積金中由財政負擔部分,轉制後繼續由財政部門在預算中撥付;轉制前人員經費由財政負擔的離退休人員的住房補貼尚未解決的,轉制時由財政部門一次性撥付解決;轉制前人員經費自理的離退休人員以及轉制後離退休人員和在職職工住房補貼資金,由轉制單位按照所在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企業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政策以及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從本單位相應資金渠道列支。轉制後原有的正常事業費繼續撥付,主要用於解決轉制前已經離退休人員及轉制後退休的原事業身份人員社會保障問題。

《意見》明確,轉制後的企業名稱,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原單位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甘肅”等字樣的,按有關規定經批准可繼續註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