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工傷保險條例已經出臺實施,具體內容如何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陝西工傷保險條例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以下簡稱職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的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工傷保險基金在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工傷保險費由地方稅務部門徵收。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審計行政部門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條
經辦機構應當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和主要生產經營業務等情況,按照不同行業差別費率標準,確定用人單位的初次繳費費率。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跨行業的,按照風險較高的行業確定繳費費率。
經辦機構應當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和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適時提出調整用人單位費率的建議,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後,對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進行調整。
第七條
工傷保險費按下列規定繳納:
(一)用人單位按本單位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
(二)用人單位職工平均工資低於所在地上年度職工平均月工資6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職工平均月工資的60%作爲繳費基數;職工平均工資高於所在地上年度職工平均月工資30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職工平均月工資300%作爲繳費基數,超過部分用人單位不再繳納。
(三)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爲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八條
工傷保險基金用於下列項目支出:
(一)工傷醫療費;
(二)一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
(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四)生活護理費;
(五)喪葬補助金;
(六)供養親屬撫卹金;
(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八)輔助器具配置費;
(九)工傷康復費;
(十)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費;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九條
用人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的,欠繳前已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職工和欠繳期間發生工傷的職工,其欠繳期間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補繳後由工傷保險基金補支。
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