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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坊住房公積金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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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坊市對部分住房公積金貸款和提取政策進行調整,從2月24日起執行,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資訊吧!

濰坊住房公積金新政策

  濰坊住房公積金新政策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目前住房公積金存量資金仍比較充足,能滿足當前的提取和貸款資金需求。本次調整爲“微調”,主要是爲了進一步規範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程序及行爲,用好用足住房公積金,防範未來可能出現的收支不平衡風險,確保住房公積金有足夠的後備資金,嚴格控制住房公積金資金流向投資投機性購房。我市支援和鼓勵房地產業健康發展的政策基調並沒有改變。

本次相關政策調整,是對2014年以來住房公積金政策調整的延續,不涉及降低貸款額度上限和提高首付款比例。

恢復政策共2項,分別爲:

恢復公積金申貸資格需連續繳存滿12個月的規定

本次對申貸資格進行調整,借款申請人帳戶必須是正常繳存狀態,且已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滿12個月。

據瞭解,之前執行的“連續足額繳存6個月(含)以上可以貸款”的條件,是在2014年根據房地產市場發展形勢而制定的臨時性措施。根據目前市場實際和需要,決定恢復執行《濰坊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和《濰坊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一款“借款人及其所在單位所有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年以上的規定。”

恢復月還款額不得超過家庭月收入50%或40%的規定

爲進一步減輕借款人家庭的還款負擔,減少對借款人生活質量的影響,我市決定恢復執行《濰坊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四款和《濰坊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第九條第四款“貸款期限5年以下(含5年)的,借款人家庭月收入不得超過夫妻雙方收入總額的50%(不含1年期內的貸款);貸款期限5年以上的,借款人家庭月收入不得超過夫妻雙方收入總額的40%。”

計算公式:(公積金貸款月還款額+商業貸款類貸款月還款額+消費類貸款月還款額+擔保類月還款額+……)/家庭月收入≤50%或40%。

取消政策共4項,分別爲:

取消承諾人政策

我市之前規定,“借款人(含配偶)因公積金帳戶餘額較少造成公積金貸款額度不能滿足需要的,可選擇一名在濰坊市轄區內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作爲承諾人。承諾人公積金帳戶資金可與借款人公積金帳戶資金合併計算貸款額度。”

之前的這一政策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借款人額度不足的情況,然而取消這一政策是爲了鼓勵職工和單位按時足額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

取消以共有人或第三人房產作抵押辦理公積金貸款的規定

對《濰坊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第十五條“以共有人或第三人房產抵押的(押舊買新),應當徵得共有人或第三人的同意,必要時辦理公證”的.政策進行調整:須以借款人所購買房屋作爲抵押物的方可申請公積金貸款。

取消借款人已付清全款的,可將借款資金劃入借款人帳戶的規定

將《濰坊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第六款“以所購房作抵押,並已付清房款,申請將貸款劃入借款人帳戶的,還需提供個人申請、全款購房發票或收款收據以及開發企業或售房人出具的《房款已全部付清、同意將公積金貸款劃入借款人帳戶證明》”的政策調整爲:應將貸款資金劃入售房單位(或售房人)的帳戶,不得將公積金貸款劃入借款人帳戶。

取消對部分提前還款的次數限制

將《濰坊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提前償還全部或部分貸款的資金來源和還款次數要求”調整爲:正常還款滿1年的,借款人(含配偶)提出書面申請,除可提取其公積金帳戶內的可使用資金直接對衝提前償還部分剩餘貸款本金外,也可自籌資金,提前償還全部或部分貸款,已計收的利息不再調整。提前還款業務應於每月15日(不含)之前申請。直接對衝額或自籌資金額不低於人民幣1萬元,借款人有逾期貸款的,首先對衝逾期的貸款本金、利息及罰息。直接對衝或自籌資金償還部分剩餘貸款本金一年內可多次辦理,不再限制每年只允許辦理一次。

暫停政策共5項,分別爲:

暫停執行住房商業貸款轉公積金貸款政策

暫停執行《濰坊市個人住房商業貸款轉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暫行辦法》政策,個貸率低於80%,且累計持續3個月時,再恢復此項政策。恢復執行時將《濰坊市個人住房商業貸款轉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暫行辦法》第四條“商轉公分爲兩種方式”調整爲一種方式:“借款人自籌資金將原商貸還清並解除抵押後,將用於原商貸抵押的房屋用於商轉公抵押擔保,經公積金中心審批同意後發放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暫停執行除夫妻外的家庭成員購房提取的規定

對《關於放寬住房公積金貸款和提取政策的通知》第二條第一款“職工購買自住住房,未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在取得有效購房憑證3年內,可一次性提取職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稱家庭成員)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購房款總額”的政策暫停執行。配偶購房提取的政策繼續執行,但僅限於在取得有效購房憑證1年內。

個貸率低於80%,且累計持續3個月時,再恢復此項政策。恢復執行時將該政策調整爲:“職工購買自住住房,未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在取得有效購房憑證1年內,可一次性提取職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稱家庭成員)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購房款總額。其中,家庭成員僅限於能透過戶口簿確認其家庭成員關係的成員。”

暫停執行無房職工每年按固定額度辦理租房提取的規定

暫停執行《關於放寬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第二條第二款“租賃自住住房不能提供住建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及完稅發票,按每年職工及配偶租房提取不超過8000元”的政策。個貸率低於80%,且累計持續3個月時,再恢復此項政策。

暫停執行每年按固定額度辦理物業費提取的規定

暫停執行《關於放寬住房公積金貸款和提取政策的通知》第二條第二款第一部分“繳存職工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業費,提取額度每人每年1000元”的政策。個貸率低於80%,且累計持續3個月時,再恢復此項政策。

暫停執行每年按固定額度辦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提取的規定

暫停執行《關於放寬住房公積金貸款和提取政策的通知》第二條第二款第二部分“繳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提取的,繳存職工可在取得有效憑證3年內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不得超過所繳納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總額”的政策。個貸率低於80%,且累計持續3個月時,再恢復此項政策。

規範政策共3項,分別爲:

申請貸款需提供網籤備案合同和交納首付款不動產增值稅發票

對《濰坊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三、四款規定的“需提供《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所購房屋已交首付款的有效憑證的具體要求”進行調整:《商品房買賣合同》爲不動產權管理部門的網籤登記備案合同,借款人所購房屋已交首付款的有效憑證爲稅務部門出具的不動產增值稅發票。

公積金提取需提供網籤備案合同和交納首付款不動產增值稅發票

將《濰坊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第三章第十一條第一款“提取提供的材料”調整爲:《商品房買賣合同》爲不動產權管理部門的網籤登記備案合同,借款人所購房屋已交首付款的有效憑證爲稅務部門出具的不動產增值稅發票。

加強對職工申請公積金貸款前存在補繳公積金情況相關資料的認定,調整補繳公積金的審覈環節

如職工申請貸款日之前12個月中有補繳公積金行爲的,應滿足以下要求,否則補繳的公積金,不能視爲連續繳存公積金,將不能取得公積金貸款。

(1)申請人在申請貸款日之前12個月中存在斷交月份、且有補繳公積金行爲的,應提供與工作單位簽訂的勞動關係證明、社保部門出具的社保繳納證明(或新工作單位與社保繳存單位簽訂的委託代理協議)、銀行發放工資流水、補繳清冊及公積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證明材料。在辦理公積金補繳業務時不再全面審覈。

(2)工作單位與社保繳存單位及繳存公積金單位應一致,否則,應提供工作單位與社保繳存單位簽訂的委託代理協議。單位委託有《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代理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須與代理繳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金的代理單位一致,且《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服務範圍中應有“受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委託,代辦社會保險事務”。個人不得委託代理公司爲其繳存公積金。

(3)新增或轉入職工的公積金補繳時間應不早於入職或調入新單位時間(以新單位繳納社保的時間爲準),補繳的繳存基數應不高於正常繳存基數或新單位實際應發放工資標準,補繳月數視爲連續繳存月數。

同時,對補繳公積金有關規定明確如下:在辦理補繳公積金業務時,僅審覈其繳存基數和比例是否超過上限或低於下限,其他方面放在職工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審覈,補繳時不再全面審覈。爲防範爲取得公積金貸款而突擊補繳公積金的行爲,單位和職工補繳公積金時應滿足上述三個條件要求,否則該職工即使補繳了公積金,也不能視爲連續繳存公積金,將不能取得公積金貸款。

根據有關規定,凡已繳存(含補繳)的住房公積金除因計算錯誤等原因,原則上不得申請退還。這裏提醒辦理補繳公積金且有貸款意願的職工,應認真瞭解補繳後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有關條件,防止出現補繳了住房公積金但因不符合有關規定而無法取得公積金貸款的情況發生。

新推政策1項:

實行住房公積金貸款輪候發放制度

貸款輪候發放是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資金實際使用情況,透過限制貸款發放總額度,適當控制貸款發放數量,超過總額度限制的貸款將在資訊管理系統中自動排隊等候,以確保住房公積金有足夠的後備資金保障。輪候發放次序按辦理完不動產抵押(或預抵押、質押)登記的時間確定,將透過資訊管理系統自動排列順序,避免人工操作可能出現的私自插隊現象的發生。

本制度是按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於當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率超過90%時,住房公積金貸款由隨時發放調整爲輪候發放的批覆推出的,只針對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不針對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目前我市住房公積金個貸率已達到90.68%,爲防範出現收支不平衡的風險,保障大多數繳存職工的權益,自2017年1月24日起開始對住房公積金貸款實行輪候發放制度,公積金貸款申請正常受理。待資金使用率回落到正常區間(個貸率在85%以下)後,恢復隨時發放貸款。

實行輪候發放制度後,公積金貸款職工取得貸款資金的時間將有所延遲,具體延遲時間視全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總量與可供資金量等情況確定。在貸款發放輪候期間,若出現個人信用不良記錄、欠繳公積金2(含)個月以上或還款能力下降等情況,將中止(或終止)貸款資格。

自2014年以來,我市陸續出臺了一系列放寬住房公積金使用條件的優惠政策,全市公積金提取、貸款連年大幅增長,其中2015年全年提取26.31億元,同比增長28.07%;發放貸款30.04億元,同比增長31.19%;2016年全年提取住房公積金31.18億元,同比增長18.48%;發放貸款51.28億元,同比增長70.73%;個貸率由2014年底的70%,提高到目前的90.25%。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推行,有力地推動了我市城鎮住房分配製度改革,促進了房地產市場的培育和發展,對於提高城鎮居民生活水平、拉動國民經濟增長、構建和諧社會發揮了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