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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和單位浮動費率新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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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費率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一定時期計算和徵收工傷保險費(稅)的比率。下面是本站爲您提供的“台州2016年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和單位浮動費率新調整”,需要的朋友請您對下文進行參考!

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和單位浮動費率新調整

工傷保險費率的確定應把握以下原則:

一是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工傷保險基金實行現收現付制,也就是當期徵繳的工傷保險費用於支付當期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及其他合法支出。工傷保險費率的確定,應該保證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及各項合法項目的支出,同時又不使基金有過多積累。

二是實行行業差別費率。爲了使用人單位的繳費與所屬行業風險掛鉤,工傷保險費實行行業差別費率的制度,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確定不同行業類別的費率,並且在同一行業內設定不同的費率檔次。風險程度高的行業,費率相應較高,反之則低。

三是實行費率浮動機制。行業的差別費率及費率檔次確定後,根據每個用人單位上一年工傷保險費的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由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確定企業工傷保險費率。用人單位在同行業的工傷保險工作做得越好,其具體適用的費率檔次就越低;反之,就有可能調高其適用的費率檔次。

工傷保險費率的方式

大部分國家的工傷保險費都是以企業前一年職工工資總額爲基數,按照一定比例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率是工傷保險基金籌集的核心問題。工傷保險費用的徵繳、調節和支付都要求確定一個合理的費率。合理的費率可以促進工傷保險事業的發展,改進企業的安全生產狀況。在繳費率的確定方面,主要有以下三種方式:

1.差別費率

工傷保險在統籌基金時往往要確定一個平均收繳水平,這就是毛保險率。但實際上,徵收還要對某一行業或單個企業單獨確定工傷保險的繳費比例,體現出對不同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發生率的行業或企業實行差別性負擔,以保證該行業及企業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平衡。世界上大部分國家採用的都是差別費率,中國目前實行的也是這種費率。差別費率的確定,主要是以企業或行業的工傷事故風險水平爲依據的。風險越大,費率越高,這是保險業的一般規則。實行差別費率可以促進行業或企業提高安全技術和管理水平,降低生產風險,從而減少工傷賠償所需支付的成本。各個行業、企業因生產操作要求、地理佈局、機器設備新舊、工人熟練程度和經驗以及生產環境等方面的不同,發生工傷事故的頻率各不相同。比如,煤礦採掘業比起玩具製造業,發生工傷事故的頻率就要大得多;反之,在玩具、農業、商業、生活服務等行業,工傷事故發生的頻率要小得多。如果對具有不同事故發生率的企業統一實行同一個費率就是不合理的,這會損害工傷頻率小的企業,使它們不再關心減少工傷的危險,也會使工傷頻率大的企業不關心如何減少工傷風險和關心生產安全。

由於工傷保險金是賠付給因工死亡和傷殘、患職業病的.職工。因此,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頻率就顯然成爲了確定差別費率的主要依據。而在實際操作中,工傷事故的統計數據和資料比較容易獲得,它們直觀又有歷史積累。世界各國基本都依據工傷統計結果,按照不同行業工傷事故率來分別確定不同的費率。如在日本,7個行業中實行53種費率,最低的爲0.5%,最高的爲14.5%。

2.浮動費率

浮動費率是在差別費率的基礎上,每年對各行業或企業的安全生產狀況和工傷保險費用支出狀況進行分析評價,根據評價結果,由工傷保險管理機構決定該行業或企業的工傷保險費率上浮或下浮。一般做法是在差別費率實施3~5年後,透過合理的評價確定調控指標,開始實行費率浮動。浮動費率也是國際上一種通用的做法,中國規定調整的幅度爲本行業標準費率的5%-40%。

浮動費率的實施是工傷保險促進安全生產機制的具體體現。對那些安全生產情況好的企業,在達到一定的標準後,工傷保險管理機構可以將企業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率降低,以達到獎勵的作用。而對於那些安全生產狀況差,工傷事故多,特別是社會保險機構對其安全生產現狀進行評價而提出警示後,仍然對事故隱患不予改正,導致事故發生的企業,則以提高工傷保險費率的辦法來達到懲罰的目的。

3.統一費率  統一費率是按照法定統籌範圍內預測開支的需求,與相同範圍內用人單位的工資總額相比較,求出一個總的工傷保險費率,所有用人單位按同一比例繳費。這種方式不考慮用人單位工傷實際風險的差別,但可以在最大可能的範圍內平均分散工傷風險。

根據不同行業工傷風險程度,由低到高,我市依次將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劃分爲一類至八類。調整後市本級企業行業分類將由原來的一類2304家、二類873家,三類0家,變更爲一類356家,二類2047家、三類68家、四類388家、五類285家、六類33家。

一類至八類風險類別的行業基準費率分別確定爲該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3%、0.6%、1.0%、1.3%、1.4%、1.5%、1.6%、1.9%。用人單位實行費率浮動辦法,各單位以其所在地區行業具體費率爲基礎,結合上一年度基金收支比、工傷發生率和安全生產管理情況等因素,向上或向下浮動20%或50%。

本次調整的時間上溯至2015年10月,其中2015年10月至12月已按老費率繳納的工傷保險費,高於新費率繳費的部分予以退還,低於的不作補繳;2016年1月已按老費率繳納的工傷保險費,高於新費率繳費的部分予以退還,低於的予以補繳。今年不進行費率浮動。

本次調整具體措施將在2、3月份完成,其中2月份進行所有參保單位的新費率切換徵繳,3月份完成涉及補退金額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