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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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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上海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及標準

1、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2、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

3、本人在職期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4、解除、終止勞動關係或者工作關係前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

5、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並有求職要求。

上海市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

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失業人員的累計繳費年限和年齡確定,但不得高於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不得低於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延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爲本人第二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80%;領取失業補助金期滿申請延長領取期限的人員,按失業補助金標準發放;延長領取期間,可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滬勞保就發(1999)17號

目前,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根據滬人社就發(2014)10號的規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按下列標準計發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年限滿1年不滿10年

失業人員年齡35歲以下,第1--12個月的支付標準爲1065 元/月;第13--24個月的支付標準爲852 元/月。

失業人員年齡35歲及其以上,第1--12個月的支付標準爲1120 元/月;第13--24個月的支付標準爲 896元/月。延長領取期支付標準爲720 元/月。

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25年

失業人員年齡45歲以下,第1--12個月的支付標準爲1120 元/月;第13--24個月的支付標準爲 896元/月。延長領取期支付標準爲720 元/月。

失業人員年齡45歲及其以上,第1--12個月的支付標準爲1170 元/月;第13--24個月的`支付標準爲936 元/月。延長領取期支付標準爲749 元/月。

累計繳費年限25年以上

失業人員不論年齡,第1--12個月的支付標準爲1170 元/月;第13--24個月的支付標準爲936 元/月。延長領取期支付標準爲749 元/月

上海市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覈定過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繳費年限)覈定:繳費年限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爲2個月,以後繳費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但一次覈定領取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失業人員在1998年10月1日之前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可視作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與1998年10月1日之後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但是,如果失業人員在1998年10月1日之前曾經失業,在覈定失業保險金期限時,要扣除失業人員最後一次失業之前的工齡或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