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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陽工傷保險繳費比例和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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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是我們常說的五險種的一種,以下本站小編爲大家收集了襄陽工傷保險繳費比例和基數,供大家參考!

襄陽工傷保險繳費比例和基數

襄陽工傷保險繳費比例和基數

據瞭解,從去年3月起,我市將失業保險費率由3%降至2%,其中,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由2%降至1.5%,個人繳費比例由1%降至0.5%;同時,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每月可領取969.2元,此前爲825.2元。據測算,去年共爲參保企業減負約400萬元。同時,從去年9月起,已爲54家企業撥付穩崗補貼資金1397.57萬元,穩定就業崗位24670人。

此外,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且費率均有所下降。繳費基數從不低於我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調整爲按本人實際工資爲基數繳費,職工工資高於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300%爲基數繳納;低於60%的,以60%爲基數繳納。

工傷保險方面,細化了行業類別及費率標準,將參保單位由以前的低、中、高三個行業風險類別劃分爲軟件和資訊技術服務業、批發業、農副食品加工業、農業、林業、漁業、石油和天然氣開採業、煤炭開採和洗選業等一至八類8個行業風險類別,並將以前的11個費率標準劃分爲38個;參保單位的基準費率均有所下降,最低行業基準費率由0.6%降至0.2%,最高行業基準費率由3%降至1.9%;調整了浮動時間,由以前的每兩年調整一次改爲每年調整一次。

用人單位繳費工資基數按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申報,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按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300%據實申報。市統計局公佈2013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爲29718元/年、2480元/月。職工個人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均以職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資爲繳費基數,其中高於本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7440元/月)以上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低於本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1490元/月),按本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確定繳費基數。用人單位應繳納的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費,均以本單位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爲繳費基數,不得低於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480元/月)。對新增參保人員,從簽訂勞動合同當月開始申報繳費,以當月實發工資作爲申報繳費工資基數(低於本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按本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申報)。在覈定年度內,單位繳費工資基數總額應大於或等於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

工傷保險費費率如何確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八條和《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目前,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我國將工傷風險類別分爲八類,一至八類的.基準費率分別控制在該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同時實行行業內費率檔次浮動制度,透過費率浮動的辦法確定每個行業內的費率檔次。一類行業分爲三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二類至八類行業分爲五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分別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建築業以什麼形式參加工傷保險?如何繳費?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3號)和省人社廳、省住建廳、省安監局、省總工會、省地稅局聯合轉發國家四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鄂人社發〔2015〕5號),制定印發《湖北省建築業參加工傷保險專項擴面行動方案》(鄂人社函〔2015〕105號)、《關於轉發〈關於開展建築業“同舟計劃”——建築業工傷保險專項擴面行動計劃的通知〉的通知》(鄂人社辦發〔2015〕56號)精神,建築施工企業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針對建築施工企業跨地區施工、流動性大等特點,建築施工企業對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建築項目使用的建築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

按用人單位參保的建築施工企業應以工資總額爲基數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以建設項目爲單位參保的,可以按照項目工程總造價的一定比例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

襄陽工傷保險繳費時間:

工傷保險繳費申報是指繳費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攜帶有關資料,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包括以下內容:

(一)繳費單位在申報應繳納數額,繳費單位應在每月15日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報送工傷保險費申報表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覈繳費單位報送報申報表和有關材料。

對繳費單位申報資料齊全,繳費費率符合規定,填報數量關係一致的申報表簽章覈准;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表提出審覈意見退繳費單位修正後再次審覈。

(三)繳費單位必須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覈准其繳費申報後的3日內繳納工傷保險費。

(四)工傷保險費實行全額申報,全額繳納,對未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或未及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的,要追繳費款,並加收滯納金。

襄陽工傷保險賠償範圍:

1.哪些情形應當認定爲工傷?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2.哪些情形可視同工傷?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3.哪些情形不得認定爲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爲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