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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江省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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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江省工傷保險賠償標準已經公佈,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2017浙江省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一、工傷死亡賠償項目及標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

1、喪葬補助金: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卹金(撫卹金總額不得超過死亡職工生前的本人工資)爲:

a、配偶每月爲40%×本人工資;

b、其他親屬每人每月爲30%×本人工資;

c、孤寡老人或孤兒在上述基礎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爲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因工死亡的,其供養直系親屬可以要求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不滿18週歲的,一次性計算到18週歲;其他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計發20週年,但55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週歲減少1年,70週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2016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

2016年2月29日,國家統計局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2015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公佈2015年度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966元,按常住地分,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22元。

依據國家統計局《中華人民共和國2015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爲31195元×20=623900元。

因《工傷保險條例》在全國統一執行,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全國統一標準爲623900元。

二、一級至四級傷殘賠償項目及標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

a、一級爲27個月×本人工資;

b、二級爲25個月×本人工資;

c、三級爲23個月×本人工資;

d、四級爲21個月×本人工資;

2、傷殘津貼(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至辦理退休之日,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a、一級傷殘津貼爲本人工資×90%;

b、二級傷殘津貼爲本人工資×85%;

c、三級傷殘津貼爲本人工資×80%;

d、四級傷殘津貼爲本人工資×75%;

3、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爲: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

b、大部分不能爲: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

c、部分不能爲: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

傷殘職工一次性享受上述1、2、3項賠償項目的,按以下標準計算一次性支付: 1級傷殘的爲待遇基數的16倍,2級傷殘的爲待遇基數的14倍,3級傷殘的爲待遇基數的12倍,4級傷殘的爲待遇基數的10倍。(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待遇基數爲工傷發生時用人單位所在工傷保險統籌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用人單位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待遇基數爲工傷發生時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4、住院伙食補助費:所在單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可以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天每人15-20元)。

5、醫療費:應到社保定點醫院就醫,依法進行報銷,緊急可以到就近醫院急救。

6、交通費、食宿費用:僅指到外地就醫,需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按照所在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7、殘疾輔助器具的費用。

三、五級至六級傷殘賠償項目及標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

a、五級爲18個月本人工資;

b、六級爲16個月本人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