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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不能用於買房讓人不解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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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作了近30年既沒享受到福利房,也沒能買上房。兩年前,終於購買了一套期房並傾盡積蓄交了首付。按照合同約定,近期將要付清所有房款。由於原先沒有房屋一直無法提取住房公積金,所以我們夫妻帳戶上有十好幾萬元,想把該款提出來再另外湊點把款付上。

住房公積金不能用於買房讓人不解的原因

不成想,到住房公積金中心辦手續諮詢時才知道,濟南市的住房公積金政策於xxxx年進行了調整。根據新規,必須提供所購住房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契稅完稅證明才能提取,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須提供《商品房銷售合同》原件和購房全款發票。亦即,等把房款全部付清後才能提取公積金,未付清前不得提取。這就是說,住房公積金不能用來支付房款,只能在解決了房款問題、買了房屋後才能提出來使用。

這樣的規定還真讓人難以理解。誰都知道,住房公積金制度本就是爲了解決住房問題設立的,住房公積金的最根本用途就是用來購房、建房。買房時不讓使用公積金,只有在湊夠了房款後才能使用,這不是使其喪失了買房的'基本功能了嗎?而且,對於普通老百姓而不是那些有錢人,能湊夠一筆房款是極其困難的事,住房公積金雖然數額不是太多,但在幾乎山窮水盡的情況下,也能解點燃眉之急。但若湊最後的房款時不能派上用場,這筆錢不能用,就會使人雪上加霜,很難湊齊房款。

在實在沒法湊足的情況下,想進行公積金貸款,但按照濟南市的規定,多年積攢下的住房公積金還不能直接用來償還公積金貸款,只能在12個月後提出不高於當年所償還貸款的數額,其他不能支取。這樣一來,如果在帳戶上有15萬公積金,一年內又交了2.6萬元,但當年的償還數額是2.5萬元,一年後所允許提取的公積金就只能低於2.5萬元,從而使原先的15萬元根本提不出來,只能多年後陸續提出或償還完公積金貸款後才能提出來。這不僅因爲所積攢的公積金不能用而人爲地使購房者增加貸款數額,而且由於住房公積金的貸款利率比存在利率高一倍還多,也必然給買房者造成額外的經濟負擔。

當然,濟南市住房公積金政策的不合理還不止於此,而是還有諸多不合理之處。比如,購買一套住房只允許提取一次公積金。問題是,作爲普通老百姓而不是大款或炒房者,以當前這種極端失調的收入與房價比,一生買一套房子都非常困難,有幾個人會不斷地買房子、換房子?不讓買房者隨時把新交納的公積金提出來用於彌補買房造成的經濟空虛而是到退休時才准許提取,合理性在哪?

誰都清楚,這種有利於住房公積金中心而嚴重限制和損害交納人利益的不合理政策,根子在交納人沒有發言權,是公積金中心關門立法和畸形的部門立法機制所致。本屬於交納人的錢卻不能自由使用也就算了,而公積金中心作爲管理者和政策執行者,再讓他們自己任意制定政策,不由得讓人想起了孟德斯鳩的名言———“當立法權和行政權集中在同一個人或同一個機關之手,自由便不復存在了”。

可以說,如果不改變這種住房公積金中心既作爲公積金政策制定者又兼作管理者和執行者的不合理機制,他們就會爲所欲爲,公積金政策想怎麼制定就怎麼制定,就難免利於他們自己而不會利於交納人。像濟南市的公積金政策這樣,老百姓所積攢的公積金在買房時被限制使用而不是得到便利,也就在所難免。爲使公積金在買房時真正起到解困和幫助作用,希望能夠有效改變這種公積金中心在政策制定中單方面說了算、交納人沒有發言權的不對稱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