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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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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試用)

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試用)

六類殘疾標準

視力殘疾標準

1.視力殘疾的定義

視力殘疾,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障礙或視野縮小,透過各種藥物、手術及其它療法而不能恢復視功能者(或暫時不能透過上述療法恢復視功能者),以致不能進行一般人所能從事的工作、學習或其它活動。

視力殘疾包括:盲及低視力兩類。

2.視力殘疾的分級

盲:

一級盲:最佳矯正視力低於0.02;或視野半徑小於5度。

二級盲: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02,而低於0.05;或視野半徑小於10度。

低視力:

一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05,而低於0.1。

二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1,而低於0.3。

列表如下:

類別級別最佳矯正視力
一級盲<0.02-無光感;或視野半徑<5度
二級盲≥0.02-<0.05;或視野半徑<10度
低視力一級低視力≥0.05-0.1
二級低視力≥0.1-<0.3

《注》:

1.盲或低視力均指雙眼而言,若雙眼視力不同,則以視力較好的一眼爲準。

2.如僅有一眼爲盲或低視力,而另一眼的視力達到或優於0.3,則不屬於視力殘疾範圍。

3.最佳矯正視力是指以適當鏡片矯正所能達到的最好視力,或以針孔鏡所測得的視力。

4.視野<5度或<10度者,不論其視力如何均屬於盲。

聽力殘疾標準

1.聽力殘疾的定義

聽力殘疾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耳不同程度的聽力喪失,聽不到或聽不清周圍環境聲及言語聲(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聽力殘疾包括:聽力完全喪失及有殘留聽力但辨音不清,不能進行聽說交往兩類。

2.聽力殘疾的分級

列表如下:

級別平均聽力損失(dBspL)言語識別率(%)
一級>90(好耳)<15
二級71-90(好耳)15-30
三級61-70(好耳)31-60
四級51-60(好耳)61-70

《注》:

本標準適用於3歲以上兒童或成人聽力喪失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語殘疾標準

1.言語殘疾的定義

言語殘疾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的言語障礙(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進行正常的言語交往活動。

言語殘疾包括:言語能力完全喪失及言語能力部分喪失,不能進行正常言語交往兩類。

2.言語殘疾的分級

一級指只能簡單發音而言語能力完全喪失者;二級指具有一定的.發音能力,語音清晰度在10-3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透過一級,但不能透過二級測試水平;三級指具有發音能力,語音清晰度在31-5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透過二級,但不能透過三級測試水平;四級指具有發音能力,語音清晰度在51-7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透過三級,但不能透過四級測試水平。

列表如下:

級別語音清晰度(%)言語表達能力
一級<10%未達到一級測試水平
二級10-30%未達到二級測試水平
三級31-50%未達到三級測試水平
四級51-70%未達到四級測試水平

《注》:

本標準適用於3歲以上兒童或成人,明確病因,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智力殘疾標準

1.智力殘疾的定義

智力殘疾是指人的智力明顯低於一般人的水平,並顯示適應行爲障礙。

智力殘疾包括:在智力發育期間,由於各種原因導致的智力低下;智力發育成熟以後,由於各種原因引起的智力損傷和老年期的智力明顯衰退導致的癡呆。

2.智力殘疾的分級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和美國智力低下協會(AAMD)的智力殘疾的分級標準,按其智力商數(IQ)及社會適應行爲來劃分智力殘疾的等級。

列表如下:

智力水平分級IQ(智商)範圍?*適應行爲水平
重度一級<20極度缺陷
二級20-34重度缺陷
中度三級35-49中度缺陷
輕度四級50-69輕度缺陷

《注》:

1.*WeChsler兒童智力量表

2.智商(IQ)是指透過某種智力量表測得的智齡和實際年齡的比,不同的智力測驗,有不同的IQ值,診斷的主要依據是社會適應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