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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等可投資地方專項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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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證券報》報道,財政部近日印發《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專項債券期限爲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綜合考慮項目建設、運營、回收週期和債券市場狀況等合理確定,但7年和10年期債券的合計發行規模不得超過專項債券全年發行規模的50%。

社保基金等可投資地方專項債券

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等爲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發行的、約定一定期限內以公益性項目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還本付息的政府債券。專項債券由各地按照市場化原則自發自還,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發行和償還主體爲地方政府。

辦法要求,各地應積極擴大專項債券投資者範圍,鼓勵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企業年金、職業年金、保險公司等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在符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前提下投資專項債券。企業和個人取得的專項債券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辦法要求,單隻專項債券應當以單項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爲償債來源。單隻專項債券可以對應單一項目發行,也可以對應多個項目集合發行。專項債券發行利率採用承銷、招標等方式確定。採用承銷或招標方式的,發行利率在承銷或招標日前1至5個工作日相同待償期記賬式國債的平均收益率之上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