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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京超齡農民工工傷案首獲“雙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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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超齡農民工工傷案首獲“雙賠”,爲類似案件提供重要參考

2015北京超齡農民工工傷案首獲“雙賠”

60歲,本該是頤養天年,享受天倫之樂的年紀,可在廣大進城務工人員中,年逾六旬的超齡打工者並不鮮見。他們中絕大多數既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又沒有參加社會保險,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往往很難進行維權和求償。不過,記者近日瞭解到,經過五年多的艱難維權,66歲的河北籍在京打工者劉玉啓獲得了“工傷與第三人侵權雙份賠償”。

北京市豐臺區法律援助中心王丹律師對記者表示,此案爲北京地區超齡農民工獲“雙賠”第一案,對今後類似案件具有重要參照意義。而劉玉啓的維權經歷,也見證了我國工傷保險制度不斷調整、完善的過程。

能否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劉玉啓告訴記者,他是1948年2月生人,於2005年12月入職北京麗豪園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麗豪園物業),主要負責首鋼地質勘查院的綠化保潔工作,月薪爲900元,以現金形式發放。“當時也不懂法,沒和單位籤合同,也沒上社保。”

2009年8月,劉玉啓在上班期間去市場買保潔工具,在回勘查院的路上,被一輛小轎車撞傷,導致三根肋骨骨折。事發時,他已經61歲,屬於超齡工人。而隨後的維權和求償問題,正好遇到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的兩大難題:一是超齡工人的勞動關係確認問題;二是超齡工人的工傷賠償問題。

超齡工人能否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這一問題,一直存在爭議。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但《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即使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沒有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合同也要終止。

不過,2010年9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但上述《解釋》對於沒有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是否也按勞務關係處理,沒有給出明確結論。

劉玉啓的援助律師王丹認爲,本案中,劉玉啓雖然超過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退休待遇,也沒有領取退休金,因此勞動關係並不當然終止,雙方爭議可以按勞動關係處理。

2011年4月,北京市西城區仲裁委作出仲裁裁決,認定劉玉啓與麗豪園物業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記者注意到,儘管本案中,仲裁機構認定劉玉啓與麗豪園物業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但今年5月,北京市進階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公佈的'《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二)》則規定,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在工作期間發生工傷要求認定勞動關係的,應當駁回其請求,可在裁判文書中確認屬於勞務關係。

而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位法官則認爲,鑑於超齡農民工這一特殊用工形態的客觀存在,在法律未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司法實踐的處理原則應該是在現有法律框架內,均衡雙方的利益,維護勞動力市場的正常秩序,引導勞動力市場的規範發展。因此,可按特殊用工關係處理,其工作時間、勞動保護、最低工資等參照適用《勞動法》的規定。

因工作原因傷亡的,能否算工傷?

超齡工人能否獲得工傷認定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不少爭議。2003年頒佈的《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明確規定,受傷害人員是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

但有律師認爲,由於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農民沒有穩定收入,不少農民即使到了60歲,也選擇外出打工。而農民工從事的工作大多又累又危險,工傷事故時有發生,如一味地強調“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發生工傷,不能享受工傷待遇”,不符合國情。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在《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覆》中明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2011年11月10日,北京市西城區人社局最終將劉玉啓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傷情認定爲工傷。

2011年11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審議透過《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北京市實施 <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相關規定被廢止。

第三人侵權致工傷的,能否獲“雙償”?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具體到本案中,劉玉啓已經被認定爲工傷,其工傷保險待遇應由麗豪園物業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

2012年12月,北京市西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支援了劉玉啓的工傷保險待遇請求,麗豪園物業不服裁決,向法院起訴。2013年4月,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爲,劉玉啓發生事故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無法爲其繳納工傷保險費,劉玉啓已經不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主體條件。因此,判決物業公司無需支付劉玉啓工傷保險待遇。

劉玉啓不服判決,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3年8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爲,劉玉啓已經被認定爲工傷,其工傷保險待遇應由麗豪園物業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另外,由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工傷,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後,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但是醫療費不應雙重賠償。

但麗豪園物業對判決表示不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認爲,劉玉啓屬於超齡工人,用人單位無法爲其繳納工傷保險費,且其已經獲得第三人的侵權賠償,因此不同意向劉玉啓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向北京市進階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就在麗豪園物業申請再審期間,2014年5月公佈的《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二)》第四十九條明確規定,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因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而主張工傷保險待遇賠償的,應予支援。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受到第三人侵權,第三人侵權賠償並不影響其向用人單位主張給予工傷保險待遇賠償。

其後,北京市進階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駁回麗豪園物業的再審申請。

王丹律師指出,此案爲北京地區超齡農民工獲“雙賠”第一案,對今後類似案件具有重要參照意義。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專業委員會主任、北京德恆律師事務所全球合夥人王建平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不認定工傷”、“按僱傭關係處理”是一段時期內處理超齡農民工因工受傷問題的主要處理方式。隨着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對相關案件作出明確具體的指導後,各地方行政、司法部門也在實踐中相繼認可對超齡農民工因工受傷情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本案也正是這一趨勢的體現,值得肯定和借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