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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養老保險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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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養老保險如何辦理? 農村養老保險的原則有哪些?下面小編就爲大家整理了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農村養老保險如何辦理

農村養老保險的辦理:

1、新農保參保人員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是什麼?

(一)參保人員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

(二)繳費年限符合下列規定:1.《試行辦法》施行之日,男未滿45週歲、女未滿40週歲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2.《試行辦法》施行之日,男已年滿45週歲、女已年滿40週歲的人員,每年按照規定的繳費標準不間斷繳費的。3.《試行辦法》施行之後,外埠遷入本市戶籍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三)參保人員達到領取年齡時繳費年限不符合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本人自願,可以延期繳費,最長延期繳費5年,累計繳費年限仍不符合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區縣最低繳費標準,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保險費的。

2、辦理領取手續需要攜帶什麼證件?

(一)參保人員應在達到領取年齡前一個月,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證》、戶口本、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的鄉鎮社保所提出領取養老金的申請,並對社保所提供的《領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進行確認。符合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員,確認個人帳戶養老金月領取標準;不符合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員,確認是否延期繳費。不選擇延期繳費的人員,確認享受的一次性養老待遇。

(二)鄉鎮社保所將參保人員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證》、《領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和戶口本、身份證的複印件等材料,在5個工作日內上交到區縣農保經辦機構。

(三)區縣農保經辦機構對參保人員的材料進行覈實,並按照下列程序辦理。1.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人員,在其達到領取年齡的次月,爲其辦理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手續,在指定的金融機構爲其開立養老保險待遇發放帳戶,並在每月15日前將其應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撥付到位。2.對達到領取年齡時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選擇繼續按年繳納保險費的人員,待達到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時,在其滿週歲的次月,爲其辦理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手續,在指定的金融機構爲其開立養老保險待遇發放帳戶,並在每月15日前將其應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撥付到位。3.對達到領取年齡時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不選擇繼續按年繳納保險費的人員,將一次性養老待遇透過鄉鎮社保所發放給參保人。

(四)區縣農保經辦機構應在每月20日前根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退保、轉移等情況,編制次月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使用計劃報區縣財政部門。區縣財政部門應按照本區縣農保經辦機構編制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使用計劃,在次月5日前將資金撥付到位,確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按時足額發放。

農村養老保險的原則:

1、因地制宜的發展社會養老保險,強制性與自願性相結合。

即應該立足於中國國情,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根據各地農民對社會養老保險的需求,繳費能力的不同適時、適當地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只有當地區經濟的總體實力能夠提供剩餘積累,而且從積累中提取的資金用於社會養老保險對地區的.經濟發展和人們當前的生活消費沒有影響時,建立社會保險才具有可能性,在尚未解決溫飽問題時就談建立社會養老保險是不現實的。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與其他保障制度的協調發展原則。建立多層次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自我保障層次:家庭保障,體現爲成年子女對老年人“反哺”;個人儲蓄,以青壯年時的個人儲蓄養老;土地保障還可以發揮其有益補充作用。政府負責層次:財政與政策支援;集體保障層次,傳統的或新型的經濟組織給予補助。

3、區別對待原則。針對不同的對象,進行不同的管理。對於進城務工的農民應該靈活對待,能夠納入到城鎮中參加養老保險的儘量納入城鎮的養老保險體系,提前與城鎮的養老保險體系銜接;不能納入的參加農村養老保險體系。

4、循序漸進原則。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逐漸擴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範圍。第二,資金的籌集在現階段堅持個人交納爲主,集體補助爲輔,國家給予財政與政策支援。隨着農民收入的不斷增加,集體和國家支援的份額逐漸減少。第三,逐漸與城鎮社會養老保險體系銜接,實現城鄉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第四,現階段應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障,與家庭養老等保障制度相結合,今後慢慢過渡到完全的以社會養老保險解決養老問題。

制度設計

1、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歸根結底是“錢”的問題,資金短缺成爲農村養老保險的瓶頸。所以要好好規劃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與運作。

(1)資金的籌集渠道

基金的籌集現階段堅持個人交納爲主,集體補助爲輔,國家給予財政與政策支援。

個人交納是主要部分。現在農民的經濟收入不寬裕,要保證每次資金的交納,必須提高農民的供款能力。一部分農民的收入呈現多樣化的趨勢。比如進城打工,增加收入;自主成立合作經濟組織等。合作經濟組織正要逐步成爲農村經濟生活中富有生命力的主體,農民增收創業的新起點,農村經濟發展新的增長點,農村經營體制的創新點。如果個人的經濟確實存在困難,農村信用社可以貸款給這些農民來提高投保能力,從而落實個人交納的部分。

國家給予政策支援主要針對鄉鎮企業,集體提供的補助部分可以稅前列支;其次國家可以從財政中撥款,給予農村一定的補償;對於農業各稅應該予以減免,減輕農民的負擔與從土地上獲得收益的難度。另外,還可以發行農村養老保險特種國債。但是城鎮社會養老保險中存在的“隱性債務”問題也需要解決,因此要與此協調,所以,國家的支援更多表現爲政策支援。

(2)交納養老保險金時的靈活掌握

考慮到農村家庭收入的不平衡性,保險費的交納標準實行高中低多檔次。由於農民收入的靈活性多樣性,很難進行考覈和計量,而且農民收入是以年爲時間單位的,要到年底才進行結算,檔次的劃分不與農民的個人收入掛鉤,而是以農民的人均年純收入爲基數,並根據其變化加以調整,以保證養老保險費用分擔的均衡和養老金的保障能力。

(3)基金的執行與保值增值

現在農民的投保積極性不是很高,提高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可以說是吸引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一個重要途徑。現在農村養老保險基金以縣爲單位統一管理和運營的現實,不僅形成了過度分散管理帶來的不合理管理費用和基金被擠佔挪用的風險,而且投資形式單一,只是儲蓄的形式,但是現在國家爲了拉動內需,不斷的下調利率,利率已經低於物價的上漲指數,實際上基金得不到增值反而是貶值,最終使養老保險基金“縮水”。基金由地市級統一管理,應該是更爲合理的安排,建立合理的保險基金執行機制。

2、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的建構各主體應負的責任

國家的經濟政策,隨着農村養老保險資金籌集的社會化,適應於現階段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責任分擔機制逐漸開始形成:主要是個人的積累帳戶,由集體和國家補助的部分構成統籌基金,統一進行地市級統籌。

(1)國家的責任。國家在農村養老社會保險體系建構中必須擔負的責任有三:一是政策責任。政府的重視與支援是建立該項制度的根本前提。二是財政責任。該項制度是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保證每一個農民基本生存的必然舉措,政府有義務根據國家財政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來推動其實行。三是法律責任。對農村養老保險進行立法,就是要透過法律規範和調整農村養老保險關係,加強這項立法工作非常重要,對農村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和完善都具有促進作用。

(2)集體經濟組織對於農村的養老保險也應該負責。農民先前的勞動大部分都積累到了集體財產中。現在集體經濟組織在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的地方表現形式不同。深圳寶安、龍崗兩區城市化集體經濟組織改制採用股份合作公司形式,設立股份合作公司。而經濟還不是很發達的地區仍然是傳統的土地集體經濟組織。1979年以後,中國農村廣泛實行了各種形式的生產承包責任制,集體經濟呈現急劇衰落的趨勢,農戶收入中來自集體經濟的份額大幅下降。在集體經濟基礎比較雄厚的地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設立的鄉鎮企業比較多。

(3)個人從自己收入中拿出一定的比例積累個人帳戶,以備養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