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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失業保險領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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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失業保險領取需要具備哪些條件?以下是詳細的內容,以供各位參考和閱讀!

烏魯木齊失業保險領取條件

  申領失業金的條件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人員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一)失業保險累計繳費滿1年以上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主動辭職的不能領取失業金);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失業人員自失業之日起3個月內不辦理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有關手續的,視爲自動放棄領取失業保險待遇。

據烏魯木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關工作人員介紹,申領失業保險金所需提供材料有:

(一)本人戶口本及一寸免冠照片4張;

(二)《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關係證明書》;

(三)經單位封存的`本人人事檔案;須本人辦理、不得代辦;

(四)在戶口所在區(縣)社保所打印《失業保險繳費對帳單》和《養老保險繳費對帳單》;

(五)國有企業失業職工開具是否享受一次性安置費的證明。

  申領失業保險金的程序爲:

在烏魯木齊市就業服務管理局職業介紹科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視同繳費年限認定及存檔手續。失業職工憑《失業職工手冊》、《失業保險繳費年限通知》、《失業職工存檔協議書》、《求職登記證》及《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關係證明書》到就業培訓指導科進行培訓登記。失業職工培訓結業後帶上述材料和結業證、戶口本原件、身份證原件、工行儲蓄卡到戶口所在區縣社會保險基金所進行失業登記並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爲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在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辦理失業保險業務機構申領手續(一般爲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就業服務機構)。一旦超過了60日就不予辦理了,所以一定要趕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