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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家庭貧困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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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進一步完善我院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工作,做好本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以下簡稱認定工作),保證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教師家庭貧困證明

教師家庭貧困證明。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關於認真做好高等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07〕8號)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財政局關於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辦法》檔案要求,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訂我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實施辦法。

一、本辦法適用於我院在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高職)的學生。

二、本辦法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院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

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注意保護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隱私,做到公開、公正、公平。認定工作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採用民主評議和學院評定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四、認定工作的`標準是:

(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分爲兩檔:特別困難和一般困難。

特別困難,是指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400元(農村年收入低於3200元),依靠自己和家庭,根本無法承擔其在院期間學費和生活費的學生。或者雖然人均月收入高於400元或年收入高於3200元,但由於特殊原因(如家庭成員生並負擔過重等)導致家庭經濟非常貧困的學生。

一般困難 ,是指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600元的學生(農村年收入低於4800元),依靠自己和家庭,無法承擔其在院期間學費和生活費的學生,或因突發事件(如因災、因病等)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二)學生家庭人均月收入雖然在評定標準以內,但是該生已經享受到學院勤工助學、學費減免、獎學金或社會捐助等資助政策,能夠解決全部和部分經濟困難的,將認定爲非困難學生或調整其困難級別。

(三)家庭人均收入雖然在評定標準以內,但是該生消費超出困難學生應有水準或有明顯浪費現象的,評定爲非困難學生或調整其困難級別。

五、認定工作的組織分工是:

(一)學院成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領導組,組長由分管學生工作的院領導擔任,成員由學生工作辦公室(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團委領導組成,

(二)各系成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審覈組,具體負責實施本系的認定及審覈工作。認定審覈組由系分管學生工作的領導擔任組長、學生輔導員等擔任成員。

(三)各系以班級或專業爲單位成立認定評議組,負責認定中的民主評議工作。認定評議組組長由輔導員擔任,組員由學生代表組成。學生代表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於班級或專業總人數的10%。認定評議組成立後,其成員名單應在班級或專業範圍內公示。

六、認定工作的程序是: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學工辦(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各系認定審覈工作組、班級或專業認定評議組,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共同完成認定工作。

(一)每學年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學工辦(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同時寄送《上海市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以下簡稱《認定申請表》,詳見附件1)。在每學年結束之前,各系應向在校學生髮放《認定申請表》。(二)每學年開學前,需要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要如實填寫《認定申請表》,並由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在《認定申請表》上籤章證明該生家庭經濟困難狀況。如未蓋章或經辦人未簽名的視爲無效。

(三)每學年開學的第一週,學生將《認定申請表》交給輔導員,輔導員負責按時收齊學生《認定申請表》。學生逾期不交的,視爲自動放棄。

(四)班級或專業認定評議組負責對提交《認定申請表》的學生開展民主評議。新生的評定工作應在新生報到後的一個月內進行。評議組根據《認定申請表》的內容,結合學生實際生活狀況進行評定。經過民主評議,認定評議組填寫《認定申請表》中的“民主評議意見”後,報各系認定審覈工作組進行審覈。

(五)各系認定審覈工作組負責審覈認定評議組申報的初評名單。如有異議,在徵得認定評議組意見後予以修改。初評名單透過後,要以適當方式、在適當範圍內,將本系各檔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初審名單公示5個工作日。師生如有異議,可透過書面方式向本系認定審覈工作組提交異議材料。認定審覈工作組在接到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師生如對系認定審覈工作組的答覆仍有異議,可透過書面方式向學院學工辦(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申請複議。學工辦(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接到複議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情況屬實,應做出修正。

(六)公示透過之後,系認定審覈工作組負責組織填寫《認定申請表》中的“系審覈意見”,確定本系各檔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初審名單,並填寫《上海政法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初審名單彙總表》(詳見附件2)文字及電子文檔(數據庫格式),報學院學工辦(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覈。

(七)學工辦(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彙總各系審覈透過的《認定申請表》,報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領導組審批。同時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訊檔案。

(八)每學年開學後八週內,學校學工辦(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本學年《上海市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資訊彙總表》(詳見附件3)文字及電子文檔(數據庫格式)一併報市教委學工辦備案。

七、學校和系每學年應定期對全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複查,不定期地隨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透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覈實。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一經覈實,取消受助資格,收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學校應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八、對於因突發事件,使學生家庭經濟遇到重大變故等需要臨時認定的學生,可由學生本人向系認定審覈工作組提出認定申請,並參照正常認定工作流程執行。

九、本意見自頒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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