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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居住證積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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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居住證積分細則

蘇州居住證積分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進一步提高本市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水平,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吳中區、相城區、姑蘇區、工業園區和高新區(以下簡稱市區)流動人口積分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積分管理,是指透過設定積分指標體系,對符合條件的人員,根據其個人情況、誠信記錄、實際貢獻和社會融合度等轉化爲相應的分值,積分達到一定分值的,可以享受相應的戶籍准入、子女入學、子女參加蘇州城鄉居民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入醫)等公共服務待遇。

第四條 流動人口積分管理由市、區xxx(管委會)統籌,蘇州市、區設立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辦公室,分別在市、區xxx(管委會)的領導下,負責對流動人口積分管理工作綜合協調、指導、檢查和督促。

公安機關承擔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辦公室日常工作職責;負責組織實施流動人口積分戶籍准入工作。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流動人口子女積分入學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流動人口子女積分入醫工作。

紀檢監察機關(機構)負責受理對政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流動人口積分管理中違規違紀行爲的投訴和舉報,並依紀依規進行調查處理。

財政部門負責流動人口積分戶籍准入、子女入學、子女入醫等公共服務的財政統籌及積分管理的經費保障。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流動人口積分管理相關工作。

各鎮xxx(街道辦事處)在社會事務中心或便民服務中心設立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視窗,負責流動人口積分管理的諮詢、申請受理、資料初審、資料錄入、材料傳遞等工作。

第五條 流動人口積分管理遵循以區爲主、屬地管理的原則,政府及相關部門根據申請人積分情況提供相應公共服務。

第六條 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辦公室應當在政務網站建立統一的“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系統”,複用居住證資訊數據,地區之間、部門之間流動人口相關資訊互聯互通、共建共享,實現流動人口積分管理。

第七條 在總積分相同的情況下,根據申請人基礎分高低情況進行排名;基礎分再次相同的,根據申請人辦理居住登記時間先後順序進行排名。

已納入積分管理的流動人口,其未成年子女申請享受相關待遇時,按就高原則,只取夫妻一方的積分,在總分相同時,夫妻另一方積分作爲排名參考。

第二章 申請受理

第八條 流動人口積分管理採取個人自願、屬地申請、統一管理、動態調整的模式,計分標準由基礎分、附加分、扣減分三部分構成。具體的積分項目按《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計分標準》進行計分。

《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計分標準》另行制定。

第九條 在市區範圍內,參加社會保險、已辦理居住證且連續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流動人口,經本人申請,納入本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

蘇州縣級市及吳江區戶籍人員申請納入本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的,以公安機關流動人口資訊登記時間爲居住依據,無需居住證。

第十條 符合條件的流動人口申請納入積分管理的,應當前往居住地鎮xxx(街道辦事處)的社會事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提出申請,按規定填寫表格,並根據《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計分標準》的規定,結合自身情況,提供下列相關證明材料:

(一)學歷證書或學歷驗證證明。

(二)技能人才的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和證書驗證材料;專業技術人才的職稱資格證書和檔案裏職稱評審材料。

(三)社會保障市民卡、社保編號及住房公積金卡。

(四)在本市有自有居住房的,應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不動產權證書、公有住房租賃證等權證。

(五)本人居民身份證、居住證、戶口簿或戶籍地公安機關開具的戶籍證明、家庭關係證明。

(六)生育兩孩以內的提供戶籍地鄉級以上(含鄉級)計生部門證明材料;生育三孩及以上的提供戶籍地縣級衛生計生部門出具的生育證明。

(七)專利證書。

(八)個人獲獎證書、榮譽證書或市政府相關表彰檔案。

(九)市志願者總會核發的蘇州市志願者證;財政部門監製的《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獻血證;採樣或捐獻造血幹細胞榮譽證書;直系親屬捐獻遺體(或器官、角膜)證明;義警證明;特殊公益性崗位工作證明;受本市表彰的見義勇爲和本市市級以上媒體宣傳報道的好人好事等行爲的證明材料。

(十)營業執照副本、稅務機關出具的市區範圍內稅款入庫證明,辦理經營實體的,同時提供稅務登記證副本(不含“三證合一”納稅人)。

(十一)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兒童預防接種證、母嬰保健卡、居民健康檔案材料。

第十一條 申請人提出積分管理申請時,可以提出戶籍准入、子女入學、子女入醫等公共服務待遇申請。具體公共服務待遇內容以區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辦公室公佈爲準。

第十二條 申請人提出申請後,在申請截止日前,其居住地在市區內跨鎮、街道變動的,應及時至現居住地鎮xxx(街道辦事處)辦理住址變更手續,並重新填寫申請表格。

第三章 審覈評分和積分查詢

第十三條 鎮xxx(街道辦事處)受理流動人口積分管理申請後,應當對提交的資料進行初審,初審透過的,錄入“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系統”。對流動人口申報的積分項目,透過系統轉遞至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審覈評分。各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在系統中對資料資訊進行審覈並做評分操作。

第十四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計分標準》,對參加積分管理的流動人口實施覈查評分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居住證、戶籍證明、家庭關係證明,見義勇爲證明、義警證明和涉及違法犯罪行爲等項目覈查評分。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歷證明覈查評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證書、社會保險情況證明等的核查評分。

中級法院負責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失信行爲覈查評分。

不動產登記部門負責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證書的核查評分。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的核查評分。

衛生計生部門負責兒童預防接種證、母嬰保健卡、居民健康檔案、獻血證、公共場所服務崗位的從業健康證明、有關計劃生育證明、有關非法行醫、非法胎兒性別鑑定或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等違反衛生、計生法律法規行爲的核查評分。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涉及食品藥品生產經營等違法行爲的核查評分。

民政部門負責對合法登記(經過各級民政部門註冊)的本市公益慈善組織(基金會)捐贈的核查評分。

文明辦負責志願服務活動記錄、市級以上好人好事行爲表彰獎勵的核查評分。

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負責專利證書和知識產權證書的核查評分。

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體育技能和榮譽證書的核查評分。

文化主管部門負責網吧、公共娛樂場所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爲的核查評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工商營業執照、無照經營等在工商職能範圍內的違法行爲的核查評分。

稅務機關負責申請人涉稅情況的核查評分。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因違反城市管理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等違法行爲的核查評分。

紅十字會負責對捐贈證明、造血幹細胞採樣及成功捐獻榮譽證書、遺體(器官、角膜)捐獻榮譽證書的核查評分。

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負責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以及受到行政處罰等違法行爲的核查評分。

個人提供的獲獎證明或榮譽證書,由區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辦公室向頒發機構覈查評分。

具有一定影響的見義勇爲、好人好事、特殊崗位等特殊情況需計分的,由有關部門、鎮xxx(街道辦事處)報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辦公室審覈評分。

第十五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收到系統傳遞的評分項目數據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覈評分工作。

第十六條 申請人成功提交申請資料45個工作日後,可登入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相關網站查詢個人申請時的積分情況。申請人對個人積分情況有異議的,可向提交申請的鎮xxx(街道辦事處)提出積分複覈要求。

第十七條 申請截止日期前,申請人有關項目資訊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向受理申請的鎮xxx(街道辦事處)提交相關證明材料。鎮xxx(街道辦事處)初審後,透過系統轉遞至有關部門審覈評分,並在“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系統”中動態調整。

公安、市容市政、衛生計生、工商等部門在審覈評分後主動發現已納入積分管理的流動人口存在新的加扣分規定情形的,應及時將情況告知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辦公室,經審覈確認後,由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辦公室對相關人員的積分進行相應動態調整。

第四章 戶籍准入管理

第十八條 已納入本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的,在市區具有合法穩定住所且人均住房面積不低於市區住房保障准入標準的申請人,戶口需遷入本市的,應於每年1月1日至10月31日(節假日除外)向其居住地鎮xxx(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

第十九條 市公安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公共資源的實際情況,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流動人口遷入本市戶籍(以下稱“入戶指標數”),報市xxx批准後,於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分兩次統一向社會公佈上半年“入戶指標數”和下半年“入戶指標數”。

第二十條 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辦公室於每年6月上旬和12月上旬根據入戶指標數,按申請人積分高低進行排名,經市公安部門確認後,在本市有關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前,居住地公安機關將對申請人相關情況進行復查,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將取消本次積分資格。

經公示無異議的,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辦公室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積分戶籍准入卡。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區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辦公室提出,區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辦公室應於10個工作日內核實並予以答覆。

第二十一條 獲得戶籍准入資格的申請人,應當於60日內攜帶積分戶籍准入卡、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和計劃生育證明材料到公安機關辦理戶籍准入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視爲自動放棄。

申請人遷入本市戶籍後,其積分管理自動終止。

第二十二條 獲得戶籍准入資格的申請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

第二十三條 戶籍准入管理相關實施細則由市公安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章 入學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區教育行政部門於每年1月1日前向社會公佈對流動人口隨遷子女開放的公辦學校和服務區域。

第二十五條 已納入積分管理的流動人口,需爲其適齡未成年子女申請入讀本市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的,應於每年1月1日至4月15日(節假日除外)向所在鎮xxx(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

第二十六條 各區所轄鎮xxx(街道辦事處)的社會事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將入學申請資訊按學校分類後交鎮xxx(街道辦事處)和區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辦公室。區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辦公室將全區入學申請資訊按鎮(街道)、學校彙總後於5月10日前交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各區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資源分佈情況和戶籍人口數量,科學預測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起始年級可提供給流動人口隨遷子女就讀的空餘學位數,於5月20日前上報區政府(管委會)和市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由市、區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辦公室於6月10日前統一向社會公佈。各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吸納流動人口隨遷子女的比例或數量應逐步提高。

第二十八條 各區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辦公室分鎮(街道)按學校對申請人積分高低進行排名。排名結果經區各鎮xxx(街道辦事處)和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後,由區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辦公室於6月15日前將符合積分入學分值要求的入學對象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有異議的,流動人口應於公示期內向區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辦公室提出,區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辦公室應於公示期滿後的5個工作日內核實並予以答覆。

第二十九條 各區所轄鎮xxx(街道辦事處)的社會事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於6月30日前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入學准入卡及入學告知書。

各區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辦公室和鎮xxx(街道辦事處)、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向流動人口隨遷子女開放的其他學校的空餘學位情況,按積分由高到低的順序,對未能進入申請學校的其他流動人口隨遷子女進行統籌調劑,於7月5日前公佈統籌調劑的學生名單,並向其發放入學准入卡及入學告知書。不服從的不再安排。

第三十條 已列入入學名單(包括統籌調劑的`)的流動人口根據各區所轄鎮xxx(街道辦事處)的社會事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發放的入學准入卡和入學告知書,到准入學校辦理入學手續。未辦理入學手續的,視爲自動放棄。

第三十一條 在當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統一辦理入學報名手續前取得住宅房屋所有權證或透過生效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所有權(商業、辦公、工業用房、車庫等非居住用房除外)並實際居住,且符合《蘇州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入學工作意見》對房屋相關要求的流動人口不再參加積分管理入學申請,以其合法固定住所爲準就近入學。

第三十二條 2016年1月1日前已在蘇州市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小學和初中學校就讀並取得學籍的流動人口隨遷子女,在同一學段可不憑積分升入高一年級就讀。上述對象中的小學畢業生入讀公辦初中需重新參加積分管理,申請積分入學。

第三十三條 入學管理相關實施細則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章 入醫管理

第三十四條 在市區範圍內的流動人口,當年在市區參加社會保險,納入本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其子女在市區托幼機構和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可首次申請參加蘇州市區城鄉居民醫療保險。

托幼機構和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是指經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批准設立的公辦和民辦的托幼機構、小學、初中。

第三十五條 納入積分管理的流動人口,需爲其在市區托幼機構和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的子女,首次申請參加蘇州市區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應於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節假日除外)前向居住地鎮xxx(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

第三十六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計分標準》,對首次申請參加蘇州市區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流動人口8月31日以前的積分項目進行覈查評分。

第三十七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根據市教育行政部門每年9月15日前認定的入學指標數(包括公辦、民辦的托幼機構和學校)和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收支平衡情況,確定下一年度流動人口子女首次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指標數,由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辦公室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八條 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辦公室根據當年流動人口子女首次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指標數,按申請人積分高低進行排名,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認後,於每年9月份統一向社會公示流動人口子女入醫名單,公示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第三十九條 取得首次參加市區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資格的申請人,應當攜帶《蘇州市區流動人口積分管理子女入醫覈定表》等材料,透過其子女就讀的托幼機構和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的規定時間內爲子女辦理下一年度的入醫手續。逾期未辦理入醫手續的,視爲自動放棄。

第四十條 納入積分管理的流動人口,其子女在市區托幼機構和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並取得入醫資格,按規定首次參保繳費後,方可享受蘇州市區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待遇。

第四十一條 入醫管理相關實施細則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申請人僞造或提供虛假申請資料的,不予納入積分管理;已納入積分管理的,其所獲積分自動歸零,取消已取得的相應待遇。申請人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參加積分管理。

第四十三條 負責流動人口積分管理工作的相關領導幹部及工作人員,在流動人口積分管理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輕微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相關責任人員依規作出處理;構成違紀的,按照管轄權限由相關紀檢監察機關(機構)追究紀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申請人所得積分分值當年度內有效,第二年需重新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申請人離開市區,且其居住資訊被註銷時,積分自動失效。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市xxx對戶籍准入、子女入醫等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市、區xxx(管委會)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穩步拓展和增強主要依據流動人口積分而享受公共服務的範圍、力度。

第四十六條 縣級市、吳江區xxx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辦法。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