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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與見習期的含義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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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試用期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畢業生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相互適應的時間階段。試用期的開始也是勞動關係的開始,使用人員在試用期,應該與用人單位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合同加以約定。我國現行的勞動法及相關法規對試用期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並且試用期只能試用一次,在試用期內被解聘,可以得到緊急補償金。
☆什麼是見習期
根據國家教委和勞動人事部《高等學校畢業生間隙暫行辦法》規定,爲繼續加強對畢業生的培養教育,進一步提高畢業生的政治、業務素質和從事實際工作的能力,使其儘快地適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地要求;同時也爲了使用人事部門(單位)全面瞭解、考查畢業生,以便合理地安排使用,高等院校本專科畢業生就業後,原則上都要安排見習期。見習期一般爲一年。見習期滿,應及時辦理轉正手續,按期評定專業技術職務和任職資格,聘任相應工作崗位。對達不到見習要求,經所在單位研究並報主管部門批准,可延長半年至一年見習期,並將延期的理由通知本人。一年延期結束仍不能達到要求的,不再延長,另行安排工作。工資待遇按畢業生轉正工資標準低定一級執行。對錶現特別不好的,經所在單位批准並報主管部門審覈同意後,可以辭退。
☆試用期與見習期的區別
一般來說,試用期的工資要低於正式錄用時的工資,有些公司按正式錄用工資的70%發放。而且,在試用期內,一般不享有帶薪假期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因此,在試用期內,盡職工作,爭取早日跨越試用期。見習期與試用期是全然不同的`概念。見習期專門適用於大中專畢業生,是對剛畢業在轉爲國家正試編制之前制定的考覈期間。試用期則是針對用人單位和畢業生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的一種考覈期限,是隨着勞動法的實施而產生的:試用期內,用人單位理應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試用期工資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將試用期從勞動合同中剝離,單位簽訂獨立的“試用期合同”是違法的;畢業生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續簽勞動合同時,重複約定試用期是違法的。

試用期與見習期的含義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