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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檔工資5年翻了近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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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9日,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召開自治區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新聞發佈會,發佈調整自治區最低工資標準政策:我區最低工資標準最高檔由2010年的每月960元,增加到今年的每月1670元,翻了近一倍;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時進行折算。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適用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後4個檔次爲16.7元、14.7元、13.9元、13.1元,分別比原標準增加1.5元/小時,增幅爲11.6%。此外,我區最低標準發佈的範圍由2013年的88個縣(市)擴大至93個縣(市)。

最高檔工資5年翻了近一倍

此標準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需要注意的是,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不包含在最低工資標準內。

此次調整相應擴大了最低工資標準發佈城市範圍。將阿拉山口市納入月、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第四檔,將北屯市、鐵門關市、可克達拉市、雙河市,參照與其相鄰縣(市)的標準,將其納入自治區最低工資標準發佈的範圍。至此,我區最低標準發佈的範圍擴大至93個縣(市)。

新標準自7月1日執行,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也將隨之調整,職工病假期間的工資、待崗生活費將分別調整。

據悉,1995年,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最低工資保障制度,今年是對最低工資標準進行的第12次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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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個檔次月最低工資標準的適用區域

(單位:元/月/人)

地區名稱 不含“三險一金” 含“三險一金”

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標準

克拉瑪依市、塔什庫爾干塔吉克自治縣 1314 1670

烏魯木齊市、昌吉市、阜康市、呼圖壁縣、瑪納斯縣、石河子市、五家渠市 1124 1470

吐魯番市、鄯善縣、哈密市、奇臺縣、吉木薩爾縣、木壘哈薩克自治縣、烏蘇市、沙灣縣、庫爾勒市、若羌縣、阿克蘇市、庫車縣、喀什市、疏附縣、疏勒縣、英吉沙縣、澤普縣、莎車縣、葉城縣、麥蓋提縣、嶽普湖縣、伽師縣、巴楚縣、圖木舒克市、阿拉爾市、鐵門關市 1048 1390

托克遜縣、巴裏坤哈薩克自治縣、伊吾縣、伊寧市、奎屯市、伊寧縣、霍城縣、鞏留縣、新源縣、塔城市、額敏縣、和布克賽爾蒙古自治縣、阿勒泰市、布爾津縣、富蘊縣、福海縣、哈巴河縣、青河縣、吉木乃縣、博樂市、阿拉山口市、精河縣、溫泉縣、輪臺縣、尉犁縣、且末縣、焉耆回族自治縣、和靜縣、和碩縣、博湖縣、溫宿縣、沙雅縣、新和縣、拜城縣、烏什縣、阿瓦提縣、柯坪縣、阿圖什市、阿克陶縣、阿合奇縣、烏恰縣、和田市、和田縣、墨玉縣、皮山縣、洛浦縣、策勒縣、于田縣、民豐縣、察布查爾錫伯自治縣、昭蘇縣、特克斯縣、尼勒克縣、托裏縣、裕民縣、北屯市、可克達拉市、雙河市 972 1310

今年我區最低工資標準增幅適當收窄

隨着2015年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必將有效提高我區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有利於緩解收入差距,協調利益分配關係,促進分配公平;必將推動部分企業逐步轉變簡單地依靠低工資獲得競爭優勢的發展模式,更多地透過技術進步和創新、改善管理等方式來謀求發展,推動技術升級和產業轉移,實現產業結構優化,緩解“招工難”、“留人難”的問題,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同時,考慮到當前自治區經濟發展水平面臨較大下行壓力,各類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普遍反映今年經營困難,人工成本不斷上漲,增加勞動者工資面臨着利潤薄、空間小、漲薪困難等問題,因此,我區今年最低工資標準增幅也適當收窄。

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在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在代扣代繳職工個人應繳納的“三險一金”後,勞動者實際拿到手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不含“三險一金”的月最低工資標準。

 不能以壓低工資成本

來增加企業利潤

各地、各類企業需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決策部署上來,把調整和落實最低工資標準作爲改善民生、維護新疆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的一項重要任務來抓,加大宣傳力度,嚴格落實政策,嚴厲查處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爲,保障勞動者的基本權益。

用人單位要自覺執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不能以政府公佈的最低工資標準作爲企業支付工資的標準,更不能以壓低工資成本來增加企業利潤。對職工工資收入低於這次自治區人民政府發佈調整後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儘快提高到發佈後的最低工資標準上,並從2015年7月1日起執行,同時予以補足。

 包食宿後所發工資

也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按照《勞動法》和自治區有關工資支付的'規定,工資包括最低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不能以其他形式替代。因此,即使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食宿,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也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個人對提供正常勞動後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其工資的,有權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投訴。對於用人單位的此類違法行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並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另外,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發生爭議,可以透過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到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依法申請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到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