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辦事指南>戶口性質>

新生兒青島落戶需要的材料

學問君 人氣:9.18K

據甲骨文記載,商朝已開始實行人口登記制度,有“登人”或“登衆”,即臨時徵集兵員的記載。《尚書·多士》篇說:“惟殷先人,有冊有典”,可見當時已有了人頭統計。這可以視爲我國戶籍登記制度的萌芽。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新生兒青島落戶需要的材料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新生兒青島落戶需要的材料

新生兒青島落戶需要的`材料

1、落戶地居民戶口簿;

2、父母或監護人居民身份證、結婚證(非婚生育的,提供婚姻狀況聲明);

3、出生醫學證明

4、收養孤兒、棄嬰的,憑《收養證》或《收養公證書》辦理。

5、擬落戶地父母一方系集體戶的,應當提供集體戶所在單位證明;

6、擬落戶地父母一方系村民的,應當提供村委會接收證明。

注意事項

1、《出生醫學證明》系山東省以外地區簽發的,須提供住院分娩記錄;出生登記前父母離婚的,應當由撫養方申報,並提交明確撫養關係的法律文書;

2、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人員,需一併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

3、親屬關係證明:包括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法院判決書、公證書、申請人或關聯人戶籍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親屬關係證明、能體現親屬關係的人事檔案(僅限國家機關、軍隊、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等;

4、合法固定住所證明:包括不動產權證書(含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直管或自管公有住房(不含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使用證明;

5、以上所涉及的憑證及證明,非法定證件應提交原件存檔;法定證件,覈驗原件後留存複印件歸檔。證明材料爲外文的,應同時提交具有外文翻譯資質機構出具的中文譯本,所有證件均需提供原件、複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