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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姓名更改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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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在我國的地位是十分重要,它是國家對社會進行管理的一種手段。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戶口姓名更改申請條件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戶口姓名更改申請條件

戶口姓名更改申請條件

(一)年滿18週歲以上的人,一般不予變更名字,18週歲以下的,由父母申請。公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辦理名字變更登記:

1、在同一單位(學校)或者近親屬中名字相同的;

2、未成年人因父母離異、再婚或收養關係要求變更姓名的;

3、名字中含有不易識別的冷僻字、異體字、繁體字的;

4、名字的諧音或含義容易引人誤解、歧視或傷及本人感情的`;

5、公民出家或僧尼還俗的;

6、姓名粗俗不雅,有違社會公德的。

(二)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姓名變更登記:

1、被依法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人;

2、正在被收監服刑、被勞動教養和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

3、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審結或尚未執行完畢;

4、對於父母離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協議不成的;

5、在校全日制大中專學生。

流程:由本人申請,經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民警審查、所長批准後,報上一級公安局批准,予以更改。

擴展:變更姓名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末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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