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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居住證辦理遷移落戶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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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要辦理戶口遷移、落戶都不怎麼清楚流程,下面由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的身份證居住證辦理遷移落戶指南,希望可以幫到大家!

身份證居住證辦理遷移落戶指南

一、戶口登記

1、立戶、分戶:戶口登記以戶爲單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址的常住人口,立爲一戶。單身居住的,可以單獨立爲一戶。一個住址原則上只登記一個家庭戶口。非住宅用房,不予立戶。戶主一般由戶內常住人口中合法穩定住所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擔任。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人,一般不擔任戶主。公民因婚姻關係變更等原因,生活獨立,且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可以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分戶。

2、新生嬰兒登記上戶:嬰兒出生後一個月內,嬰兒父母或其他親屬應持嬰兒《出生醫學證明》、父母一方的戶口簿、父母的《結婚證》(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說明)等合法有效證件,向父親或母親戶籍地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人員,需同時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

3、收養申報:收養未登記常住戶口子女申報戶口的,收養人可持本人戶口簿、身份證、《收養證》向戶籍地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

4、退伍、復員、轉業軍人回原籍落戶的,憑縣級以上安置部門或兵役機關出具的落戶介紹信、入伍前戶口註銷證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證、親屬戶口簿,向原籍地派出所申報恢復戶口。

5、戶口補登、補錄:原已登記常住戶口,因錯誤註銷、計算機資訊丟失等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應持本人或監護人書面申請、原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原始依據,向原戶口登記派出所申報恢復戶口。

6、死亡註銷:公民死亡的,應當在一個月內,由戶主或者其直系親屬持死亡證明、死亡公民居民戶口簿和身份證,向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戶口。

二、戶口遷移

1、所內移居:因搬遷或直系親屬三投靠(夫妻、父母、子女)辦理戶口遷移的,當事人應攜帶購房手續或直管公房租賃合同,或投靠雙方關係證明材料及戶口簿、身份證向戶籍地派出所提出遷移申請。

2、縣內各所之間戶口遷移:因搬遷或投靠直系親屬辦理戶口遷移的,當事人應攜帶購房手續或直管公房租賃合同,或投靠雙方關係證明材料及戶口簿、身份證向遷入地派出所提出遷入申請。

3、夫妻投靠落戶:夫妻一方在本地有合法穩定住所,另一方可申請投靠配偶落戶。應提供夫妻雙方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及本地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4、父母投靠落戶:成年子女在本地有合法穩定住所,與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可申請投靠該成年子女落戶。應提供原籍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關係證明、雙方戶口簿、身份證、成年子女本地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5、子女投靠落戶:父母在本地有合法穩定住所,與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離異子女可申請投靠父母落戶。應提供投靠子女《出生醫學證明》或原籍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關係證明、雙方戶口簿、身份證、父母本地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6、購買商品房落戶:在縣內購買商品房或二手房的,可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請戶口遷入。應提供本人戶口簿、身份證、《房屋產權證》(或購房合同、發票、契稅證)。

7、現役軍人家屬隨軍落戶:現役軍人家屬隨軍的,可持本人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和部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部門批准的軍人家屬隨軍證明,向軍人部門所在地派出所申請戶口遷入。

8、人事調動落戶:人事、勞動、垂直管理部門批准的幹部、職工調動、錄用的人員,可持調動(錄用)批准通知或證明、本人戶口簿、身份證及合法穩定住所,向合法穩定住所所在地派出所申請戶口遷入。無合法穩定住所的,本人可申請遷入單位集體戶。

9、投資經商落戶:在本地經商六個月以上的,可申請戶口遷入掛靠在親友處。應提供《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本人戶口簿、身份證及被投靠人戶口簿,向掛靠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落戶申請。

10、務工落戶:在本地務工半年以上,並參加本地社會保險滿半年的,可申請戶口遷入掛靠在親友處。應提供《務工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證明、本人戶口簿、身份證及被投靠人戶口簿,向掛靠戶口所在地派出提出落戶申請。

11、引進人才落戶:本地企業聘用的具有中專以上學歷和初級以上職稱人才申請區外戶口遷入本區的,憑辦理戶口准予遷入的各類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複印件,在遷入地派出所填寫《申請落戶審批表》,經派出所審覈、分局戶政審批後,辦理《准予遷入證明》。

12、大中專學生戶口遷移:(1)考取大中專院校的學生(包括研究生,下同),入學時根據本人意願可將戶口遷往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辦理戶口遷出時,需提供《新生錄取通知書》和本人戶口簿、身份證。被軍事院校錄取的新生,屬於現役軍人的,應提供《新生錄取通知書》、本人戶口簿前往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註銷戶口。(2)大中專院校申報新生遷入登記時,應向學校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蓋有招生主管部門錄取專用章的錄取新生名冊、錄取通知書和《戶口遷移證》。(3)凡已辦理就(創)業手續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可根據自願原則,在常住地登記爲常住戶口;沒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可在就(創)業單位或就(創)業城市投靠親友落戶。(4)未就(創)業手續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可將戶口遷回原籍地。(5)對入學前未將戶口遷入學校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落實就業單位且需將戶口遷入就業單位所在地的,辦理戶口遷出時,應提供本人戶口簿、身份證、《畢業證書》、《畢業生就業報到證》和接收單位證明等證明材料。

三、戶口項目變更

1、戶主變更:原戶主死亡或其他原因註銷戶口的,可申請家庭戶變更戶主。應提供該戶戶口簿、新戶主身份證、戶內成年人及房屋產權人協商一致的書面意見。

2、姓名變更:有宗教名與世俗名改換的、因收養或解除收養關係及父母離異或再婚等原因需變更子女姓名的、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違背公序良俗或有辱人格或易造成性別混淆的、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在同一學校或工作單位內姓名完全相同,給生活、工作帶來不便的等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姓名。機關、團體、學校等單位的職工變更姓名的,必須有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准予變更的證明。在校生變更姓名的,必須有所在學校學籍管理部門同意變更的證明。申請人屬未成年人的,應當經未成年人父母雙方或者監護人協商一致。正在服刑、採取強刑事強制措施等情形的,不予辦理姓名變更登記。

3、出生日期更正:出生日期不得變更。對公民實際出生日期與居民戶口簿登記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請更正並提交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原始戶籍資料或原始《出生醫學證明》;原始戶籍資料登記地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正情況說明。組織、人事部門管理的幹部、本人使用《出生醫學證明》申報戶口後又提供登記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醫學證明》的、正在服刑或者被勞動教養、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不予辦理。

4、民族變更:公民民族成份經確認登記後,一般不得變更。

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有父母婚姻關係發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直接撫養的一方不同的、父母婚姻關係發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繼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其民族成份與養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其民族成份一次。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在其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的兩年內,可以依據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一次。年滿20週歲的公民要求變更民族成份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不予辦理。

5、其他戶口登記項目變更:公民的文化程度、身高、兵役狀況、服務處所和職業等戶口登記項目發生變化的,可以憑相關證明材料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變更登記。

四、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

1、省內受理條件

已經辦理過二代身份證,到期或遺失損壞的,由申請人持本人居民戶口簿和本人身份證、駕駛證、社保卡、學生證等帶照片的有效證件之一(複印一份,在校就讀學生還需提供學籍證明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申請異地辦理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遺失的可同時辦理掛失登記。未進行流動人口登記的申請人在辦理居民身份證時,還必須如實填寫《流動人口居住登記表》,由社區民警按照《江西省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流動人口登記。

2、跨省受理條件

跨省辦理範圍,以江西省公安廳公佈的省份爲準。已經辦理過二代身份證,到期或遺失損壞的,由申請人持本人居民戶口簿、居住證及本人身份證、駕駛證、社保卡、學生證等帶照片的有效證件之一(複印一份、在校就讀學生還需提供學籍證明材料),到指定的派出所申請異地辦理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3、對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的,因相貌特徵發生較大變化難以確認身份的,有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等不良信用記錄的,不予提供異地受理居民身份證服務。

五、居住證辦理

1、申領居住證條件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我縣居住半年以上,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居住證暫行條例》的規定申領有效期爲一年的居住證。

(1)在行政事業單位工作已滿半年的;(2)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取得營業執照已滿半年的;(3)在居住地購買房屋或分配公租房已滿半年的;(4)在全日制學校就讀已滿半年的;(5)已與用人單位、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滿半年,並提供繳納社保滿半年賃據或勞動監察部門備案滿半年的合法勞務情形;(6)居住在租賃房屋、企業員工宿舍等其它情形,在派出所進行了居住登記已滿半年的。

2、居住證辦理

(1)向居住地派出所戶籍視窗申請,戶籍視窗民警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並指導申請人填寫《江西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表》(須申請人本人填寫),並通知社區民警進行調查覈實;

(2)可向社區民警直接申請,社區民警受理申報人提交的相關材料並指導申報人填寫《江西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表》,在一週內安排調查覈實,調查覈實後簽署並出具入戶訪查單或居住登記證明,將居住登記資訊錄入江西省流動人口資訊管理系統,受理材料通知申請人領取,由申請人到縣局戶政部門申報審覈。

(3)申請人將相關材料報送縣局戶政部門,縣局戶政部門對材料齊全的出具《居住證受理回執單》,經戶政部門和分管局領導審批後,自受理之日起一週內核發居住證,居住證申領人在規定的時間,憑《居住證受理回執單》到戶政科領取居住證。

3、辦理居住證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1)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機關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未成年子女可提供戶口簿)、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檔案、購房合同、公租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居住地派出所暫住登記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2)申報材料一式兩份,社區民警留存一份,一份交戶政科審覈制證。

4、簽註、變更、換領、補領

(1)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每年應簽註一次,持證人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簽註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註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2)居住登記資訊發生變更的,持證人應當在變更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變更登記。

(3)居住證嚴重損壞不能辨認或者丟失的,持證人應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換領、補領手續。

六、邊境管理區通行證

1、申領條件。凡年滿十六週歲的中國公民前往邊境管理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領《邊境通行證》:(1)參加科技、文化、體育交流或者業務培訓、會議,從事考察、採訪、創作等活動的;(2)從事勘探、承包工程、勞務、生產技術合作或者貿易洽談等活動的;(3)應聘、調動、分配工作或者就醫、就學的;(4)探親、訪友、經商、旅遊的;(5)有其他正當事由必須前往的。

2、申請手續。申請領取《邊境通行證》的人員應當填寫《邊境通行證申請表》;交驗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並履行下列手續:(1)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人員由單位保衛(人事)部門提出審覈意見;(2)企業單位設保衛部門的,由保衛部門提出審覈意見;未設保衛部門的,由企業法人提出審覈意見;(3)其他人員由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政府提出審覈意見;(4)已在邊境管理區務工的人員還應當出具勞動部門的聘用合同和用工單位證明。

3、公安不予受理情形:(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認定有犯罪嫌疑的人員;(2)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人員;(3)正在被勞動教養的人員;(4)公安機關認爲不宜前往邊境管理區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