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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證明辦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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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人持(1)本人申請;(2)住宅產權證、購房合同及發票、購房公證書或自建房手續;(3)工商營業執照。經公證的勞動合同書或單位證明及工作證(退休證);(4)戶口所在地的戶籍證明,到現住地派出所申報,由戶籍警覈實填寫“申請入戶審批表”簽署意見,經主管所長審批後,報分(縣)局主管局長審覈簽署意見後,報市公安局審批。

戶籍證明辦理(2)

入學前非本市常住戶口的高校畢業生分配落戶:

1、指分配到黨政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由本人持(1)報到證;(2)戶口遷移證;(3)接受單位證明;(4)分到兵團駐烏單位,由兵團分辦出具證明,到市公安局戶口接待室審覈批准後,到派出所落戶。

2、分配到民營科技企業大中專畢業生:由本人持(1)就業合同書(公證書);(2)報到證;(3)科委民營科技辦出具的證明(兵團分配的,由兵團工商聯出具證明);(4)接受單位證明;(5)戶口遷移證;(6)分配到市屬非國有企業單位的憑市分辦及就業指導報務中心出具的落戶證明,

戶籍證明怎麼開《怎麼辦理戶籍證明》。到市公安局戶口接待室批准後,到派出所落戶。

大學畢業來我市工作,根據本人意願可申請在烏市落戶:

來烏市工作滿二年,交納了二年社會養老金的大學本科畢業生;來我市工作滿五年,交納了五年社會養老保險金的大學專科畢業生,可免交城市增容費辦理落戶。憑本人申請、大學畢業證、戶口遷移證(或戶籍證明,和各級人民政府人事、勞動、工商、稅務等職能部門或用人單位的相關證明及交納社會養老保險金憑證),到市公安局戶口接待室覈准登記後,再到派出所辦理居民身份證手續.

技校畢業生落戶:

由單位持 (1) 計委、勞動部門下達的計劃或勞動部門調分計劃、花名冊; (2) 報到證、戶口遷移證、勞動合同; (3) 接受單位勞動人事部門證明, 到市公安局戶口接待室審批, 市局批准後,到派出所落集體戶口。

投資、興辦實業及西部開發建設所需人才落戶:

1、凡在我市投資、興辦實業的人員、憑本人申請、各區縣人民政府及開發區管委會出具的投資、興辦實業證明、戶籍證明到市公安局戶口接待室覈准登記後,再到派出所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手續。按規定減免城市增容費。

2、凡是我市引進的各類人才申請在烏市落戶的,憑本人申請、戶籍證明、市人事局的證明到市公安局戶口接待室覈准登記後,再到派出所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手續。按規定減免城市增容費。

離休幹部安置和隨遷家屬落戶:

由本人或單位持(1)各級黨委老幹局批准檔案;(2)離休幹部安置單位證明、本人離休證;(3)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4)隨離休幹部當地安置的配偶及待業子女、未成年子女證明,到安置單位所在地分局審批,由分(縣)局主管局長批准後,到派出所落戶。

各地駐烏辦事處工作人員落戶:

由申請落戶單位持自治區、市政府的批文和落戶人員花名冊到現住地分局審批,由分局主管局長批准後,到派出所落戶。

科技人員家屬落戶:

由本人或單位持(1)從事廳(局)證明;(2)被投靠人單位證明;(3)結婚證;(4)投靠人原籍戶籍證明,到現住地(縣)局審批,由分(縣)局主管局長批准後,到派出所落戶。

部隊隨軍家屬落戶:

由本人或所在部隊持(1)師以上政治部門批准隨軍證明;(2)幹部家屬隨軍審批報告表兩份;(3)本人任職命令原件、入伍登記表複印件、軍官證、結婚證;(4)投靠人原籍證明,到現住宅區地派出所申報,審覈後報分(縣)局審批,由分(縣)局主管局長批准後,到派出所落戶。

部隊幹部調動家屬隨遷落戶:

由本人或單位持(1)軍隊幹部調動行政介紹信;(2)調入部隊證明及任職命令;(3)軍官證、結婚證;(4)隨遷人員原籍戶籍證明;(5)原隨軍“幹部家屬隨軍審批報告表”複印件,到分(縣)局審批,分局批准後到派出所落戶。

落實政策人員落戶

由單位或本人持(1)縣級以上政府部門的平反決定;(2)接受單位或街道辦事處的證明,由分(縣)局主管局長批准後,到派出所落戶。

轉業幹部及隨遷家屬落戶:

由本人持(1)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出具的“軍隊轉業幹部戶介紹信”;(2)本人“轉業證”、接受單位證明;(3)結婚證、戶口遷移證;(4)安置部門出具軍隊轉業幹部家屬隨遷落戶證明到分(縣)局審批,分(縣)局批准後,到派出所落戶。

幹部、工人調動人員落戶:

由本人或單位持(1)人事、勞動部門的調令;(2)《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3)接受單位證明到分(縣)局審批准後,到派出所落戶。

招工、招幹人員落戶:

由本人或單位持(1)錄用通知書(5聯單);(2)勞動、人事部門招幹、招工檔案;(3)接受單位證明;(4)招工、招幹登記表;(5)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到分(縣)局審批,分(縣)局審批後,到派出所落單位集體戶。

收養小孩落戶:

由收養人持(1)收養證原件及複印件;(2)收養人申請,到派出所提出申請,經派出所審覈後,報分(縣)局審批,由分(縣)局主管局長批准後,到派出所落戶。

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異地落戶:

由本人持(1)釋放證、解除勞教或少管證明書;(2)在烏市直系親屬的戶口簿;(3)在烏市直系親屬的單位或街道辦事處證明,到現住地派出所申報審覈後報分(縣)局審批,經分(縣)局主管局長批准後,到派出所落戶。

華僑港澳臺胞落戶:

(1)憑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華僑回國定居證》並加蓋全國統一使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印章,憑此證辦理落戶手續;(2)港澳臺胞回內地定居憑《回鄉證》由本人持上述證明到現住地派出所申請,經審覈報分(縣)局審批,由分(縣)局主管局長批准後,到派出所落戶。

出國、留學、探親返回人員:

由本人或單位持(1)本人護照、出境卡、單位證明;(2)因公出國、出境工作的,憑縣以上政府外事辦恢復戶口證明;(3)因私出國出境、留學、進修的憑市公安局外事處出具恢復戶口三聯單,到現住地派出所申請,經審覈後報分(縣)局審批,由分(縣)局主管局長批准後,到派出所恢復戶口。

補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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