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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辦理北京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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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入戶條件:

怎樣辦理北京戶口

1、投靠人年滿45週歲,且結婚滿10年;

2、投靠人超過45週歲不超過55週歲的,結婚應滿5年;超過55週歲的,結婚應滿2年;

3、隨遷子女年齡原則不超過18週歲,且符合我市計劃生育政策。

 (二)應向派出所交驗的證明材料:

1、入戶申請;

2、投靠人及隨遷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3、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

4、被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住房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5、隨遷子女如系獨生子女的,出具獨生子女證原件及複印件;80年以後出生的二胎以上的子女應出具準生證;超計劃生育的應出具原始罰款收據及被投靠人單位的處理證明;

6、其他必要的證件證明。

 (三)辦理時限:50個工作日。

辦理市外遷入來源:北京市公安局網站 日期:2005-10-11辦理市外遷入戶口登記,須出具以下證件證明到其戶口遷入地派出所辦理:

(一)復員、轉業退伍軍人系從本市參軍的須出具市或區、縣復員轉業安置部門的落戶介紹信或市局《入戶通知單》、《復員證》或《轉業證》;非本市參軍的須出具市局開具的《入戶通知單》、檔案部門出具的戶口項目證明及《復員證》或《轉業證》;從本市參軍註銷戶口後,被部隊退回入戶的,須出具所在部隊師以上單位退兵證明;以上人員還須出具部隊或原戶口註銷地派出所出具的公民身份號碼證明。

(二)大中專院校錄取或畢業分配的學生錄取學生須出具《居民身份證》、《戶口遷移證》、《錄取通知書》及分縣局《入戶通知單》。

畢業分配的學生須出具:

1、本市院校畢業分配的外地生源須出具《就業報到證》、接收單位證明及分縣局或市局的《入戶通知單》;

2、外地院校畢業分配的(含本市生源)須出具《居民身份證》、《戶口遷移證》、《就業報到證》、接收單位證明及分縣局或市局開具的《入戶通知單》;本市生源未分配工作的須出具《居民身份證》、《戶口遷移證》、分縣局或市局的《入戶通知單》及學校證明;

3、本市學生到外地院校上學後退學的須出具就讀學校出具的退學證明和《居民身份證》、《戶口遷移證》。

(三)本市出國(出境)未取得定居權的人員須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其他出入境證件;在國外遺失《護照》的,須出具我國駐外使領館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在國內遺失《護照》的,須出具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出具的“原護照簽發證明”。出國前戶口在外地及非北京生源學生在京院校學習期間出國留學,歸國後安置到本市的人員,須出具分縣局或市局開具的《戶口準遷證》、《戶口遷移證》或《入戶通知單》、《常住人口登記卡》、《護照》。

(四)華僑、港澳臺同胞到本市定居人員須持市局出具的《入戶通知單》。

(五)失蹤註銷戶口又尋回的須持原註銷戶口登記證明、本人或監護人書面申請,經派出所長審批辦理。

(六)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的,提供監管場所釋放證明或解除勞動教養證明。監外罪犯入戶的,提供監管場所釋放證明及派出所長審批單。

(七)外省市人員調動工作進京、投靠等入戶的須持《居民身份證》、《戶口遷移證》、《准予遷入證明》、《入戶通知單》。

(八)遷入人員新立戶的,非農業人口須持房屋產權證明或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原件及複印件;單位自管房提供單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單》及複印件;農業人口須持村委會同意立戶證明。

上述人員戶口遷入,還須持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回國、釋放、解除勞動教養及退兵、退學(經市局審批入戶的除外)不在戶口註銷地恢復戶口的,須持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註銷戶口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