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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雲港居民戶口註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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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註銷

連雲港居民戶口註銷材料

注:公民自然死亡的,應當在1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或者社區、村(居)委會持死亡證明、死亡公民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向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戶口。

死亡證明包括以下四種情形:

(一)死於醫療單位的,醫療單位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

(二)正常死亡的,但無法取得醫療單位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社區、村(居)委會或者基層衛生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

(三)非正常死亡或者醫療單位不能確定是否屬於正常死亡,由公安、司法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

(四)已經火化的,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注:1. 公民死亡3個月後,申報義務人未按規定申報戶口註銷登記的,派出所調查覈實後,應當書面告知申報義務人、利害關係人或者村(居)委會主動到派出所辦理戶口註銷手續;告知5日後仍未辦理的,派出所可以憑村(居)委會出具的證明材料,直接註銷死亡公民戶口,並將註銷情況告知申報義務人。

2.公民被人民法院判處了死刑執行或者宣告死亡的,由申報義務人持人民法院死刑判決書或者死亡宣告判決書、被執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向被執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戶口。

3.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由申報義務人持人民法院失蹤宣告判決書、被宣告失蹤公民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向被宣告失蹤公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失蹤登記,註銷戶口。

2.入伍註銷

被批准服現役的應徵公民在入伍前,應當由本人或者親屬持應徵公民入伍通知書,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遷出註銷。

被批准服現役的應徵公民未按規定註銷戶口的,派出所依據人民武裝部門提供的應徵公民入伍人員名單,經告知應徵公民入伍人員直系親屬後,可以直接註銷其戶口。

派出所發現服現役公民未註銷戶口的,經調查覈實後並告知應徵公民入伍人員直系親屬後,可以直接註銷其戶口。

3.出國(境)定居註銷

1.經批准前往香港、澳門定居的,由本人持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批准通知書註銷戶口。

2.透過因私渠道在香港就業、就學居住滿7年,並獲得香港永久性居留權的,憑市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出境定居註銷戶口通知書註銷戶口。

3.已在境外定居但未按規定申報註銷戶口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確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應當註銷其戶口,並將註銷情況進行告知。

4.前往臺灣定居的,由本人持市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批准赴臺定居註銷戶口通知書註銷戶口。

5.已加入外國國籍或者出國定居的,應當由本人或戶主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護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證件,憑市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註銷戶口通知書,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註銷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