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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集體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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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一篇題名爲《總集體合同範本》,本站網絡搜尋整理編輯,供大家參考。

總集體合同範本

甲方:_________(已登記註冊的協會,會址:_________)與乙方: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簽訂如下總集體合同:
第一條 適用範圍
  本集體合同:
    1.空間範圍上:適用於_________州。
    2.物的範圍上:適用於所有零售企業,包括總部不在_________州的公司的分支機構。
    3.人的範圍上:適用所有僱員包括受培訓人。
第二條 僱傭和試用期
    1.僱傭應予以書面證明。僱傭證明中應說明僱員薪金或工資級別、報酬額和組成成分,以及雙方協商的解僱期限。
    2.僱用的試用期不能超過3個月。試用期爲3個月時,解僱期限至少爲3個月並至當月底。勞動關係如在約定的試用期後沒有終止,則它轉變爲無固定期限的勞動關係。工商業僱員試用期間勞動關係的解僱期限爲3周。
    3.如僱主在僱傭前明確要求僱員面試,則應補償其必要的旅費和滯留費。
    4.在僱傭僱員後,與求職書附在一起的有關證明原件應予以退還給僱員本人。
第三條 短工
    1.僱員在其勞動合同約定的周工作時間短於集體合同規定的周勞動時間的情況下稱爲短工僱員。
    2.簽訂短工勞動合同的短工僱員不能被排除在集體合同的給付規定之外。如沒有較爲優惠的協議,他們有權領取按其平均周工作時間與集體合同規定的周工作時間的比例計算得出的各項給付。
    3.短工僱員的工作時間的開始、結束及有關情況,在設有企業委員會的企業應透過企業協議;在沒有企業委員會的企業,透過僱員與僱主個人協議作出規定。
    4.每週工作時間應至少爲20小時,每日至少4小時。如已與企業協商實行每週5天工作制,則將此每週工作時間分攤在每週內最多5天之中。如勞動組織方面具有重要原因或僱員願意時,可以偏離上款規定而作出協議。《企業組織法》第87條不受此影響。
    5.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可以根據38.5小時降爲37.5小時的比例關係,相應縮短短工僱員以前同僱主協商的固定周工作時間。短工僱員同意縮短周工作時間或同意對勞動合同作適當修改時,方可根據38.5與37.5的比例縮減周工作時間。不能違反僱員之初衷降低其周工作時間,而致使其不享有法定失業保險義務。
    6.在配備非短工的崗位人員時,如不損害企業利益,僱主應首先考慮安排企業內願意接受非短工工作且有能力的短工僱員。
第四條 臨時工
    1.臨時工是指在僱傭時申明只是暫時性僱傭且其勞動關係最長3個月後應予以終止的僱員。如3個月後勞動關係仍未終止,則它轉變爲無固定期限的勞動關係。在計算3個月的時間時,不考慮僱傭暫時中止的情況,但中止時間加起來總共不應超過1個月。
      如在6個月之內僱傭臨時工達4個月以上,則其勞動關係轉變爲無固定期限的勞動關係。
    2.在僱傭臨時工的第一個月內任何一日均可提出解僱要求。
如僱傭臨時工持續1個月,沒有間斷,且事先沒有商定僱傭期限,則應在解除僱傭關係前一星期通知該臨時工。
第五條 受培訓人(學徒)
    1.有關培訓關係適用職業教育法的有關條款。
    2.支付培訓津貼時應至少以集體合同規定的數額爲基礎。
    3.根據培訓結業考試不及格者及無資格參加考試者之申請,可以將培訓關係延長至下一次復考,但最多延長1年。以上也同樣適用於出於非自身原因沒有參加結業考試的學徒。
第六條 職業學校時間
  爲履行法定的職業學校的教育義務,應保證受培訓人上職業學校所必需的時間。職業學校聽課時間應算爲工作時間。
第七條 勞動時間及休息
    1.不包括休息時間的常規周工作時間爲38.5小時,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爲37.5小時。有關法律規定同樣適用。
    2.下列情況下可以透過企業協議,如企業無企業委員會,則透過勞動合同作出與第1款相偏離的規定:
      a.已事先協商好連續休息時間制(如流動休息制度或固定週休息日)。這種情況下38.5小時周工作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後37.5小時周工作時間在一個日曆年中應以平均數達到。
      b.在採用不進行年工作時間調整的勞動時間制度的情況下,由於周工作時間降到38.5小時,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降到37.5小時後產生的休息時間已合併在一起,並以每6個星期或一個季度爲間隔段事先予以調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將勞動時間縮減到38.5小時,根據a和b所採取的調整須導致至少爲1.5小時的連續休息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將勞動時間縮減爲37.5小時,調整措施須再次導致至少1小時的連續休息時間。二次調整總共應導致不少於2.5小時的連續休息時間。
    3.工作時有一半以上時間是等待工作的僱員,如汽車司機、門衛、勤雜工,如本人沒有特殊原因不宜延長工作時間,則在企業委員會同意下,可將每週工作時間延長到46小時,但每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9.5小時。
    4.縮減周勞動時間時不得延長或新增加工作中途的休息時間。
    5.法定節日視爲已完成工作的工作時間。
    6.企業領導在企業委員會的參與決定下確定每天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15分鐘以上的休息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間。
    7.收尾性操作、結帳及其它必要的結尾工作可以滯留必要的人員予以完成。這種情況下如延長勞動時間只在有特殊理由時才能被允許,並將之計入加班時間。
    8.在基本《企業組織法》第87條所進行的協商範圍內,應考慮晚上僱員工作產生的福利要求及特殊困難。如不能協商一致,則由企業內調解處作出決定。對於僱員提出不願意從事18:30以後的工作理由,僱主及企業委員會應認真審查、考慮。如僱員由於個人緊急原因不能在星期四晚上18:30後上班,則應予以准假。
    9.僱員不能在連續兩個星期四的晚上上18:30以後的班。有適當理由時一年可以增加一次星期四18:30以後的班。其中要扣除4個星期四。這不包括第7款所列的工作。僱員同意時可以在單個情況下作出偏離於第1、2句的規定,並應通知企業委員會。
    10.星期四上班在18:30仍需工作的僱員,當日的工作時間不應超過8個半小時,除非在其他工作日(星期六除外),企業通常工作時間也同樣超過8個半小時。
    11.星期四晚上18:30以後仍然工作的僱員獲55%的補貼。這種晚班開業補貼可以在同一星期以休息時間補償。根據可能和僱員的要求,結合企業慣常的休息時間制度應給予這種休息時間(參見2款)。這點上可以與確定的企業工作時間規定有所偏離。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也可採用另外一種補償方式。
第八條 加班時間
    1.加班時間是指第七條第1、2款規定以外的所支付的勞動時間。
    2.加班應儘量予以避免,只有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才允許加班。如加班非個別特殊情況,則須由企業領導在企業委員會的參與決定下確定是否有必要加班。
    3.加班小時應以月收入的1/167,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1/163,以及25%的補貼(這種補貼從當週工作時間的第41小時後纔開始計算,_________年_________月以後則爲37.5小時)。也可以根據僱員的要求連同補貼以休息時間進行補償。
    4.其工作時間依第七條第3款調整的僱員,在周工作時間的第47小時後方可領取加班補貼。
第九條 夜班、星期日及節日班
    1.如企業經營活動需要,法律允許,可以由企業領導在企業委員會的參與決定下安排夜班、星期日班及節日班。此類加班報酬每小時應爲月報酬的1/167,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後爲月報酬的1/163以及有關補貼。也可根據僱員的要求連同補貼以休息時間補償。如對同一工作時間有多種補貼供選擇,則應支付最高的一項補貼。
      夜班    自20點至6點   50%
星期日班  自0點至24點   50%
節日班   自0點至24點   100%
      如節日覆蓋某一工作日,則另外支付其法定報酬。
    2.以上規定不適用於一般看守工作。
    3.根據《商店打烊法》第14條,星期日開業工作的僱員除了領取第1款規定的報酬外,也應根據《商店打烊法》第17條第3款給予其休息時間。在雙方均同意的情況下,可偏離本條款規定。對於每一個這樣的星期日,可給予僱員此星期日後下一個星期內除星期六以外的其他一整個工作日的休息時間。
第十條 工資級別、報酬計算、報酬支付
    1.有關薪金、工資級別以及報酬數額由特別的集體合同予以規定。
    2.根據僱員實際從事的工種將其列入相應工資級別。如一僱員長期同時從事多種工資級別不同的工種,則依據工作時間上居多的工種確定工資級別;如不能確定工作時間居多的工種,則將其工資列爲較高的工資級別。
    3.如某一僱員替代別人從事4個星期以上,且工資級別較高的工作,則應支付其替代期間的協調報酬,數額爲兩工資級別之差。
    4.曾受過商業的或與其工作相適應的職業培訓的職員計算職業工齡時,不受其以前從事工種所在的經濟部分的限制。
2年的職業培訓結業考試透過後,方能提出第一職業年中的薪金要求;3年的職業培訓結業考試透過後,方能提出第二職業年中的薪金要求。
    5.在培訓合同約定期限屆滿至結業考試透過期間支付薪金級別ⅰ或工資級別ⅱ的報酬。
    6.沒有透過職業培訓結業考試的職員的薪金,依據有關薪金集體合同而定。
    7.計算職業工齡時,勞動關係中斷時間在3個月以內的,不予以考慮。如能證明因轉業培訓而中斷了工作,則這一期間也應計算在職業工齡之內。
    8.職業培訓結束後服兵役或替代民事役的時間也應計入職業工齡。如女職員因分娩中斷其工作則同樣適用以上規定,但最長不得超過15個月。
    9.根據集體合同產生應予提高報酬的情況時,在產生該情況的當月第一日開始提高報酬。
    10.僱員收入改變時,須交付僱員一份有關薪金或工資級別、收入構成及應扣除的各類款項的書面證明。
    11.計算每小時勞動報酬時以月報酬的1/167,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以1/163爲基礎。
    12.年滿55週歲且在企業連續工齡爲20年以上的僱員,由於年齡或健康原因引起工作能力降低,透過更正性解僱(注:僱主與僱員約定先解除,然後以一待遇較差的前提重新僱傭)被列入集體合同規定的較低的工資級別時,可在24個月內領取相當於原來工種和現在工種的薪金或工資級別差的協調數額作爲報酬保險金。
      集體合同規定以外的補貼不屬此協調報酬額。如僱員能申請法定養老保險規定的年老金或預支年老金,或因爲喪失就業或職業能力可申請養老金,或能對造成損害(指就業或職業能力的喪失)的第三者提出要求,且此申請、要求已被滿足,上述規定則不適用。如僱員因爲就業能力的降低從其它地方可以領取補償,則他有義務向僱主報告這一補償及其變動情況。這些補償應計入協調報酬額之中,在此種情況下僱員應首先申請其他地方的補償。
    13.如僱員領取不同形式的報酬(固定工資、回扣、計件或類似獎金除外),則每月固定工資應至少與集體合同規定的月薪金或工資相適應。回扣不能列入月固定工資。其細則由企業協議,在無企業委員會的企業由單個勞動合同予以規定。
第十一條 企業工齡
    1.所有在同一企業從事職業和工作的年份均計爲企業工齡,但工作中斷2年以前的就業時間不算在內。由於僱員的原因導致無解僱期限的解僱不適用以上規定。
    2.因爲服兵役或替代民事役、監禁、拘留而中斷工作,則此期間也算爲企業工齡。女僱員因分娩而須中斷工作同樣適用以上規定,但最長爲15個月。
第十二條 第二職業
  僱員從事其他的持續性工作須徵得僱主的同意,如從事這一第二職業不影響原僱主簽訂的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支付,原僱主應予以同意。
第十三條 休假
    1.休假在日曆年中完成。
    2.休假之目的在於維持和補充僱員的勞動力。休假期間僱員不得從事與休假目的相違背的工作,否則將失去休假的權利。如因勞動關係結束不再享有休息時間,則可以對休假進行補償。
    3.18週歲以下僱員休假期的長短依法律規定而定。
    4.另外,休假天數如下:
      年滿18週歲者   30個工作日(有可能還是節假日)
年滿22週歲者   32個工作日
年滿26週歲者   34個工作日
年滿30週歲者   36個工作日
      1990年1月1日起:
年滿18週歲者   31個工作日或26個勞動日
年滿20週歲者   32個工作日或27個勞動日
年滿25週歲者   34個工作日或29個勞動日
年滿30週歲者   36個工作日或30個勞動日
臨時工的休假依據法律規定而定。
    5.決定休假長短的.是日曆年開始時僱員的年齡。
    6.勞動關係開始或結束的享有休假的日曆年中,每滿一月工作時間,僱員享有其年休假天數1/12的休假。
如計算時休假天數不爲整數,則分數部分算爲一整天。
    7.如在一日曆年中僱員已享受另一僱主給予的休假,則新僱主當年沒有給予該僱員休假的義務。
    8.休假應儘量在4月1日至10月31日間以連續時間給出。
    9.企業委員會參與制定休假計劃。如不與企業利益發生衝突,則在時間確定上應儘量考慮僱員的要求。
    10.由於企業或僱員個人特殊的原因不能享受當年休假,或根據第6款僱員所應享受的休假天數較少,應與下一年的休假一起享受,即可以將當年的休假天數轉加到第二年的休假中去。
    11.休假期間生病時,如能提供充分證明(如醫生出具的病假單),則此是不算爲休假時間。
    12.如休假期間適逢發薪之日,則此報酬及有關報酬部分可根據僱員要求在休假前發放。
休假期間發放的應發票項視同僱員沒有休假。如僱員的收入通常全部或部分由變動的獎金或回扣構成,則休假期間應發放休假前12個月內每月平均的獎金或回扣數額。
      在享有休假的日曆年開始前可透過企業協議,如沒有企業委員會,透過單個勞動合同確定不超過3個月的較短的計量時間段。獎賞金、慶典金、年利潤分紅及其它特殊補助不算爲勞動報酬。
    13.如僱員自己出於重要原因導致無解僱期限的解僱或違反合同解除勞動關係,則他只享有法律規定的年休假或部分年休假。
第十四條 父母假
  僱員人數超過100名以上的企業,在法定子女教育假期之後,根據以下條款批准父母假:
    1.子女出生之前在企業工齡已達4年的僱員,有權申請父母假。
    2.教育假和父母假加起來最長不得超過4年。
    3.申請父母假須在法定子女教育假結束之前3個月提出。申請中應說明父母假長短,並保證第8款的有關規定。
    4.父母假期間勞動關係中止。這一期間不存在根據勞動合同產生的僱主和僱員的權利義務關係。父母假期間計算職業工齡,但不能算爲企業工齡。集體合同或企業的有關支付規定對享受父母假的僱員無效。
    5.如父母雙方均在同一企業工作,則只能有一方享受父母假。
    6.父母假期間僱員不得在其它企業工作。但這一期間應優先考慮該僱員在本企業做臨時工的可能性。
    7.父母假期間僱員可以參加企業舉辦的進修、繼續培訓班。
    8.僱員應在6個月的期限內,預先告知僱主在父母假結束後,是否重新恢復與之的勞動關係。如僱員欲提前結束其父母假,則適用以上同樣的有關期限規定。
    9.父母假結束以後,僱員應儘量申請企業內與休假前具有同等地位的工作。
    10.如僱員違反第6款第1句,則僱主可不再履行其與僱員協議產生的義務。
第十五條 特殊事假
    1.與如下情況有直接聯繫時,僱員可申請事假,此事假不計入年休假。
      a.同居配偶死亡或自己結婚              3個勞動日
      b.妻子生產、子女、父母或岳父母死亡         2個勞動日
      c.自己慶祝銀婚                   1個勞動日
      d.自己的子女受聖餐或堅信禮(新教)         1個勞動日
      e.子女、兄弟、姐妹結婚或不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員死亡  1個勞動日
      f.家居的搬遷                    2個勞動日
      g.建立自己的家庭                  1個勞動日
    2.如一個日曆年中以上特殊事假加起來不超過6個勞動日,則第1款a到g項所列的事假期間報酬照付。超過6天以上的特殊事假可算入休假中。
    3.在簽訂合同的工會的聯邦、州、地區理事會或集體合同談判委員會任職的僱員,應在工資照付的前提下,由僱主保證其參與會議的自由。
第十六條 其他事假
    1.因生病或其他事情不能上班的僱員應立即通知僱主並說明理由。因生病不能上班者應在3日內予以證明;同時也須說明不能上班的預計時間。如僱員在這以後另外3天內仍未證明其未上班之原因,則此延誤期限之舉原則上可構成無解僱期限解除勞動關係的重要理由。
僱主對其費用可以要求僱員出示官方醫生證明。
    2.無工作能力不能上班者照發6個星期的報酬,但不得超過勞動關係結束期限。如果一官方醫生同意治療,法定養老保險機構准許治療,某一疾病保險機構或康復機構提供治療,或由照顧局提供重殘者的治療時,同樣適用第1句規定。
    3.企業工齡滿8年的僱員可以領取3個月的疾病金(指六週後疾病保險機構付給病人的代工資)與淨工資的差額,滿15年以上者可以領取6個月。
第十七條 死亡情況下的報酬支付
  如僱員死亡留下需贍養的配偶或還有23歲以下未完成職業培訓而仍需撫養的子女,則在死亡當月,且還根據非中斷的企業工齡發放若干月的報酬。
    連續企業工齡滿1年   1個月
連續企業工齡滿3年   2個月
連續企業工齡滿5年   3個月
連續企業工齡滿10年   4個月
連續企業工齡滿20年   5個月
第十八條 失效條款
    1.所有基本集體合同和勞動關係產生的權利要求最遲須在其到期後6個月內提出。
本失效條款不適用於基本應受到懲罰或不允許的行爲而產生的權利要求,此類權利要求適用於有關法律規定。
    2.上款所述6個月期限爲最後期限。如僱主未考慮到第2條第1款的情況,則上句不適用。
第十九條 解僱
    1.任何解僱須有書面形式。
    2.如無其他規定,職員的解僱期限爲6周並至季度末。如已協商一個較短或較長的解僱期限,則其長短對雙方應相同且解僱期限至少爲1個月並至月底。
工商業僱員的解僱期限如無其他規定則爲2周並至月底。僱員企業工齡滿5年,解僱期限爲1個月至月底,滿10年爲2個月至月底,滿20年爲3個月至季度底。
    3.解僱期限期間或在有固定期限的勞動關係結束前,應根據僱員要求給予其適當尋找工作的時間。這種情況下不能扣除報酬。
    4.勞動關係結束時,僱員可申請取得一份工作證明。該份證明應說明僱員從事工作的性質和期限,並可根據僱員要求說明其工作表現和成績。
    5.僱員可申請要求一與第4款所述事項相適應的中途工作證明。
第二十條 解除性合同
  解除性合同應以書面形式擬定。任何一方可最遲在下一個工作日結束前以書面形式撤銷。
第二十一條 最後條款
    1.此集體合同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
    2.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的_________州零售業僱員之總集體合同同時失效。
    3.此集體合同可以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遵守3個月的解僱期限的條件下首次解除。如到此時仍未解除,則以後的解僱期限爲3個月並至季度底。解除合同時應以書面形式提出。
    4.現有的對僱員有利的、超出本集體合同範圍之外的協議不受本集體合同的影響。
    5.每名僱員應獲得一份本集體合同或以其他有效方式(如張貼)使其瞭解本集體合同。
    6.本集體合同在解除後至新的合同簽訂前仍然有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