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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道經營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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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城市管道經營合同範本

1.1 爲了規範_________城市、地區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活動,加強市場監管,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據建設部《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和_________(地方法規名稱),由協議雙方按照法定程序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國_________省(自治區)_________市簽署本協議。

1.2 協議雙方分別爲:經中國_________省(自治區)_________市(縣)政府授權(注:該授權可以透過以下二種形式,1、該政府發佈規範性檔案;2、該政府就本協議事項簽發授權書),中國_________省(自治區)市(縣)政府_________局(委)(下稱甲方)和_________公司(下稱乙方)。

1.3 特許經營原則

甲乙雙方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公開、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優先;

(2)遵守中國的法律;

(3)符合城市規劃及燃氣專業規劃;

(4)使用戶獲得優質服務、公平和價格合理的燃氣供應;

(5)有利於保障管道燃氣安全穩定供應,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

(6)有利於高效利用清潔能源,促進燃氣事業的持續發展。

第二章 定義與解釋

2.1 中國:指中華共和國,僅爲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

2.2 法律:指所有適用的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司法解釋及其它有法律約束力的規範性檔案。

2.3 燃氣:是指供給民用生活、商業經營和工業生產等使用者使用的液化石油氣、天然氣、人工煤氣及其他氣體燃料。

2.4 管道燃氣:以管道輸送方式向使用者提供燃氣。

2.5 管道燃氣業務:提供管道燃氣及相關服務的經營業務。

2.6 燃氣管網設施:指用於輸送燃氣的幹線、支線、庭院等管道及管道連接的調壓站(箱)和爲其配套的設備、設施。

2.7 市政管道燃氣設施:市政規劃紅線外所有燃氣管道設施。

2.8 庭院管道燃氣設施:市政規劃紅線內所有燃氣管道設施。

2.9 影響用戶用氣工程:是指如果出現下列情況,則視爲影響用戶用氣的工程:

(1)造成戶以上用戶供氣中斷或供氣壓力顯著降低,影響用戶使用_________小時以上;

(2)阻礙主幹、次幹道路車輛和行人通行小時以上;

(3)影響其他公共設施使用。

2.10 燃氣緊急事件:涉及管道燃氣需要緊急採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燃氣爆炸、着火和泄漏等。

2.11 特許經營權:是指本協議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許經營期限內獨家在特許經營區域範圍內運營、維護市政管道燃氣設施、以管道輸送形式向用戶供應燃氣,提供相關管道燃氣設施的搶修搶險業務等並收取費用的權利。

2.12 不可抗力:是指在簽訂本協議時不能合理預見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滿足上述條件爲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於:

(1)雷電、地震、火山爆發、滑坡、水災、暴雨、海嘯、颱風、龍捲風或旱災;

(2)流行病、瘟疫;

(3)戰爭行爲、入侵、武裝衝突或外敵行爲、封鎖或軍事力量的使用,動亂或恐怖行爲;

(4)全國性、地區性、城市性或行業性罷工;

(5)由於不能歸因於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燃氣質量惡化或供應不足。

2.13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第三章 特許經營權授予和取消

3.1 特許經營權授予

(1)甲方與乙方簽署本特許經營協議;

(2)本協議簽署_________日內,甲方向乙方發放特許經營授權書,並向社會公佈。

3.2 特許經營履約擔保

簽訂協議後日內,乙方應向甲方提供雙方能接受的信譽良好的金融機構出具的履約保函。以保證乙方履行本協議項下有關建設項目實施以及第9.4條規定的義務。

履約保函金額_________。(履約保函金可根據特許經營範圍內用戶數、用氣量和用氣性質等當地具體情況由協議雙方商定。)

3.3 特許經營權期限

本協議之特許經營權有效期限爲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4 特許經營權地域範圍

本協議之特許經營權行使地域範圍爲現行行政管轄區域內,東起_________西至_________止;北起_________南至_________止。乙方不得擅自擴展特許經營權地域範圍。

3.5 特許經營業務範圍

本協議規定之特許經營權的業務範圍:_________。(包括以管道輸送形式向用戶供應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及其他氣體燃料,並提供相關管道燃氣設施的維護、執行、搶修搶險業務等)

3.6 特許經營權轉讓、出租和質押

在特許經營期間,除非甲乙雙方另有約定,乙方不得將本特許經營權及相關權益轉讓、出租和質押給任何第三方。

3.7 特許經營權的取消

乙方在特許經營期間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甲方應當依法終止特許經營協議,取消其特許經營權,並實施臨時接管:

(1)擅自轉讓、出租特許經營權的;

(2)擅自將所經營的財產進行處置或者抵押的;

(3)因管理不善,發生特別重大質量、生產安全事故的;

(4)擅自停業、歇業,嚴重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法律禁止的其他行爲。

第四章 特許經營協議的終止

4.1 期限屆滿終止

特許經營期限屆滿時,特許經營協議自動終止。

4.2 提前終止

(1)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認爲有必要時,經甲乙雙方協商可以提前終止本協議,並簽訂提前終止協議。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時,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終止本協議;

(2)因特許經營權被取消,雙方終止執行本協議。

4.3 特許經營協議終止日

(1)特許經營期限屆滿日;

(2)提前終止協議生效日;

(3)特許經營權被取消日。

4.4 特許經營終止協議

(1)本協議因特許經營期限屆滿而終止,應在終止日180日前完成談判,並簽署終止協議;

(2)本協議因特許經營權被取消而終止的,甲乙雙方應在終止日前簽署終止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