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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衣店加盟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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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連鎖洗衣店

洗衣店加盟合同範本

乙方:加盟者”或“加盟店”

經乙方對甲方的充分了解和考察,乙方願意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並申請加盟,甲方亦同意其加盟。甲乙雙方就有關加盟事項經有好協商,締結如下合同,望雙方共同恪守:

第一條 組織

1、甲方(以下稱“總部”)主導本業務,並享有該業務的相關權利。

2、總部適應需要,可在每個加盟者的地區集團設“地區總部”或直轄的“分部”(與前款一樣,統稱“總部”)。

3、總部在沒有設地區總部或直轄分部的地區,可將總部事業的一部分委託給第三者,並稱作委託業務的“支部”(以下稱“支部”)。

第二條加盟

1、加盟金。每個店鋪爲元,在締結加盟合同時向總部支付。並自雙方在相互確認書上簽字時起,此加盟金即充作委託保管的加盟申請保證金。此加盟金不返還。

2、加盟者是位於(商店住所)的商店“C公司店”的經營者,本商店作爲C公司連鎖的加盟店,具備以下條件,並決心遵守本合同,誠實地從事經營。

(1)依照總部的標準化計劃,保持商店的結構;(2)維持不接受第三者制約的經營體制;(3)加盟者是由自身或適合法律規定資格的代理者專門從事經營,或者要使從業者具有統一的連鎖意識;(4)在積極地協助連鎖活動的同時,努力提高改善經營;(5)要認識作爲C公司連鎖商店的社會使命,忠實地爲顧客服務,作一個永遠提供便宜商品的商店。

第三條加盟特權

加盟者要具備以下基本的特權:

(1)依靠使用“C公司”徽記進行營業,能享受“C公司”的知名度和信用;(2)進貨“C公司”商標的商品,才能使用“C公司”的商標進行經營活動;(3)在商店的新設或裝修方面,按照總部(支部)規定的標準化計劃,爭取商店的現代化;(4)加盟店的商品計劃,按照總部(支部)制定的標準化計劃,可以接受適合商店店址條件的商品供應計劃的綜合性援助;(5)被選定的商品,能以較穩定的價格進貨,因此可以獲取進貨的合理化、精簡化,另外,還可得到適時的特

價商品;(6)可以參加總部(支部)策劃並進行的特賣促銷、廣告宣傳、集會活動以及其他共同活動;(7)有關加盟店的全面經營,可利用總部(支部)的各專門職能,接受正確的指導援助;(8)經理業務,依靠對總部(支部)的委託,可以得到正確的經營診斷建議;(9)加盟者及從業人員可以接受教育培訓;(10)可以適時地得到商店經營所必需的資訊。

第四條登記商標的使用

1、總部承認加盟者使用“C公司”的徽記,以及爲銷售商品和作爲促銷、廣告手段使用“C公司”徽記及商標;2、有關“C公司”徽記及商標的使用有如下規定:(1)在加盟店的店頭及其他地方使用徽記,公限於由總部提供或指定的徽記。其使用方法,要按照總部(支部)的指定進行。

(2)帶有商標商品及徽記的物品類,均由總部進貨。若在加盟店製作、使用或揭示時,事先必須徵得總部的承認。

(3)欲做有關“C公司”的對外廣告時,要使用由總部提供,或承認的資料,並按總部的指定進行。

3、登記的商標,公限本合同以內使用,不得在合同以外使用。

第五條進貨商品

1、加盟店按照總部(支部)規定的標準化計劃,確定商品結構。加盟店經營的商品,原則上由總部(支部)進貨。

2、加盟店在經營前款以外的商品時,要徵得總部(支部)的承認。

3、依據本條款進貨的商品所有權在總部(支部),當加盟店結算完貨款(即有關票據、支票結算完了)時,轉爲加盟店所有。但是,在加盟店貨款未結算完之前,也可以賣給其他人。在這種情況,必須在規定的日期將每天賣掉的商品內容(依據C公司連鎖運營規章第二十七條第1款的營業日報)向總部(支部)報告。

第六條銷售數據的處理、管理手續費、經理業務手續費有關C公司連鎖運營的規章第二十七條營業日報提出的義務及該規章中的.第二十八條經理業務的委託,由加盟者負擔手續費。其規定如下:(1)銷售數據的處理、管理手續費:月額爲15000元;延遲呈報營業日報的違約金

:每天爲1000元。

(2)經理業務手續費(包括銷售數據的處理、管理手續費):個人經營的情況,月額爲20000元,結算處理費每件爲30000元;法人經營的情況,月額爲20000元,結算處理費每件爲40000元。

第七條情報管理

加盟店爲了連鎖的利益,在將總部(支部)分析加工的單品及不同部門銷售數據靈活用於其他方面時,必須事先得到承諾。

第八條技術指導費

作爲對總部(支部)的技術指導費,加盟者依照以下計算方式,向總部(支部)交付每一商店每月總銷售額的一定比率:銷售額比率2000元以下部分交 1.50%;2000元以上3000元以內部分交 1.00%;3000元以上4000元以內部分交 0.75%;4000元以上5000元以內部分交 0.50%;5000元以上部分交 0%。

第九條商品手續費

有關總部(支部)進貨的特定商品,加盟者必須支付《合同締約書》中規定費用比率的手續費。

第十條共同宣傳費

對總部(支部)開展的共同宣傳費用,加盟者必須負擔每月總銷售額的0.2%。

第十一條聯機系統機器的設定及其費用負擔作爲加盟店與總部(支部)之間的訂發貨及其他資訊傳遞手段,在設定由總部指定的連接計算機終轉機的同時,加盟者必須負擔《連續性交易合同書》中規定的使用費。

第十二條特別配送費

總部(支部)在原則上,是將其所在地區作爲單位,對所有加盟店以同等的條件進貨商品。但是,當對因距離遠、金額少(或數量少)等進貨增大了總部(支部)的負擔時,加盟店必須以額外用途爲由,負擔特別配送費。

第十三條負擔特別費用

總部(支部)爲了加盟店而開展共同活動,或進行指導援助時,加盟店要負擔以下費用或手續費。其負擔金額是按以下基準由總部決定:(1)特賣促銷、廣告宣傳、集會活動、教育培訓以及其他共同活動的實際費用,或分擔金額;(2)在土地建築物的買賣或租賃時,對有關物件的調查選定、交涉、合同等的手續

費爲:交易額的2%,或租賃費的1個月份額;(3)有關商店的新設或裝修的手續費:①商店選址的市場調查費,每調查一個選址費用爲20元;②商店的設計以及制訂商店計劃書的手續費,每計劃一項費用爲20元;③有關建築物的設計工程以及內外裝修施工的交涉指導手續費爲:施工額的2%;④設備器材交涉指導手續費爲:搬運、設定安裝、施工額的3%;⑤開業準備以及在開店實施期間的商店作業費用爲:銷售場地面積每坪(譯者注:摺合3.3平方米)10000元,但最低總金額應足30元。

⑥交涉委託業者時的交涉費爲:保證金的3%或租賃費的1個月金額。要收取兩者中的最高者;⑦金融交涉或有關籌措資金的援助費用爲:實際費用或定額;⑧其他進行特別指導援助的費用爲:實際費用或定額。

第十四條債務保證

加盟者對於與總部(支部)交易中所發生的債務,必須保證公司連鎖運營規章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債務。

第十五條合同結束後的債務處理

當本合同結束時,加盟者對一切債務已失去期限權益,必須立即清算之。

當加盟者對債務失去了期限的權益時,總部(支部)可將其預約委託金等用來充償,或可立即實行擔保權。

實行擔保權,除拍賣手續外,總部(支部)在任意處理的基礎上,可將扣除諸費用後的剩餘額充償債權。

第十六條保密義務

加盟者不得隨意將有關C公司連鎖的計劃及運營活動等內容向第三者泄漏。尤其對以下事項要作爲重要的機密加以保守,若有違反,並給總部(支部)以及有關者造成損害時,必須根據其要求予以賠償。

(1)有關交易商品及物品類的品種、價格、條件以及進貨對象的事項;(2)有關加盟店經營的計劃以及實際業績和進貨、銷售、盈虧、資金等的具體計算及內容;(3)其他由總部(支部)指定的事項。

第十七條禁止事項

加盟者不得有以下行爲。若認爲有必要時,必須以書面形式,徵得總部(支部)的承認。

(1)向其他業者轉讓或提供經營的商品及物品類;(2)向

他人轉讓或轉用配發的物品、檔案以及情報等,或複製複印;(3)不管以本人名義還是以他人名義,加入實質性的同業種的其他連鎖,或有連鎖關係;(4)向他人轉讓或擔保抵押只有締結本合同才享有權利及加盟店的營業權、租借權和與營業有關係的動產、不動產或債權等;(5)其他由總部(支部)等禁止的事項。

第十八條更改勸告

當加盟者沒有充分實行本合同的條文及總部(支部)的指示,或缺少誠意時,或者因加盟者自身經營管理不妥,或被認爲不熱心時,總部(支部0要以書面形式勸告更改。加盟者對此勸告必須予以確實的答覆並加以實行。

第十九條不可抵抗的免責

在由於天災,災害及沒有任何爭議的原因給商品進貨及其他總部(支部)活動造成障礙時,加盟者應承認是不可抵抗的,不得提出異議。

第二十條加盟者的解除權

加盟者根據自己的意願,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在此情況下,應在6個月前以書面形式向總部(支部)提出預告。但在接近規定的事業年度中旬已向總部(支部0交付了6個月的技術指導費時,可將預告期縮短爲30日前。

第二十一條總部的解除權

1、當加盟者適合以下各項之一時,總部(支部)有權解除本合同:(1)缺少本合同第二條規定的加盟條件時,或者對本合同、運營規章因故意或過失而出現重大違反時;(2)不堅持向總部(支部)集中進貨的原則,在規定外進貨,或者不遵照總部(支部)的指導與其他業者進行連續性的交易時;(3)不遵照總部(支部)的更改勸告,或不予以確實的答覆時;(4)滯付商品貨款、技術指導費、手續費、負擔金以及其他債務返還,或不遵守支付期限及規定的支付方法時;(5)當總部(支部)判斷商店的全部或部分不能使用,或財務狀況明顯惡化,或營業陷入不景氣等不能繼續進行正常的經營時;(6)接受破產禁治產的通告、準禁治產的申述或抵押、臨時抵押,或者與犯罪有關係等,總部9支部判斷其作爲連鎖店不合格時;(7)加盟店廢止營業時;(8)有損害

作爲連鎖信用的言行,或者妨礙了連鎖活動及欲妨礙時;(9)因法人的組織、代表者、幹部、股東、社員等的變更或合併,使法人實體發生變更,總部(支部)認爲其內容不合適時,或者因繼承給財產狀況帶來變化,總部(支部)認爲不合適時;或者繼承人不是親自經營在沒有得到總部(支部)的承諾將經營委託給第三者的情況時;(10)延遲呈報營業日報、或總部(支部)指定的財務資料等,使總部(支部)不能掌握經營狀況時。

2、當加盟者適合前款第(4)項或第(9)項時,總部不須任何予告就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條終結合同的處理

1、解除本合同時,加盟者必須履行以下事項:(1)立即停止使用“C公司”的徽記以及因合同所行使的權利;(2)立即撤掉或取消總部指定的商店的內外裝修、招牌標誌、廣告特等,還要將總部提供或許可的徽記、標誌、廣告特等上交總部(支部),所需費用由加盟者負擔。另外,不得索要其購買設備時所需的費用等;(3)立即返還訂貨簿、商品目錄、價格表,以及其他由總部(支部)配備的檔案及一切物品類等;(4)返還接受總部(支部)指定的商標商品等,其交換價格由總部(支部)審定;(5)立即清算對總部(支部)及其他關係者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