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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進口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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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進口指從中國境外向中國境內透過貿易、投資或者經濟技術合作的方式轉移技術的行爲。

技術進口合同範本

技術進口合同範本

本合同(以下簡稱“合同”)於 年 月 日在[具體地點]由以下雙方透過友好協商簽訂: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買方”) ,一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組建並存在的[實體形式],其註冊地址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體地址),主要營業地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體地址),作爲一方,與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賣方”),一家依據_________ _(國家)法律組建並存在的[實體形式],其註冊名稱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註冊地官方語言表述),註冊地址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體地址),主要營業地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體地址),作爲另一方。

鑑於:

賣方長期從事_______________的設計、製造、裝配、檢驗和銷售,具有________的設計、工程、製造、裝配、安裝、測試、投料試生產、執行、維修等方面的豐富經驗;

賣方在合同產品的設計、製造、裝配、和檢驗等方面擁有或有權授予成熟、有價值的專有技術和/或專利(中國專利號:_______________);

買方希望購買本合同項下全部的設備和服務,包括合同設備、工程及設計、技術資料、技術服務及技術培訓,併爲 取得利用專利和/或專有技術製造、使用和銷售合同產品的權利;

賣方同意授予買方使用與合同產品有關的專利和/或專有技術的權利,承諾按照合同條件履行賣方的全部義務;

賣方就合同的簽署和執行已經或將獲得任何及全部許可;

賣方承諾將由________________作爲聯合體牽頭方,被授權負責並代表任何及所有賣方成員在本合同項下與買方的任何及全部聯絡並簽署執行本與合同和/或合同履行有關的任何及全部書面檔案,賣方各成員向買方承擔連帶責任。(僅適用於賣方爲聯合體的項目)。

因此,基於上述前提和相互的承諾及合意,雙方協議如下並將依法遵守:

第1條 定 義

除本合同上下文中另有規定外,下列各詞語定義如下:

1.1 “驗收”是指合同工廠在性能考覈中達到附件3規定的技術性能和保證指標之後,買方接受合同工廠。

1.2 “買方”是指上文首部被稱爲買方的當事人,包括其合法繼承人。

1.3 “買方銀行”是指____________________。

1.4 “投料試生產”是指爲進行合同工廠的性能考覈,對合同工廠接通公用工程及投入原料進行的初始生產和調試。詳見附件10。

1.5 “合同貨幣”是指本合同項下的支付中所使用的貨幣,即__________。

1.6 “合同設備”是指賣方提供的設備、備件、材料或由賣方提供的其中任何一部分(詳見附件1和附件3),包括爲確保合同工廠達到設計能力而應包含在合同工廠中的部件。

1.7 “合同工廠”是指由合同供應範圍內的合同設備、被許可使用的專有技術和/或專利、設計、技術資料、技術服務及技術培訓組成的工廠,其規格、性能和保證指標見附件3的規定。

1.8 “合同價格”是指在賣方適當履行其合同義務後,買方根據合同規定應支付給賣方的價款。詳見附件7。

1.9 “合同產品”是指合同工廠生產的產品,其技術規格和保證指標詳見附件3。

1.10 “天”是指格利高裏日曆的一個日曆日。

1.11 “目的地機場”是指中國______________機場。

1.12 “安裝”是指將合同設備按設計要求就位並與相關設備和公用工程的連接。詳見附件10。

1.13 “合同生效日”是指合同第21.1條規定的全部條件成就日期。

1.14 “檢驗當局”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地方分支機構。

1.15 “工作現場”是指合同工廠座落的地方,即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省_____市的______工廠。

1.16 “專有技術”指賣方開發並擁有或合法取得、且傳授給買方的與合同產品的設計、製造、裝配、檢驗有關的一切有價值的技術知識、數據、指數、圖紙、設計和其他技術資訊;該專有技術在本合同生效日前不爲公衆及買方所知,並且賣方對其採取了適當的保密措施。具體內容詳見附件2。

1.17 “性能考覈”是指根據附件10 的規定進行的,用以確定合同工廠和合同產品是否達到附件3所規定的技術性能和保證指標的考覈。

1.18 “裝運港”是指[國家] 港。

1.19 “卸貨港”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________港。

1.20 “專利”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賣方的專利,該專利爲賣方所擁有或有權許可,專利號、專利清單及專利證書副本見附件2。

1.21 “賣方”是指上文首部被稱爲賣方的當事人,包括其合法繼承人。

1.22 “賣方銀行”是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3 “現場代表”是指合同雙方各自任命的代表,在工作現場負責與履行各自合同義務有關的所有事項。

1.24 “技術資料”是指與合同工廠的設計、檢驗、安裝、試執行、投料試生產、性能考覈、操作以及維修有關的技術指標、規格、圖紙和檔案。技術資料清單詳見附件2、3、8、9。

1.25 “技術服務”是指在合同工廠的安裝、試執行、投料試生產、性能考覈、操作、維修以及其他工作等方面,賣方在工作現場給予買方的技術指導、協助、監督以及培訓等。詳見附件4。

1.26 “技術培訓”是指在合同工廠的安裝、試執行、投料試生產、性能考覈、操作、維修以及其他工作等方面,賣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給予買方的培訓。詳見附件5的規定。

1.27 “試執行”是指爲驗證合同設備的性能,在安裝完畢後對單臺設備和系統設備分別進行的運轉和測試。詳見附件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