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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範本常識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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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

合同範本常識須知

  合同表述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注1、上述是關於合同的傳統界定,所關注的是合同的行爲側面,現代的學說則傾向於從過程的側面把握合同,認爲合同是一種從合同締結前的階段到履行完畢後的一個連續的過程。

注2、《合同法》中第43條關於合同締結過程中的保密義務規定和第42條的締結過失責任規定以及第92條關於合同終了後的義務規定等等如果藉助合同過程論則可以獲得較好的說明。

1.3《法國民法典》第1101條規定:

合同爲一種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數人對於其他一人或數人負擔給付某物、作爲或不作爲的債務。

這是大陸法系關於合同的經典定義。

1.4《德國民法典》第305條規定:

以法律行爲發生債的關係或改變債的關係的內容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必須有當事人雙方之間的合同。

1.5美國《法律重述:合同》(第2版):

合同是一個允諾或一系列允諾,違反該允諾將由法律給予救濟;履行該允諾是法律所確認的義務。

合同分類

學理上合同有廣義、狹義、最狹義之分。

2.1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如民法上的民事合同、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勞動法上的勞動合同、國際法上的國際合同等。

2.2狹義合同指指一切民事合同。

作爲狹義概念的民事合同包括財產合同和身份合同。

上述財產合同又包括債權合同(即下述的“最狹義合同”)、物權合同、準物權合同。

上述身份合同又包括“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第2款)。

2.3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分則所規定的15種有名合同全部是債權合同。這15種有名合同分別是:

 (1)買賣合同;(2)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3)贈與合同;(4)借款合同[1];(5)租賃合同;(6)融資租賃合同;(7)承攬合同; (8)建設工程合同;(9)運輸合同;(10)技術合同;(11)保管合同;(12)倉儲合同;(13)委託合同;(14)行紀合同;(15)居間合同。

 注

制定《合同法》之時,中國的《物權法》尚未制定,故物權合同、準物權合同當時僅停留在學術探討階段。

抵押合同、質押合同、留置合同、探礦權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承包合同等物權性質的合同在沒有特別法規範的情況下仍然適用合同法總則或類推適用合同法相關分則。

 法律特徵

3.1合同是兩個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

3.2合同以產生、變更或終止債權債務關係爲目的。

3.3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爲。

與協議的區別

合同是一種比較正式化比較嚴謹的契約,而協議更趨向於口頭化。雙方的意思都表示一致而達成的一種契約.簡單地說,就是你情我願,然後我們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來,說明白,說清楚,那麼我們達成一致的這個事項就是協議,在法律上就叫合同。

一般來說,生效的合同和協議法律效力就是相同的.除非沒有生效或因爲一些條件而失效。比如:合同或協議的一方是個7歲的小孩,這樣的合同就沒有效力。

 需要公證的合同或協議只是把合同或協議的效力固定並強化,如果法律沒有要求,合同,協議的當事人也沒有約定,是不需要特別的公證的。 合同或協議一般兩份就夠了。合同當事人各持一份,至於您說的第三份,很可能是給見證人或第三人,這個作用也是爲了強化合同或協議的效力,由雙方當事人約定 的。

合同或協議一般只是名稱,叫法的不同.只要不違反法律和道德風俗,當事人可以任意約定合同或協議的名稱,內容,形式,都是有效的。

與合意的關係

5.1不是所有的合同或其內容都經由合意。

如,附隨義務作爲合同的內容即未經當事人約定。

再如,事實勞動關係的內容也未經當事人合意。

再如,合同只要就其最低限度的內容達成合意即可,其他內容可以根據合同法第61、62、63條等等規定確定。

5.2不是所有合意都能作爲合同。

如,情人間約定的約定,朋友之間一起吃飯的約定等等。

因此,“合同”=“合意”只是一個粗略的界定,並沒有全面準確揭示合同概念的內涵。

  與契約的關係

合同曾有契約與合同之分。契約是雙方當事人基於相互對立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爲,如買賣契約。合同是雙方或者三方以上當事人基於方向並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爲 ,如合夥合同。我國現行法律不再作這樣的區分,把二者統稱爲合同。

 二、由來

 合同是適應私有制的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而出現的,是商品交換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商品生產產生後,爲了交換的安全和信譽,人們在長期的交換實踐中逐漸形 成了許多關於交換的習慣和儀式。這些商品交換的習慣和儀式便逐漸成爲調整商品交換的一般規則。隨着私有制的確立和國家的產生,統治階級爲了維護私有制和正 常的經濟秩序,把有利於他們的商品交換的習慣和規則用法律形式加以規定,並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行。於是商品交換的合同法律形成便應運而生了。古羅馬時期合 同就受到人們的重視。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合同儀式的術語和動作被遺漏任何一個細節,就會導致整個合同無效。隨着商品經濟 的發展,這種繁瑣的形式直接影響到商品交換的發展。在理論和實踐上,羅馬法逐漸克服了締約中的形式主義。要物合同和合意合同的出現,標誌着羅馬法從重視形 式轉爲重視締約人的意志,從而使商品交換從繁瑣的形式中解脫出來,並且成爲現代合同自由觀念的歷史淵源。

合同制在中國古代也有悠久的歷史。《周禮》對早期合同的形式有較爲詳細的規定。判書、質劑、傅別、書契等都是古代合同的書面形式。經過唐、宋、元、明、清各代,法律對合同的規定也越來越系統。

還有一種說法,現代的合同都寫有一式兩份,因爲以前民間訂製合同時就是一張紙,寫好後從中間撕開,一人拿一半,有爭執的時候在合起來,所以就有了合同和一式兩份的說法。

 最早的時候,合同被稱作“書契”。《周易》記述:“上古結繩而治,後世對人易之以書契。”“書”是文字,“契”是將文字刻在木板上。這種木板一分爲二, 稱爲左契和右契,以此作爲憑證。“書契”就是契約。周代的合同還有種種稱謂:“質劑”,長的書契稱“質”,購買牛馬時所用,短的書契稱“劑”,購買兵器以 及珍異之物時所用;“傅別”,“傅”指用文字來形成約束力,“別”是分爲兩半,每人各持一半;“分支”,將書契分爲二支。“判”就是將分爲兩半的書契合二 爲一,只有這樣才能夠看清楚契約的本來面目。代詞彙中的判案、審判、判斷、批判等等都是由此而來。“合同”即合爲同一件書契,這是“合同”一詞的本義。今 天簽訂的各種合同都是在紙張上,在古代卻是實物。由此看來,古今意義上的合同已不可同日而語。

  三、甲方乙方

在合同中,甲方、乙方代表的是合同中籤約雙方。

一般訂立合同的一方爲甲方,簽約對象爲乙方。

買賣合同中,通常付錢方爲甲方。

註明: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甲乙雙方的身份。甲方可以是買方也可以是賣方,乙方同理。

四、類型

第一,單務合同和雙務合同

單務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僅有一方承擔義務。 雙務合同,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關係。

第二,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是指一方透過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而給付對方某種利益,對方要得到該利益必須爲此支付相應代價的合同。

無償合同,是指一方給付某種利益,對方取得該利益時並不支付任何報酬的合同。

第三,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稱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經確定了一定的名稱及規則的合同。

無名合同,又稱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並未確定一定的名稱及規則的合同。

第四,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必須採取特殊形式訂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依法無需採取特定形式訂立的合同。

第五,主合同和從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賴其他合同而能獨立存在的合同。

從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爲存在前提的合同,又稱爲附屬合同

第六,實踐合同和諾成合同

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除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還必須有一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爲,才能產生法律效果。實踐合同則必須有法律特別規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諾即成”的`合同。特點在於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成立與生效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其中,合同的成立,是指雙方當事人依照有關法律對合同的內容和條款進行協商並達成一致。合同成立的判斷依據是承諾是否生效。

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產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通常合同依法成立之際,就是合同生效之時。兩者在時間上是同步的。

但是,《合同法》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合同經批准、登記後即生效。

 合同有效成立的4個條件:

1.雙方當事人應具有實施法律行爲的資格和能力

2.當事人應是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意思表示一致

3.合同的標準的和內容必須合法

4.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

 法律約束力

 合同的法律約束力,應是法律賦予合同對當事人的強制力,即當事人如違反合同約定的內容,即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包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約束力是當事人 必須爲之或不得爲之的強制狀態,約束力或來源於法律,或來源於道德規範,或來源於人們的自覺意識,當然,源於法律的法律約束力,對人們的行爲具有最強迫約 束力。

合同的約束力主要表現爲:①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②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其合同義務;③當事人應按誠實信用原則履 行一定的合同外義務,如完成合同的報批、登記手續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惡意影響附條件法律行爲的條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損害附期限法律行爲的期限利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