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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租賃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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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號:

廉租房租賃合同範本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明確租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市政府令21號)等法律、法規及檔案的規定,爲明確租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甲、乙雙方就下列廉租住房租賃事宜,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房屋的座落、面積、租金、租賃期限等租賃基本事項:

房屋座落 
房屋面積建築面積(M2) 使用面積(M2) 
租金類型計租面積(M2)租金標準(元/M2)月租金(元/月)
配租標準   
超過配租標準   
    
月租金合計 
支付方式銀行代扣,銀行收取的代扣手續費標準爲每戶每月0.60元,甲乙雙方各承擔50%。
銀行帳號 
租賃期限 
其他事項租賃期間,如遇政府調整公有住房租金標準,雙方自政府檔案規定的調租之日起執行新的租金標準,本合同其他條款繼續有效。

第二章  租金結算約定

第三條 乙方在中國工商銀行營業網點開立信用卡、儲蓄卡或儲蓄存摺作爲該房屋的租金代扣帳戶,乙方授權甲方委託工商銀行每月從該帳戶中扣劃租金。乙方憑工商銀行的代收單到房屋所屬房管所開具正式繳租發票。

第四條 在授權扣款期間,如租金代扣帳戶發生掛失、銷戶、凍結、止付等情況,乙方必須在五個工作日內重新確定代扣帳戶,並通知甲方變更扣款帳戶。否則,如發生租金代扣不成功,視爲乙方逾期不交租金。

第五條 按月結算,乙方必須在每月20日前結清月租金。逾期不存或存入金額不足的,視爲逾期不交租金。

 第三章 房屋的交付與回收

第六條 房屋交付時,甲方保證租賃房屋結構及設施、設備能夠處於正常使用狀態。

第七條 租賃期滿一年之日起兩個月內,乙方向原受理的廉租住房保障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況,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申報情況進行覈實,透過審批的,依據《年審表》,甲乙雙方在本合同《南寧市廉租住房年審登記表》上簽名蓋章,原租賃合同繼續履行,履行期限爲一年;未透過審批的,本合同終止,乙方將房屋騰退交還甲方。

第八條 經市房產主管部門覈定乙方不符合廉租住房承租資格的,乙方應將承租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在三十日內交還甲方。交還租賃房屋時,應當保持房屋及設施、設備的完好狀態,不能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

甲方驗收乙方騰退的住房後,雙方辦理房屋交接手續。對未經同意留存的物品,視爲無主物,甲方有權自行處置該物品。

 第四章 房屋維修約定

第九條 租賃期間,甲方應定期檢查房屋,掌握房屋完損狀況,發現損壞及時修繕,確保該房屋符合正常居住條件。

第十條 雙方約定,因自然損耗、老化或非乙方原因等引起該房屋及其配套設施的`損壞,由甲方負責維修,具體包括:

(一)房屋基礎、牆體、柱、樑、樓地板、天面等承重構件;

(二)房屋共有明溝、暗溝、沉沙井、排水管道、化糞池等配套設施;

(三)房屋其他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

第十一條 在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設施設備中,乙方負責下列項目的維修:

(一) 房屋門窗的玻璃、門框扇、窗框扇等易損易碎物件;

(二) 分戶水錶及表後的水管、水籠頭、瓷盆、大便器等給、排水設施;

(三) 分戶電錶及表後的電線、插座、開關、燈具等供電照明設施;

(四) 乙方裝修裝飾部分;

(五) 因乙方使用不當等原因而損壞的房屋構件及配套設施等。

第十二條 對乙方負責維修的項目,原則上乙方有權自主選擇維修單位,其費用標準及支付方式等具體事項由乙方與維修單位雙方自行約定。

第十三條 對甲方維修的項目,乙方向甲方提出維修請求後,甲方應在合理的時限內提供維修服務。

甲方如需要對出租房屋進行檢查或大中小修時,乙方應按甲方要求給予積極配合,如因乙方原因導致房屋不能及時檢查、維修而發生房屋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五章 房屋安全約定

第十四條 乙方應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如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設施損壞的,乙方應立即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第十五條 乙方不得改變房屋的內部結構或設定對房屋結構有影響的設備。乙方如需裝修房屋,須事先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並將其設計方案報甲方備案後方可施工。乙方對承租房屋的裝飾裝修同時必須遵守《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110號)的規定。租賃期滿後或因乙方責任導致退租的,雙方同意依附於房屋的裝修歸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

第十六條 乙方應根據房屋的用途,正確使用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得有下列危及房屋安全的行爲:

(一) 私自拉接電線或使用不合格的電線、插座、開關等設備或超負荷用電;

(二) 在房間內或公共走道等非廚房部位生火煮食;

(三) 在房屋內及公共部位堆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質等危險物品;

(四) 在房屋內及公共部位超負荷堆放物品;

(五) 在房屋用地及公共部位範圍內亂搭亂蓋建(構)築物。

第十七條 因乙方使用不當而發生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八條 租賃期間,如發生火災、房屋倒塌等安全事故,經有關部門鑑定確認事故責任人爲乙方的,乙方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六章 物業管理約定

第十九條 在有物業管理的小區,乙方負責交納該房屋的物業管理服務費及城市垃圾處理費。乙方應服從物業管理單位的統一管理,按時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第二十條 甲方負責交納該房屋用於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章 合同變更、解除、終止

第二十一條 乙方不得轉讓、轉租、轉借或與第三方互換該房屋使用權。

第二十二條 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況有變動時,雙方約定按以下情況處理:

(一)終止合同,承租人或承租人家族成員與甲方結清租金,並騰退住房。

(二)經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承租人或承租人家族成員仍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條件的,繼續履行本合同(如承租人死亡的,其家族成員可向甲方申請辦理租賃變更手續,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二十三條 合同的解除與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