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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重點知識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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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合同法考試重點

合同法重點知識總結

合 同 法

考 試 復 習 資 料

張 曉 遠

四川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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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一:合同與合同法

一、合同的基本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1、是一種合意;

2、是發生法律上效果的雙方民事行爲; 3、是發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爲。

二、合同的分類

1、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是指法律上已經確定了一定的名稱及規則的合同。

又稱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確定一定的名稱與規則的合同。

2、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是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 是合同當事人僅有一方負擔給付義務的合同。

3、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是指一方透過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而給對方某種利益,對方要得到該利益必

須爲此支付相應代價的合同。

是一方給付對方某種利益,對方取得該利益時並不支付任何報酬的合同。

4、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是指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的合同。 是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區別: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起合同即告成立;

實踐合同在當事人交付標的物以後才能成立。

考點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一、合同自由原則

指當事人依法享有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1、締結合同的自由; 2、選擇相對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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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 4、變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二、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當事人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

行義務,不得濫用權利及規避法律或合同規定的義務。

1、 在合同訂立階段應當遵循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2、 在合同訂立後至履行前應當遵循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3、 在合同履行階段應當遵循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4、 在合同解除方面應當遵循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5、 在合同的終止方面應當遵循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三、合法原則

指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

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正常的交易秩序。

1、合法原則首先要求當事人在訂約和履行中必須遵守法律和行政規範; 2、在合同訂立方面;

3、合法原則還包括當事人必須遵守社會公德,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

四、鼓勵交易原則 必要性:爲了促進市場經濟的高速發展,就必須使合同法具備鼓勵交易的職能

和目標,使市場主體越活躍,市場活動越頻繁,市場經濟才能真正得到發展。

1、特別強調無效合同爲“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2、嚴格區分了合同的無效和可撤銷; 3、嚴格區分了無效和效力待定的合同; 4、嚴格區分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

5、明確規定在某些情況下,一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6、嚴格限制了違約解除的條件。

考點三:合 同 的 成 立

一、要約

要約是一種意思表示,但不是法律行爲,一方面,作爲法律行爲的合同是雙方的行爲,要約僅是一種單方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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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2、 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 3、 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 4、 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

二、要約邀請

又稱引誘要約,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

要約邀請只能喚起他人的要約,不可能導致他人的承諾。

指以訂立合同爲目的一方向另一方所爲意思表示。

要約有一經承諾就產生合同的可能性,如要約人違反了有效要約,要承擔法律責任。(要約有標的)

要約有直接訂立合同的意圖,要約邀請則沒有。

1、根據當事人的意願來作劃分。

根據當事人已經表達出來的意思來確定當事人對其實施的行爲主觀上認爲是要約還A是要約邀請。

2、依法律規定作出區分。

3、根據訂約提議的內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條款來確定該提議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 (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爲要約;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爲要約邀請。) 4、根據意思表示是針對特定人還是不特定人。

(要約邀請向不特定人發出;要約是針對特定的人。) 5、根據交易的習慣來區分。

四、承諾

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條件從而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 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 2、 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內到達要約人; 3、 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一致;

4、 承諾必須表明受要約人決定與要約人訂立合同; 5、 承諾的方式必須符合要約的要求。

具體表現形式:

招標公告(要約邀請)投標(要約)中標(承諾) 拍賣公告(要約邀請)舉牌(要約)敲錘 (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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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產

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1、 締約上的過失發生在合同的訂立過程中; 2、 一方因違背其依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的義務;

1、 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 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 泄露或不正當地使用商業機密; 4、 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爲。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 1、 發生的階段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締約過程中,違約責任發生在合同成立後。 2、 違反的義務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的當事人違反了依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違約責任當事人違反了合同義務。

3、 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法定責任,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約定。

考點四、合同的內容與形式

一、提示性合同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址

(二) 標的

(三)質量和數量 (四)價格或酬金 (五)履行期限

(六)履行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二、格式條款解釋的原則

1、以不利條款提供方來解釋。 2、優先使用非格式條款 。(手寫優於印刷格式)

合同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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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合同法重點筆記經典版

合同法筆記經典版 合同特徵:(1)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爲,其目的在於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2)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爲(3)合同是當事人在平等基礎上所爲的民事法律行爲。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無償合同:一方給付對方某種利益而未獲對方任何償付的合同。有償合同:一方透過給付對方某種利益而獲得對方爲此所支付的財產上的代價的合同。區別:(1)有償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均須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而對無償合同中的純獲利益的當事人來說,則沒有行爲能力的限制; (2)有償合同的債務人的注意義務較無償合同爲重;(3)債務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損害債權人的合同,其爲無償與有償的不同,決定了債權人撤銷權行使要件的不同。(4)能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不同。物權法要求善意取得的條件之一是“以合理的價格轉讓”。合同法原則:功效:1解釋和補充合同法的準則2解釋評價和補充合同的依據3具有規範作用,指導人們正確行使權利適當履行義務。內容:1平等: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2自願/合同自由: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3公平: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4誠實信用: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5合法: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6 法律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成立,是指當事人透過要約和承諾的方式對合同的必要條款達成合意的狀態。一主體:當事人爲雙方或多方.二內容:具備必要條款.三形式:透過要約與承諾的方式達成了合意。要約:①特定人向相對人發出的意思表示②以締結合同爲目的的意思表示③內容具體確定④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與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一方向他人作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本身沒有法律效力1法律規定2當事人的意願3內容是否包括合同的主要條款4交易習慣。承諾是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的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①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②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③內容與要約的內容一致④原則上應以明示方式作出,特殊情況下依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規定也可以行爲作出。但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事先有明確約定外,沉默不能視爲承諾的形式。締約過失責任是指訂立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因違背依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義務而致對方信賴利益損害時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要件:1一方違反先合同義務2一方違反先合同義務致對方信賴利益損失3違反義務方具有過失。類型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爲。與違約責任區別1責任性質2責任方式3責任基礎。與侵權責任區別1關係人2責任基礎3構成要件4責任方式與賠償範圍。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當事人在締約時具有相應的締結合同的行爲能力;意思表示真實;目的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範及社會公共利益;特殊生效要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或期限屆至時方爲生效。有些合同還須具備法律行政法規所要求的形式。合同有效與合同成立:聯繫:成立是有效的前提。區別:1目的:合同成立制度主要表現了當事人的意志,體現了合同自由原則;合同效力制度體現了國家對合同的評價,反映了國家對合同關係的干預。2要件:合同成立的條件是當事人達成合意,側重形式上的考察;合同有效的要件

既包括實質的也包括形式的,側重於內容上的考察。無效合同1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簽訂的合同,但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單純受益的除外2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3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4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5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6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法律後果1恢復原狀/返還財產(原物或不當得利)2賠償損失3收歸國家或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給第三人。可撤銷合同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構成要件1表意人因爲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2對合同的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1)對合同的性質誤解(2)對對方當事人的特定身份的認識錯誤(3)對標的物的性質發生誤解(4)對標的物的質量認識錯誤(5)對標的物的價值或報酬的誤解3誤解必須是由誤解方自己的過錯造成的,而不是由於受到他人的欺騙或不正當影響造成的4誤解應該是發生在合同訂立時對已存事實的不正確假設或者認識。顯失公平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欺詐: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爲欺詐行爲。構成要件:欺詐故意 欺詐行爲 兩個因果關係。脅迫: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爲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爲脅迫行爲。乘人之危: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於危難之機,爲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可以認定爲乘人之危。效力未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而又未經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的合同2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他人訂立的合同3無處分權人因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表見代理: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爲有效。一般構成要件:無權 代理。特別構成要件:存在着授權的假象——客觀要件;相對人爲善意且無過失——主觀要件。無權處分: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附隨義務指雖無法律明文規定和當事人之間的明確約定,但爲確保合同目的實現並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據合同的性質目的交易習慣和社會的一般交易觀念而應當由一方當事人所負擔的義務。包括注意義務告知義務照顧義務忠實義務說明義務保護義務等。特徵:法定性 輔助性 附隨性 不確定性。功能1輔助功能,促進主給付義務的實現,使債權人的給付利益獲得最大程度的滿足2保護功能,維護對方人身及財產上的利益。同時履行抗辯權:雙務合同的當事人在沒有約定履行順序或約定應同時履行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在對方未爲對待給付之前,得拒絕履行自己債務的權利:①須當事人就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②須雙方互負的債務沒有履行先後順序③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部分履行的情形下,如果行使該權利有悖誠信原則,則不得行使④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後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且有先後履行順序時,在先履行一方履行之前,後履行一方拒絕其履行請求,在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債的本旨,後履行一方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的權利。要件①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②當事人互負的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③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債的本旨,如履行遲延不完全履行部分履行等。不安抗辯權:先履行一方在有證據證明後履行一方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下,可暫時中止履行的權利。要件①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②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

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爲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法律後果:當事人中止履行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代位權指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的權利而危害債權實現時,債權人享有的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權利的權利:①須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合法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②須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權利且該權利爲非專屬性權利和可以強制執行的權利③須債務人債權已到期且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並因此可能危及債權人的權利。撤銷權:債權人享有的依訴訟程序申請法院撤銷債務人實施的損害債權行爲的權利。要件:債務人所爲的行爲若爲無償行爲,只需具備客觀要件;若爲有償行爲,則需同時具備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客觀要件:①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處分財產的行爲,包括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②債務人的處分行爲已發生法律效力。③債務人的行爲已給債權人造成損害。主觀要件是指在債務人實施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爲時,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即第三人主觀上須爲惡意。行使方式:撤銷權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爲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抵押指在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其對財產佔有的前提下,將該財產提供給債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以該財產的價值優先受償以保障債權實現的擔保方式。特性1優先受償性2從屬性,即從屬於債權而存在3不可分性,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擔保物權人可以就擔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權利4物上代位性,擔保物因毀損滅失而得賠償金時,該賠償金即是擔保物的代替物,擔保物權人可就該賠償金行使權利。條件1抵押人對抵押物具有處分權2抵押人與債權人達成合意3內容合法,包括抵押物適格及“絕押條款”的禁止4履行登記程序。實現方式: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人未獲清償時,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商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受償;協商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解決。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爲債務人提供抵押物的第三人,在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抵押擔保的範圍:抵押合同有約定依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時間限制: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留置指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財產的債權人,在債務人未按期履行債務時,留置該財產並以該財產的價值優先受償的一種擔保方式。要件①須債權人已按合同約定事先佔有了債務人的動產②須債權人對債務人動產的佔有與債權人的債權具有牽連關係,即二者源於同一法律關係,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③須債務已至清償期而債務人仍未履行債務。行使:留置依法成立後,債權人不能立即處分留置物,須給債務人至少兩個月的寬限期。然後通知債務人。債務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留置權人的權利義務:佔有必要的使用收取孳息及優先受償;妥善保管留置物。債務人的權利義務:保有留置物的所有權;不得妨害留置權的行使。善意取得指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人,在將該財產轉讓給第三人或者爲第三人設定他物權時,如果受讓人出於善意,則可取得該財產所有權或者他物權的制度。要件1

轉讓人爲無處分權但實際佔有動產的人或者爲不動產的登記名義權利人 2轉讓的標的物爲可流通的財產且原則上爲佔有委託物3受讓人須透過有償交易及合理價格取得財產4受讓人在受讓時爲善意無過失並已取得對動產的佔有或該不動產已經登記。法律後果1受讓人取得所有權或其他物權2所有權人喪失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但可要求無權處分人賠償損失或者返還不當得利。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爲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1提供方負有遵守公平原則的一般義務以及提請對方注意和說明的義務2格式條款無效的事由更加寬泛3格式條款具有特殊的解釋規則。合同變更:廣義:合同的內容與主體發生變化 狹義:限於內容的變更。要件1原已存在合同關係2原則上必須經過當事人協商一致3必須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4必須使合同內容發生變化。合同權利的轉讓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前提下,債權人將其合同債權轉讓給第三人:1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2對象是合同債權3後果是權利的讓與,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的轉讓。條件1須有有效的合同權利存在2須債權人與第三人達成合意3須轉讓的債權具有可轉讓性,根據合同性質,當事人約定,法律規定不得轉讓4須由債權人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債務人的,對債務人不發生轉讓的效力,債務人仍應按照原合同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合同義務的轉移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前提下,債務人將其合同債務移轉給第三人承擔的現象(行爲)。條件1有有效合同義務的存在2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合意3債務具有可轉移性4經債權人同意。後果1承擔人成爲債務人2抗辯權轉移3從債務轉移。單方解除是指在解除事由出現時,由享有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以單方行爲解除合同的方式。解除事由既可以是當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約定的,也可以是法律直接規定的。法定解除事由: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情事變更指合同成立生效後,因當事人於訂立合同時不可預見的事情的發生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情事的變更,導致合同的基礎喪失或動搖,若繼續維持合同效力,有悖於公平原則,則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解除合同的制度。適用條件1作爲締約基礎和環境的客觀情況發生異常的變化2該變化鬚髮生在締約後3該變化當事人在締約時沒有預見4該變化須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5若再繼續維持原合同的效力將顯失公平6合同當事人並未事先分配風險。與不可抗力的區別。一是阻礙程度不同。不可抗力情形致使合同根本無法履行;而情勢變更則使得合同義務方履行成本難以承受,但合同仍然可以履行。二是引發事由不同。不可抗力主要包括自然災害,社會的異常變動。而情勢變更則主要表現爲合同基礎的變更;三是當事人的權利性質不同。不可抗力情形下,當事人所享有的是形成權,即只需於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通知對方當事人即可,無須進行協商,情勢變更當事人所享有的是請求權,須經司法判決來進行合同變更或者解除;四是法律程序不同。情勢變更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之後再行訴訟,而不可抗力無須此行爲,徑行訴諸法院即可;五是法律後果不同。情勢變更原則只是賦予了當事人依法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關係並免責的權利,而最終是否變更或解除合同並免責,取決於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裁量;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無法履行的,當事人有權通知對方當事人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並可免予承擔履行義務和違約責任。法定抵銷1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互享債權2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到期3雙方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4雙方的債務均爲可抵銷的債務,即不存在按照合同

性質或者依照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情形。提存指由於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付給提存機關以消滅債務的行爲:1有因債權人方面的原因使債務人難以履行債務的客觀情況發生:①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②債權人下落不明③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行爲能力未確定監護人④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2提存的標的物適宜提存3依法定程序進行。違約責任指當事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特徵1以合同義務的違反爲條件2具有相對性3主要具有補償性4可以由當事人約定。要件1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合同2客觀上有違約行爲 3不存在免責事由。和侵權責任競合的原因1當事人實施了侵權性的違約行爲,即侵權行爲直接構成違約的原因2當事人實施了違約性的侵權行爲,即違約行爲造成了侵權的後果。如賣方交付的貨物有瑕疵並因此導致買方財產或人身受損。處理:受損害方有權選擇其中一種責任要求對方承擔。由於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存在着諸多不同,故受害人選擇不同的責任,對其權益的保護有着重大的影響。合同漏洞指當事人對合同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現象。填補方法1由當事人協議2依交易習慣確定3依法律規定

 篇三:合同法重點歸納

合同法重點歸納

考點一、 合同的成立

(一)要約的概念

要約須是由特定人向特定的受要約人發出的有明確的締約意圖、內容具體、確定意思的表示。(例外爲對不特定人的要約) 區別1:要約與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寄送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 注意2:不可撤銷的要約(合同法第19條)

撤回和撤銷 1.撤回 條件:先於要約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

目的:使要約的法律效力歸於消滅

2.撤銷條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18)

確定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爲不可撤銷,併爲履行合

(19條)同作了準備工作

(二)承諾的概念(合同法第21條)

1.承諾須由受要約人做出

2.承諾須在承諾期間內到達——否則構成逾期承諾

3.承諾須與要約內容相一致——否則構成承諾變更

注意1:承諾變更(合同法第30、31條)

1.實質性變更:承諾無效,構成新要約

2.非實質性變更:承諾有效,除非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不得變更 注意2:逾期承諾(合同法第28、29條)

1.可歸責於承諾人的遲延

A.遲發遲到,承諾原則上無效

B.例外:要約人及時通知該承諾有效的,合同成立

2.不可歸責於承諾人的遲延

A.未遲發而遲到,承諾原則上有效

B.例外:要約人及時通知承諾逾期而不接受的,視爲新要約

考點二、 合同的效力

合同成立,生效

合同成立與生效: 合同成立,不生效力:附條件和期限的合同 合同成立,效力有瑕疵:效力待定、可撤銷、無效

合同的效力 合同符合生效要件:有效的合同

合同的效力狀態:合同主體不合格:效力未定的合同(先無效後有效) 意思表示不真實:可撤銷的合同(先有效後無效) 合同內容違法:無效的合同

一)效力未定的合同

(一)限制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1.限制行爲能力人實施與其年齡、智力、健康狀況不相適應的行爲

2.效果1)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權

效果2)相對人的保護:催告權與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

3.例外:純獲利益合同和零用錢合同有效

(二)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1.類型:無代理權、超越代理權、代理權終止後

2.效果1)被代理人的追認權

效果2)相對人的保護:催告權與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

3.例外:對善意相對人的保護——表見代理

(三)無權處分人訂立的合同:

1.類型:出賣他人之物、共有人擅自出賣共有物、合同無效後的轉讓標的物

2.效果:處分權人的追認權和嗣後取得處分權

3.例外:善意相對人的特殊保護——善意取得

二)可撤銷的合同

條件:意思表示不真實(合同法第54條)

效果:合同效力取決於當事人行使撤銷權

(1)欺詐

(2)脅迫

(3)重大誤解

(4)乘人之危

(5)顯失公平 注意:撤銷權

(1)性質:形成權

(2)主體:欺詐、脅迫、乘人之危中的受害方

(3)行使:訴訟方式

(4)限制:除斥期間一年

考點三 締約過失責任

1、構成要件:1)發生在合同訂立中

2)一方違反了依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先合同義務

2、情形: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虛假情況

考點四 合同的履行

一)不安抗辯權(合同法第68條) 雙方均有同時履行抗辯權

雙務合同中的

履行抗辯權先履行一方 不安抗辯權

後履行一方 先履行抗辯權

1.構成要件:

(1)在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2)雙方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

(3)先給付一方債務屆至

(4)先給付一方發現有令其對待給付不能實現的不安事由

2.行使方式:

(1)先給付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不能爲對待給付的危險

(2)中止履行,並及時通知對方

(3)若對方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繼續履行

(4)對方未能及時恢復履行能力,亦未提供擔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3.法律效果:

(1)一時性阻卻請求權行使:中止履行

(2)永久性阻卻請求權行使:解除合同

二)合同保全之代位權(合同法第73條)

(一)代位權的要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有效,且已到期

2.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合法有效,已到期,且爲非專屬性的金錢債權

(1)須合法有效存在

(2)須已屆清償期

(3)須爲非專屬債權:基於扶養關係、撫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爲專屬性債權

(4)須爲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債權

3.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

怠於行使的標準: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到期債權

4.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二)代位權的行使

1.起訴方式

A、管轄法院:次債務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B、訴訟當事人:

原告——債權人(以自己名義)

被告——次債務人 第三人——債務人(原告未列,法院可以追加)

2.代位權訴訟主張的範圍

(1)不得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

(2)不得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

3.抗辯延續

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三)行使代位權的後果

1.次債務人履行的受領

第一,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

第二,履行後,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係即予消滅

2.行使代位權的費用的承擔

第一,訴訟費,次債務人承擔

第二,除此之外的其他必要費用,債務人承擔

三)合同保全之撤銷權(合同法第74條)

(一)撤銷權的成立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債之關係,已經成立

2.債務人實施導致其責任財產減少的行爲

——放棄到期債權

——無償轉讓財產

——以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受讓人知道受讓行爲會損及債權人的債權,即“惡意”)

3.債務人實施導致其責任財產減少的行爲,有損於債權

(二)撤銷權的行使

1.起訴方式

A、管轄法院:被告(債務人)住所地法院

B、訴訟當事人:

原告——債權人

被告——債務人 第三人——受讓人(原告未列,法院可以追加)

2.撤銷權的除斥期間

A、主觀起算——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

B、客觀起算——行爲發生之日起:五年

(三)撤銷的後果

A、一經撤銷,行爲自始無效

B、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考點五、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一)債權讓與——債權轉移於第三人

1、構成要件 1)有效的債權存在

2)讓與人與受讓人就債權轉讓達成協議

3)債權具有可讓與性

4)必須通知債務人——對債務人產生約束力

2、法律後果:1)讓與人債權喪失,不以通知債務人爲要件

2)債權讓與債務人的效力:以通知爲準《合同法》第82條

3、債務人的抵銷權:《合同法》第83條

二)債務承擔

1、三種方式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必須經債權人同意

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債務合同——一般無需債務人同意

第三人與債權人、債務人共同訂立債務承擔合同——連環套

2、法律後果:第三人取得債務人地位

抗辯權隨之轉移

三)債券債務的概括轉

考點六 合同的消滅

一)合同的解除

協議解除合同解除 約定解除 單方解除不可抗力法定解除履行遲延 預期違約

根本違約

(一)法定解除權的產生(合同法第94條)

1.不可抗力

2.遲延履行

注意:催告要件的限制

3.預期違約(明示、默示)

注意:解除的時間

4.根本違約

注意:違約後果要件的限制

(二)法定解除權的行使(合同法第96條)

1.性質:形成權

2.行使:單方通知到達

3.期間:經催告後合理期間內行使

(三)合同解除權的效力:恢復到合同未訂立之時(合同法第97條)

(四)特別法定解除權

1、委託合同中雙方的任意解除權

2、不定期租賃合同中雙方的任意解除權

3、定作人單方的任意解除權

4、貨物託運人單方的任意解除權

二)合同的消滅

1、清償

2、抵銷(法定抵銷):1)雙方互負債務

2)種類相同且均已到期

3)法律或者當事人沒有抵銷禁止的規定

3、混同 注意:抵銷自通知到達對方時生效不得附條件附期限,否則視爲無效

4、免除

5、提存

考點七 違約責任

一、違約行爲:1、預期違約

2、不履行

3、延遲履行

4、不適當履行:瑕疵履行、加害給付

二、違約責任:

1、歸責原則:以無過錯責任爲原則(即只要合同義務沒有履行就是違約),以過錯原則爲例外(包括贈與合同、客運合同中旅客自帶物品的損壞、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

篇四:合同法重點概念

法務和合同管理

合同的特徵

1、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協議。

2、合同是兩方或者以上主體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爲。

3、合同的目的是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

合同的種類:

雙務、單務合同(是否互負債務)

雙務合同是: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一方當事人願意擔負履行義務,旨在使他方當事人因此負有對待給付義務。單務合同:當事人之間只有一方負有履行義務,當事人之間並不互相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要約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要約的概念: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人稱爲“要約人”。

要約的構成要件: 1、主體要求 2、內容要求明確(確定、具體、完整)3、要約人願意受要約的約束

4、要向特定的人發出5、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又稱“要約引誘”指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

要約邀請的特點: 邀請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要約邀請不具有要約的效力。

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分: 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明確具體,意思表示發出後,是否願受意思表示的約束。 四種常見的要約邀請: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

關於商業廣告:原則上爲要約邀請,但如果其內容符合邀約規定的,視爲邀約

要約的法律效力:要約的生效時間。 到達主義:到達受要約人的控制領域。 “到達”的含義是指到達受要約人及其搭理人可控制的區域範圍內,至於受要約人及其代理人是否看到,在所不論。 電子邀約的到達以電文進入特定或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爲準。

遲到:在規定的時間內發出,原則上有效,除非要約人明確表示該承諾無效。

遲延:超過有效期內發出,原則上無效,除非要約人明確表示有效。

要約法律效力的內容: 對要約人的效力:要約人自此有接受承諾的義務,不得隨意撤回、撤銷、變更要約;對受要約人的效力:受要約人取得了承諾的權利而非義務,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承諾

注: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的承諾,除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注承諾有效的以外爲新的要約。其它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出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受要約人在承諾的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該承諾有效。

要約的撤回與撤銷:

撤回:.對尚未生效的要約阻止其生效的意思表示..撤回須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拍賣中競買人一經發出應價要約,就不得撤回。

撤銷: .對已經生效但未獲得承諾的要約消滅其拘束力的意思表示..撤銷的意思表示須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後,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不得撤銷的情形: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的; 2.要約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的; 3.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爲要約不可撤銷,並作了履行合同準備工作的。

要約失效的原因(爲什麼要約的撤回)(1)被拒絕通知的(2)被依法撤銷的(3)承諾期滿的,受要約人未承諾的.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5)拍賣中競買人的應價要約,有更高應價出現的承諾和反要約 承諾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受要約人按照要約所指定的方式,對要約的內容表示同意的一種意思表示。 構成要件:承諾必須向特定的對象作出..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到達要約人

承諾應當在約定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 列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必須是接受要約主要內容的意思表示(作出實質性改變的爲新要約).必須是明確表明受要約人願意和要約人訂立合同.作出的方式必須符合要約中的要求.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透過行爲作出承諾的除外。

承諾遲到、遲延和撤回:

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爲新要約。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合同成立的時間: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對價: 爲換取另一個人做某事的允諾,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錢的代價,也許是購買某種允諾的代價。

構成要件: 1.對價必須合法 2.對價須是待履行或已履行的對價,而不能是過去的對價3.法律規定的義務或者既存義務不能作爲對價4.對價須是某種有價值的東西,但價值上不一定相稱5.對價必須來自受允諾人

《合同法》第45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爲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不成就。

《合同法》第46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合同的生效要件 :1.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心智標: 有精神疾病(無或限制) 無精神疾病(完全)法人行爲能力的特殊情況

《合同法》第十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意思表示真實

? 含義:訂約者的意思表示與其真實的內在意思表示一致,並且完全是基於自己的正確認識自願形成的,沒

有受到他人的不法干預或者不當影響。

.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含義:不違反法律的強行性和禁止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的概念和特徵

概念: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由於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特殊條件,被確認無效的合同。

特徵:.違法性:違反了強行性規定。

2.國家干預性:國家對市民社會的干預。3.禁止履行4.自始無效、絕對無效。

合同無效的原因

1.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的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等無權)

合同的部分無效

《合同法》第五十六條 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可撤銷合同的概念和特徵

概念: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由於存在法定的變更因素,經一方當事人的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後予以變更的合同。

特徵:(1)意思表示不真實 (2)必須由撤銷權人主動行使撤銷權(形成權) (3)合同效力在撤銷前不變 (4)又稱爲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

可撤銷合同發生的原因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 (3)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爲欺詐行爲。

《民法通則》第69條:

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身體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爲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爲脅迫行爲。

《民法通則》第70條:

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於危難之機,爲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意思 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可以認定爲乘人之危。

《民法通則》第71條:

行爲人因對行爲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數量、規格和質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爲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 表示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爲重大誤解。

《民法通則》第72條:

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爲顯失公平

撤銷權的行使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放棄撤銷權。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後果

溯及力問題 : 一經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均有溯及力,溯及至合同成立之時無效,即自始無效。

.部分無效問題 : 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

.解決爭議條款具有效力上的獨立性

《合同法》第57條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概述 概念:合同已經成立,但不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故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須經過有權人承認才能生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種類 1.限制行爲能力人所訂立的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1)限制行爲能力人的範圍

(2)限制行爲能力人所訂立的合同是否

限制行爲能力人不能獨立實施的行爲實施後,如何使之有效。

《合同法》第47條:限制民事行爲能力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表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無權代理A根本無權代理 B授權行爲無效的代理 C超越代理權範圍進行的代理 D代理權消滅以後的代理

無權代理的效果:無權代理不產生代理的效果,後果由無權代理人承擔。

無權代理轉爲有權代理的條件:被代理人的追認。

如何對相對人進行救濟:相對人的追認權和撤銷權。

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爲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出的,視爲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表見代理

概念:代理人雖然不具有代理權,但具有代理權的表面要件 ,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無過錯的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從而法律規定被代理人須對之負授權責任的無權代理。

對善意相對人的保護:

《合同法》第49條: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 有理由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爲有效

代表行爲不適用無權代理的規定

《合同法》第50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爲有效。

無權處分行爲 概念: 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

特徵: 1.處分了他人的財產 2.處分人沒有權利處分

無權處分成爲有權處分的途徑: 1.權利人追認 2.無權處分人事後取得處分財產處分權

履行標的: 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履行期限 :1.遲延履行構成違約 2.提前履行原則上不可以,但是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3.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要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履行地點 :

定不明情況下履行地點的處理 : “ 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費用 ; 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雙務合同中的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 構成要件 :(1)同一雙務合同中 (2)雙方債務均屆清償期 (3)對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 (4)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的

《合同法》第66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辯權

構成要件 1.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負債務 2.兩個合同有先後履行順序 3.先履行方未履行債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 4.雙方債務均屆期滿

《合同法》第67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辯權 :構成要件 1.雙方互負債務2.一方有先給付義務3.先給付義務人的債務已屆期滿 4.締約後對方財產狀況惡化。 5.對方難以爲對待給付

概念: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時,有權中止或拒絕履行義務。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69條:當事人依照本法68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注: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時生效,合同當中約定生效要件,生效自條件成就生效,約定生效要件未成就,如一方當事人已經履行其主要責任,對方表示接受的和合同生效。

合同擔保的種類 1.人保、物保、金錢保 2.法定擔保和約定擔保(留置) 3.一般擔保和特殊擔保 4.原擔保和反擔保(定金、留置不適合)

擔保合同 1.概念:爲設立某種擔保關係而簽訂的合同。 2.擔保合同與主合同的關係

《擔保法》第5條: 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無效擔保合同情形

(1)主體:國家機關、公益法人的保證資格與物保的財產範圍受到嚴格限制。

(2)標的: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的擔保。

(3)特別情形:公司的董事、經理以公司的資產爲本公司股東或者其他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的。

(4)涉外擔保 (5)主合同無效

無效擔保的責任

(1)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的,分兩種情形: a.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債務人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b.債權人、擔保人均有過錯的,擔保人責任限額是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2)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的,分兩種情形: a.擔保人無過錯的,人免責; b.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責任限額爲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3)無效擔保合同之擔保人承擔過錯賠償責任後,仍可向債務人相應追償保證的概念和特徵

保證: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特徵 1.從屬性:保證合同不能脫離主合同單獨存在 2.相對獨立性:保證合同不是主合同本身 3.補充性

保證的種類

1.單獨保證和共同保證分類標準:保證人是一人主體還是二人以上的主體。

2.補充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分類標準:保證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關係

3.有限保證無限保證 分類標準:保證人所承擔責任的範圍

.保證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保證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要件與一般合同相同。

3.保證合同的內容和形式

(1)保證合同的內容 尤其注意數額、期限和保證方式一定要明確約定。

《擔保法》第25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限的,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使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擔保法》第26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及先訴抗辯權

《擔保法》第17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的,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爲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連帶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第19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承擔保證責任。 抵押的概念和種類

概念: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種類 1、不動產抵押。 2、動產抵押。 3、權利抵押。

抵押:不動產(登記)保護第三方責權人的利益。質押:轉移交付,如沒有轉移無效力

抵押物的財產範圍

1.不可抵押的財產 a.國有或集體土地所有權 b. 公益法人的公益設施 c.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 d.依法被查封、抵押的財產 e.依法被確認爲違法、違章建築的

抵押物登記: 須辦理抵押登記的財產如果沒有登記,不產生抵押的效力。

質押的概念和種類

概念: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爲債權的擔保的法律行爲。

(二)動產質押

特徵:1、僅限於動產 2、具有可轉讓性 3、質押權以轉移佔有時成立並生效

合同變更的效力;

合同變更原則上僅向將來發生效力,僅對已經變更的部分發生效力,不影響當事人賠償的權利。

注:責權人轉讓債權必須通知債務人,如果沒有通知,該轉讓合同只對原債權人跟受讓人成立,此時對債務人不產生任何效力,債務人只能對原債權人履行義務,原債務轉讓必須得到債權人的同意。

合同轉讓的特徵:

合同轉讓只是涉及合同主體的變更,不涉及合同的內容的變化。

合同轉讓將導致原合同的關係的消滅的後果

合同轉讓一般必須在合同債權人或債務人與受讓人之間達成合意才能實現。

合同轉讓的條件;

所轉讓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的債權債務是必須有轉讓性,

合同的轉讓必須經受讓人同意,合同轉讓必須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法定解除;

篇五:合同法重點知識總結

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有廣義和狹義的區別。狹義的合同法,是指規範合同的專門法典,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廣義的合同法,是指關於合同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包括《民法通則》、《海商法》、《著作權法》以及涉及合同的條例、辦法、實施細則和司法解釋等。

合同法是透過規範民事主體的合同行爲,調整民事主體之間的以商品交換爲核心的民事財產流轉關係的法律規範總稱。

廣義的合同法:調整合同關係法律規範總稱

狹義的合同法:合同法典

二、合同法的調整對象

合同法調整對象與調整範圍

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分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一,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訂立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屬民事法律關係。 第二,合同法是調整民事法律關係中的財產關係

調整範圍:主體:不論是中國人,還是外國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訂立的合同;種類:經濟合同、技術合同、其他各類有關債權債務的民事合同。

三、合同法的本質和地位

合同法本質上調整動態的財產流轉關係

合同法的地位是民法體系中重要的民事單行法

四、《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合同法》第1條規定:“爲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

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合同關係的本質和規律進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貫穿於合同法始終的根本原則。

(一)平等原則

民事主體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於對方。

1.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體參與民事關係,適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3.民事主體在民事法律關係中必須平等協商

(二)自願原則

自願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充分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並根據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

1.締結合同的自由。

2.選擇相對人的自由。

3.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

4.變更解除合同的自由。

5.決定合同方式的自由。

(三)公平原則

1.包含等價有償的意思,在民事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外,當事人取得他人財產利益應向他方給付相應的對價。公平原則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要公平合理,要大體上平衡,強調一方給付與對方給付之間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負擔和風險的合理分配。

2.公平原則的體現:

(1)情事變更制度:是指作爲法律關係存在的前提的情形,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發生不可預料的變更,從而導致原來的法律關係嚴重喪失公平時,應變更原法律關係的制度。

(2)顯失公平制度和重大誤解制度

顯失公平:當事人一方利用優勢或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喪失公平的情形。重大誤解:是指行爲人因對行爲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爲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情形。

(四)誠實信用原則(帝王規則)

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中應誠實可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1.確定誠實可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等行爲規則。

2.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衝突與矛盾。

3.解釋法律和合同的作用。

合同訂立階段,應依誠信原則,當事人負善意的注意義務,先合同義務,否則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合同訂立後履行前,應依誠信原則,做好履約準備。

合同履行中,應依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義務。解除合同,應提前通知對方。

合同終止後,應依誠信原則,履行保密等附隨義務。

合同發生爭議,應依誠信原則,履行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

(五)保護公序良俗原則

公序:國家社會存在及其發展所必需的一般社會秩序;善良風俗:即社會公德,一個社會應有的道德準則。

(六)合法原則

當事人訂立合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即是公序良俗原則。

合同的訂立

重點問題

1.合同成立的概念

2.合同訂立的程序

3.合同條款的內容

4.格式條款的法律規制及其解釋

5.合同的形式

6.合同成立的要件

7.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

8.締約過失責任

案例分析

2002年11月,家住北京朝陽區西八間村的趙某全家人應邀到海淀區清河南鎮其友家中作客。不巧恰遇有雨,趙某即招停一輛屬某出租車運輸公司的夏利牌出租車。該出租車司機王某問明目的地後,認爲偏遠路難行,空返車的可能性很大,而乘坐人多至4人,遂以自己有急事需馬上回家爲由拒載。趙某隻得再等,但很長時間卻無空車駛過。由於長時間受涼,趙某的

小女孩受寒生病發高燒,趙某於是取消出行回家。趙某於是向法院起訴司機王某,要求王某賠償其小女兒的醫療費。

問:本案應如何處理?

第一節合同成立概述

合同的訂立:透過要約和承諾來使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的民事法律行爲。

一、合同成立的要件(一般成立要件)

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合同即成立。

(一)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合同當事人

(二)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實踐合同要以實際交付標的物爲其成立要件

要式合同有的要以完成一定的形式爲其成立要件

二、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區別

(一)兩者的法律後果不同

(二)國家主動干預程度不同

(三)對能否適用合同解釋的方法態度不同

合同解釋制度主要就是爲了彌補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設立的一種制度;不適用於合同效力的解釋,法院不能透過合同解釋來使合同發生效力。

第二節合同訂立的程序

合同訂立的程序是指合同當事人間意思表示一致,就合同條款或內容達成合意的過程,這具體表現爲要約和承諾。

《合同法》第13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一、要約

(一)要約的概念和性質

1.要約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 內容具體確定;

(二) 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2.要約的法律拘束力

要約的法律拘束力是指要約的生效及對要約人、受要約人的拘束力。

(1)對要約人而言,在要約有限期限內,要約人須受自己發出的要約拘束。

(2)要約發出後,非依法律規定或受要約人的同意,不得變更和撤銷要約的內容。

3.性質

要約屬於意思表示而非法律行爲。第一,要約是一種意思表示,是當事人將其主觀意思透過口頭或書面等形式予以外現的形式;第二,要約是當事人在合同訂立過程中所爲的意思表示,是合同成立的必要階段之一;第三,要約作爲一種意思表示所意欲實現的法律效果,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第四,要約是雙方法律行爲的構成要素之一,沒有要約,承諾無從發生,因而無法構成一個雙方法律行爲,同樣,僅有要約而無承諾,也無法構成一個雙方法律行爲;第五,要約雖然僅是一個意思表示,也能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即要約人運用要約不當,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締約過失責任。

(二)要約的構成要件

1.要約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反映其訂立合同的基本意圖

3.要約須是要約人向其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的

向不特定人發出要約的構成要件:

(1)要約人發出的是要約而不是要約邀請

(2)要約人應承擔向多數人發出要約的法律後果

4.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

具體是指要約內容中必須包括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標的、數量、價款或酬金爲三個主要條款。

確定是指那些足以使合同成立的要約主要條款的內容必須明確。

5.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的意思。

(三)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又稱要約引誘,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其本身不具有任何法律拘束力。其目的不是訂立合同,而是邀請對方當事人向其爲要約的意思表示。所以,要約邀請只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爲,其本身並不發生法律效果。在實際生活中,一般認爲,普通商業廣告、商品價目表、招標、拍賣表示、商販的沿街叫賣等均爲要約邀請。但其中的商業廣告在內容清楚、確定,足以使相對人知其對待義務時,可構成要約。懸賞廣告、投標、拍買、自動售貨機等則爲要約。對商品標價陳列,瑞士等國家的法律認爲是要約,英美普通法認爲是要約邀請。我國合同法理論贊成前一種觀點。對未經定購而郵寄或投遞商品,一種觀點認爲系現物要約;另一種意見則主張爲要約邀請。

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1)要約是當事人自己主動願意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訂立合同爲直接目的;要約邀請不具有締約的目的,其目的只是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2)要約必須包括未來可能訂立的合同得主要內容,而要約邀請則不一定包含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內容。(3)要約大多數是針對特定的相對人的,故要約往往採取對話方式和信函方式,而要約邀請一般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的,故往往透過電視、報刊等媒介手段。(4)發出要約邀請的當事人,可以隨時撤回要約邀請,對於他人根據要約邀請發出的要約,要約邀請人也可以不予承諾,而要約不能隨意撤回或撤銷。(5)要約邀請不是合同訂立的必然階段,並不是任何合同的訂立都要經過要約邀請,而要約是合同訂立過程的必然階段。(6)要約邀請有時也具有法律意義,特別是當要約邀請中包含承諾方法或承諾標準的內容時,如定標方法與標準、股票認購方法等,如果他人發出要約,而要約邀請人卻不按要約邀請中既定的方法或標準爲承諾,須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或者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責任等。

案例1:2003年5月1日至6月30日,某百貨大樓舉辦有獎銷售活動。活動期間,凡在百貨大樓購物滿100元者均可獲得獎券一張。周某因購物獲得數張獎券,其中一張號碼爲047956。6月30日,百貨大樓在公證員的公證下公開搖獎,搖得獎金一個,號碼即爲047956,獎金5000元。百貨大樓當即將中獎號碼及金額公佈於大樓門前的公告牌上,並註明“中獎者須在7月10日前兌獎,逾期作自動放棄處理”。除此之外,百貨大樓從未作出任何關於兌獎時限的公開規定。7月4日、9日和11日,該市日報3次公佈了百貨大樓的中獎號碼及中獎金額(但未註明兌獎期限)。周某從報上得知自己中獎後,於7月21日到百貨大樓兌獎,百貨答樓以期限已過爲由拒絕。無奈,周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百貨大樓兌付其中獎獎金。

問題:1、百貨大樓從事有獎銷售活動,屬於要約行爲還是要約邀請行爲?爲什麼?

2、百貨大樓在搖獎後公告領獎期限的行爲性質如何認定?對周某是否具有約束力?爲什

麼?

(五)要約的生效與失效

1.要約的生效時間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1)要約送到受要約人所能控制的地方視爲到達

(2)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時,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即爲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即爲到達的時間。

2.要約的存續時間

(1)口頭要約的存續期間:從相對人瞭解要約的內容時開始生效。約定承諾期限的,受要約人在約定期限內作出承諾的,對要約人有拘束力;未約定承諾期限的,僅在受要約人立即承諾時,纔對要約人有拘束力。

(2)書面要約的存續期間:約有承諾期限的,與期限屆滿後對要約人喪失拘束力;未約定承諾期限的,應以合理期限作爲要約存續期間。合理期間因素:

第一,要約到達受要約人的時間

第二,受要約人作出承諾所需的時間

第三,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所須的時間

3.要約的撤回與撤銷

(1)要約的撤回:在要約發出後,尚未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要約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約的方式是通知,撤回要約的通知必須先於或同時與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才產生撤回的效力。但因途中障礙而遲到的,受要約人應當在收到撤回通知後,立即將遲到的情況通知對方,未立即通知對方的,視爲撤回的通知未遲到。

要約撤回的實質是阻止要約生效。

(2)要約的撤銷:要約人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併發生法律效力以後,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要約人。以下兩種要約不可撤銷:

第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第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爲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爲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的。

(3)要約的撤回與撤銷的區別

第一,發生時間不同。撤回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前,撤銷發生在要約已到達受要約人並生效以後,受要約人尚未作出承諾的期限內。

第二,限定條件不同。要約的撤銷發生在要約生效後,對要約的撤銷有嚴格的限定。撤回的限定不嚴格。

4.要約的失效

定義:要約喪失法律拘束力,不再對要約人與受要約人具有拘束作用。

《合同法》第20條規定了四種使要約消滅的情形:(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3)要約中確定的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原因:(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或撤回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了實質性變更。

關於是否構成實質性變更的判斷,難以抽象確定,必須視每一交易的具體情況而定。有關合

篇六:合同法期末複習重點

合同法期末複習重點

20119710過兒

合同法的原則:合同自由原則、合同正義原則、鼓勵交易原則

合同自由原則的內容:

1締約自由,即根據本人的需要和意願而決定是否與他人締結合同的自由

2選擇相對人的自由,即當事人有權決定選擇何人作爲交易夥伴,決定與何人締結合同,任何人均不負有必須與特定人締約的義務

3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即就具體的交易內容、權利義務的分配、合同風險的負擔、違約責任的確定、發生糾紛時解決爭議的方法等與交易密切相關的是想,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範,當事人都有選擇和決定的自由

4變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即在合同依法成立後、履行完畢之前的任何時間內,當事人都有權協商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

5選擇合同形式的自由,即當事人有權自由決定所訂立的合同採取何種形式

合同的訂立,是指締約人爲意思表示並達成合意的狀態。

合同訂立、合同成立不同於合同生效。成立的合同只有符合法律的要求才會生效,與法律的要求相牴觸則會被法律否定,或歸於無效,或得撤銷,或效力未定。

合同成立的要見:1締約人 2意思表示一致 3標的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爲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要約的構成要件:1要約必須是特定人所爲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向相對人發出 3要約必須具有締結合同的目的 4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

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1從當事人的目的看,要約的目的在於締結合同,而要約邀請僅在使受要約人爲要約,性質爲意思通知

2從法律的規定看

3法律無明文規定時,宜按照下述原則判斷:1意思表示的內容明確的,一般爲要約;不明確的,爲要約邀請 2意思表示不重視當事人的資格、標的物的性質的,一般爲要約;重視的,一般爲要約邀請 3依交易習慣、社會的一般觀念加以判斷

要約的撤回和撤銷:

要約的撤回,指要約人在要約生效之前,使要約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爲。只要要約撤回的通知先於或同事與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就可產生撤回的效力。

要約的撤銷,指要約人在要約生效以後,受要約人發出承諾的通知之前,將該項要約取消,使要約的法律效力歸於消滅的意思表示。

在下列情況下,要約不得撤銷: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爲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承諾,是受要約人作出的同意要約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諾的構成要件: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2承諾必須向要約人作出 3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4承諾必須在要約的存續期間內作出

承諾一般應當用明示方式,沉默或不作爲本身一般不構成承諾。

《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

強制締約,是指根據法律制度規範及其解釋,爲了一個受益人的合法權益,在無權利主體意思拘束的情況下,使一個權利主體負擔與該受益人簽訂具有特定內容或應由中立方指定內容的合同的義務。或是一個權利主體負有應相對人的請求而與其訂立合同的義務,或是一個權利主體有義務向相對人發出要約以訂立合同。這裏的負有與相對人簽訂合同義務的權利主體,叫作締約義務人。

強制締約仍採用要約和承諾的程序,只是一方當事人負有必須承諾的義務。

強制締約的分類:

1強制要約與強制承諾 2直接強制締約與間接強制締約

直接強制締約包括:1公共運輸領域的強制締約義務 2電信企業的強制締約義務 3供電企業的強制締約義務 4供水企業的強制締約義務 5供氣、供熱的企業的強制締約義務 6醫院及醫生在危重病人就醫、急診情況下的強制締約義務 7保險業的強制締約義務

間接強制締約包括:1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場合的強制締約義務 2商店在一定條件下的強制締約義務 3理髮、住宿、餐飲等服務業在一定條件下的強制締約義務 4地役權制度中的強制締約義務

合同的效力,又稱爲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當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強制力。

根據《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合同的有效要件應包括: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的無效與合同不成立不同,後者是欠缺合同的成立要見,前者是合同已經成立,但欠缺有效要件。

合同無效的原因: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6格式條款及免責條款無效

7虛僞表示與隱匿行爲

8當事人約定合同無效

9無效合同的轉換

合同可撤銷的原因:

1欺詐 2脅迫 3乘人之危 4重大誤解 5顯失公平 6未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的格式條款 《合同法》把重大誤解、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作爲可撤銷的原因(第54條第1款);還將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作爲可撤銷的對象。

效力未定的合同種類:限制行爲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

限制行爲能力人原則上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訂立合同,若獨立訂立合同,須經其法定代理人追認,方爲有效。

無權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與相對人訂立合同,非經被代理人追認,對於被代理人不發生

法律效力,除非構成表見代理。

《合同法》第48條第1款規定,無權代理情況下籤訂的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爲人承擔責任。應注意以下幾點:

1在無代理權情況下籤訂的合同符合法律行爲的有效要件時,該合同有效,無權代理人和相對人作爲該合同關係的當事人,履行該合同項下的義務,享有該合同項下的權利。被代理人不承受該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

2無代理權情況下籤訂的合同部分有效,部分無效。

3無權代理情況下籤訂的合同,不被被代理人追認,因爲不符合有效要件,歸於完全無效。 無權處分人與相對人訂立了處分他人財產權的合同,簡稱爲無權處分的合同。按照《合同法》

第51條的規定,經權利人追認或無權處分人於締約後取得處分權時,合同自始有效。

涉及履行的抗辯及抗辯權,是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對抗相對人的履行請求,暫時拒絕履行其債務的抗辯或抗辯權。

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但那個是人一方在相對人未爲對待給付以前可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之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

1須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3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 4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履行的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其債務之前,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債的本質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先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

1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兩個債務須有先後履行順序,至於該順序是當事人約定的還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在所不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債的本旨

不安抗辯權(重點),因雙務合同負擔債務並向他方先爲給付者,如他方的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爲對待肌膚之虞時,在他方未爲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之前,得拒絕自己的給付。 不安抗辯權成立的條件:

首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其次,後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債務履行能力的極大可能。

另外,不能爲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鬚髮生在合同成立以後。

最後,《合同法》關於不安抗辯權的規定非屬強制性規定,可以由當事人的約定予以變更。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而害及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爲保全其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之權的權利。

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要件:

1債務人享有對於第三人的權利 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

3債務人已陷於遲延4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債權人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所爲的危害債權的行爲,可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 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要件:

客觀要件:1須有債務人的行爲 2債務人的行爲必須以財產爲標的 3債務人的行爲有害債權

主觀要件:1債務人的惡意 2受益人的惡意 3轉讓人的惡意

債權讓與,是指不改變債權關係的內容,債權人透過讓與合同將其債權移轉於第三人享有的現象。其中的債權人稱爲讓與人,第三人稱爲受讓人。

債權讓與合同的條件:

一 須存在有效的債權

二 被讓與的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

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讓與的債權:第一,因債權人變更,其給付內容會完全變更的債權。第二,因債權人變更,債權行使會產生顯著差異的債權。第三,預約上的債權。第四,某些不作爲債權。第五,某些屬於從權利的債權。

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讓與的債權

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讓與的債權,即該債權爲禁止流通物

三 讓與人和受讓人須就債權的轉讓意思表示一致

債權讓與對於第三人的效力

一 債權的二重讓與

二 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爲清償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後,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係自始或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爲,也是一種法律制度。

合同解除的條件,大致有三大類型:協議解除的條件,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違約行爲。

一 協議解除的的條件

協議解除是採取合同的形式,因此它要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當事人有相應的行爲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強行性規範和社會公共利益,要採取適當的形式。

二 不可抗力只是不能實現合同的目的

三 遲延履行,又稱債務人遲延,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卻爲履行債務的現象。

四 拒絕履行,又稱毀約,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卻不法地對債權人表示不履行。

五 不完全履行,是指債務人雖然以適當履行的意思進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

六 債務人的過錯造成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七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差異:

1構成要件方面:違約責任構成上總的說來並不要求違約人具有過錯,只要沒有免責事由,就要承擔違約責任。而對於侵權責任,我國民法上有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兩類。

2舉證責任方面:違約責任採無過錯責任原則,但我國侵權行爲法,過錯推定僅爲個別現象。3賠償範圍方面: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旅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侵權責任的賠償原則上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我國立法並沒有採納可預見性規則。

4訴訟時效方面:因侵權行爲所產生的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一般爲2年,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產生的賠償損失的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爲1年。因環境污染提起的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期間爲3年。因違約而產生的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訴訟時效期間一般爲2年但出售不合格的商品不聲明、延付或拒付租金、寄存財務被丟失或者損毀的三種情況下,訴訟時效錢爲1年。

5責任方式方面:侵權責任既包括財產責任,也包括非財產責任。違約責任爲財產咋,計有

強制履行、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價格制裁等責任方式。 6免責條款的效力方面

 篇七:-合同法重點知識點

00230-合同法 1.11.以合同是否及於締約當事人1.8.[解析]諾成性合同,又稱諾的定義。答案爲B。 00230-合同法 以外的第三人爲分類標準,可將合成合同,指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2.1.在下列哪種情形中,在當事第一章合同的概述 同分爲()A.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即能成立的合同。買賣合同、供用人之間產生合同法律關係?()A.甲第二章合同法的概述 B.一方負擔義務的合同與雙方負電、水、氣、熱力合同、邀請乙看電影,乙因爲有事沒有前第三章合同的成立 擔的義務C.束己合同與涉他合同非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租賃合去赴約B.甲與乙談戀愛C.甲向第四章合同的內容與形式 D.諾成性合同與實踐性合同 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乙購買兩斤蘋果D.甲送給乙一個第五章合同的效力 1.12.以給付有無對價爲標準,合設工程合同、非自然人之間的運輸手機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同可以分爲()A.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行紀2.2.我國作爲法典形式的《合同第七章合同的保全 合同B.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C.要合同、居間合同等等,都是諾成合法》,於1999年3月15日頒佈,第八章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式合同與非要式合同D.雙務合同同。答案爲C。 同年10月1日實施。該法的結構第九章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 與單務合同 1.9.[解析]所謂單務合同,是指不包括()A.前言B.總則C.分則第十章違約責任 1.13.下列選項中,不具有實踐合合同當事人僅有一方負擔給付義D.附則 第十一章轉移財產的合同 同特點的是()A.保管合同B.定務的合同。換言之,是指合同當事2.3.《合同法》第3條規定一方不第十二章租賃合同與融資租賃合金合同C.使用借賃合同D.買賣人雙方並不互相享有權利和義務,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最同 合同 而主要由一方負擔義務,另一方並能體現合同法基本原則中的第十三章提供勞動成果的合同 1.14.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不負有相對義務的合同。買賣合()A.合同自由原則B.合同主體第十四章提供服務的合同 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同、互易合同、租賃合同是雙務合平等原則C.誠實信用原則D.鼓第十五章技術合同 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同,只有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答勵交易原則 單項選擇題 定,應當向____承擔違約責任。案爲B。 2.4.法律以及合同的規則具有滯1.1.()A.第三人B.債權人C.無需D.不1.10.[解析]在有償合同中,構成後性,且難以涵蓋締約後可能產生我國立法將合同定義爲()A.契約確定 對價關係的是雙方的給付行爲;在的一切現象。成文規定的另一個缺B.允諾C.協議D.條約 1.15.下列合同屬於有名合同的是雙務合同中,構成對價關係的是雙陷是某些條文或詞語存在理解上1.2.《合同法》第119條第1款規()A.洗澡合同B.培訓合同C.旅方的義務行爲。由於合同的義務是的歧義。當法律或者合同規定不周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遊合同D.融資租賃合同 特定的給付行爲,故此任何一種雙延時,應當以____原則來補充法律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1.16.無名合同是指()A.無名稱務合同都是有償合同。但給付行爲或合同的規定。()A.誠實信用B.公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合同B.法律無明文規定名稱與規並不都是義務行爲,故有償合同並平C.鼓勵交易D.平等 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則的合同C.無內容合同D.無形不都是雙務合同,答案爲B。 2.5.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該規定中的“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式合同 1.11.[解析]以合同是否及於締約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失的擴大”屬於合同當事人的1.17.下列符合繼續性合同定義的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爲分類標準,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A.主給付義務B.從給付義務是()A.買賣合同B.租賃合同C.贈可將合同分爲束己合同與涉他合交易習慣以及____原則,確定該條C.附隨義務D.不真正義務 與合同D.互易合同 同。答案爲C。 款的真實意思。()A.平等B.公1.3.在合同關係中,合同的客體1.1.[解析]英美法學者大多認爲1.12.[解析]以給付有無對價爲標平C.鼓勵交易D.誠實信用 是()A.物B.給付C.權利D.行合同是一種允諾,而大陸法學者基準,合同可以分爲有償合同與無償2.6.《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爲 本上認爲合同是一種合意或協議。合同。有償合同,指當事人雙方存因欺詐、因脅迫所進行的民事法律1.4.債的相對性早在____中就已我國民法理論在合同定義上,基本在對價給付關係的合同。無償合行爲無效。《合同法》第54條將因被揭示。()A.法國民法典B.德繼受了大陸法的概念,認爲合同是同,指當事人雙方無對價給付關係欺詐、因脅迫所訂立的合同確定爲國民法典C.羅馬法D.古埃及法 一種合意或協議。答案爲C。 的合同。答案爲A。 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這種改變1.5.顧客進入商店挑選商品時,1.2.[解析]《合同法》第119條1.13.[解析]實踐性合同,又稱踐體現了()A.平等原則B.公平原商店對於顧客有安全保障義務,因第1款規定:成合同,指除意思表示一致以外還則C.鼓勵交易原則D.誠實信用商店的過錯導致顧客滑倒受傷的,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須實施實踐行爲(如交付實物)後原則 商店基於其負有的____義務而承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才能成立的合同。保管合同、自然2.1.[解析]合同法是調整因合同擔責任。()A.主給付義務B.從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代行爲所生債權債務關係的法律。四給付義務C.附隨義務D.不真正賠償。”該規定中的“採取適當措物清償合同等等爲實踐性合同。當個選項中只有B選項是買賣合同義務 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屬於合同當事事人若不交付實物或進行其他實關係,其他都不是合同法律關係。1.6.下列關於合同的分類中,屬人的不真正義務,不履行該義務踐行爲,合同不能成立或生效。答答案爲C。 於要式法律行爲和不要式法律行的,承擔“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案爲D。 2.2.[解析]我國作爲法典形式的爲分類的範疇的是()A.有償合同賠償”的不利後果。答案爲D。 1.14.[解析]我國《合同法》第《合同法》,於1999年3月15日與無償合同B.主合同與從合同1.3.[解析]合同客體,又稱合同64條規定:“當事人的約定由債務頒佈,同年1o月1日實施。該法C.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D.雙標的,是合同義務人的給付。合同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瓜未含總則、分則、附則三大部分,共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的標的不同於合同的標的物。合同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23章,428條。答案爲A。 1.7.不要式合同指的是()A.合同的標的物是指給付的對象,可以是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2.3.[解析]合同法調整的對象是的形式由法律規定B.合同的形式物、權利、行爲等。答案爲B。 約責任。”答案爲B。 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因而合可由當事人自由約定C.合同的形1.4.[解析]債的相對性早在羅馬1.15.[解析]合同名稱爲法律所規同法的調整方法和原則必須以平式爲當事人約定的形式D.口頭形法中就已被揭示。答案爲C。 定,且法律對其權利義務作了明確等爲核心。《合同法》第3條規定:式的合同 1.5.[解析]顧客進入商店挑選商規定的,爲有名合同。如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1.8.下列屬於諾成合同的是品時,商店對於顧客有安全保障義合同。洗澡合同、旅遊合同、培訓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A.保管合同B.定金合同C.贈務,因商店的過錯導致顧客滑倒受合同都沒有爲法律所規定,爲無名方。”答案爲B。 與合同D.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傷的,商店因未履行締約中的附隨合同。答案爲D。 2.4.[解析]法律以及合同的規則1.9.下列選項中,屬於單務合同義務而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答1.16.[解析]合同的名稱未被法律具有滯後性,且難以涵蓋締約後可的是()A.買賣合同B.贈與合同案爲C。 規定,且法律也未對其權利義務作能產生的一切現象。成文規定的另C.互易合同D.租賃合同 1.6.[解析]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專門規定的,爲無名合同。答案爲一個缺陷是某些條文或詞語存在1.10.下列關於雙務合同與有償合同的分類屬於要式法律行爲和不B。 理解上的歧義。當法律或者合同規同關係的表述,正確的是()A.有要式法律行爲分類的範疇,其劃分1.17.[解析]繼續合同,亦稱持續定不周延時,應當以誠實信用原則償合同都是雙務合同B.雙務合同標準與其一致。答案爲C。 合同,是指合同之債的給付總量依來補充法律或合同的規定。答案爲都是有償合同C.有償合同與雙務1.7.[解析]合同的形式可由當事賴於時間因素,不能依一次清償而A。

合同沒有關係D.雙務合同包括有人自由選擇的,爲不要式合同。答消滅的合同。如,供水、供電、供2.5.[解析]《合同法》第125條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案爲B。 熱合同等。租賃合同符合繼續合同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

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實質性變更的,爲()A.新要約B.承約B.要約邀請C.承諾D.非意答案爲A。 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諾C.合意變更D.新要約邀請 思表示 3.8.[解析]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3.15.要約人在要約中要求承諾應3.24.定標即經開標與評標最終確向自已發出要約的表示。寄送的價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答案爲以一定形式進行的,受要約人應依認合同締約者,是招標方同意投標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D。 限定的方法進行承諾,否則承諾方的意思表示所作的答覆,屬於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爲要約邀請。2.6.[解析]《民法通則》第58條()A.爲新要約B.無效C.有效D.效()A.要約B.要約邀請C.承諾D.非答案爲A。 規定,因欺詐、因脅迫所進行的民力待定 意思表示 3.9.[解析]行爲人的表示中若明事法律行爲無效。《合同法》第543.16.承諾生效的時間是()A.發3.25.數人彼此獨立、先後完成了確其表示無任何約束力,受要約人條將因欺詐、因脅迫所訂立的合同出通知時B.到達要約人C.發出懸賞廣告指定行爲的,除廣告另有就不能獲得承諾的權利。該行爲本確定爲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這通知後,到達要約人前D.要約人約定外,有權請求給付報酬的是質上不是要約,應認定其爲要約邀種改變嚴格限定了合同無效的適接受承諾後 ()A.協商確定的人B.最先完成請。答案爲B。 用範圍,體現了鼓勵交易的原則。3.17.我國《合同法》對要約和承該指定行爲的人C.全體D.最後3.10.[解析]要約中未確定生效時答案爲C。 諾生效的時間採取()A.要約是發完成該指定行爲的人 間的,應以受要約人能夠知曉要約3.1.締約各方就特定民事權利義信主義B.承諾爲到達主義C.要3.26.根據合同法的基本理論,締內容時爲生效時間。以對話方式發務關係的設立、變更、消滅協商一約和承諾均爲到達主義D.要約和約過失行爲違反了合同法的出的要約,自要約發出時生效。答致達成協議形成的事實狀態稱爲承諾均爲發信主義 ()A.合同自由原則B.誠實信用案爲A。 ()A.合同生效B.合同履行C.合3.18.合同成立的時間爲()A.承原則C.合法原則D.鼓勵交易原3.11.[解析]要約中未確定生效時同變更D.合同成立 諾到達要約人時B.承諾發出時則 間的,應以受要約人能夠知曉要約3.2.合同成立的前提條件是C.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D.承諾3.27.甲與乙協商訂立合同,丙得內容時爲生效時間。詳言之,以對()A.締約當事人存在合意的外部發出後經過合理的期限 知後,爲使乙不能成功訂約,遂與話方式發出的要約,自要約發出時形式B.合同內容合法C.締約人3.19.下列關於合同成立的陳述,甲以優於乙的條件與甲進行合同生效;以非對話方式發出的要約,是具有行爲能力D.意思表示真實正確的是()A.甲公司與乙公司就談判,當乙退出談判並與丁訂立合自要約檔案到達受要約人之處時3.3.要約在性質上是一種()A.法某種機械的買賣達成意向,雙方決同後,丙向甲表示自己並不想訂生效。答案爲D。 律行爲B.事件C.意思表示D.行定簽訂書面合同。甲公司簽字、蓋約,造成甲爲訂約而支出費用一萬3.12.[解析]要約效力的存續期間爲 章後,郵寄給乙公司簽字、蓋章。元。乙對造成甲損失的行爲應承擔同時又是受要約人的承諾期間。受3.4.甲想將自己的房屋賣給乙,則合同經乙公司簽字、蓋章後成立()A.締約過失責任B.一般侵權要約人在該期間內進行承諾,並使意欲與乙設立房屋買賣關係。這是B.甲在某建築公司打工。春節將責任C.違約責任D.違約責任或承諾檔案於該期間內到達要約人一種()A.效果意思B.表示意思至,甲要求建築公司結清工資,建侵權責任 處的,承諾有效。答案爲B。 C.表示行爲D.非意思表示 築公司拒絕給付工資。理由是根據3.1.[解析]合同成立是指締約各3.13.[解析]要約在受要約人死亡3.5.甲有與乙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採用書面形方就特定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設後到達受要約人處的,要約因無相的想法,也草擬了合同書,並決定式,因此雙方的合同沒有成立C.武立、變更、消滅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對人不發生效力。答案爲D。 將該想法告訴乙。這是一種()A.效漢某公司與上海某紡織廠爲購買的事實狀態。答案爲D。 3.14.[解析]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果意思B.表示意思C.表示行爲設備進行協商,雙方同意必須有書3.2.[解析]合同的成立前提是締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爲新要約。D.非意思表示 面合同,合同才能成立。但雙方~約當事人存在合意的外部形式。締答案爲A。

3.6.甲想將自己的房屋賣給乙,直沒有簽署合同。過了一段時間,約當事人經磋商,形成了口頭、書3.15.[解析]承諾是一種意思表意欲與乙設立房屋買賣關係。在草武漢公司將雙方協商的設備發運面或其他形式的協議,則合同成示,須有表示行爲。要約人在要約擬好合同後,甲告訴乙,欲與乙設到上海且上海紡織廠接受。雙方的立。至於該合同是否合法、締約人中要求承諾應以一定形式進行的,立房屋買賣關係。這是一種()A.效合同沒有成立D.陳某在馬路上碰是否具有行爲能力、表意與真意是受要約人應依限定的方法進行承果意思B.表示意思C.表示行爲到老朋友姚某。陳某瞭解到姚某急否一致、意思表示的方式是否合法諾,否則承諾無效。答案爲B。 D.非意思表示 需一臺筆記本電腦,於是說“我有等等,均不屬合同成立與否的問3.16.[解析]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3.7.招股說明書是()A.要約邀請一臺筆記本電腦,性能配置都還不題,不是認定合同是否成立的依時生效。答案爲B。 B.要約C.承諾D.既可能是要約錯,如果你需要,我以15000元的據。答案爲A。 3.17.[解析]我國《合同法》對要也可能是要約邀請 價格出售給你。”3.3.[解析]要約在性質上是一種約和承諾生效的時間均採用到達3.8.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是()A.要說很好,但先得與老婆商量一下,意思表示,而不是法律行爲。答案主義。要約自到達受要約人時生約邀請B.要約C.承諾D.既可才能決定。雙方合同成立 爲C。 效。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能是要約也可能是要約邀請 3.20.甲公司與乙公司訂立一書面3.4.[解析]效果意思是指行爲人答案爲C。 3.9.在行爲人的表示中,若明確合同,甲公司簽字蓋章後郵寄給乙追求一定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3.18.[解析]合同因合意而成立,說明其表示無任何約束力,則該表公司簽字蓋章,該合同成立的時間更、消滅的內心想法。例如,甲想合意以承諾爲標誌,承諾因到達而示爲()A.要約B.要約邀請C.可爲()A.甲公司與乙公司口頭協商將自己的房屋賣給乙,意欲與乙設生效。因此,合同法學理論認爲,以是要約,也可以是要約邀D.不一致時B.甲公司簽字蓋章時C.甲立房屋買賣關係。答案爲A。 承諾到達的時間即爲合同成立的是要約,也不是要約邀 公司蓋章後交付郵寄時D.乙公司3.5.[解析]表示意思是指行爲人時間。答案爲A。 3.10.以對話方式發出的要約,要簽字蓋章時 作出的將內心想法表達於合同相3.19。[解析]採用合同書方式訂立約自____時生效。()A.發出B.達3.21.甲方向乙方發出出賣某一產對人的決定,亦即決定表達效果意合同的,以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或成合意C.受要約人接受D.合同品的要約函件,乙方向甲方發出買思的想法。例如,甲雖有與乙訂立蓋章的時間作爲合同成立的時間;成立 人該產品的要約函件,且兩份要約房屋買賣合同的想法,也草擬了合以口頭方式訂立合同的,口頭承諾3.11._函件內容中有關質量、價格、數量同書。一旦甲決定將內心想法告訴的發出時間即爲合同成立的時間。要約自____時生效。()A.發出B.達等條款完全一致。此種情形稱爲乙,就有了表示意思。答案爲B。約定採用書面合同而沒有采用,但成合意C.受要約人接受D.要約()A.同時表示B.交叉要約C.格3.6.[解析]表示行爲是指表達效一方履行主要義務而對方接受的,檔案到達受要約人之處 式條款締約D.要約邀請 果意思的表示行爲。甲想將自己的合同成立。答案爲A。 3.12.要約效力的存續期間與下列3.22.招標,是指招標方以一定方房屋賣給乙,意欲與乙設立房屋買3.20.[解析]採用合同書方式訂立哪個期間是相同的?()A.合同訂立式公開邀請他人向自己投標的行賣關係。在草擬好合同後,甲告訴合同的,以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或期間B.受要約人的承諾期間C.到爲,其本質上是一種()A.要約B.要乙,欲與乙設立房屋買賣關係。答蓋章的時間作爲合同成立的時間,達受要約人期間D.合意達成期間約邀請C.格式條款締約D.意思案爲C。 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3.13.要約在受要約人死亡後到達表示 3.7.[解析]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一地點的,應當認定最後簽字或者受要約人處的,要約()A.有效B.效3.23.投標是指投標方按照招標方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寄送的價蓋章的地點爲合同訂立地點,同理力待定C.重新發出D.無效 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招標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應當認定最後簽字或者蓋章的時3.1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發出的締約提議。投標是()A.要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爲要約邀請。間爲合同訂立時間。答案爲D。

3.21.[解析]雙方當事人就同一內按照()A.法律規定B.交易習慣表現爲行爲以外的客觀存在,如人,並能維持當地羣衆一般生活水容各自向對方發出書面要約的情C.國家標準D.行業標準 物、智力成果、權利等,該物、智平的,可以認定爲以自己的勞動收形,爲交叉要約。如甲方向乙方發4.6.有償合同中,價款或者報酬力成果、權利等被稱爲合同的標的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完全民事行出出賣某一產品的要約函件,乙方條款是必要條款,合同當事人沒有物。答案爲A。 爲能力人,其所進行的合同行爲向甲方發出買入該產品的要約函約定該條款的,依據交易習慣確4.4.[解析]不能將價款或者報酬()A.無效B.有效C.效力待定D.可件,且兩份要約函件內容中有關質定,沒有交易習慣的()A.依據補與費用混淆。前者屬於對價給付。變更、撤銷

量、價格、數量等條款完全一致。充協議B.依據法律C.解除合同後者屬於費用支出的償還。例如,5.3.甲今年11歲,到文具店買一答案爲B。 D.依據合同有關條款 買賣、租賃、運輸、承攬等有償合盒彩筆。甲與文具店之間的買賣合3.22.[解析]招標,即招標方以一4.7.當合同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發同中的貨款、租金、運費、加工費同()A.無效B.有效C.效力待定定方式公開邀請他人向自己投標生分歧時,對合同的意思表示按照的給付,屬於價款或者報酬。答案D.可變更、撤銷 的行爲。招標是一種要約邀請,在文字或詞語本身的含義作出解釋,爲B。 5.4.甲今年11歲,其舅舅打算贈性質上屬事實行爲,雖有表意行此種解釋方法稱爲()A.文義解釋4.5.[解析]《合同法》第61條規與甲1萬元的電腦一臺。甲與舅舅爲,但不是意思表示。答案爲B。B.目的解釋C.整體解釋D.誠實定,當事人就質量、之間的贈與合同()A.無效B.有3.23.[解析]投標,即投標方按照信用原則解釋 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效C.效力待定D.可變更、撤銷 招標方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向4.8.如果合同內容晦澀、曖昧,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5.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招標方發出的締約提議。投標是訂語義不明,不能依據所使用的文字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理批准登記手續的合同,在其訂立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屬於要約,因或詞語作出解釋,則可將該條款置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答案爲B。後,被批准或登記前,該合同而應具備締約的詳盡內容。答案爲於整個合同文字之中進行解釋,此4.6.[解析]有償合同中,價款或()A.未成立B.生效C.成立,但A。 種解釋方法稱爲()A.文義解釋者報酬條款是必要條款,合同當事未生效D.生效,但未成立 3.24.[解析]定標,又稱中標,即B.目的解釋C.整體解釋D.誠實人沒有約定該條款的,依據交易習5.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經開標與評標最終確認合同締約信用原則解釋 慣確定,沒有相應交易習慣的,依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者,是招標方同意投標方的意思表4.9.實施合同行爲的出發點和歸據法律確定。答案爲B。 生效的,如果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示所作的答覆。定標是訂立合同的屬點是()A.合同主體B.合同內4.7.[解析]當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續,則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合意思表示,屬於承諾。答案爲C。容C.合同客體D.合同目的 內容發生分歧時,對合同的意思表同不成立B.合同生效C.合同不3.25.[解析]數人彼此獨立、先後4.10.下列有關交易習慣的表述,示按照文字或詞語本身的含義作生效D.合同生效,物權轉移 完成了懸賞廣告指定行爲的,除廣錯誤的是()A.是一種交易規則,出解釋,此種解釋方法稱爲文義解5.7.甲、乙協議,若甲透過當年告另有約定外,最先完成該指定行用於調整交易關係B.被法律規定釋。答案爲A。 的司法考試,乙將房屋一套出租給爲的人有權請求給付報酬,其他人爲補充意思表示的方式C.作爲合4.8.[解析]如果合同內容晦澀、甲。後乙欲將該房屋出租給出價更雖然也完成了指定行爲,但是沒有同的內容約束當事人D.可以被直曖昧,語義不明,不能依據所使用高的第三人,便運用不當手段阻礙報酬請求權。懸賞廣告爲要約,則接適用 的文字或詞語作出解釋,則應通觀甲參加考試,致使甲因不能到考場最先實施行爲的人爲承諾人,懸賞4.11.合同沒有約定履行地,按照合同的全文,進行整體解釋。答案參加考試而未透過當年的司法考廣告的效力因承諾而轉變爲合同合同的其他內容和交易習慣都不爲C。 試。據此,應認定甲乙之間的租賃的效力。答案爲B。 能確定履行地的,不動產在____4.9.[解析]合同目的是實施合同關係()A.不成立B.成立C.爲附3.26.[解析]依據誠實信用原則產履行。()A.是一種交易規則,用行爲的出發點和歸屬點,是合同真期限的民事關係D.條件不成立 生的訂約過程中的附隨義務,隨着於調整交易關係B.要約人所在地實意思的集中反映。答案爲D。 5.8.下列哪些合同不屬於可變更、當事人之間聯繫的不斷密切和發C.不動產所在地D.合同簽訂地 4.10.[解析]交易習慣是一種交易可撤銷的合同?()A.甲認爲單位將展,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這些義務而4.12.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規則,用於調整交易關係。交易習分給自己一套房屋,因此就到商場給另一方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應合同的,應當簽字或者蓋章。如果慣被法律規定爲補充意思表示的購買了一些地毯,結果沒有分到房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答案爲B。當事人在合同書上摁手印,則其效方式,解釋與補充意思表示的內屋,因此到商場以重大誤解爲由要3.27.[解析]《合同法》第42條力()A.與簽字不同等,與蓋章同容。交易習慣不能被直接適用,而求退貨B.乙與某食品公司簽訂一對締約過失責任作了抽象、一般的等B.與簽字同等,與蓋章不同等是透過解釋或補充而成爲意思表個供應牛奶的合同。在合同履行過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C.與簽字或者蓋章同等D.不確示的一部分,作爲合同的內容約束程中,雙方對於是否應當送貨上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定 當事人。答案爲D。 產生爭議。於是乙以重大誤解爲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4.13.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4.11.[解析]合同沒有約定履行要求撤銷合同C.丙與某汽車交易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地,按照合同的其他內容和交易習商簽訂一買賣汽車的合同,當時雙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合同自慣都不能確定履行地的,按照《合方商定價格爲10萬元。但是當第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____時成立。()A.簽訂確認書B.籤同法》第62條的規定,不動產在二天提貨時,市場價格發生了20%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爲。”答字C.合意達成D.蓋章 不動產所在地履行,貨幣在接受貨的波動,丙遂以顯失公平爲由,要案爲A。 4.1.[解析]絕對必要條款是指合幣一方所在地履行,其他動產在給求撤銷買賣合同D.丁因爲父親生4.1.下列各項中,不屬於合同絕同必須具備的,如果不具備則合同付動產一方所在地履行。答案爲C病,急需錢用,遂決定將家中祖傳對必要條款的是()A.當事人B.標不能成立的條款。根據《合同法》4.12.[解析]的字畫一幅出售,於是找到文物販的C.數量D.違約責任 第12條、第61條、第62條的規第5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子張某,對他說:“我父親生病了,4.2.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存在定,可以推斷“當事人”、“標的”形式訂立合同的,應當簽字或者蓋沒辦法,只好將這幅字畫賣了,這爭議,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名“數量”是合同絕對必要條款。答章。當事人在合同書上摁手印的,幅字畫實際價值爲30萬元,我10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的,一般案爲D。 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與簽字萬元錢賣給你,幫個忙,怎麼樣。”應當認定合同()A.生效B.成立4.2.[解析]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答案張某非常爽快答應了。事後丁反C.不生效D.不成立 第1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爲C。 悔。欲以乘人之危爲由要求撤銷合4.3.合同關係中的標的指的是立存在爭議,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4.13.[解析]《合同法》第33條同 ()A.給付B.物C.智力成果D.權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規定:“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5.9.甲手錶店十年慶典,推出優利 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答案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惠計劃,慶典期間到其營業部購買4.4.買賣、租賃、運輸、承攬等爲B。 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手錶的前100名顧客,可以以5000有償合同中的貨款、租金、運費、4.3.[解析]合同關係中的標的即認書時合同成立。”答案爲A。 元的價格購買售價2萬元的手錶。加工費的給付,屬於()A.費用B.價債務人應爲之給付。合同的標的與5.1.實現合同目的關鍵在於後經證實,該紀念表爲積壓貨,手款C.要約D.承諾 合同的標的物不同。合同的標的是()A.合同成立B.合同生效C.要表估值不過2000元。爲此,購買4.5.質量條款是必要條款,合同指合同義務人的給付。合同的標的約生效D.承諾生效 者與該手錶店發生糾紛。該糾紛應當事人沒有約定質量條款的,可以物是指合同義務人給付的對象。給5.2.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如何處理?()A.按無效合同處理,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付的標的物(即給付的對象)有時自然人,能夠以自己的勞動取得收理由爲欺詐B.按可撤銷合同處理,

理由爲欺詐C.5.20.條件成就與否與合同當事人理由爲重大誤解D.按有效合同處的意志無關的,爲()A.偶成條件理 B.隨意條件C.混合條件D.消極5.10.甲得知乙獲得一幅珍貴的字條件

畫,急想從乙處購買,但由於字畫5.21.甲、乙雙方約定:“房屋租價格較高,超出自己的支付能力。與乙,租期10年,10年內甲的兒甲就威脅乙,如果不將字畫賣給自子從國外回來,租賃合同失效。”己,就舉報乙向某國家機關工作人該例中的條件爲()A.附解除期限員行賄的行爲。乙將字畫賣給甲的合同B.附停止條件的合同C.延()A.按無效合同處理B.按可撤緩期限的合同D.附解除條件的合銷合同處理,理由爲脅迫C.按可同

撤銷合同處理,理由爲顯失公平5.22.甲乙約定,明年3月1日甲D.按有效合同處理 轉讓乙某古玩一件。則該條款爲5.11.對於可變更、()A.附延緩條件的合同B.附解當事人有權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除期限合同C.附延緩期限的合同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請求合同D.附解除條件的合同 的變更或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5.23.雙方約定:“爲你提供專業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A.不指導,經過兩年失其效力。”則該予變更B.可以撤銷C.條款爲()A.延緩條件B.解除期也可以撤銷D.不能撤銷 限C.延緩期限D.解除條件 5.12.撤銷權是一種()A.形成權5.1.[解析]合同能否成立取決於B.支配權C.請求權D.抗辯權 合同當事人是否達成協議,屬於合5.13.在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中,同當事人自身能夠決定的事實狀撤銷權的期限爲____年,從知道或態。然而,合同當事人所追求的不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算。僅僅是形成合意,而是據此設立、()A.6個月B.1年C.2年D.3變更、消滅一定的民事法律關係,年 實現合同目的。欲實現合同目的,5.14.爲了逃避法院對生效判決的必須使合同發生效力,形成一定的強制執行,甲將責任財產贈與他法律關係。答案爲B。 人,使自己的責任財產減少致使不5.2.[解析]16週歲以上不滿18能執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該贈與週歲的自然人,能夠以自己的勞動合同()A.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取得收入,並能維持當地羣衆一般表示,有效B.顯失公平,可變更生活水平的,可以認定爲以自已的C.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無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完全效D.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無效民事行爲能力人,其所進行的合同5.15.甲19歲,已經參加工作,行爲有效。答案爲B。 乙今年16歲。5.3.[解析]10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慾委託甲投資,謊稱自己今年20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歲,與甲訂立合同,約定乙出資5病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其所萬元,委託甲投資,投資所得收益實施的與其年齡、智力狀況相適應甲可取得20%.關於此合同的效的,或者與其精神健康狀態相適應力,正確的說法是()A.合同生效的合同行爲有效。答案爲B。 B.乙的父母享有撤銷的權利C.甲5.4.[解析]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可催告乙的父母在一個月內追認所實施的純獲利益的合同行爲有合同,如到期乙的父母未作表示,效。答案爲B。

則合同生效D.在乙的父母追認之5.5.[解析]《合同法》第44條第前,甲有權撤銷合同 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5.16.張某既沒有房屋所有人的授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權,也未徵得其同意,竟擅自就該的,依照其規定。”應批准或登記房與李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張某的合同在訂立後、被批准或登記前和李某的買賣合同,在法理上稱爲的狀態屬於合同成立而未生效的()A.有效合同B.效力待定合同狀態。答案爲C。 C.無效合同D.可撤銷合同 5.6.[解析]法律、行政法規規定5.17.在無權代理的合同中,相對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進行追認,行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使追認的時間爲()A.一年B.六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個月C.三個月D.一個月 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答5.18.附條件合同中附有法定條件案爲B。

的()A.視爲條件已成就B.所附5.7.[解析]《民法通則》規定了條件無效C.視爲未附條件D.合附條件、附期限民事法律行爲制同無效 度。《合同法》也規定了附條件、5.19.李某將房屋租給張某使用,附期限合同制度。合同當事人約定雙方約定張某在李某兒子大學畢合同生效條件或期限的,該合同自業到北京後的十日內騰房。這一協條件成就或期限到來時生效。此處議屬於()A.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所謂“生效”,僅指合同當事人所B.附停止條件的合同C.延緩期追求的權利義務關係的發生,並不限的合同D.附解除期限的合同 包括合同約束力的發生。這意味着在合同當事人所追求的權利義務

關係發生之前,合同當事人已受合同的約束。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不得惡意促使條件的成就或不成就。惡意促使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不成就;惡意促使條件不成就的,視爲條件成就。答案爲B。

5.8.[解析]《合同法》規定的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有五種: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顯示公平的合同、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乘人之危的合同。答案爲A。

5.9.[解析]實踐中,依據一定的情形來認定欺詐行爲,即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背離締約人的真實意思,締約人可依據自己的意志選擇變更該行爲或者撤銷該行爲。答案爲B。

5.10.[解析]實踐中,依據一定的情形來認定脅迫行爲,即以給自然人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失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爲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意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爲脅迫行爲。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違背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當事人可以變更或撤銷該合同。答案爲B。

5.11.[解析]對於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當事人有權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請求合同的變更或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答案爲D。 5.12.[解析]撤銷權是形成權的一種。答案爲A。 5.13.[解析]撤銷權受除斥期間限制。除斥期間爲一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算。該撤銷權因除斥期間的屆滿而消滅。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放棄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答案爲B。 5.14.[解析]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形式上合法而實質上違法,屬於規避法律的行爲。答案爲C。

5.15.[解析]《合同法》第47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答案爲D。 5.16.[解析]某些合同一時欠缺有效條件的,並不被斷然認定爲無

效,而是允許補正。經補正,合同滿足了應當具備的條件的,該合同有效;若該合同仍未被補正的,則無效。此種情形被學理上稱爲“效力待定”。此類合同被稱爲“效力待定的合同”。題幹中,張某對房屋既無所有權,亦無代理權,無權處分該房屋。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應當認定爲效力待定合同。答案爲B。

5.17.[解析]《合同法》第48條規定:“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爲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答案爲D。 5.18.[解析]附款中的條件是合同當事人協商確定的,而不是法定的。法定的條件不能成爲附條件的合同中的條件。附條件合同中附有法定條件的,視爲未附條件。答案爲C。 5.19.[解析]解除條件是指能左右合同效力消滅的條件。該條件成就,便產生合同行爲效力消滅的後果;該條件不成就,改變了合同效力不確定的狀態,使合同效力確定。題幹中所附條件屬於解除條件。答案爲A。 5.20.[解析]條件成就與否與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無關的,爲偶成條件。例如,合同約定:“兩週內,本地下雨,租雨布百丈。”天是否下雨,合同當事人左右不了。答案爲A。 5.21.[解析]附解除條件的合同產生合同內容所及之民事後果(一定民事法律關係的發生、變更、消滅)的效力,但該效力尚不確定.題幹中的條件爲解除條件,在解除條件成就與否確定前(即甲的兒子回來與否確定前),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已經發生。但是,該租賃關係處於不確定狀態:10年內,甲的兒子如果回國,租賃合同失效,如果不回國,意味着租期10年。答案爲D。

5.22.[解析]約定的期限屆至,使合同效力發生的,爲延緩期限。題幹中,甲乙約定的爲延緩期限。答案爲C。

5.23.[解析]約定的期限屆至,使合同效力消滅的,爲解除期限。答案爲B。

6.1.合同義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和法律的規定,全面執行合同義務滿足合同權利的行爲稱爲()A.合同訂立B.合同生效C.合同履行D.合同解除

6.2.下列原則中,不屬於合同履行基本原則的是()A.誠實信用原則B.情勢變更原則C.全面正確

履行原則D.等價有償原則

6.3.合同義務人恪守信用,嚴格依照合同的約定、合同的性質、交易習慣、法律的規定履行合同義務。這體現了合同履行的()A.誠實信用原則B.情勢變更原則C.全面履行原則D.正確履行原則 6.4.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____,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A.誠實信用原則B.合同自由原則C.公平原則D.鼓勵交易原則

6.5.在情勢變更條件下,有權請求調整合同關係的是()A.合同雙方當事人B.債權人C.蒙受不利益的人D.債務人

6.6.下列原則中,屬於合同履行特有的原則是()A.公平原則B.平等原則C.誠實信用原則D.全面正確履行原則

6.7.與債務人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替代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若債務人提出異議,債權人()A.不得拒絕B.可以拒絕C.徵求債務人意見D.可以自由決定

6.8.上海某公司與寧波某公司訂立一加工承攬合同,由寧波公司承攬加工3萬件牛仔褲,合同中未約定履行地點,以合同法規定,該合同的履行地點應在()A.上海某公司所在地B.寧波某公司所在地C.上海某公司指定的地點D.寧波某公司指定的地點

6.9.就合同的履行方式,雙方沒有約定,也達不成補充協議,亦無交易習慣可供參考,則如何確定合同履行的方式()A.按有利於債權人的原則B.按有益於債務人的原則C.無法確定D.按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原則

6.10.就合同的履行費用,雙方沒有約定,也達不成補充協議,亦無交易習慣可供參考,則如何確定履行費用()A.享有權利一方負擔B.履行義務一方負擔C.雙方合理負擔D.雙方平均負擔

6.11.雙務合同抗辯權的基礎是()A.雙方的合意B.合同各方義務的對價C.合同D.法律

6.12.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其依據是()A.誠實信用原則B.自願原則C.公平原則D.平等原則 6.13.甲僞造借據一張向乙行使權利時,乙可以進行()A.拒絕履行義務之抗辯B.阻卻之抗辯C.權利否認之抗辯D.對人的抗辯 6.14.買賣雙方沒有確定履行合同的先後時間,出賣人提供部分買賣標的物而請求買受人付款的,買受的第三人替代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抗辯,不發生債之免除效力。答案

人拒絕付款的抗辯權()A.限於提即使債務人提出異議,債權人也不爲A。 供的標的物所對應的價款B.限於得拒絕接受履行。這是爲了保護第6.17.[解析]根據我國《合同法》未提供的標的物所對應的價款三人的利益。答案爲A。 第68條、第69條規定,不安抗辯C.及於全部價款D.由雙方合意6.8.[解析]我國合同法規定,合權,是指先給付義務人在有證據證決定 同中對於履行地點約定不明的,可明後給付義務人的經營狀況嚴重6.15.雙務合同訂立後應後爲給付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惡化,或者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的一方當事人發生了財產減少致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逃避債務,或者喪失商業信譽,以難爲對待履行的情形或者發生應確定;不能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及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後爲給付的一方當事人明示或默易習慣確定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務能力的情況時,可中止自己的履示預期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情形,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行;後給付義務人接收到中止履行應先爲給付的一方當事人在對方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通知後在合理的期限內提供了適提供合適擔保前享有的拒絕向相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應當履行對方履行合同義務的權利。此種抗行。本案中履行義務方爲寧波某公其債務;在合理的期限內未恢復履辯屬於()A.同時履行抗辯權B.不司。故答案爲B。 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安抗辯權C.先訴抗辯權D.順序6.9.[解析]履行方式通常均在合給付義務人可以解除合同。答案爲履行抗辯權 同中加以約定,債務人應按合同約C。 6.16.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定的方式正確履行。合同就履行方6.18.[解析]債權人不接受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及時通知對式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不的給付或在債務人履行債務時不方。對方提供擔保時()A.應當恢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爲必要之協助,謂之債權人受領遲復履行B.可以恢復履行C.不予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不能按照合延。答案爲A。 履行D.雙方補充協議 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的,按7.1.合同債權人爲了確保其債權6.17.先給付義務人按不安抗辯權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獲得清償,防止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規定拒絕自己的給付後,後給付義行。答案爲D。 不當減少,允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務人在約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內未6.10.[解析]履行費用有約定的按或撤銷權,以保護其債權。這在合恢復履行能力並且不提供擔保的,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可同法理論上稱爲()A.合同的擔保先給付義務人有權()A.中止履行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B.合同的保全C.合同的解除D.合B.變更合同C.解除合同D.拒絕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同的解釋 履行 確定;不能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7.2.合同保全制度的目的是保護6.18.債權人不接受債務人的給付易習慣確定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____的利益。()A.債務人B.債或在債務人履行債務時不爲必要擔。答案爲B。 權人C.第三人D.債務人與債權之協助,稱爲()A.債權人受領遲6.11.[解析]雙務合同抗辯權的基人 延B.履行不能C.預期違約D.根礎是合同各方義務的對價關係。答7.3.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只能以自本違約 案爲B。 己的名義代債務人____,而不能處6.1.[解析]合同的履行,即合同6.12.[解析]後合同義務爲合同關分債務人的權利。()A.履行債務義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和法律的系消滅後,合同各方依據法律的規B.行使權利C.發出催收通知D.提規定,全面執行合同義務滿足合同定,基於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起訴訟 權利的行爲。答案爲C。 習慣、合同性質而確定的通知、協7.4.甲欠乙1萬元借款,甲到期6.2.[解析]根據新教材,合同履助、保密等義務。答案爲A。 還不起這筆錢,乙打聽到丙欠甲行原則包括A、B、C三項。等價有6.13.[解析]權利否認之抗辯,是15000元錢。甲一直沒有向丙催要,償原則不是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則。指被請求人從根本上否認請求人乙遂要求丙清償甲的欠款,乙的下答案爲D。 權利的存在,從而對抗請求人的請列行爲中符合代位權行使的有關6.3.[解析]四個選項中,誠實信求。答案爲C。 法律規定的是()A.乙以自己的名用、公平原則、平等原則等是民法6.14.[解析]同時履行抗辯權行使義向法院起訴要求丙償還債務的基本原則;只有全面正確履行原的後果是阻卻合同相對人的請求,B.乙要求丙將15000元錢全部償則爲合同履行所特有的原則。答案包括全部阻卻和部分阻卻。例如,還C.在丙的債務未到期的情況下,爲A。 買賣雙方沒有確定履行合同的先乙要求丙提前償還D.乙向丙許諾,6.4.[解析]後時間.出賣人未提供買賣標的物只要丙償還1萬元就可以免除其第26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後客觀而請求買受人付款的,買受人有權餘5000元的債務 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拒絕付款;出賣人提供部分買賣標7.5.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的物而請求買受人付款的,買受人用由____負擔。()A.債權人B.債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拒絕付款的抗辯權限於未提供的權人債務人分擔C.債務人D.次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標的物所對應的價款。答案爲B。債務人 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6.15.[解析]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7.6.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代位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訂立後應後爲給付的一方當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事人發生了財產減少致難爲對待位權成立的,清償義務()A.由次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履行的情形或者發生應後爲給付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B.由次債務變更或者解除。”答案爲C。 的一方當事人明示或默示預期拒人向債務人履行、再由債務人向債6.5.[解析]有權請求調整合同關絕履行合同義務的情形,應先爲給權人履行C.由人民法院確定D.既系的當事人是因情事變更而蒙受付的一方當事人在對方提供合適可以向債務人履行,也可以向債權不利益的人。答案爲C。 擔保前享有的拒絕向相對方履行人履行 6.6.[解析]四個選項中,誠實信合同義務的權利。答案爲B。 7.7.債權人撤銷權的期間爲()A.1用、公平原則、平等原則等是民法6.16.[解析]依據《合同法》第年B.6個月C.2年D.5年 的基本原則;只有全面正確履行原69條的規定,當事人行使不安抗7.8.在合同保全中,自債務人的則爲合同履行所特有的原則。答案辯權中止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及行爲發生之日起經過一定時間段,爲D。 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擔保時,應撤銷權人一直沒有行使撤銷行爲,6.7.[解析]與債務人有利害關係當恢復履行。不安抗辯屬延期履行該撤銷權消滅。我國合同法規定的

篇八:【合同法】重點複習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的法律特徵: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行爲;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爲;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爲內容。

二、合同法廣義指調整合同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狹義指由立法機關透過嚴謹的立法技術創制的、具有系統性和科學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稱爲合同法典。我國於1999年3月15日透過了新合同法,並於當月公佈,於當年10月1日實施。合同法調整平等主體民事法律關係中的財產關係,不調整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分關係。

三、合同法的本質是財產流轉關係的法律。地位是民法體系中的民事單行法。

四、合同法的特點:1、從實際出發,總結與借鑑相結合;2、充分體現交易與意思自治的理念;3、表現了合同法制定和實施的時代特色;4、經濟效率與社會公正、交易便捷與交易安全的價值取向相互兼顧;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與類型得到全面規制;6、新的法律框架科學嚴謹,各種新制度構築完備;7、立法技術不斷提高,方法語言日趨規範。

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對合同關係的本質和規律進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貫穿於合同法始終的根本規則。1、平等原則是指民法賦予民事主體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並要求所有的民事主體受法律的約束。這一原則意味着民事主體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於對方。具體表現:①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②不同的民事主體參與民事關係適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③民事主體在民事法律關係中必須平等協商。2、自願原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充分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並根據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具體內容:①締結合同的自由;②選擇相對人的自由;③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④變更解除合同的自由;⑤決定合同方式的自由。合同自由不是絕對的自由,它要受到國家法律、法規的限制。3、公平原則包含了等價有償的意思,即在民事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當事人取得他人財產利益應向他方給付相應的對價。體現公平原則的兩個制度:①情事變更制度;②顯失公平制度和重大誤解制度。情事變更制度是指作爲法律關係存在的前提的情形,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發生事先不可預料的變更,從而導致原來的法律關係嚴重喪失公平時,應變更原法律關係的制度。重大誤解是指行爲人因對行爲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爲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較大損失的情形。顯失公平指當事人一方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喪失公平的情形。因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而訂立的合同,當事人可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消合同。4、誠實信用原則(又稱帝皇規則)其含義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中應誠實可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力和履行義務。內容和功能:確定誠實可信,以善意方式行使權力和履行義務等行爲規則;誠信原則要求平衡當事人之間以及當事人的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衝突和矛盾;解釋法律和合同的作用。5、保護公序良俗原則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合稱。公序是指社會的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是指“社會公德”。要求人們從事民事活動時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用善意的心理和方式取得權利履行義務,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其實質在於授予法院以自由裁量權,意謂着司法活動的創造性和能動性。6、合法原則: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六、合同的分類:①根據是否要實際交付標的物分爲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指除了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②是否以一定的形式爲要件分爲要式合同(指依據法律規定必須採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與不要式合同;③根據合同相互間的主從依付關係分爲主合同與從合同;④根據當事人雙方是否互負對等義務分爲雙務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與單務合同(僅有一方負擔給付義務的合同),區分雙務與單務的意義:A、是否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B、在風險上的負擔不同;C、因一方過錯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後果不同。⑤根據當事人之間是否互負對價分爲有償合同(當事人之間互爲對價給付的.合同)與無償合同。區分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意義:義務內容不同,在無償合同中利益出讓人原則上只承擔較低注意義務,有償合同當事人所承擔義務大於無償合同;主體要求不同,有償合同當事人雙方均必須是完全行爲能力人;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不同,有償合同中只有明顯低價或第三人有惡意時纔可行使。⑥根據法律上是否規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稱分爲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該分類意義在於兩者適用的法律規則不同;⑦根據合同訂約人爲誰的利益而訂立分爲爲本人利益的合同與爲第三人利益的合同;⑧根據訂立合同是否存在有事先約定的關係來劃分分爲本合同與預約合同;⑨根據合同必要條款的內容是否由法律直接規定分爲格式合同(標準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條款的內容直接由法律規定的合同)與非格式合同。區分意義:明瞭格式合同須嚴格遵守法律的強行性規定,否則合同無效;對格式合同的解釋作出規定,保證處在弱勢的相對人利益。⑩根據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訂立合同時是否已經確定分爲確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訂立時已經確定的合同)與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訂立時尚未確定的合同)。⑾一時性合同與持續性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一、合同成立要件:①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同當事人;②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與生效的區別: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訂立過程的完成,即締約人經過平等的協商而對合同的基本內容達成了一致意見。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的有效,即具有了一般的法律約束力。只有合法的合同依法成立,才能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而違法的合同即使成立了依然不能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力。①兩者的法律後果不同;②國家主動干預的程度不同;③對能否適用合同解釋的方法態度不同,法院不能透過解釋將違法合同變成合法合同。(合同生效的要件:普通要件:①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實;③合同內容合法。特殊合同的生效的特別要件:①附生效條件或期限的合同,條件成就或期限的到來;②法律、法規規定應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合同,手續的完成;③效力待定的合同受到享有權利的第三人追認)。

二、合同當事人的締約能力:訂立合同的主體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或具有代理權。無行爲能力人只有在實施純受利益而不負擔義務的行爲時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限制行爲能力人只能實施與其年齡、智力等相適應的行爲,其他行爲則須徵得代理人同意或追認,方爲有效。法人超越經營範圍,除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以外,對法人有效。《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第五十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爲有效。

三、要約(發盤或出盤、發價、出價或報價)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不是法律行爲,但要約一經發出即對要約人產生了法律上的拘束力(一是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其必須受自己發出的要約的拘束;二是要約發出後,非依法律規定或受要約人同意,不得變更和撤銷要約的內容)。1、要約的構成要件:①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②必須反映其訂立合同的基本意圖;③必須是要約人向其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的;④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2、要約邀請又稱要約引誘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廣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爲要約邀請。懸賞廣告是要約而不是要約邀請。3、要約的生效時間:我國採用到達主義,即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所謂到達是指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所能控制的地方或數據電文到達受要約人指定 的特定系統。4、要約的撤回指要約發出後,尚未到達受要約人之前,即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約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約人撤回要約,需通知受要約人。撤回要約的通知必須先於或同時與要約到達受要約人。5、要約的撤消指要約人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併發生法律效力之後,將其取消,從而使合同效力歸於消滅的意思表示。6、不可撤消的要約(合同法19條):①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的;②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爲該要約是不可撤消的,並且已經爲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的。7、要約失效是指要約喪失了法律上的拘束力,因而不再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具有拘束作用。原因:①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②要約人依法撤消或撤回要約;③承諾期限屆滿;④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作出實質性的變更。⑤要約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或作爲法人的要約人被撤銷。 四、承諾指受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內向要約人作出的,同意要約內容的意思表示。1、構成要件:①必須是由受要約人作出的;②必須向要約人作出;③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到達要約人;④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相一致;(承諾的內容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實質性的更改,否則就構不成承諾。所謂合同的實質性內容就是指所要訂立合同的重要條款。《合同法》第30條規定:有關合同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法等條款都屬於合同實質性的內容。合同法31條:承諾對要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不能產生法律效力的承諾: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的;要約人在要約中已明確表示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否則無效)。⑤承諾的方式不能違背要約的要求。(承諾原則上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也可以以行爲作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外,沉默或不作爲不能被視爲承諾)。2、承諾的生效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時的行爲時生效。3、承諾遲延與撤回 受要約人撤回承諾的通知必須先於或與承諾同時到達要約人,才發生撤回的效力;在承諾後到達的,但依通常情況應先於或同時到達的,要約人應將此情況通知受約人才不發生撤回的效力,否則承諾撤回有效。承諾遲延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該承諾有效外,爲新要約。 五、合同的成立 要式合同只有在履行特定的形式以後,合同才成立。《合同法》33條:“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

認書時合同成立” 。承諾一生效,合同即告成立。有時合同雖未經當事人簽字蓋章,但只要一方履行行爲足以證明合同的存在,那麼合同實際上依然有效成立。承諾生效時間即爲合同成立時間;承諾生效地點就是合同成立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規定,以合同書訂立的雙方簽字蓋章的地點爲合同成立地點。 六、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締結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盡的義務,而使另一方的信賴利益遭受損失時,所應承擔人爲一定的行爲或者不爲一定的行爲的一種必要性。合同的條款:①提示性合同條款: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質量和數量、價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②合同的主要條款(必備條款或成立條款):是指合同成立所必須具備的條款。如果欠缺了合同的主要條款,合同就難以成立。③合同的普通條款:合同主要條款以外的其他條款,包括偶爾條款、通常條款、特意待定條款。 四、合同的撤銷指已經生效但因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沒有表現其真實意志,違反自願原則而可由一方當事人請求撤銷的合同。合同撤銷的原因有: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2. 乘人之危訂立合同。3.因重大誤解而訂立合同(重大誤解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因自己的過失而對合同的重要事項發生認識上的錯誤,並因此而訂立合同,使自己遭受重大不利的法律事實)。4.因顯失公平而訂立合同(顯失公平是指在雙方、有償的民事行爲中,的民事責任。法律特徵(構成要件):①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締結的過程中;②一方當事人違反了以誠實信用爲基礎的先契約義務(如通知、協助、保護、保密等);③違反先契約義務的行爲造成了對方的損失;④違反先契約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具有過錯。[締約過失責任類型:①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②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③泄露或不正當地使用商業祕密;④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爲。] 七、特殊的締約形式:招投標指招投標人向特定的多個民事主體或者不特定的公衆發出招標通知或公告,在合同的訂立過程中引入競爭機制,於諸多投標者中選擇自己最滿意的投標人並與之訂立體同的特殊的要約承諾方式。招標是要約邀請,投標是要約,定標是承諾。拍賣:是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等拍賣標的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拍賣公告是要約邀請,競買是要約,拍定是承諾。強制締約是指就某一類合同而言,作爲合同一方當事人的個人或企業負有應對方的請求與其訂立合同的法定義務。[其特點:①依然採取要約和承諾的程序來進行,只是一方當事人負有必須承諾的法定義務罷了;②在強制締約中,合同內容有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即依該標準來確定,沒有的,按合理標準確定;③在強制締約時,負有強制締約義務的人對要約的沉默,通常即理解爲默示承諾。負有強制締約義務的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締約而致對方損害的,應負賠償責任]。附合締約指合同條款由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對方只有附合該條款表示出來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締約方式。(透過附合締約而成立的合同即是格式合同,又稱定型化合同,或叫標準合同、定式合同)。格式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爲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好了合同的條款,而且在訂立的時候無須與對方當事人就其進行協商,只要相對人同意簽訂合同即意味着其決定全部接受了這些條款而簽訂的合同。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爲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徵:①格式合同的要約具有廣泛性、持久性和細節性;②格式合同的條款具有一方事先決定性;③合同條款的非協商性;④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不平等性;⑤合同簽訂的快捷性與經濟性]。格式合同的法律調整主要從三個方面進行,以期實現合同的公平與正義,①立法調整指在法律中事先明確規定清楚,某些條款必須作爲某類合同的條款,或者某些條款不能作爲某類合同的條款,當事人不得改變(38條)。②司法措施即根據合同法規定,由法院認定某一具體合同條款是否是由當事人合意才納入合同的。實際上是授權由法院來解釋合同條款,有疑義時則作有利於相對人的解釋(37、39條)。③行政措施指透過要求某些格式合同條款應事先經過行政機關審覈,方能投入使用的方法,來消除不合法的格式條款的適用,或者由行政機關制定合同範本,以供當事人採用。 6、合同權利(合同債權):合同的債權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即請求其爲一定的行爲或不爲一定的行爲的權利。合同義務(合同債務):合同的債務人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必須向債權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中國合同法上合同的成立要件極其簡單:第一,要有二個或二個以上的當事人;第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透過要約和承諾的過程)。合同生效的普通要件:(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合同內容合法。適於某些特殊合同生效的是爲特別要件:(1)附生效條件或期限的合同,條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來;(2)法律、法規規定應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合同,手續的完成。在上述情況下,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卻可因各種原因而未能生效或自始無效。合同的成立要件具有法定性,是由法律統一規定的,當事人不可作另外的約定。而合同的生效要件,除普通要件外,其特別要件具有意定性,可由當事人作自由的約定,這正是附條件、附期限合同存在的法理依據。合同生效時間的確定:(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2)需要登記或審批的合同,自登記審批後生效;(3)當事人可以約定合同的附期限,附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生效;(4)附條件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但生效前對於當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約束力,不能隨意變更或解除);(5)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爲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成就;當事人爲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不成就。 二、附條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某種事實狀態,並以其將來發生或不發生作爲該合同生效或解除依據的合同。條件是指合同當事人所約定的、未來有可能發生的、用來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種合法事實:①是將來的事實;②是不確定的事實;③是當事人約定的事實;④是合法的事實。類型: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條件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將來確定到來的事實作爲合同的條款,並在該期限到來時合同的效力發生或終止的合同:①期限是當事人約定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②期限是將來確定要到來的事實,其到來在時間上是明確可知的,這也是期限區別於條件的主要特點;③作爲期限的將來發生的事實必須是合法的。

三、合同無效指合同已經具備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條件,因而自始、確定、當然地不發生法律效力。無效原因: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處理: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的條款的效力。合同無效、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對於無過錯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由有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惡意串通的,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一方當事人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使另一方遭受重大不利)。以上原因訂立的合同當事人可以請求撤銷。如果當事人只是請求變更合同部分條款的,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整個合同。當事人可以運用撤銷權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如果當事人在一年內不行使撤銷權的或者明確放棄撤銷權的,就不能再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的法律保護。

五、效力未定合同指已成立的合同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與否尚未確定,須由第三人作出承認或者拒絕的意思表示才能確定自身效力的合同。導致合同效力未定的原因主要是合同主體資格的欠缺。合同效力補正的法律方式是追認。包括三類合同:1.無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合同。2.無權代理。3.非法處分他人財物。須經追認補正生效的合同:①限制行爲能力人所訂立的合同,相對人的催告權指相對人可以催告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相對人的撤銷權指合同的相對人在限制行爲能力的法定代理人未追認合同之前,撤銷自己對限制行爲能力人所作的意思表示,撤銷合同的條件:A撤銷的意思表示須在法定代理人追認之前作出;B只有善意的相對人才可以作出撤銷合同的行爲;C相對人作出撤銷的意思表示時,應當用通知的方式作出,默示方式不能構成對此類合同的撤銷。 ②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所訂立的合同;③無權處分人處分他人財產所訂立的合同;④法定代表人越權訂立的合同。 六、表見代理指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行爲。如果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則該代理行爲有效,被代理人應承擔代理的法律後果。特徵①無權代理人並沒有獲得被代理人的明確授權;②表見代理在客觀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爲人具有代理權的理由;③合同的相對人在主觀上必須是善意的、無過失的,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行爲人實際上無代理權;④表見代理產生有權代理的法律後果。 七、合同無效和撤銷的法律後果:①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②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③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④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⑤收歸國有和返還集體、第三人。(合同的撤銷撤銷的原因: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②乘人之危訂立合同,(乘人之危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不正當地利用相對人的危險處境,使相對人在不得已的情況下與其訂立的對相對人嚴重不利合同的合同)構成乘人之危的合同應當具備的要件:A須合同相對人處於危難境地;

B須乘危之人有乘危的行爲;C須乘危之人有乘人之危的故意;D須合同內容對相對人嚴重不利。③因重大誤解而訂立合同,構成要件:A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對於合同的重要事項發生了認識上的錯誤;B該當事人基於誤解而訂立了合同;C誤解是由於一方當事人的過失造成的。而不是因爲對方的欺騙或者不正當影響造成的。④因顯失公平而訂立合同的構成要件:A該合同必須是有償合同;B合同內容須明顯違反公平原則;C這種顯失公平的結果是由於一方當事人沒有經驗或者在交易中處於劣勢所致。合同撤銷權的行使和消滅:①合同撤銷權行使期間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開始計算,期限爲一年,不存在中斷或延長;②合同法55條規定了當事人放棄撤銷權的方式:A。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放棄撤銷權。B。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以自己的行爲放棄了撤銷權。效力未定合同追認行爲的特徵:①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爲,因此須具備民事法律行爲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②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爲,只須經追認權人的單方意思表示即告生效;③是一種補助行爲。)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指合同的當事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擔的合同義務,使合同關係得以全部終止的整個行爲過程。履行原則①全面履行原則(正確履行或適當履行原則),指合同的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關於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地點、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約定,正確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②協作履行原則指當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僅要適當、全面履行合同的約定,還要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對對方當事人的履行債務行爲給予協助,使之能更好、更方便地履行合同。履行合同,不僅是債務人的事,也是債權人的事。只有雙方當事人密切配合、相互協作,合同才能順利地得到全面履行,合同的目的才能最終實現。協作履行包括及時通知、相互協助、保密等義務。③經濟合理履行原則(效益履行原則)要求履行合同時,講求經濟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合同利益。表現:A選擇最經濟合理的履行方式;B合同履行期的選擇體現經濟合理原則;C當事人變更合同內容和主體應體現經濟原則;D對違約進行補救體現經濟合理原則。

二、合同履行的具體規則:①合同內容約定不明時的履行規則:(61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可以訂立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適用合同法(62條)的補救規則。②執行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的合同履行規則(63條)。③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規則(64條)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④第三人代爲履行債務的規則(65條)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⑤其他履行規則:提前履行規則原則上不應提前,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提前履行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部分履行規則債權人認爲部分履行會損害自己利益或對自己已沒有意義時,可以拒絕;認爲不損害自己利益的,可以接受。當事人一方發生變更時的履行規則:A.債權人分立、合併或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將標的物提存;B.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

的變更或法定代表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三、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指雙務合同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條件下對抗另一方當事人的請求權、拒絕履行其債務的權利。1、同時履行抗辯權指在未約定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爲對待給付以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適用條件:①須雙方基於同一雙方合同互負對價(須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債務;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之間具有對價性和牽連性);②須行使抗辯權之當事人無先行給付義務;③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未按照約定正確履行債務;④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行使程序只能由當事人自己行使,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適用同時履行抗辯。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法律後果:一種延緩的抗辯權,無消滅對方請求權的效力。2、先履行抗辯權指在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合同中,後履行的一方有權要求應該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應該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後履行的一方有權拒絕應先履行方的請求或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適用條件:①雙方當事人須由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②須雙方所負的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③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未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行使:①先履行抗辯權須經當事人的主張方能產生效力;②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範圍有二:一是先履行方不履行義務或履行義務完全不符合約定,後履行方有拒絕全部履行請求的權利;二是先履行方的履行部分不符合約定,後履行方僅有對不符合約定的履行部分享有相應的履行抗辯權。行使的法律效果僅在於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而非消滅對方請求權。3、不安抗辯權是雙務合同中有先爲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因他方財產顯著減少或資力明顯減弱,有難爲對待給付的情形時,在他方未爲對待給付或提供擔保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適用條件:①須是同一雙務合同所產生的兩項債務,並且相互爲對價給付。②互爲對價的雙務合同規定有先後履行順序,且應先履行債務的一方的履行期屆至。③應後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後,出現喪失或有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④應後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未能爲對待給付或爲債務的履行提供適當的擔保。行使程序:①須經當事人主張始發生效力;②主張不安抗辯權的應當先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舉出對方有法定的不能履行債務或有不能履行債務可能情形之一存在的確切證據。③當事人依法行使不安抗辯權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避免對方因不知應先履行債務一方當事人中止履行的情形而蒙受損失,同時,也使對方能及時提供充分擔保,以消滅不安抗辯權。法律後果只產生中止的效力。

四、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指法律爲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危害,允許債權人或第三人的行爲行使撤銷或代位權,以保護其債權。1、代位權指合同依法成立後,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並對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構成妨害之時,債權人爲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的權利。適用條件:①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係;②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而且是非專屬債務人的債權;③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④債務人已經陷於履行遲延;⑤債權人有保全債權之必要,有兩種情況:A.就不特定債權或金錢債權而言,如債務人之現有財產不足以履行債務而其仍怠於行

使權力,或債務人因怠於行使權力而造成資產應當增加而未增加,以致喪失滿足債權能力時。B.就特定債權而言,如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作爲該特定債權標的物而對第三人所享有之權利,從而威脅債權人之債權實現。行使程序:①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②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必須經人民法院裁決;③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行使效力:①對債權人的效力,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應歸屬於債權人;②對債務人的效力:A.債務人的債權受到限制,即債務人不得對自己的債權行使處分權。B.代位權的判決的法律效力不一定拘束債務人,因爲在債權人敗訴的情況下,債務人仍可對第三人提起訴訟。③對第三人來說,第三人對於債務人所享有的一切抗辯權都可以用來對抗債權人。2、撤銷權指債權人在債務人放棄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實施無償處分財產或以非正常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爲而妨害其債權實現時,依法享有的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所實施的上述行爲的權利。成立要件:客觀要件,①須有債務人的行爲;②須債權人的債權已經有效成立並繼續存在;③須債務人的行爲危害債權。主觀要件,①如果債務人的行爲是無償的,只需滿足有害於債權之客觀要件,債權人即得請求法院撤銷,而不必有主觀要件之存在;②如果是有償行爲,則只有在債務人行爲時明知有損於債權人的權利和受益人在受益時也知道此種情況時,即債務人和受益人有惡意,債權人才可請求法院撤銷。撤銷權的提出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透過訴訟方式來行使。應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除斥期間:①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的爲一年,逾期則撤銷權消滅;②不論是否知道,從行爲發生之日起五年撤銷權自動消滅。法律後果:①對債務人來說,其行爲被依法撤銷後即歸於消滅,視爲自始無效;②對於受益人來說,第三人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產,應返還給債務人;不能返還的應折價賠償;已向債務人支付了對價的,可同時請求債務人返還對價;③對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向自己返還所受財產或利益,但無權就該財產或利益自己優先受償,其有義務將收取的由產或利益返還給債務人作爲全體債權人的一般擔保。其因行使撤銷權而支出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章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合同法的自願原則決定了合同既由當事人自願訂立,也可以由當事人自願變更和轉讓。合同的變更是對合同內容的修改和補充。合同的轉讓則是在合同內容不變的情況下,合同的主體發生變更,由新的當事人替代原有的當事人。爲此,合同法規定了合同變更和合同債權、合同債務轉讓的條件和要求。

1、合同變更依法成立的合同於其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完畢之前,由當事人達成協議對其內容進行修改和補充。法律特徵:①是針對有效合同而言;②合同的變更僅僅涉及內容的局部變更;③合同變更以後,自然要產生新的債權債務內容,所以就涉及到新的債權債務的履行問題;④一般情況下是雙方的法律行爲。但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或在情勢變更情況下無須徵得對方同意。法律效力:①變更後,被變更部分即失去了法律上的效力;已變更部分在完成變更程序後即產生了新的債權債務;②合同變更原則上不存在朔及力;③合同變更以原合同關係的存在爲前提,變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關係之外,原合同關係有對價關係的仍保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原合同債權的所有利益與瑕疵仍繼續存在,只是在增加債務人負擔的情況下,非經保證人或物上擔保人同意,保證不生效力。物的擔保不及於擴張的債權價值額;④合同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合同中原來約定的爭議條款繼續有效。

2、合同的轉讓在合同的內容與客體保持不變的情形下,將合同由原來的主體轉移給別的主體的一種法律行爲。合同的轉讓可分爲合同權利的轉讓、義務的轉移、權利和義務的概括轉移三種。

3、權利的讓與即合同權利的轉移,也就是合同權利主體的變更,作爲債的轉移中的一種主要的類型,它是指基於法律行爲而發生的合同權利轉移,不包括由於法律的直接規定發生的合同權利的轉移。構成要件:①須當事人之間達成合意;②出讓人須有有效的合同權利存在;③讓與的合同權利須具有可讓與性;④債權人須通知債務人。不能轉讓的合同債權包括:①依合同權利性質不得讓與的債權;②合同的當事人雙方約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③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當然不能轉讓。權利讓與的效力:內部效力:①合同權利及其從權利轉讓於受讓人;②讓與人對受讓人負有告知義務;③讓與人對讓與合同權利負瑕疵擔保義務。對外效力:①債務人應向受讓人履行債務;②債務人對原合同權利人的抗辯權可以向受讓人主張;③債務人可以主張以其合同權利與讓與的合同權利抵消。

4、合同的義務轉讓即債務轉移,指第三人爲承擔債務而與債權人或債務人達成協議,又稱債務的承擔。包括:免責的合同義務轉讓指由第三人即承擔人代替債務人承擔其全部債務,原債務人即脫離了債的權利義務關係,而承擔人就成了新的債務人。並存的合同義務轉讓指第三人加入債的關係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原債務人並不脫離債的關係,而依然是債務人。必備條件:①須有有效債務存在;②須所移轉的債務具有可移轉性;③須有以合同義務的轉讓爲內容的有效合同。④債務人與債務承擔人協議的,須徵得債權人同意。法律效力:①債務全部移轉的,承擔人取代原債務人的地位而成爲新的債務人,部分轉移的,第三人與原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②新的債務人取得原債務人基於債權債務關係所享有的一切抗辯權。③從屬於主債務的從債務一併移轉於承擔人承擔。

5、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概括轉移,即債權債務一併轉移給第三人。有兩種情形合同承受與企業合併。合同承受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全部轉移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權利並負擔義務。

第六章合同的終止

一、合同終止即合同的消滅,作爲一種法律關係,必有一定的法律事實才能發生變更,必有一定的法律事實才能消滅,因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而使既存的債權債務關係客觀不復存在。原因一類爲必然導致合同終止如清償、提存、抵消、免除、混同;另一類爲可能導致合同終止的原因,如自然人死亡、法人解散。 二、合同的解除權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憑單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滅的權利。種類:①法定解除,指有權依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解除權;②約定解除,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成立後、生效前約定保留解除合同的權利。法定解除權的行使的條件:(94條)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②拒絕履行;③遲延履行;④不完全履行;⑤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約定解除權行使的條件和方式:約定解除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成立之後生效之前約定保留解除合同的權利,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訂立時預先規定合同解除的條件,當條件成就時,合同當事人一方即可行使解除權。無論是約定解除還是法定解除權的行使都必須以通知爲要件。法律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依其規定。合同解除權的消滅:解除權的拋棄和期限屆滿。合同解除權

行使的效力:合同解除的溯及力,應據當事人的約定和合同的性質,持續性合同原則上無溯及力,一次性合同有溯及力。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的情況和合同的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四、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其他原因,1、清償指爲實現債的目的而爲給付。清償與履行、給付的關係:意義相同,角度不同,清償着眼於合同消滅,履行、給付着眼於債的活動方面。履行表明債的實現過程,清償表明債的目的實現。2、提存指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數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確定,致使債務人難於履行,經公證機關證明,債務人可將標的物交有關部門儲存,以消滅債權債務關係的履行方式。提存的適用條件:提存原因,①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②債權人下落不明;③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了民事行爲能力未確定監護人,或者其他債務人無法確定債權人的情形;④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提存的標的不宜儲存或體積過大的物、提存費用過高及長期儲存將損及其價值的物,提存機關或債務人可依法拍賣或變賣標的物,提存價款。3、混同指某一具體之債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合爲一體。混同的原因包括概括承受(如企業合併)和特定承受(即債務人受讓債權人的債權)。法律效果債的關係因混同而絕對消滅。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債權的標的屬他人的權利時,則不發生債權的消滅。4、抵銷指兩個以上的債的關係的當事人就互負給付種類相同的債務,各自得以其對他方享有的債權充抵自己對他方的債務,而使各自的債務在對等的的數額內相互消滅的意思表示。抵銷的要件有: 1)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和互享債權。2)主動債權須已到清償期。3)雙方債的標的的種類相同。4)債務根據其性質和法律的規定可以抵銷。不得抵銷的債務有:1)根據債務的性質非清償不能達到目的的不作爲債務。2)與人身不可分離的債務不得抵銷。3)根據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債務。5、免除是債權人以債的消滅爲目的而拋棄債權的意思表示。免除條件:①以意思表示爲之;②須向債務人爲之;③免除意思不得撤回;④法律禁止拋棄的債權不得爲免除。

第七章違約責任

一、違約責任指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1、1、種類:①全部違約(是指當事人沒有履行、錯誤履行,相對人的合同權利全部落空);②部分違約(是指當事人沒有按合同規定的條件和時間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或只履行了部分合同義務);③預期違約(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當事有向對方當事人明確表示不能履行全同或以自己的行爲明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義務)。2、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①繼續履行合同;②採取補救措施(違約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合同,致使對方權利不能實現,受損害方如果認爲違約方採取一定的補救措施挽回合同的損失,可以請求對方採取修理、更換、重作的方法實現合同權利);③賠償損失。

二、違約責任的構成。1、歸責原則指合同違約法律制度中採取的一種確認違約行爲的原則,違約簡言之就是不履行合同義務,不履行合同義務自然會給相對人造成一定的損失,所以人們認爲應當由不履行合同方承擔相對人的損失,後來國家確認了人們對不履行合同承擔對方損失的認識,上升爲法律,形成違約責任法律制度。最初採用嚴格責任原則,之後採

用過錯責任原則。現在採用無過錯責任原則。2、違約責任的構成:①主體條件,違約責任的主體必然是有效合同的當事人。②違約行爲即合同當事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條件履行合同。③承擔違約責任的主觀條件,繼續履行並不看重違約方有無過錯,而是看重違約方有無履約能力。3、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包括:(1)當事人一方違約事實客觀存在。(2)違約行爲不是由於不可抗力造成。(3)違約方主觀上有過錯。

三、我國合同法規定的違約法律制度的基本內容:①關於違約賠償損失的規定,損失賠償應當相當於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能預見或應當預見的損失;②關於違約和違約金的規定(合同法114條);③肯定了《消法》第49條關於雙倍賠償的侵權賠償制度;④明確了一個合同既有違約金又有定金時如何適用的問題,現行合同法將違約金和定金的賠付作爲一個選擇性制度;⑤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違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另行解決。

四、違約責任的免除指當事人的行爲雖然構成了違反合同,但是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事先諒解,無需承擔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不可抗力的法律制度是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合同生效後,由於出現了當事人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並且不可克服的客觀情況,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對約定的合同義務如何處理的法律制度。因不可抗力導致履約成本和費用的損失,由損失方自行承擔。不可抗力分爲法定不可抗力和約定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例外:①發生不可抗力情況並沒有完全阻止或妨礙合同的履行或不可抗力情況消失,合同可以繼續履行的;②發生不可抗力情況時,當事人可以採取適當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而未採取,致使損失擴大,應承擔違約責任。其他法定免除違約責任的情況:①國家法律和政策發生重大變化;②非金錢債務不履行的例外;③履行費用過高;④超出合理期限未要求履行合同。五、違約補救措施:停止違約;消除障礙;恢復質量標準;退貨;減少價款或報酬。

[六、侵權責任是指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我國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損害了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該責任以財產責任爲核心內容,一般以金錢爲對價補償受害方損失的利益。法律責任競合是指行爲人的行爲觸犯了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行爲人因此要受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的管轄,並根據管轄法律的規定承擔具體的法律責任,權利人可選擇適用相關的法律維護看書的合法權益。意義:規定了法律責任競合制度,如果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合同的約定,同時又違反了其他法律的規定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時,受損害方可選擇適用合同法或其他法律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以便爲有效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八章合同法的適用與解釋

一、法律管轄競合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有權管轄某一個具體的法律關係,本着特別法優先適用於普通法的原則,凡出現有其他特別法規範可以調整合同法律關係時,《合同法》暫居幕後,讓其他法律法規優先進行調整,只有在其他法律法規調整乏力時,才適用《合同法》的總則部分或其基本原則。法律管轄競合的依據:①特別合同法與合同法的關係,一些合同法律關係產生的背景涉及的領域比較特殊,不宜用《合同法》調整,而是由專門的法律予以調整;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原則;②合同法與

相關法的關係(第122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爲,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二、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涉外合同是指合同的當事人至少一方是外國的公司或個人主體。適用原則:1國民待遇原則;2意思自治原則;3專屬管轄:《合同法》126條第二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涉外合同的爭議包括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產生的爭議和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的爭議,解決爭議的法律由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階段選擇或者在發生爭議後協商確定。當事人沒有選擇解決合同爭議的法律,在爭議發生後適用與適用下列規定:A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給買受人;B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時,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四、風險負擔:1、一般原則,標的物風險隨標的物的交付而轉移。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2、特殊情況下的風險轉移:①因買受人的原因使標的物不能按時交付的,由買受人從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風險;②出賣人出賣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一年內行使;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從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5、特種贈與:附義務的贈與(即附負擔的贈與)指使受贈人負擔一定義務的贈與。捐贈指爲了社會公益事業或其他目的,無償地將財產給予他人的法律行爲。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1、概念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2、法律特徵:①是諾成合同;②是雙務合同;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3、內容:①借款種類②貨幣種類③用途④數額⑤利率⑥期限⑦還款方式⑧擔保條款⑨違約責任。4、效力(當事人的權力義務):對借款人的效力:①依約提供擔保;②如實申報義務;③容忍義務;④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⑤按期付息;⑥按期還款。合同有最密切聯繫的國家的法律。

三、合同解釋的規則:①按文字含義解釋;②按條款精神解釋;③按合同目的解釋;④按交易習慣解釋;⑤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的解釋規則:格式合同發生爭議的,按常理解釋;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按不利於提供格式方解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時,採用非格式條款。⑥按文字解釋。

四、合同糾紛的處理:1)當事人可以透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2)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3)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4)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5)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第九章買賣合同

一、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法律特徵:①買賣合同是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②買賣合同是標的物所有權與價款對價轉移的合同;③買賣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④買賣合同是諾成合同;⑤買賣合同是不要式合同,特殊規定除外。效力:對出賣人的效力:①交付標的物;②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③按約定期限交付標的物;④按約定地點交付標的物;⑤按約定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⑥對標的物的權利瑕疵負擔保責任;⑦按約定的包裝方式交付標的物。對買受人的效力:①支付價款;②接受標的物;③對標的物進行檢查;④通知責任。 二、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指買賣合同的標的物自出賣人轉移歸買受人享有。我國《民法通則》第72條對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時間作了明確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33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另有規定和約定包括:①約定特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合同成立時起轉移;②規定特定標的物自辦理一定期限後轉移;③約定標的物的所有權在交付後的一定期限後轉移;④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所有權屬於出賣人;⑤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計算機軟件等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於買受人。

三、買賣合同交付的地點:①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②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③按照上述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立之日起風險由買受人承擔;③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第一承運人後,風險由買受人承擔;④出賣人按約定或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此外出賣人未按約定交付單證和資料不影響風險轉移;因標的物質量不合要求,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解除合同,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五、買賣合同解除的特別規定:①涉及主物和從物的。因標物的從物不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效力不及於主物;但解除主物合同的效力及於從物。②以數物爲標的物的,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與該物分離使他物標的物價值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就數物解除合同;③連續供貨的合同,分批交付對其中一批不交付或不適合交付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標的物解除;出賣人不交付其中一批,使今後其他各批的交付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和今後各批解除;如果其中一批解除,該標的物與其他各批互相依存的,可以就已經交付的和未交付的解除;④分期付款的,未付貨款達全部貨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支付貨款或解除合同。

第十章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1、概念 是指一方當事人提供電力、水、氣、熱力,另一方當事人使用並支付價款的合同。2、供用電合同法律特徵:①屬於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②屬於雙務有償合同;③多爲標準合同;④要受計劃的控制。

第十一章贈與合同

1、概念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將財產無償地轉移另一方所有的協議。2、法律特徵:①贈與合同是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②是無償、單務合同(所以不適用雙務合同中有關抗辯權的規定);③是諾成合同,但這種諾成是效力極弱的。3、贈與合同的效力體現在贈與人的義務:①給付贈與標的物;②贈與人對贈與財產瑕疵擔保責任,原則上不承擔責任。但附義務的贈與中,贈與人在附義務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擔保責任;明知贈與財產有瑕疵故意不告訴受贈人或向受贈人明確保證贈與財產無瑕疵的,由此而造成損失,贈與人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4、贈與合同的撤銷包括:任意撤銷指贈與財產合同成立後贈與人按自己的意思而撤銷贈與合同:①可以任意撤銷的僅限於一般贈與合同,經公證或是具有救災、扶貧等公益性質的不能撤銷;②必須在贈與財產所有權轉移前作出。法定撤銷指在具備法定事由時,由有撤銷權的人對贈與合同予以撤銷。可撤銷贈與:①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其近親屬;②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的;③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義務的。贈與合同撤銷的法律後果未交付的不再交付,已交付的,贈與人可以請求返還。撤銷期限:贈與人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對貸款人的效力:①按期、足額提供貸款;②保密義務。5、借款合同的擔保是指保證人與合同當事人之間協商達成的,在被保證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時,由保證人代爲履行或承擔連帶責任的協議。抵押擔保是抵押人爲保證借款合同的履行而採取的以自己所有的財產或自己依法經營的財產作爲履行借款合同的擔保。質押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貸款人佔有,將該動產或權利憑證作爲借款合同履行的擔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時,由貸款人依法或借款合同約定對該動產或權利憑證進行處理,並從中優先受償。 第十三章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將物提供給對方使用、收益、對方當事人爲此支付租金的協議。法律特徵:①是轉移財產使用權的合同;②是承租人須交付租金的合同;③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④是以有體、特定的非消費物爲標的的合同;⑤租賃合同終止後承租人須返還原物;⑥租賃合同具有臨時性。內容:租賃物的名稱、數量和質量、租賃期限、用途、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租賃物維修保養責任。法律效力:對出租人的效力:①交付租賃物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使其符合約定用途;②維修租賃物;③物的瑕疵擔保義務;④權利的瑕疵擔保義務。對承租人的效力:①依約或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②妥善保管租賃物;③不作爲義務,不得隨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在租賃物上增設他物,不得隨意轉租;④支付租金;⑤返還租賃物。

第十四章融資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法律特徵:①出租人須向承租人指定的出賣人購買承租人選定的標的物;②出賣人須將出租人購買的標的物直接交付給承租人(但該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③出租人對租賃標的物不負瑕疵擔保責任;④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屆滿後對租賃權享有選擇權。此外,還有諾成、雙務、有償等特點。法律效力:出租人的權利:①出租人對租賃物有所有權;②出租人收取租金的權利;③承租人違約,出租人有解除合同的權利;④租賃期滿,出租人有收回租賃物的權利。出租人的義務:①出租人保證承租人佔有和使用租賃物;②出租人按承租人的要求訂立買賣合同;③出租人因對方違約解除合同時,對多餘部分費用有返還的義務;④在租賃標的有瑕疵時,出租人有協助承租人行使索賠的義務;⑤出租人購買並交付租賃物的義務。承租人的權利:①承租人佔有和使用租賃物;②承租人的索賠請求權(向出賣人行使。有約定的除外);③無力支付剩餘租金時的超值返還請求權;④承租人於租賃期限屆滿購買租賃物的選擇權。承租人的義務:①支付租金;②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③承租人維修租賃物;④承租人接

 篇九:經濟法合同法重點

合同法

1合同的概念(我國合同法的調整對象):合同,又稱爲契約,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債權債務關係的協議。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2.2合同的分類(實踐性合同與諾誠性合同)。根據合同成立除了當事人的合意外是否需要以交付標的物爲條件,可將合同分爲諾誠合同和實踐合同。這種分類的意義在於合同成立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時間。

·諾誠合同(不要物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一致就能成立的合同。

· 實踐合同(要物合同),是除了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還需要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3要約與承諾(全部規則)。

4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和種類。

概念: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一方因其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所生的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締約過失責任不同於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產生於合同成立之後,而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前,適用於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無效等情況)

種類:(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正當地使用的

(4)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爲

5合同效力(各種效力合同的概念特徵及合同效力的判斷)。

1】不同類型的合同的生效的時間: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這是指一般情況下合同生效的時間。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後生效。

3.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4.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

2】附條件合同與附生效期限合同

附條件合同:

是指當事人以將來不確定實現(不一定實現)的事實的發生與否,限制其法律行爲效力的發生或存續的意思表示而訂立的合同。

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當事人爲自己的利益不正當的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已成就,不正當的促進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不成就。

附期限合同:是指當事人以將來確定發生的(一定發生的事情)事實,限制其法律行爲效力的發生或存續的意思表示而訂立的合同。

期限是必然到來的事實,這與附條件法律行爲中所附的條件不同。

可以約定期限,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生效。

6擔保法: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定金的相關規定。

1】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是指保證人僅對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負補充責任的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有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爲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2】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保證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與債務人負連帶責任的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才承擔保證責任;而連帶責任的保證人不論債務人能否履行債務,只要債務人未履行債務,就有義務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並不享有先訴抗辯權。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因爲優先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3】定金:

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的,爲確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當事人預先支付給另一方的一定款項,以保證合同義務履行的擔保方式。

【從合同(需要主合同有效纔可以),要式合同(書面合同),實踐合同】

定金合同的成立:

定金應當由當事人雙方約定,雙方約定定金的協議爲定金合同。定金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定金合同除應當具備合同有效成立的一般條件外,還須具備以下條件:

1.應交付定金的一方向對方實際交付定金。

2.須主合同有效。

3.定金數額須在法定的數額以內。 《擔保法》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定金的效力:

證約效力,因爲定金是爲擔保主合同的履行而設立的,定金合同一般採用書面形式,又是實踐合同 。因此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實,是當事人之間合同關係存在的有力證據。特別是對於口頭合同,在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合同發生爭議時,交付定金的事實就可以證明合同的存在。

預先給付和抵銷的效力,定金於合同履行後,應當返還或者抵作價款。因爲定金並不是合同的給付內容,因此在 合同履行後應當返還,但定金也可以抵作價款。從抵作價款的效力上說,定金具有預先給付 的效力和抵銷的效力。

擔保的效力,是定金的主要效力和基本效力。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佔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7,合同的成立及生效:

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的時間:是由承諾實際生效的時間所決定的。由於我國合同法採取到達主義,因此承諾生效的時間以承諾到達要約人的時間爲準,即承諾何時到達於要約人,則承諾便在何時生效。

在確定承諾生效時間時,有如下幾點情況值得注意:

(1)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了承諾,但因其他原因導致承諾到達遲延。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2)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如果要約人指定了特定系統接受數據電文的,則受要約人的承諾的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爲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工程,該數據電文進入要約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爲到達時間

(3)以直接方式作出承諾,應以收到承諾通知的時間爲承諾生效時間,如果承諾不需要通知的,則受要約人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以行爲的方式作出承諾,一旦實施承諾的行爲,則應爲承諾的生效時間。2)如果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則應以雙方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蓋章的時間爲承諾生效時間。3)如果合同必須經批准或登記才能成立,則應以批准或登記的時間爲承諾生效的時間。

合同成立的地點:承諾生效的地點爲合同成立的地點,但也要根據合同爲不要式或要式而有所區別。

不要式合同應以承諾發生效力的地點爲合同成立地點,而要式合同則應以完成法定或約定形式的地點爲合同成立地點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爲合同成立的地點。而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爲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爲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8,合同效力的判斷(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表見代理、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概念及理解)看書和課件。

見第五題~~~~~~~~~~~~~~~差不多,不對的地方補充補充吧

【補充:希望有用:

無效合同和被撤銷的合同主要區別在於:

①兩者發生的原因不同。可撤銷合同發生的原因因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無效合同發生的原因是合同根本不具備有效合同的成立要件。②兩者的效力不同。無效合同自始就沒有效力,是確定的、絕對的、自始的無效;可撤銷合同在被撤銷之前是有效的,只是在有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而撤銷合同時,其效力才歸於消滅,而且追溯到自始無效。③確認兩者無效的條件和程序不同。無效合同是絕對無效的,行爲人及利害關係人都可主張其無效,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也可以依法確認其無效;而可撤銷合同是否撤銷取決於當事人的意思,其他人無權主張該合同無效或撤銷。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9,不安抗辯權。

概念: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時,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合同或就合同履行提供擔保之前,有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篇十:合同法重點法條

《合同法》重點法條

第14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15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爲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爲要約規定。

第16條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爲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爲打到時間。

第17條

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47條

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限,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而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48條

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人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

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爲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49條

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告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爲有效。

第50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意外,該代表行爲有限。

第51條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第5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54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

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5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放棄撤銷權。

第56條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57條

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58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74條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務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慶幸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9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

以自己的行爲標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只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只是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126條

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滅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繫的國家的法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旅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124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163條

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後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第186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間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339條

委託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意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託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託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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