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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主防範非法的傳銷協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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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嚴厲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等非法經營活動,進一步加強租賃房屋治安管理,保護廣大出租房主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禁止傳銷條例》、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和《暫住人口治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現特與社區出租房主簽訂防範非法的傳銷協議書:

出租房主防範非法的傳銷協議合同

一、 自行出租的房主應承擔對房客基本身份的登記和了解義務,對形跡可疑的外來租房者,出租房主應第一時間向所在社區報告。

二、 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的人員以及組織,參與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的人員。

三、 出租房主在發現可疑物品以及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等違法犯罪線索後,應主動向街道、社區或派出所、工商所報告,同時要自行勸退非法的傳銷者,如非法的傳銷者拒不退房,房主應主動配合有關方面予以強行清退。

四、 出租房主在被告知房客爲非法的傳銷人員後,要自覺收回房屋,不得貪圖小利,拒不配合清理,如在被告知後,仍拒不配合清理非法的傳銷人員或者包庇非法的'傳銷人員的,街道、社區、派出所及工商所將依法予以強行處理,並對出租房主進行依法處罰,此過程中造成的房屋財物損失均由房主自行承擔。

五、 如房屋系委託中介進行轉租,房主應不定期向中介詢問情況,同時應本着對自己負責的態度,不定期前槓出租房屋檢視,發現確係非法的傳銷人員的應及時向有關方面彙報,同時應先行自行勸退,不得視而不見,否則,一經查實,街道、社區、派出所、工商所將依法對房主急中介予以處罰。

六、 有意包庇、縱容非法的傳銷者並造成嚴重後果的出租房主或者中介機構,街道將報有關執法部門依法追究其相應的連帶法律責任。

七、 出租房主發現非法的傳銷人員並及時準確報告,同時配合有關部門成功清退非法的傳銷人員的,有關方面將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定的獎勵。

社區主要負責人: (簽名及社區公章)

出  租  房  主:  (簽名或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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