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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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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合同管理,對於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下文是工程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範本,歡迎閱讀。

工程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工程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爲規範公司合同管理,防範和化解合同風險,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司持續健康發展,根據集團股份公司合同管理辦法,結合公司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公司及其子(分)公司、工程項目部簽訂的各類民商事合同、協議以及設定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意向書。

勞動合同以及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除外。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及其子(分)公司、直管項目部。

特定行業或者業主對於合同管理有特別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

第四條 合同行爲必須遵循合法、平等、自願、誠信原則。

第五條 合同管理應當以防範風險,實現合同利益最大化爲目標。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合同行爲中以任何方式損害公司利益和國家利益。

第六條 合同管理實行分級管理、分類管理、協作管理和歸口管理的原則,實行全員、全過程、全方位管理的原則。

第七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合同管理負領導責任,合同管理工作納入二級單位經濟責任制考覈體系。

  第二章合同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 公司設立合同管理委員會,在公司範圍內行使合同決策權。

第九條 依照法律法規和上級規定,應當報審的合同,須報請有關上級單位審覈決定。

第十條 公司法律事務部門是公司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其他職能部門是其職責範圍內的分類合同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 合同歸口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1、建立健全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規範各類合同範本;

2、參與合同的起草、談判、審查和簽訂工作,對合同的合法性負責;

3、統計和上報公司合同簽訂情況;

4、處理重大合同糾紛,指導分類合同管理部門和責任單位處理一般合同糾紛,參與內部合同糾紛的調解;

5、監督、檢查合同管理制度的執行和合同的履行,提出改進合同管理的指導意見;

6、負責指導和評價公司合同管理員工作,提高合同管理員業務水平;

7、完成公司交辦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分類合同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1、建立健全本系統合同管理制度,規範本系統合同範本;

2、組織本系統的合同起草、談判、審查和簽訂工作;

3、建立本系統合同檔案和統計資料,定期向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報送統計報表;

4、負責處理本系統一般合同糾紛及內部合同糾紛,協助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處理本系統的重大合同糾紛;

5、監督、檢查本系統合同管理制度的執行和合同的履行;

6、完成公司交辦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公司實行合同管理員制度,合同管理員的職責是:

1、負責本單位合同的初審,覈查基礎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2、負責按合同評審程序報送公司評審;

3、負責本單位合同檔案資料保管;

4、負責向公司歸口和分類合同管理部門報送有關統計報表;

5、負責在合同管理資訊系統中輸入基礎資料,並做到及時、真實、準確。

6、負責監控本單位合同履行情況,並按規定上報;

7、協助公司歸口和分類合同管理部門處理合同糾紛;

8、完成公司交辦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合同管理員有關管理辦法由公司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任何合同應由合同責任單位指定簽約承辦人和履約責任人。簽約承辦人對合同簽訂負直接責任,履約責任人對合同履行及合同糾紛處理負直接責任。

本辦法所稱責任單位包括負責合同談判、簽訂的簽約責任單位和負責合同履行的履約責任單位。簽約承辦人是指在合同簽訂過程中代表責任單位負責對外聯絡、資信審查、協商洽談、合同文字起草和辦理審覈會籤的人員,一般應具備合同管理員資格。履約責任人是指在合同簽字生效後,代表單位全面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的負責人。

第十六條 簽約承辦人和履約責任人應爲公司職員;指定非本單位職員爲簽約承辦人和履約責任人的,須經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書面批准。

第十七條 公司承攬的國際工程項目合同依照中國葛洲壩集團國際工程有限公司有關合同管理規定執行,但符合本辦法第條規定應當由公司評審的分包合同和採購合同仍需經公司評審和決策。

  第三章合同評審和簽訂

第十八條 合同應當以權利義務承受主體的名義簽訂。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子(分)公司和項目部可以在登記的營業範圍或公司的授權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合同。

禁止任何職能部門和未取得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包括項目部和辦事處等)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第十九條 簽訂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凡能適用公司合同範本的,應當適用合同範本。

合同文字應當條款齊全,權利、義務明確,邏輯嚴密,文句通順,含義準確。

第二十條 簽約承辦人或委託代理人經授權後,應當在授權範圍和期限內進行代理活動。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的,除得到被代理人追認外,由行爲人自己承擔責任。委託代理人應當親自行使代理權,未經委託人書面同意,不得轉委託。

第二十一條 公司對公司所有具有合同簽訂主體資格的單位實行嚴格授權制度。公司合同管理委員會根據二級單位的經營規模、合同管理水平、風險承擔能力等因素具體覈定每個單位的合同簽訂權限。

合同簽訂權限的授權辦法和制度由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未經公司合同管理委員會授權,不得擅自簽訂合同。

第二十三條 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合同由公司分類合同管理部門組織評審;子(分)公司和項目部在授權範圍且以自己名義簽訂的合同由子(分)公司和項目部自行組織評審,但超出授權範圍的合同必須報公司評審。

未經評審的合同,一律不得簽訂。

第二十四條 簽約責任單位應當對合同相對人的主體資格、資質、履行能力等資信情況進行調查、瞭解和分析。必要時,簽約責任單位可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合同風險調查和分析,形成合同風險評估報告,供領導決策參考。

第二十五條 合同簽訂前,簽約責任單位應當將合同草案、合同相對人資信情況等資料送交分類合同管理部門、財務部門、經濟責任制辦公室、法律事務部門審覈。審覈部門收到資料後應當儘快審覈,並出具審覈意見。部門審覈時間原則上不應超過1個工作日。

合同評審部門在審查中發現材料不全,可以要求籤約承辦人補充材料。由於補充材料而影響審查時間的,審查時間重新計算。

第二十六條 分類合同管理部門對合同草案應當從經濟和技術可行性、履約能力、合同風險等方面提出審查意見。

財務部門對合同草案應當從產權關係、資金支付的方式和風險、稅務風險等方面提出審查意見。

經濟責任制辦公室應當從合同價款的合理性、合同商務風險等方面提出審查意見。

法律事務部門對合同草案應當從合法性、嚴密性、法律風險等方面提出審查意見。

第二十七條 簽約責任單位在按照部門審查意見修改合同草案後,將合同草案、部門審查意見、資信情況資料等全部合同材料呈送分管領導,由分管領導在職權範圍內決定是否簽訂,但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應當上報批准的除外。

合同決策機構或決策人對於缺乏部門審查意見的合同草案,應當拒絕審批。

第二十八條 影響公司重大權益的合同須由公司領導或授權代表組織經濟、技術、財務、法律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談判小組進行合同談判。

第二十九條 合同用印應當嚴格執行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任何人不得超越權限或違反制度使用印章。

第三十條 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依照合同約定應當履行一定手續才能生效的合同,應當辦理生效手續。

  第四章 合同履行

第三十一條 合同生效前,不得實際履行。禁止先履行,後簽約。

第三十二條 合同生效後,應當按照合同規定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人不得擅自違背合同約定。

第三十三條 轉讓合同權利義務,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合同的約定,並履行本辦法規定的合同變更的審查、批准程序。

第三十四條 合同生效後,簽約責任單位和簽約承辦人應將合同履行階段所需材料移交負責合同履行的履約責任單位,並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向履約責任單位進行合同交底。

第三十五條 履約責任單位應當組織有關人員熟悉合同內容,全面、準確理解合同條款,分析合同履約風險和利弊,制定合同風險防範策略和措施,最大限度地化解合同風險。

第三十六條 發現合同相對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適當履行合同時,履約責任單位應當及時通告公司分類合同管理部門和歸口管理部門,並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以正確的方式向對方提出異議,必要時應當和法律顧問商議並經合同管理分管領導同意後行使抗辯權。重要的異議檔案、函覆應經法律事務部門審覈後送出。

第三十七條 合同相對方違反合同約定的,履約責任單位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損失擴大,並及時收集對方違約的證據。

第三十八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如遇到不可抗力影響合同履行時,履約責任單位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採取措施減少損失,同時收集有關發生不可抗力的有效證據,與對方協商解決。

第三十九條 履約責任單位的財務部門應根據合同、書面變更協議、結算資料等合同檔案對外進行財務往來。未履行結算、批准程序,不得對外支付款項。財務憑證是合同履行的原始證據,應嚴格保管。未經主要領導書面批准,不得將涉及合同履行商業祕密的財務憑證對外出示、出借或複印。

禁止任何單位或部門未經法定代表人書面批准在對外往來函件上加蓋單位或部門印章,禁止任何人未經法定代表人書面批准向合同他方出具證明,泄露履行情況,提供合同資料。

第四十條 工程分包和勞務分包合同解除、中止或工程完工後,履約責任單位應當收集合同相對方出具的最終結算書面承諾,避免結算糾紛隱患。

  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四十一條 合同變更應由履約責任單位與對方協商一致後簽訂書面協議。涉及合同價款、質量、數量、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履約方式、違約責任、糾紛處理方式等條款的重大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當擬訂協議草案,按照本辦法第四章規定,送分類合同管理部門、財務部門、經濟責任制辦公室和法律事務部門審查,報公司領導依權限批准後,方可簽訂協議。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答覆須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辦理。

第四十二條 變更或解除後,履約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合同規定做好合同結算和清理事務,及時處理未完結事務,避免造成糾紛或損失。

第六章 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四十三條 合同發生糾紛時,應採用協商、調解方式解決。發生重大合同糾紛,經協商或調解能夠達成一致的,應將協議草案送法律事務部門審覈,經公司領導依權限批准後,方可簽訂協議。協商或調解不成的,經公司領導批准後,提請訴訟或仲裁。

重大合同糾紛是指爭議標的金額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上的糾紛。

第四十四條 發生合同糾紛時,履約責任單位應及時書面報告公司,在法律事務部門的指導或直接參與下迅速收集有效證據。

第四十五條 以訴訟或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時,履約責任單位應商法律事務部門確定代理人、訴訟方案等,並報公司審批。

公司重大合同糾紛訴訟或仲裁活動應由法律事務部門牽頭辦理。

第四十六條 以公司名義仲裁或訴訟的,公司委託代理人的代理手續由公司法律事務部門審覈並經公司領導批准後辦理。

以公司作爲一方當事人的訴訟或仲裁糾紛,分支機構非經公司分管法律事務領導批准,不得自行處理。

第四十七條 調解書、協議書、裁決書、判決書、裁定書正本應由法律事務部門歸檔,副本或複印本可交有關機構或人員使用。

第四十八條 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調解書、裁決書、判決書、裁定書時,履約責任單位應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九條 處理合同糾紛的.費用和責任由履約責任單位承擔,如有異議,則由公司領導裁決。

  第七章合同檔案管理

第五十條 合同書面檔案資料一般由履約責任單位合同管理員妥善保管,公司另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 合同簽訂後20天內,簽約責任單位應將合同副本或複印件分送分類合同管理部門、法律事務部門備案。需要查閱、複製的,應向分類合同管理部門申請辦理。

禁止個人保管合同文檔原件,禁止未經批准私自複印、留存合同文檔。

第五十二條 合同文檔內容包括:

1、合同文字及份數、合同補充協議、變更和解除協議、授權委託書;

2、簽約承辦人及履約承辦人情況登記;

3、合同附件、合同評審表及其他有關檔案;

4、合同履行原始證據材料、履行情況記載;

5、糾紛或爭議的處理情況記載及有關材料;

6、其他有關合同資料。

第五十三條 合同履行階段的一切往來函電、會談紀要、變更文書、統計資料等履約原始證據,由合同管理員統一編號、留存,嚴格管理,除業務性質應由其它部門保管的外,禁止其他部門和個人保管履約證據原件。

  第八章 合同管理檢查、監督與獎懲

第五十四條 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對公司及所屬單位合同管理實施監督、檢查與指導。

分類合同管理部門對各自業務系統的合同管理實施檢查與指導。

審計部門和監察部門依職責分別履行合同管理監督職責。

第五十五條 公司各單位應定期自行檢查合同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和合同的訂立、履行、管理情況,總結經驗,發現問題,研究措施,不斷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第五十六條 合同管理工作納入二級單位經濟責任制考覈範疇,具體考覈指標由公司合同歸口部門與經濟責任制考評部門協商確定。

第五十七條 合同管理工作納入公司在建工程檢查項目之一,重點核查工程分包、勞務分包、設備材料採購合同和設備租賃合同。

第五十八條 公司每年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考覈評比,表彰和獎勵先進單位和個人,對合同管理成績特別突出者予以重獎。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據其給公司造成的損失大小或後果的嚴重程度,依據公司有關規定對責任人予以處分,並追究有關人員經濟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違反本辦法規定簽訂合同的;

2、簽訂有重大缺陷或無效合同的;

3、合同承辦、評審、審批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

4、履約責任人未依法律和本辦法規定變更或解除合同的;

5、簽約承辦人、履約責任人提供虛假材料的;

7、超越公司授權,擅自簽訂合同的;

8、發生糾紛後,隱瞞或不按規定及時報告,或不及時採取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

9、在合同簽訂或履行當中,與對方或第三方惡意串通或者有收受賄賂等不正當交易行爲的;

10、泄露商業祕密和擅自對外提供證據材料、證明、資訊的;

11、其它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企業經濟損失的。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條 在合同簽訂、履行和合同糾紛處理等各個環節中,知悉公司重大資訊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公司資訊披露管理制度的規定。按照規定需要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的,有關責任單位應當按國家和公司規定進行資訊披露。

第六十一條 公司各子分公司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的合同管理實施細則,報公司法律事務部門備案。

公司所屬單位制定的合同管理制度不得與本辦法相沖突。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由公司法律事務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生效前公司發佈的合同管理制度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