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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合同終止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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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結束廣告合同,需要簽訂終止協議。下文是廣告合同終止協議,僅供參考。

廣告合同終止協議

廣告合同終止協議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甲方委託乙方作爲甲方“______華庭”的廣告服務代理(包括平面創意、撰文、設計、策劃)事宜,達成如下一致協議:

一、合作範圍

甲方委託乙方作“_______華庭”項目的廣告服務代理,全權負責本項目的廣告創意、撰文、設計、策劃等代理事宜。

二、合作期限

委託期爲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本協議所擬合作期限屆滿前一個月,經雙方協商同意,雙方可續簽協議。

三、乙方工作內容

廣告的創意、文案、軟文撰寫、設計、策劃、影視創意等事宜,包括樓盤VI、報紙廣告、夾報、宣傳單張、海報、樓書、房展、展廳、噴畫、廣告摺頁、雜誌廣告、DM、邀請函、賀卡、現場POP、戶外廣告等平面設計、影視創意、影視腳本、活動策劃方案、形象策劃方案。

四、雙方合作方式:

甲、乙雙方以第一個月作爲合作試點,在完成第一個月合作後,甲、乙雙方都有權對對方的工作情況、合作程度、是否違約等情況進行評判,以作爲是否繼續合作的基礎。如甲、乙雙方對對方的合作情況不滿意,均有權解除餘下時間的合作關係。

五、雙方責任與權利

甲方的責任和權利:

1、雙方合作期間,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及時提供乙方所需的各類圖片和文字資料,並應對上述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如因甲方提供的資料而引起的法律糾紛,其相關的一切責任由甲方負責。

2、甲方有權及時地對乙方所提交的廣告方案、設計稿和其他書面工作檔案以書面形式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乙方據此進行修改、調整、直至甲方簽字認可方可定稿。但甲方應尊重乙方的專業經驗和知識,並應考慮乙方工作週期等因素,在乙方提交有關檔案後,應及時、完整地以書面形式提出明確的意見,以便乙方有足夠時間保質保量完成各項業務。

3、爲避免多頭決策而導致的工作質量、效率下降,甲方特指定_______爲其全權代表與乙方溝通,具體負責設計方案的審定,各種方案的確定,同時指定____________爲其協助乙方款項的結算。

4、甲方應按照本協議的規定及時付款,以保證項目的正常進行。

5、甲方在提出各種正式建議與意見時,應採用包括傳真在內的書面方式,以增進溝通之效率及未來之查證。

6、合作期內,甲方在事先未徵得乙方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另行委託其他公司進行設計,否則視爲違約。而在影視、印刷、工程、攝影、策劃執行、媒體監控、市調等方面甲方則有權選擇其他公司負責,但在同等條件下,甲方應優先選擇乙方。

7、合作期間,甲方有權根據工作需要要求乙方更換相關服務人員。

乙方的責任和權利:

1、乙方爲甲方成立項目服務小組,該項目小組由項目總監負責,並且配備足夠數量的優秀設計人員。

2、乙方必須根據甲方要求保證交稿時間,所有的交稿數量均以甲方最後的確認稿爲準,根據乙方的交稿時間和設計質量來評判乙方的工作完成情況。

3、乙方承接甲方廣告業務,應委派專人與甲方保持緊密聯繫,經常與甲方交流、溝通,盡職盡責爲甲方服務,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甲方委託的各項工作,併爲甲方資料保密。

4、乙方必須派出精幹力量爲甲方提供設計,甲方拒絕接收毫無創意和設計水平的稿件。

5、乙方每個月必須提供一份廣告推廣和傳播思路,經過審定後按此思路進行廣告創作和執行。

6、本項中以上1-5項中,如果有任何一項乙方未能按照甲方要求完成,則被視爲違約。

7、雙方合作期間由乙方設計的所有廣告在不影響廣告版面的情況下,可以附上乙方的標識。

8、雙方合作期間,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的工作。乙方提供的設計稿,應具有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以及符合知識產權的合法性,如因乙方提供的設計引起糾紛或爭議,一切責任由乙方負責,甲方不承擔因此產生的直接或連帶責任。

六、工作時間

各項工作開始前,雙方應協商具體的時間安排,並由乙方做出詳細的工作日進度,雙方遵照執行。

七、收費條例

收費標準:

首個服務月:_____000.00RMB

其他服務月:每月______000.00RMB

結算方式與時間:

1、首個服務月的服務費:簽定本廣告服務代理協議書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先付首個服務月的部分服務費(即______0000.00RMB),首個服務月的服務費餘額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付清。

2、其它服務月的服務費:甲方應嚴格按照甲、乙雙方確認的每月______日前將上月的服務費付請。

3、所有款項匯至乙方指定帳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滯納金:若甲方在以上規定的時間內逾期未付款,則須自本協議約定的付款時間算起,每日按拖欠款金額的0.5%向乙方支付滯納金;若經甲乙雙方協商後對工作一致推遲,則收款時間相應順延。

5、違約金:若乙方在本合同規定時間內未完成甲方要求的工作每拖遲一天按月服務費的0.5%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若經甲乙雙方協商後對工作一致推遲,則工作時間相應順延。

八、知識產權

本合同所完成之成品或所確認之設計稿件,在所有款項結清後,其所有權及使用權、版權歸甲方。但在設計成品發佈後,乙方有權使用所設計之作品參與公益、專業、行業或各類組織機構所組織的競賽評比活動和乙方的宣傳品上。

九、違約責任

1、乙方除自然力、災難、政府等不可抗力之因素外,應按本協議約定之要求,完成各項工作,否則視爲乙方違約,在這種情況下,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執行本協議,有權拒付費用,並向乙方索取由此造成一切損失。

2、如甲方未能按本協議約定的時間內付款,使乙方不能及時開展各項工作,因此而給甲方造成的工作延誤或影響,乙方不承擔任何損失或責任,乙方保留單方面終止合作的權利,並向甲方追討拖欠款項的滯納金。

十、終止合同的條件

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守約方有權通知違約方予以及時糾正;如違約方不能及時糾正,則守約方有權終止本協議的執行。

十一、甲乙雙方在合作過程中如有未盡事宜,可在協商一致的情形下,以補充協議形式補充其他條款,其法律效力與本合同的條款同等。

十二、雙方在合作過程中如有非本協議所規定的業務(影視執行、輸出打樣、印刷、廣告工程、市調、媒體監控、活動執行、公關等方面),可另行簽定項目合同。

十三、如在協議執行過程中產生的爭議,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簽約地的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

十四、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協議自雙方簽約日期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委託人:___________  法人代表委託人: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日期:____年____月___日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

  網址: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拓展閱讀

廣告合同違約責任的劃分標準

一、合同違約概念

合同違約是指違反合同債務的行爲,亦稱爲合同債務不履行。這裏的合同債務,既包括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又包括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還包括根據法律原則和精神的要求,當事人所必須遵守的義務。僅指違反合同債務這一客觀事實,不包括當事人及有關第三人的主觀過錯。各個國家合同法對違約行爲形態的劃分都是不一樣的。

二、廣告合同違約責任劃分標準以及賠償標準

(一)預期違約

依《合同法》第108條的規定,所謂預期違約,以稱先期違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的行爲。預期違約的實質是種毀約行爲,分爲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兩種。所謂明示毀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到來之前,明確、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義務。違約廣播這種毀約心思表示既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所謂默示毀約,是指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行爲表現而預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義務。其構成條件爲:

1、債務人的行爲符合《合同法》第68條所規定的情形;

2、守約方具有確鑿證據證明對方具有上述情形;

3、違約方不願提供適當的履行擔保。

對於預期違約,守約當事人依法選擇下列救濟方式來追究對方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1、採取自救手段,維護自身利益。依《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對於預期違約,守約方依此享有合同解除權,可單方解際合同,並可請求對方賠償損失。此規定比較適合明示毀約。但對於默示毀約而言,因恐難以掌握對方違約的確切證據,故守約方不宜而採取解除合同措施,可參照合同法第68條規定,中止合同履行或中止合同履行或履行準備,以避免擴大自己的經濟損失;立即通知對方當事人在預期間內提供適當的履行擔保。若對方當事人在處理期間內不能提供適當擔保,應視爲對方明示毀約,此時可依法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此種自助措施與行使不安履行抗辯相似。

2、尋求司法救濟,追究對方違約責任。依《合同法》第10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對方可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此種措施,對於明示毀約易於操作;但對於默示毀約,守約方須掌握對方預期違約的確切的證據後方可訴諸法律,否則,將因證據不力反而於己不利。

3、持合同的效力,等待對方履行。當一方預期違約,對方可堅持合同的效力,要求或等待對方到期履行合同,以靜觀對方的態度是否有所變化,然後決定是否採取相應措施。對於明示毀約,守約方應明確要求對方撤回毀約的思表示,而不能一味地坐等對方履行,以免擴大損失。對於默示毀約,守約方一時無確切證據證實對方毀約,可等待對方到期是否履行;若對方到期不履行,可依實際違約中的不履行情形追究其違約責任,或者依法解除合同,請求賠償損失。

(二)不履行

不履行,又稱完全不履行,是指債務人對自己所負義務根本未履行。具體來講,是指債務人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或債務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後能夠履行而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的行爲。前者指履行不能,後者稱拒絕履行。二者的區別,主要反映在債務人於客觀和主觀兩個方面的表現不同。前者不履行是因爲客觀上無履行能力,而不是主觀上不願履行;後者不履行是由於主觀上不願履行,而不是客觀上無履行能力。

1、履行不能

即給付不能,指債務的內容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而導致客觀上根本不可能實現《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履行不能的概念,其中110條所規定的法律上和事實上的不能履行,是指債務人違約之後的履行能力狀態,法院據以確定債務人是否承擔實際履行責任,並不是指履行不能的兩種情形。在理論上,履行不能分爲自始不能和嗣後不能。所謂自始不能,是指債的關係從開始設定之日起就不能履行。對於自始不能,不少學者認爲,其合同本身是無效的,因而談不上違約問題。但其實不然,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依《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或因重大誤解,使對方或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訂立合同,屬於可撤消合同。此類合同易發生自始履行不能的情形。當撤銷權人怠於或放棄行使撤銷權,合同效力由不確定狀態較爲有效,此時則存在違約問題。所謂嗣後不能,是指債成立後由於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債無法履行。理論上一般認爲,嗣後不能須基於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才構成違約。履行不能的法律後果,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如下:

第一、自始履行不能的有效合同,不能是否可歸責於債務的事由,債務人均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應免除債務人的實際履行責任;債權人可依法解除合同,請求賠償損失。此外,若違約人的行爲構成犯罪,違約人依法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第二、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債務人應免除實際履行責任,但應承擔違約責任;債權人可依法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第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而致一時履行不能,待不能原因清除以後,債務人應履行原債務,並承擔違約責任,但此時履行不得違反《合同法》第110條規定。第四、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債務人可解除不能履行部分的實際履行責任,對能履行的部分仍應繼續履行,但不得違反《合同法》第110條的規定,並同時承擔違約責任;若部分履行不能致使債權人訂約目的不能實現,債權人可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第五、若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債務人的法律後果分別表現爲:

(1)解除原債務的實行履行責任。因一時履行不能,債務人在不能障礙消除前不負履行遲延責任;

(2)遇有履行不能情形時,債務人有及時通知對方的義務,並有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的義務,如《合同法》第118條的規定;

(3)除承擔違約責任,如《合同法》第117條的規定。

2、拒絕履行

即指履行期限到來後,一方當事人有履行能力而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的行爲。

(1)債權人可依法解除合同,請求賠償損失;

(2)債務人拒絕履行的意思表示做出後,非經債權人同意原則上不得隨意撤回,否則,債權人有權以對方違約致債務履行已成爲不必要爲由而拒絕受領,並可請求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3)在雙務合同中,債務人因此而喪失同時履行抗辯權,債權人有生履行義務的據此可拒絕履行;

(4)債務履行有擔保的,債權人可請求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在物權擔保中,債權人可依法行使擔使物權,以滿足債權的實現;

(5)債權人認爲需要履行的,可依法請求強制履行,但不得違反《合同法》第110條的規定,並可請求債務人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3、遲延履行

(1)給付遲延

限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到來後,能夠履行而無正當理由未能按期履行的行爲。

其構成要件爲:

①須有合法債務存在;

②履行須可能;

③未按期履行;

④遲延履行無正當理由。

給付遲延依法應承擔如下法律後果:

①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因遲延償付而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若遲延給付造成債權人喪失履行利益的,債權人可依《合同法》第94條規定解除合同,請求賠償損失;

②對在遲延期間因不可抗力造成標的物毀損丟失的,債務人依法承擔履行不能的責任,並不得以不可抗力爲由主張負責。但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若債務人能夠證明即使其不遲延給付也會發生標的物毀損丟失的,則可免責;

③符合《合同法》第63條規定的情況,承擔交易價格風險責任。

(2)受領遲延

即債權人在債務人於履行期內履行時無正當理由未能及時接受債務履行的行爲。

其構成要件爲:

①須有合法債權存在;

②債務人已按期做出實際履行,且履行適當;

③債權人未按期接受履行;4)債權人遲延受領無正當理由。債權人遲延受領,依法應向債務人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因遲延受領而給債務人造成的損失,如保險費.提存費.運輸費等;若爲金錢給付義務,債務人可停止支付受領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符合《合同法》第63條規定的情況,債權人還應承擔交易價格風險責任。

4、不適當履行

(1)瑕庇給付

即債務人雖履行了債務,但履行標的有缺陷,以致減少或喪失該履行標的價值或效用,致使債權人的履行利益未能得以充分的實現的行爲。

瑕庇給付的法律後果爲:

①債權人有權拒絕受領,標的瑕庇能夠補正的,債權人可依《合同法》第111條的規定根據標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合理要求對方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因此而不負遲延受領的責任;

②因瑕庇補正而致債務人遲延履行的債務,應承擔遲延給付的責任;

③依《合同法》第112條的規定,債務人採取補救措施後,債權人還有其他損失的,債務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④標的瑕庇不能補正或雖能補正,但對債權人已無實際利益的,債權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即退貨,並要求賠償損失;

⑤經債權人催告債務不爲補正的,債權人可請求法院判令了強制執行。

(2)加害給付

即因債務人的不正當履行造成債權人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損失的行爲。如債務人交付有傳染病的家畜,致使債權人其他家畜感染死亡等。《合同法》對加害給付未做具體規定,但《產品質量法》等法律對此有明確規定。加害給付的法律後果爲:債權人可依法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其損失無論是人身損害還是財產損失,無論是實際利益還是可得利益,債務人均應賠償。此外,加害給付,一般易形成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重合,當事人可依其實際情況選擇對方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