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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採購合同書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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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乙方本着互諒互讓、平等協商的精神,達成貨物採購合同書協議如下

貨物採購合同書協議

貨物採購合同書協議【1】

本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由以下雙方訂立,經簽字後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簡稱“甲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簡稱“乙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貨物買賣簽訂下列條款。(貨物的具體情況見附件)

1.合同期限

1.1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結束。期限爲_______年。

2.貨物的交付和服務的提供

2.1 交貨時間和地點以本合同載明的時間和地點爲準。除非有對方代表的書面確認,任何一方不得隨意更改貨物在合同中所規定的交付時間和地點。在貨物交付甲方前,乙方有義務主動提供該貨物的生產、檢驗、運輸等詳細進展情況,也有義務接受甲方的隨時詢問。如果乙方交付貨物時弄錯交付地點,則乙方應該負責將貨物交付到本合同所規定的正確地點,且貨物轉移到正確地點所發生的所有費用和對甲方造成的損失均由乙方承擔。

2.2 採購週期是指:從甲方下達訂單到貨物抵達甲方倉庫或甲方指定交付地點的全部時間。

2.3 交貨數量:以雙方簽字確認的訂單數量爲準,未經甲方的事先書面同意,採購訂單中所規定的供貨的數量不得隨意變更。甲方原則上不接受超出訂單中所規定的數量。甲方採購的最小訂單量、接收數量與訂單量誤差、每批次重量等具體要求見附件a.

2.4 交貨地址/時間:按照訂單所規定的地點和時間交貨。

2.5 運輸:乙方負責將貨物運輸到甲方倉庫,並負責將貨物卸到甲方指定的地點。

3.貨物產權和風險的轉移

3.1 除非雙方另有合同,在貨物被交付到本合同中所規定的地點而且由一名甲方指定的代表在交貨單據上簽字確認之前,貨物的所有權屬於乙方且風險由乙方承擔。

3.2 不論甲方是否付款,還是貨物的所有權和風險轉移到了甲方,都不能等同於甲方已經認可了貨物的質量、數量或服務,也不表示甲方對根據本合同及附件所享有的任何形式的權利的放棄。

4.數量和價格

4.1 具體數量價格見附件a。

4.2 無論何種原因(包括原料,人工,運輸,通貨膨脹,匯率等等),乙方同意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合同價格在合同期間保持不變。

4.3 競爭條款:乙方同意本合同價格是市場上最具競爭力的價格,如果甲方在合同有效期間,發現市場上有比本合同價格更有競爭力的價格,甲方有權利要求乙方立刻執行市場上最具競爭力的價格。否則,甲方有權利減少合同承諾的採購數量或者解除合同。

5.付款方式及時間

5.1 如果貨物已經按照本合同及附件的要求提供給了甲方,甲方應該按照雙方約定的方式將應付的貨款支付給乙方。貨款應該在驗收貨物合格後支付,具體支付時間見附件a.

5.2 爲了保證付款符合5.1項之規定,乙方開出的所有的發票都應該送至訂單上所註明的地址。

6.貨物的質量

6.1 乙方提供的貨物必須符合雙方認可的質量標準。採購質量標準見附件b.

6.2 乙方如有任何對產品質量可能產生影響的變更,包括但不限於工藝條件、質量標準和主要原材料產地變動,需至少提前一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公司採購物流部。由於上述變更而產生的質量問題,其損失由乙方承擔。由於沒有得到及時通知,甲方沒有足夠的時間完成對變更的控制而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6.3 乙方應接受甲方公司的質量審計或質量跟蹤。甲方將出具審計報告,對雙方一致認可的質量問題,乙方有責任按期整改並給甲方整改反饋。

7.服務的標準

7.1 乙方提供的產品出現任何問題,乙方在接到甲方投訴後,必須在24小時內做出反應,並對該問題進行及時的調查。在5個工作日內將調查結果報告給甲方採購物流部和品管部。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將所造成的損失降低到最低。乙方有義務制定糾正及預防措施,以確保同樣的問題不會再次出現。

7.2 甲乙雙方應該保持通暢的溝通渠道,積極溝通與業務有關的市場資訊,服務反饋,新產品動態等資訊。

8.貨物的有效期

8.1 乙方提供的貨物的有效期應該滿足甲方的生產、存儲、銷售以及最終消費者使用的合理週期。

9.拒收、返工、換貨和退貨

9.1 當貨物或服務不符合合同的規定時,甲方有權拒收乙方交付的貨物,甲方有權選擇以下的處理方式:

9.1.1 返工:指乙方對貨物進行重新加工或者維修。

9.1.2 換貨:指乙方用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更換被拒收的貨物。

9.1.3 退貨:指甲方拒收貨物後,取消該訂單,將貨物退還乙方。

9.1.4 重新提供服務:指乙方重新免費向甲方提供合同約定的服務。

9.2 在發生了根據上述之9.1條款的拒收時,甲方應該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且甲方就提供的貨物有關的付款義務亦暫時停止。

9.3 乙方承擔所有由9.1條款引發的各種費用和對甲方造成的損失。

9.3.1 雙方應該協商解決因條款9.1所產生的糾紛。協商不成的,應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10.包裝

10.1 乙方應該根據貨物的特性及甲方要求對貨物進行妥善包裝並添加標籤,包裝和添加標籤的方式應該符合中轉運輸和倉儲的要求。除非雙方已經事先以書面形式約定,否則甲方不承擔包裝的費用也不將包裝物退還。具體包裝形式見附件a.

10.2 包裝必須要符合所有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包括與環境、職業健康和安全有關的法律、法規標準。

10.3 除非另有書面約定,乙方貨物的外包裝必須是密封的。包裝外觀清潔,沒有污垢、鏽跡,標籤上要求註明以下內容:

貨物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規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重量(毛、淨):_________________

總件數/箱號:____________________

訂單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生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廠商批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生產廠家: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單據

乙方在交易過程中必須提供以下單據:

11.1 送貨單(內容包括貨物名稱、規格、數量、項目號、生產批號、生產廠家、供應商號),必須加蓋公章。

11.2 化驗報告:要註明生產日期和失效日期或再驗日期,必須加蓋公章。

11.3 發票:在所有的發票上都要註明採購訂單號碼和甲方貨號以便甲方及時準確地安排付款;甲方對於任何沒有上述資訊的發票、交貨檔案或者其他函件都不承擔付款的義務。每一個發票應該只對應一個採購訂單。

12.知識產權

12.1 甲方保留其提供給乙方的所有材料、計劃、圖紙、規格、形式和/或設計中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在甲方提出要求之時,這些項目均應由乙方全部歸還給甲方。

12.2 當貨物是根據甲方提供的規格、模式、計劃進行製造的時候,所製造出來的貨物裏所包含的與規格、模式、計劃相關的知識產權以及對於這些項目的改進和發展都爲甲方的知識產權。

12.3 在甲不知情的情況下,如果乙方提供的貨物或者服務中所包含的非甲方的知識產權對第三方構成了侵權,乙方承擔全部責任,並且應該賠償對甲方造成的損失。

13.保密和公開

13.1 乙方應該保證其僱員和其分承包商都對於在合同下由甲方透露給乙方的知識產權、規格以及其他商業性質和技術性質的資訊保守祕密,有責任在未經甲方的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不使用這些資訊、也不將這些資訊透露給任何第三方。未經甲方的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現有的合同或者任何與合同有關的資訊進行復制、公開或者出版。

14.違約責任

14.1 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和/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14.2 如果乙方提供的貨物不符合甲方要求的質量標準、服務標準,甲方有權向乙方索賠。

15.不可抗力

15.1 如果發生了不可抗力,任何一方也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應該及時書面通知另一方,說明情況及可能延誤的時間或者說明合同因不可抗力已不可能履行,並將延誤或者不能履行的可能性降低到最低限度。

15.2 如果合同的履行因某一方遭遇不可抗力而發生阻礙或者延遲,那麼:

當該期限超過了5個工作日的時候,雙方就此應該進行討論以減輕不可抗力的影響,也可以經雙方合意做出在當時的情況下的合理而公正的替代方案。

當該期限超過了累計或者連續60個工作日時,另外的一方可以以書面形式通知立即終止合同。

15.3 當甲方認爲貨物不可能在應該交貨的日期後的一個合理的時間內交付情況下,甲方可以用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取消貨物的交付而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15.4 乙方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乙方不能免除責任。

16.風險的預防和管理

16.1 乙方有責任預防和控制有關的供應、質量和成本方面的風險。如果存在潛在風險,乙方有義務儘早通知甲方該風險的可能性、嚴重程度和可能出現的頻率等,以便甲方安排預防措施。

17.合法性

17.1 乙方保證貨物或服務符合合同規定,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要求。包括那些與藥品、食品、消費品以及化工品等相關的法律、法規,也包括民法通則、合同法、勞動法以及環保等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17.2 乙方應該在甲方提出要求之時,在合理的時間範圍內,迅速提供證據表明其合法性,包括許可證、檢驗報告、分析證明等。乙方還應該保證其分承包商也符合該條款。

18.檢驗

18.1 甲方及其所指定的任何第三方代表有權根據其自己的決定在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到乙方的工廠現場或者乙方的分承包商的工廠現場進行全部貨物的檢驗和試驗,也可以對批量產品進行抽檢,也可對所提供的服務進行檢驗。在規定了進行發貨前檢驗的情況下同,乙方有義務協助進行檢驗並提供甲方需要的全部相關的分析證書。

18.2 乙方應該做到並保證其分承包商有能力做到向甲方和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機構檢驗所提供的貨物符合法定的關於環境、職業健康和安全立法方面的要求以及其他要求。例如甲方規定的標準要求。

19.環境、職業健康和安全

19.1 乙方應該做到並保證其成員、任何一個分承包商均做到在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場所進行工作的時候,都按照相關的環境、職業健康和安全立法的要求進行,也要符合甲方所指定的其他適用的標準、程序。

19.2 乙方應該提供有關產品危險性方面的資訊,例如材料安全數據單等,並提醒甲方瞭解乙方所知道的各種規定和準則(法規或者其他)、或者乙方認爲是該貨物和其他產品相混合時應該注意的事項。

19.3 由於乙方的或者是由乙方的分承包商的行爲引起了與廢物的排放、有害物質或者其他污染物有關的索賠或者損失,乙方應該承擔任何第三方對於甲方的索賠和對甲方造成的損失。

20.資訊方面的責任

20.1 乙方應該對其所提供的圖紙、數據、包裝詳細情況或者其他具體細節中的錯誤和遺漏負責,而不論這些資料是否已經被甲方批准或認可。但是,由甲方所提供的資訊中的錯誤和遺漏不在此列。

21.轉讓

21.1 未經對方的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本合同下的權利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方。

22.本合同的解除與終止

22.1 任何一方有違約行爲,且在另外一方通知警告以後的30日內又不糾正違約行爲的話,則另外一方可以通知違約方立即解除本合同,並由違約方賠償相關的損失。

22.2 如果乙方破產、解體、停業、合併或者和其債權人做出安排、指定了接收人、管理接收人、清算人或者臨時清算人對全部財產或者部分財產進行清算的話,除了作爲被用來償債的部分以外,應該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詳細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甲方可用通知的形式立即解除本合同。(爲避免疑問,即使乙方有可能沒有按照規定向甲方提出書面通知甲方也可以在發生了本款中所述情況時解除本合同。)

22.3 如果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的任何時間,乙方的法律地位或者有使用權的地位發生了變化或者乙方的控制機構發生了變化,那麼乙方應該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甲方在收到了通知或者從其他的渠道瞭解了乙方的法律地位的變化或者有使用權的地位的變化或者乙方的控制機構發生了變化、並根據其自己的見解認爲這種變化會影響其利益時,可以用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立即終止本合同。

22.4 本合同到期後自動終止。

23.終止的後果

23.1 在本合同終止的時候,乙方應該在甲方提出要求的7日內進行以下工作,甲方負責支付合理的費用:

將甲方所提供給乙方的所有資料全部退還給甲方;

保證將甲方提供給乙方的全部包括了知識產權和/或與貨物有關的任何技術性質、貨物的製造和服務的提供或者保密性質的資訊的資料退還給甲方、或者根據甲方的意願由乙方加以銷燬。

23.2 自合同終止之時開始,乙方就不得再使用屬於甲方的任何知識產權、也不得將其紕漏給任何第三方。

23.3 合同因解除而終止時,甲乙雙方應停止所有正在進行的或即將進行的交易,並進行相應的財產返還和費用結算。

24 棄權

24.1 甲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在某個場合下的某個棄權或允許債務償還遲延的意思表示並不意味着將來在同樣的情況下的棄權或允許債務償還遲延。沒有甲方書面形式的棄權是無效的。

25.割性

25.1 當本合同中的任何條款被任何有管轄權的權威機構或者法庭宣佈爲無效或者不可執行時,這種無效和不可執行性將被認爲是可分割的,並不影響本條款中的其他條款的效力。

26.修改

26.1 對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必須經雙方授權代表以書面形式簽字確認。

27.爭議解決

27.1 本合同的制定、生效、解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及合同糾紛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任何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本着友好的態度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連雲港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除爭議部分外,雙方將在仲裁期間繼續履行本合同及相關附件。

28.其他

28.1 合同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28.2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8.3 合同附件:

附件a 數量、價格以及具體交貨條款附件。

附件b 質量標準附件。

附件c 雙方訂單確認人、貨物接受人員的簽字和印章的樣本。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附件a

數量、價格以及具體交貨條款附件

一、貨物的數量與價格:____________

甲方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品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採購週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預計採購量:____________________

單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備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執行數量以甲方採購訂單實際下達數量爲準

甲方接收數量與訂單量誤差+/-10%

二、採購週期

採購週期爲從甲方下達訂單到貨物抵達甲方倉庫或甲方指定交付地點的全部時間:______個日曆日。

三、貨物的包裝

貨物的包裝形式爲:________________

每件貨物應有獨立的包裝:________________

其他相關質量要求詳見質量標準附件。

四、交貨時間、地點

交貨地址/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付款時間

如果貨物和服務已經提供給了甲方,甲方應該根據合同的規定將該貨物和服務的貨款支付給乙方。貨款應該在驗收貨物或服務合格後 日支付。

貨物採購合同書協議【2】

供方:

需方:

第一條 爲切實貫徹執行經濟合同法規,保證購銷合同的嚴肅執行,簽訂本總合同。本總合同適用於日用百貨、文化用品、鐘錶眼鏡、鞋帽、紡織品、針棉織品、服裝、勞防用品、絲綢等九類商品商商購銷業務。具體品類(種)的成交,需簽訂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供需雙方可根據自身特點制訂表格式購銷合同。本總合同是簽訂具體購銷合同的總原則。本總合同未盡事宜可以經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補充協議。本總合同、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補充協議均具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和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不可以變更總合同的約定條款,補充協議與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不一致時,以補充協議爲準。

第二條 合同簽訂後,雙方須嚴肅履行。如一方確因發生《經濟合同法》第二十七條所規定的情況,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須於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含合同變更手續)對方應在接到通知後十五天內書面(或電報)答覆,逾期不答覆的,視爲默認。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由責任方賠償。在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具體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種、規格生產的商品,在安排生產後,雙方都需要嚴格執行合同,一般不予變更。如需變更,由此而產生的損失,由需方負擔;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質、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損失由供方負擔。

第三條 購銷合同的商品價格,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物價管理的規定。有些商品雙方亦可協商優惠辦法或協商訂價。

簽訂合同,成交商品的作價標準,均爲正品價。對於副品、等級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慣例作價執行合同;對於暫定價(參考價)商品,允許上下差幅在10%-15%以內執行(差率在具體合同中規定),合同中有規格差價的按照中檔(等)作單價成交,實際發貨時按規格分別作價。

在合同規定的交(提)貨期限內,如遇國家或地方行政部門調整價格,要以書面通知需方,以便作爲交貨時(指運出)作價依據。

逾期交貨的,如遇價格上調時,按原價執行;遇價格下調時,按新價執行。逾期提貨的,遇價格上調時,按新價執行,遇價格下調時,按原價執行。由於調整價格而發生的差價,購銷雙方另行結算。

第四條 對異地的商品供應價格,均爲車、船交貨價,裝車、裝船以前的費用,由供方負擔。如裝車、裝船費與運費列在一張單據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負擔;對同城要貨單位(包括外省駐本地單位)就廠就庫直撥商品由工廠送貨或需方自提。承運單位按有關收費規定收取的合理運輸費用,運輸保險費由需方承擔。對運費負擔,也可按照雙方協商的辦法辦理。

第五條 商品質量,有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的,按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執行;無上述標準的,按生產廠的企業標準執行;無生產廠企業標準的,由雙方協商確定。供方應認真檢驗,嚴格把關,以保證商品質量。

如果商品質量不符合標準,一般情況應允許退貨。如屬特殊情況,供需雙方可協調解決。

第六條 商品包裝必須牢固,供方應保障商品在運輸途中的安全。需方對商品包裝有特殊要求,雙方應在具體合同中註明,增加的包裝費用由需方負擔。

第七條 執行合同的交貨日期,以供方開單日爲準。由工廠直接送車站、碼頭的商品,以工廠交貨日爲準。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日期前十天內和交貨日期終了後十五天內開單供應的,不作爲提前或逾期交貨。需方要求分批交貨的,供方認可後,予以分批均衡交貨。

供方供應商品,除雙方另有約定者外,異地的,由供方代辦託運。如需方要自提,應持加蓋財務印章的自提證明,提貨費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廠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貨款結算後七天內自提(遇節假日順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負責倉儲費用。

受交通運輸影響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暫緩發貨不超過三十天的,不作遲延履行合同處理。

第八條 對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發貨,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應徵得需方同意後才能發貨。

第九條 供方應按雙方商定的合理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委託承運單位發運貨物,力求裝足容量或噸位,從節約費用。

如一方需要變更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時,應及時通知對方,並進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再辦理髮運。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前,仍然按原合同執行。

需方提出改變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因此增加的費用由需方負擔,如確有特殊情況由雙方協商解決。供方改變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未經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費用應由供方負擔。

第十條 商品從取得發運證明時起,所有權即轉移至需方。在運輸途中發生的丟失、短少、殘損等事故,由需方負責向承運部門或保險公司索賠,非因供方過錯,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賠。但供方應積極提供有關資料,並協助需方索賠。需方在接收商品時,必須派人到現場監卸,清點大件,檢查包裝。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向當地承運部門索取規定的記錄和證明,立即詳細檢查,並在收到貨物後十天內向有關責任方提出索賠。責任屬於供方的,需方應在收到該批貨物後十五天內,向供方提出索賠,逾期不提,視爲驗收無誤。供方應在接到索賠通知後十五天內查明情況,給予答覆。逾期不答覆,視作認賠。

若因有關單據未能隨貨同行,貨到後,需方應先向承運部門具結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答覆;屬於多發、錯(串)運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動用,並做好詳細記錄,妥爲保管,收貨後十日內通知供方,因此發生的一切費用由供方負擔。

由供方委託承運單位發運的商品,均應向人民保險公司投保綜合運輸險。商品在運輸途中遭受損失時,由需方向當地保險公司按照《國內水路、鐵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試行)》所規定的手續程序及期限申請辦理索賠。

第十一條 商品外包裝完整,拆包發現溢缺、殘損、串錯和商品質量等問題,需方應在貨到九十天內(單個商品價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內),向供方提出查詢;發現商品黴爛變質,應在收到貨物後三十天內通知供方。逾期均視爲驗收無誤。

接收進口商品和外貿庫存轉內銷的商品,因關係到外貿查詢,查詢期爲需方收貨後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詢時,應填寫“查詢單”,一貨一單,不要混列。“查詢單”的內容應包括嘜頭、品名、規格、單價、裝箱單、開單日期、到貨日期、溢缺數量、殘損程度、合同號碼、生產廠名、供應發貨單號碼(即調撥單,下同)等資料,並儲存好實物。供方應在接到“查詢單”後十五日內作出答覆。凡上項內容填寫不完整或多種商品混列,以及不是從供方供貨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寫“查詢單”。

爲了減少部分查詢業務,凡一張“供應發貨單”所列一個品種損失在五元以下,殘損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詢處理(零配件除外),對笨重商品(如縫紉機頭、部件等殘品)的查詢,需方將殘品直接寄運工廠,查詢單寄交供方,並在單上註明寄運日期。

需方在收貨時發現差錯(如錯發、多發部分)無合同、嚴重質量問題等情況,屬於供方責任,需要退貨時,應在收貨後三十天內通知供方,逾期則供方可不受理;同時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貨或將商品運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後十五天內應予答覆並提出處理意見。逾期不答覆,需方可視爲同意退貨。凡逾期退貨以及不屬於供方責任的退貨,其損失均由需方負擔。

第十二條 商品貨款、運雜費、保險費等款項的結算,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結算辦法的規定辦理。貨款結算實行驗單付款。需方無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貨款的,應按有關銀行部門規定交納滯納金,並由開戶行連同貨款劃給供方。

需方變更開戶銀行、帳戶名稱和帳號,應於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前三十天以書面(或電報)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錯誤而影響結算的,需方應負逾期付款的責任。

經供、需雙方商定,貨款結算除另有書面特殊規定外,採用以下第 種方式(1.託收承付;2.款到發貨;3.銀行匯票;4.商業匯票。)

第十三條 一方違反合同應負違約責任,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由於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進行賠償,補償違約金不足部分。對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繼續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向需方償付違約金。一般商品的違約金爲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 %(在1%-5%之間確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違約金爲貨款總值的 %(10%-30%之間確定)

2.供方逾期交貨,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貨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向需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3.供方提前交貨或多交、錯發貨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內實際支付的費用,應由供方負擔。

4.需方未經供方同意擅自退貨的,應向供方償付違約金。一般商品的違約金爲退貨部分貨款總值的 %(在1%-5%之間確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違約金,爲退貨部分貨款總值的 %(在10%-30%之間確定)退貨途中的運輸等費用,由需方負擔。

5.需方逾期提貨、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提貨、逾期付款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向供方償付逾期提貨、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6.需方承擔因提供給供方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等有誤而造成的一切損失;承擔供方或運輸部門因處理需方提出的錯誤異議而支付的一切費用;承擔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損失。

違約金、賠償金、保管費用應在明確責任後十天內償付,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發貨物或拒付貨款來充抵。

第十四條 供、需雙方履行合同,發生糾紛時,應本着顧全大局、相互諒解的精神,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按《商業部門經濟糾紛調解暫行規定》向有關商業經濟糾紛調解機構申請調解,也可向經濟合同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本總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六條 本總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後生效。有效期限爲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滿雙方如無異議,總合同自動延長一年。任何一方需變更或解除本總合同,須在期滿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對方。但本總合同有效期內所簽訂的具體購銷分合同仍求本總合同辦理。

本總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簽收日期和郵局戳記日期爲準。時間期限的計算均包括本數在內。

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一般以一貨一單格式(見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

  年 月 日

  供方蓋章   需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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