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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委託合同範文集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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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嗎?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委託合同5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精選委託合同範文集錦5篇

委託合同 篇1

委託單位 ,以下簡稱甲方;

承擔單位 ,以下簡稱乙方;

爲了調動科研單位的積極性,確保科研經費的合理使用,明確甲、乙、丙三方的責任,促使科研項目早出成果,出好成果,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科研項目的主要內容:

二、科研項目在國內外的現狀、水平及發展趨勢(或科研項目的重要意義):

三、技術經濟指標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分析:

四、科研項目所採用的研究、試驗方法和技術路線(包括工藝流程):

五、計劃進度(分階段解決的主要技術問題,達到的目標和完成的時間):

六、科研項目的參加單位及分工:

七、所需主要材料,物質條件:

八、經費概算。

九、分期用款(甲方拔給部分)計劃。

十、有關單位、專家的評議意見:

十一、共同條款

1、乙方對全年的合同執行情況,必須於屆滿一年之前日內,向甲方和丙方提出執行情況的正式報告。科研任務完成後日內,乙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內容向甲方提出執行情況的總報告,並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科研技術資料。

2、甲方審查乙方完成上一年(或上一階段)科研任務屬實後,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數量撥付下一年(或下一階段)的科研經費,並按比例下達所需三材指標。

3、合同執行中,甲方非因國家計劃改變,中途無故撤銷或不履行合同,其所撥經費不得追回,並得承擔乙方善後處理所支付的各項費用。甲方如無故拖延撥付科研經費,拖延一天,必須按所欠應撥經費的%。向乙方償付違約金,並應承擔乙方因此所受的損失。

乙方如無故撤銷或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完成本科研任務,應根據具體情況,部分或全部退還甲方所撥付的科研經費;乙方如拖延完成科研任務或償還給甲方科研經費的時間,每拖延一天,應按甲方撥付科研經費的%向甲方償付違約金。

乙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數量向甲方償付科研經費或違約金。

4、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或需修改某項條款,須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或修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修改合同。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應由合同各方的上級領導部門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提交人民法院裁決。

5、合同各方對本科研項目的一切資料負有保密責任,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不得引用科研項目的數據、科研成果及其他有關資料。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章後生效。

委託單位(蓋章):承擔單位(蓋章):

地址:地址:

代表人(簽字):代表人(簽字):

聯繫人:聯繫人:

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

委託合同 篇2

甲方:(委託方)

乙方: (受委託方)

茲有甲方因業務需要,委託乙方加工優質大米,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加工物包裝及規格:大米。

第二條 合同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 年月 日止。

第三條 加工物的技術標準、質量要求按照GB/T19266標準要求。

第四條 加工物包裝由甲方設計、印製由乙方負責。

第五條 成品包裝物使用乙方的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及商品條碼。

第六條 甲方負責產品的運輸、銷售及相應的售後服務。

第七條乙方負責產品的加工、產品的出廠檢驗及出廠前的質量控制、儲存管理。

第八條甲方付給乙方的加工費用,每噸/元,每個月初統一結算。

第九條加工物(五常大米)原料採購由甲方負責,原料必須是五常境內種植的優質水稻。

第十條加工物(成品)交付時間、方式由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再行制定。

第十一條 加工物(成品)交付時需雙方在交付現場簽字確認。

第十二條 加工物(成品)出場後由於運輸、保管不當造成的產品質量問題乙方不負責任。

第十三條 甲方未及時向乙方支付貨款,乙方有權留置加工物。

第十四條 因甲方未及時向乙方支付加工費給乙方造成損失,應向乙方做出貨款總額20%的賠償。

第十五條 因乙方未及時向甲方提供加工物(成品),給甲方造成損失,應向甲方做出加工物(成品)價值總額20%的賠償。

第十六條 加工數量:噸(成品)。

第十七條 加工地點:

第十八條 本協議需雙方法人簽字、加蓋公章後方可生效。

第十九條 此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第二十條 其他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

甲方法定代表人(簽字):

乙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月日

委託合同 篇3

委託方(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聯繫人:

聯繫人電話:

受託方(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茲有甲方委託乙方對以下土地項目進行評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簽定本協議。

一、評估項目名稱

土地名稱、位置:。土地宗數、面積:。 (具體以甲方提供的產權資料爲依據)

二、評估目的

受委託方委託爲其瞭解估價對象規劃條件下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提供參考依據。

三、評估基準日

四、雙方權責

1、甲方負責提供委託估價對象的合法資料,具體如下:

(1)、《土地評估委託書》;

(2)、《湖南省人民政府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審批單》( )政國土字第號;

(3)、《縣城鎮建設規劃管理辦公室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

(4)、《縣國有儲備土地掛牌紅線圖》;

2、在乙方對委託估價宗地進行實地踏勘時,甲方應負責領勘,併爲估價人員工作提供外部條件並負責與本估價項目相關的第三人協調,介紹各宗地的'有關規劃開發和使用情況;

3、甲方應在約定的時間內,向估價人員提供與本估價業務相關的資料,並對其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任,如有不實,造成的一切後果均由甲方負責;

4、甲方有權向乙方詢問工作進展情況,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當甲方認定估價專業人員不按協議履行其職責,有權要求更換估價專業人員;

5、乙方應根據甲方提供所需評估資料完整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科學、公正、合理地對估價對象進行估價,在個工作日內提交初步估價結果,個工作日內提交正式估價報告一式叄份。如甲方提供的資料不完整,則乙方交付報告的日期順延。

五、評估費用及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支付乙方本項目評估諮詢費用爲

2、在本協議簽定後,甲方預先支付乙方定金人民幣元整。甲方在收到正式估價報告的同時,一次性支付乙方剩餘費用。

六、協議的生效及有關事項處理

1、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隨意更改。

2、甲、乙雙方在本協議履行中,如有未定事宜,應友好協商解決。

3、因單方違約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甲方與乙方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則提交:□仲裁機關仲裁□人民法院訴訟。

七、公司賬號

公司名稱:土地評估有限責任公司

開戶行:

賬號:

八、其他

本協議書一式貳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託合同 篇4

原告:申達億公司。

住所地:江蘇省吳江市盛澤××市場商城×區×號。

法定代表人:沈××,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葛××,浙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代:嘉創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興市××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潘××,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沈××,浙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申達億公司訴被告嘉創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xx年5月3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袁瑞江適用簡易程序,於20xx年5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沈××及其委託代理人葛××、被告委託代理人沈××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申達億公司起訴稱:20xx年6月至10月間,原告分三次向被告提供了共計3159米、價值33801.3元的緯向鹿皮絨布料。20xx年10月20日,被告經對賬確認了上述款項並出具對賬單一份。但原告經多次催討,被告仍未履行付款義務,故原告爲維護其合法權益,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貨款33801.3元,以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嘉創公司在法定答辯期間內未提交書面答辯狀,在庭審中口頭答辯稱:原告訴訟的事實不存在,原、被告之間沒有發生過業務關係,被告沒有收到過律師催告函,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爲證明其主張,舉證如下:

證據一,財務對賬單一份(原件),時間爲20xx年10月20日,系由被告單位當時做財務(後來到倉庫做進出)的王××出具給原告。用以證明20xx年6月至10月間,原告向被告供貨三次,總計金額爲33801.3元,並記載了數量、單價、規格等。

被告質證認爲,該證據沒有對賬單名稱、欠款單位名稱、只是電腦的打印件,無法證明原、被告之間業務往來的事實。上面手寫的字應是訴訟以後寫上去的。王××不是財務人員,是被告倉庫裏做後勤的。

證據二,催討函資料一組,用以證明原告在20xx年10月及20xx年10月先後兩次向被告催討相應的貨款。

被告質證認爲,被告並未收到律師函,上面也沒有郵局的蓋章,不能說明原告的催討事實。

經審查,本院對本案證據認證如下:

證據一對賬單系由被告公司的王××簽字確認,且對賬單中明確記載了數量、單價、規格,能夠證明原告向被告送貨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證據二與證據一可以相互印證,結合原告的陳述,應是真實、有效的,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確認有效的證據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本院認定案件事實與原告起訴陳述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爲,原、被告之間的買賣關係合法、有效。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

一、原、被告之間是否存在買賣關係。

對賬單中被告工作人員簽字確認,而被告不能解釋既無業務關係又爲何簽字的原因,結合原告對交易過程的陳述,從保護交易的角度出發,本院認爲原告提供的對賬單應能夠證明雙方的買賣關係及被告結欠原告貨款的事實,被告以否定對賬單簽字人王××的身份爲由進行抗辯是不能成立的。

二、原告的主張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被告認爲本案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本院認爲,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證據一的對賬單是在20xx年10月20日進行結算,但雙方並未約定付款期限,故原告主張被告付款的權利並不受到兩年訴訟時效的限制,因此,被告的辯稱不成立。綜上,原告的證據優於被告,其主張本院予以支援,被告的辯稱無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採信。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嘉創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申達億公司貨款33801.3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23元(已減半),由被告嘉創公司負擔,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委託合同 篇5

日期:20xx-8-10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聯繫人: 聯繫人:

電話: 傳真: 電話: 傳真:

經雙方協商,達成委託維修鑄件木模,協議如下:

1> 木模型號:包含260、480、560、650噸位、總四套(清單詳見附件—圖紙清單)。 2> 木模委託維修總價(含增值稅17%):¥23580元。

3> 木模維修費用付款方式:甲方向乙方支付維修總價的30%作爲訂金,甲方在乙方送貨驗收合格、乙方開具增值稅發票給甲方後,90天內將餘下的70% 貨款以銀行承兌或銀行轉帳方式支付給乙方。

4> 木模配件明細:按乙方提供的圖紙製作。(清單詳見附件—圖紙清單)。

5> 售後:當鑄件首次鑄造出來,如有尺寸不符合圖紙要求的,乙方負責在三個工作日內免費返修,直至鑄件符合圖紙要求,乙方並承擔因此造成的包含鑄件報廢等損失。 6> 附件(圖紙清單),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清單中的圖號、名稱、數量是根據甲方提供的圖紙數據所建立的,經詳細檢查覈對無誤後蓋章確認。

7> 木模交貨期:20xx-8-31

8> 本合同的傳真件與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 以上所提及的金額 均爲人民幣計價。

10>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如有爭議且協商不成,雙方均可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決。

甲方: 乙方:

簽署: 簽署:

蓋章: 蓋章: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