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實用文案>合同法>

長期供貨合同

學問君 人氣:1.48W

甲乙雙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爲建立長期友好合作的關係,特簽訂長期供貨合同。

長期供貨合同

長期供貨合同(1)

甲方(採購方): 住所: 乙方(供貨方): 住所:

基於甲方(本合同採購方)擬從乙方(本合同供貨方)採購乙方提供的貨物,基於甲方依據乙方提交的各項資料經審查認定乙方具備向甲方供貨的資格,而且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貨物;甲乙雙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爲建立長期友好合作的關係,特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基本合同

1.1合同效力:本合同爲雙方關於乙方向甲方供貨業務的長期基本合同,對雙方商定的基本合作條款進行約定。本合同自雙方發生業務關係起至在雙方保持業務期間持續有效。本合同簽訂之前,雙方已經簽訂的其他合同、協議等與本合同項牴觸或未涉及到的條款均已本合同爲準。

1.2 本合同附件:在雙方業務往來中,與履行本合同相關的協議、合同、訂單、傳真、圖標、信函等相關檔案均爲本合同的有限附件,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但與本合同相牴觸時應以本合同爲準。

1.3 具體合同:雙方可按照以下約定的第二條達成具體合同,乙方接受甲方訂單之時具體合同成立,雙方之間的每一份具體合同均受本合同的約束。

第二條 訂單、交貨、包裝

2.1 訂單:乙方具體供貨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供貨時間及商標以甲乙雙方約定的合同/訂單爲準,無正當理由,乙方不得拒絕接受合同/訂單。

2.2 交貨:乙方應按甲方合同/訂單規定的時間如數準時送貨至甲方所在地或甲方指定的地點,並承擔相應的運費。除非雙方另有明確約定按照約定方式交貨。

2.3 包裝方式及費用:乙方供貨的包裝標準應符合雙方書面同意的包裝標準,相應的包裝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三條 驗收及不合格品的處理

3.1 驗收:在乙方送貨後的合理期限內或在甲方到乙方提貨時,雙方按照已經確認的樣品、質量標準、圖紙及雙方同意的技術要求等進行驗收。

3.2 驗收不合格:甲方對乙方提供貨物驗收不合格,應及時通知乙方,乙方應在接到通知當天或雙方另行協商確定的時間內將不合格品取回並同時向甲方交付同等數量的合格品,乙方不得將不合格品混在以後任何一批中提供非甲方。如乙方不能及時換貨或補貨的,依據以下第四條相關約定條款執行。

第四條 質量保證及質量事故的承擔

4.1 技術要求:乙方保證爲甲方提供的貨物完全符合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環保要求,並符合甲方的特殊要求等(如果有),並使用在有效期內性能良好的材料製作而成。貨物出廠前需經嚴格檢驗。包裝亦需符合甲方要求,以避免搬運、裝卸、運輸等過程中出現異常。

4.2 質量事故:若乙方提供貨物發生質量責任事故,從而導致甲方直接經濟損失、被第三方索賠或遭受國家機構處罰的,經雙方、技術監督部門或權威機構認定是乙方責任的,則應由乙方承擔甲方的全部經濟損失。

第五條 定價及支付方式

5.1 定價:乙方應本着誠實守信及長期合作的原則合理報價,若存在弄虛作假情況或嚴重不符合市場行情謀取暴利的,一經覈實,甲方有權取消乙方供貨資格並解除本合同。

5.2 最低價保證:乙方保證提供給甲方的貨物價格是同期當地市場最低

價。

5.3 支付方式:原則上乙方供貨後,經甲方驗收合格後提供等額發票,甲方收到發票併入賬之後 天內支付相應款項。如雙方另有約定,按雙方約定的支付方式執行。

第六條 保密條款

6.1 本合同擁有資訊的一方根據本合同向另一方提供的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技術性資訊、商業性資訊、檔案、程序、計劃、技術、圖表、模型、參數、數據、標準、專有技術、業務或業務動作方法以及其他專有資訊,本合同的條款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商業資訊和技術資訊,(以下統稱“保密資訊”),只能由甲乙雙方及其人員爲本合同目的而使用。

6.2 甲乙雙方提供或披露的保密資訊,僅可由雙方爲執行本合同需要披露給指定的僱員,並且僅在爲執行本合同所需的範圍內進行披露,但事先需告知僱員將要披露資訊的保密性質,由僱員做出至少與本合同保密義務一樣嚴格的保密承諾等,以防止僱員爲個人利益使用保密資訊或向任何第三方做出未經授權的任何披露。

6.3 甲乙雙方中一方的律師、會計師、承包商和顧問爲提供專業協助而需要了解保密資訊時,可向其披露保密資訊,但必須要求上述人員簽訂保密協議或按照有關職業道德標準履行保密義務。

6.4 如相關政府部門或監管機構要求一方披露任何保密資訊,當事方可在該政府部門或機構要求的範圍內做出披露而無需承擔本合同項下的責任。

6.5 在任何情形下,本條所規定的保密義務應永久持續有效。

6.6 當本合同解除或終止時,乙方應立即停止使用且不得許可第三方使用甲方的保密資訊,同時,乙方應按照甲方的書面要求,將甲方提供的保密資訊退還甲方或予以刪除或銷燬。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 逾期交貨:因乙方逾期交貨而影響到甲方的業務,每逾期1天,乙方應按總貨款的1%向甲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超過合同規定交貨截止

日10天乙方仍不能交貨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而乙方仍須立即付給甲方上述違約金,同時無條件退回甲方支付的所有合同款項。

7.2其他違約責任:甲乙雙方應嚴格執行本合同全部條款的約定,如一方違約,違約方除應向守約方賠償全部損失外,還應賠償守約方因追討賠償損失產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差旅費、公證費、交通費、誤工費、調查費、訴訟費、鑑定費等。

7.3 違約通知:任何一方發生違約行爲,守約方需以書面形式通知違約方,違約方應在7日內予以回覆,如逾期未予回覆,則視爲違約方默認守約方通知中所述的內容。

第八條 不可抗力

8.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有效期內,發生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事件(如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等),致使直接影響本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約定條件履行的不可抗因素。

8.2 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時,甲乙雙方應協商以尋找一個合理的解決方法,並盡一切努力減輕不可抗力產生的後果。

8.3 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續三十天時,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決定本合同是否繼續履行。

第九條 廉潔條款

乙方在本合同簽署前以及雙方保持業務關係期間,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公司人員進行賄賂或提供回扣,已經發現並覈實,甲方有權在乙方貨款中扣除受損利益並處以受損利益雙倍金額的罰款,同時甲方有權取消乙方供貨資格並終止本合同。

第十條 爭議解決

雙方因本合同或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成的爭議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則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十一條 合同變更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合同的變更及修改須經雙方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變更。

第十二條 合同效力及其他

12.1 合同生效:本合同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並蓋章後生效,如雙方最後一筆業務交易完成後 個月內雙方未發生任何業務往來,本合同自動終止;本合同除填寫必須的合同簽約主體、簽約人、簽約時間等資訊外,任何塗改、增加或刪除的條款均無效。

12.2 合同份數: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附件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蓋章: 蓋章: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長期供貨合同(2)

出 買 方: (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聯 系 地 址: 郵政編碼:

買 受 方: (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聯 系 地 址: 郵政編碼:

鑑於:

1. 甲方爲一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之有限責任公司,具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且甲方願意向乙方出售其生產或經銷的產品並保證該產品的質量符合乙方要求;

2. 乙方爲一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之有限責任公司,具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且乙方願意購買甲方生產或經銷的產品並保證按照雙方的約定及時向甲方支付貨款。

甲、乙雙方爲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基於各自的真實意思表示,達成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1. 文字定義

1.1 本合同所稱的“合同”、“本合同”均特指目前甲、乙雙方簽訂之產品買賣合同,如涉及其他合同,則冠以該合同的具體名稱。

1.2 本合同所稱“甲方”,特指本合同第一頁標明之出賣方。

1.3 本合同所稱“乙方”,特指本合同第一頁標明之買受方。

1.4 本合同中,任何當事人單稱“一方”,合稱“雙方”。

2. 合同標的

2.1 產品概述

爲實現本合同目的,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一致確認甲方欲出售給乙方、乙方欲向甲方購買的產品符合本條所描述之條件:

2.1.1 產品名稱爲: 牌 型號的

2.1.2 生產廠商爲:

2.1.3 產品的計量單位和計量標準爲:

2.2 產品質量

2.2.1 雙方一致確認,本合同約定之產品應達到的質量標準爲:

2.2.2 爲證明其出售的產品符合雙方約定的質量標準,甲方應在出售給乙方的所有產品上標註該產品經過出廠檢驗合格的標誌或附有以標籤、檔案等方式製作的產品合格證,甲方承諾:該標誌、合格證所稱的“合格”,即表示該產品質量符合甚至高於本合同第2.2.1條約定的質量標準。

2.2.3 如甲方產品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標準,甲方應承擔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賠償乙方的直接經濟損失和因此導致乙方重新購買同類產品的合理差價、乙方因此需向第三方承擔的違約責任、賠償責任等相關間接經濟損失。

2.3 產品包裝

2.3.1 雙方一致確認,本合同約定之產品應具備如下的包裝標準:

2.3.2 如甲方不能達到本包裝的標準,應向乙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因此導致產品損壞、變質等減損產品價值的情況出現,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乙方的直接經濟損失和因此導致乙方重新購買同類產品的合理差價、乙方因此需向第三方承擔的違約責任、賠償責任等相關間接經濟損失。

2.4 產品數量

鑑於長期供貨合同的特殊性,本合同產品數量以乙方的實際需要爲標準,最終按照雙方實際發生的數量結算。同時雙方明確:本合同對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內總的購貨數量和每個月(或每個結算週期)的購貨數量均沒有要求和限定。

2.5 供貨期間

本合同甲方向乙方供貨的期間爲 ,自本合同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開始計算。本供貨期間屆滿,本合同自動終止。

3. 合同價款及支付

3.1 合同價款

3.1.1 經雙方協商確認,甲方出售給乙方的產品單價暫定爲人民幣 元/ .

3.1.2 考慮到市場的變化和雙方的利益,以及本合同確定的長期關係,雙方一致同意,當本合同約定的產品的市場價格連續三個月上漲或下跌超過本合同約定單價的 %時,雙方應達成補充協議重新確定單價並協商解決此前三個月已經結算貨款的追加或退還問題。

3.1.3 如雙方無法就新的單價達成一致意見,則仍按照本合同3.1.1條約定的單價與市場實際單價之間差價的50%上漲或下調,但對於此前三個月的結算不再調整。

3.2 貨款的結算與支付

3.2.1 週期

經雙方協商一致,確定乙方與甲方採取月結的方式結算價款,即以一個日曆月爲一個結算週期,每月的 日至 日爲本結算週期的核對期和上一個結算週期的付款期。

3.2.2 結算

雙方應在覈對期共同就本結算週期發生的提貨單、收貨單、退貨單等有效單據進行覈對,覈對一致後確定該結算週期內乙方實際收到的甲方貨物數量,按本合同3.1條約定的單價計算該結算週期乙方應支付甲方的總價款。

3.2.3 付款

乙方在與甲方覈對清楚並確定了該結算週期的付款金額後,於下一個結算週期的核對期內向甲方支付該貨款。甲方應在乙方付款日前5日向乙方開具等額的正式發票提示乙方付款,否則乙方有權拒絕付款。乙方遲延付款的,按照日萬分之二的標準向甲方支付遲延履行金。

3.3 乙方向甲方支付貨款採用現金/支票的方式以人民幣支付。甲方提供並確認其帳戶如下:

開戶銀行

帳 號:

單位名稱:

4. 交付

4.1 交付方式

4.1.1 經雙方協商一致,共同確認本合同約定之產品的交付方式爲甲方送貨至乙方指定的地點。具體程序爲:乙方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向甲方發出書面送貨通知(傳真、郵寄、專人送達均可),送貨通知應該記載明確乙方需要的產品型號、數量及送貨時間,甲方在接到乙方的通知後應按通知的要求在乙方指定的時間內將乙方指定數量、型號的產品送到指定的地點。

4.1.2 甲方因送貨發生的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

4.1.3 在甲方將產品送達至乙方指定的地點之前,無論乙方付款與否,該產品的損毀、滅失等一切風險均由甲方承擔,在乙方檢驗並在送貨單上簽字確認接收後,該風險始轉移給乙方。

4.2 交付地點

4.2.1 乙方指定的甲方交付地點爲: .

4.2.2 如乙方根據實際情況需要改變送貨地點的,以乙方向甲方發出的送貨通知所實際記載的送貨地點爲準,如乙方在送貨單上沒有記載送貨地址的,視爲送貨地址爲4.2.1條指定的地址。

4.3 甲方向乙方交付產品時,應該由甲方或實際承運人向乙方提供送貨的產品清單並留存一份給乙方儲存。乙方接收人員在送貨單上的簽字或乙方在該送貨單上的蓋章行爲,視爲爲甲方完成交付義務。但上述行爲僅表明乙方接收了甲方發送的如該清單所列的數量、型號的產品,並不表示乙方已經檢驗完畢,乙方檢驗應該在檢驗期內進行。

4.4甲方應按照乙方送貨通知指定的.期間向乙方履行交付義務。如甲方超出乙方指定的交付期 日交付的,乙方可以拒絕接收,同時單方解除合同並要求甲方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包括乙方因此延誤工期形成的罰款、損失以及臨時購買其他替代產品的差價。

5. 檢驗及質量保證

5.1 在甲方將本合同約定的產品按照本合同第4條的約定交付乙方後,乙方應首先即時對甲方送貨的數量、型號進行清點、檢查,並在甲方或承運人提供的送貨單上簽字。對於產品數量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乙方有權只按照實際接收的數量簽收。對於產品型號與本合同約定不一致的,乙方有權只簽收符合約定的部分,對不符合約定的產品由甲方負責調換,因此發生的費用由甲方自行負責。

因上述情況導致乙方沒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數量接收產品的,對未接收部分的檢驗期間順延,且乙方有權僅就實際接收的數量付款。

5.2 乙方接收產品後,應在本合同約定的檢驗期間內及時對產品進行質量檢驗。乙方的質量檢驗僅限於對該產品的外觀或明顯質量瑕疵(如:損壞、變質等)進行檢驗。對於乙方檢驗後出現的該產品內在的、不宜發現的質量問題,甲方需依法在該產品的質量保證期內承擔相應的質量保證責任。

5.3 雙方經過協商一致確定檢驗期間爲 日,自乙方收到甲方的產品之日起開始計算。乙方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產品的存在外觀上或其它明顯質量瑕疵的情形通知甲方。乙方怠於通知的,視爲產品質量無外觀上的或其它明顯的質量瑕疵。

5.4 甲方保證向乙方出售的產品符合本合同第2.3條約定的質量標準,甲方確認出售給乙方的產品的質量保證期爲 ,自該產品標明的出廠日期開始計算。同時甲方承諾乙方接收產品後,實際享受的質量保證期不低於 .乙方有權就自其接收之日起質量保證期已經不足 的產品要求甲方調換,因此發生的運輸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5.5 經雙方協商一致,甲方同意乙方扣留人民幣 元作爲質量保證金,質量保證金首先從乙方的應付貨款中扣留。乙方扣留質量保證金的,不屬於逾期付款,不支付遲延履行金。質量保證金應在本合同終止之日起滿 個月後支付甲方。

5.5 因甲方產品出現質量問題的,乙方可暫扣尚未支付給甲方的貨款用以抵償其損失,或在甲方依照本合同約定承擔了相應的賠償責任後再行支付甲方。乙方因本條所述原因暫扣甲方貨款的,不屬於逾期付款,不支付遲延履行金。

6. 退貨

6.1 因甲方產品質量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乙方有權退貨並要求甲方退還全部貨款。

6.2 對於乙方因甲方產品質量不符合本合同約定而發生經濟損失的,甲方在退還全部貨款後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7. 違約責任

7.1 甲、乙雙方違反本合同任何一條之約定,即視爲違約。違約方須向守約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7.2 本合同針對違約方的具體違約行爲需承擔的違約責任約定不明確的,違約方應當承擔守約方因違約方違約行爲所發生的實際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包括守約方因此需要向第三方承擔的賠償責任。

7.3 對雙方都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各自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8. 不可抗力

8.1 “不可抗力事件”指一方無法控制的,致使該方無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的事件。

8.2 若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本合同所規定的義務,該方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十四日內書面通知另一方,雙方應盡其最大可能減少損失。若發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無需對因不能履行或損失承擔責任,並且不得視爲對本合同的違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應採取適當的措施最大限度的減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並嘗試恢復履行受影響的義務。

9. 通知

9.1 任何一方根據本合同發出的通知或其他聯繫應以中文書寫並可透過人工送遞或航空掛號郵寄(預付郵資)公認的快遞服務或以傳真發送至另一方的指定地址,通知視爲有效。送達的日期按以下方法予以確定:

9.1.1 人工投遞的通知,視爲人工投遞之日送達;

9.1.2 航空掛號郵寄,視爲郵戳日期後第十天送達;

9.1.3 開遞送達的通知,視爲服務機構發出後第五天送達;

9.1.4 傳真發送的通知,視爲發送日後第一個營業日送達。

9.2 指定的通訊地址以合同開頭所標明的聯繫地址爲準,任何承租方更改通訊地址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未通知則視爲原地址有效,不得以聯繫地址變更爲由主張沒有收到對方的通知,對方發往原聯繫地址的通知視爲已經送達。

10. 附則

10.1 合同的修改和變更:對本合同或其附件的修改只可透過經雙方授權的代表簽署中文書面協議進行。

10.2 可分性:本合同任何條款的單獨無效,不影響其它條款的效力。

10.3 文字:本合同以中文簽署。

10.4 完整協議:本合同包括其附件構成雙方之間就本合同所涉事項的全部協議,取代雙方之前就合同事項達成的所有口頭和書面的協議、合同、諒解和聯繫。各條款的標題僅爲便於參閱而設,不具法律效力。

10.5 任何一方在本合同下的權利是累積性的。除非法律另有明確規定,否則,這些權利應被視爲可以並行不悖。

11. 其他

11.1 合同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雙方首先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1.2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爲本合同之有效組成部分。

11.3 本合同的附件是構成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依其規定對合同雙方具有同等的約束力。

11.4 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5 本合同自雙方蓋章或授權代表簽字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甲方: (蓋章)   乙方: (蓋章)

  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   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TAGS:供貨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