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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鋼材的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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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被告上海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本市某公司的廠房建設工程,其工地負責人Z某、C某以該公司名義與原告上海某鋼材物資有限公司簽訂《鋼材購銷合同》,Z某和C某在合同落款處簽名,被告公司未蓋章,建築鋼材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購買鋼材用於該廠房工程,約定鋼材價款按上海西本鋼鐵每日市場報價爲基準上浮每噸150元作爲成交價,又約定以送貨單確定的.單價和總金額爲結算依據,也明確約定了被告付款時間及逾期付款按所欠貨款金額的日千分之二支付違約金。原告至2008年底依約送貨,共計貨款金額爲520萬餘元。被告透過Z某、C某陸續付款計360萬元,餘款160萬餘元逾期不付。原告多方與Z某、C某協商付款事宜,皆未果,被告公司也不予答覆。此時適逢金融危機,原告經受極大資金壓力,遂委託律師代理訴訟,合同範本《建築鋼材買賣合同》。

關於建築鋼材的買賣合同

我們接受委託後,經周密調查,掌握Z某被告的工程項目經理、C某爲被告該項目工程的內部承包人,原告有理由相信他們有權代表被告簽訂買賣合同,該合同相對方應爲被告公司,同Z某和C某以個人身份自願對被告貨款承擔共同付款責任,律師代理原告上海某物資有限公司起訴被告上海某建築工程公司支付鋼材貨款160萬餘元、違約金17萬元,並起訴Z某、C某爲共同被告,要求兩人對被告的貨款義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同時向法院申請訴訟保全,全額凍結了被告公司的銀行帳戶,保證了債權的實現。

訴訟中,被告以貨款金額計算有誤和違約金過高爲由提出抗辯,並以原告交付鋼材質量不合格爲由提起反訴,要求賠償被告損失50餘萬元。

因雙方考慮各自在本案中是法律風險,我方在保障根本利益得到順利實現的前提下願與對方和解,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公司於和解當日支付145萬元貨款。

因訴訟目的已經實現,我方遂申請撤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