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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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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主合同和從合同等等。下面,本站小編爲你詳細介紹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種類。

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種類

一、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

根據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分擔方式,可把合同分爲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雙務合同(Bilateral contract),是指當事人雙方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如買賣、互易、承攬、運送、保險等合同等爲雙務合同。又如租賃合同,出租人負有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的義務,享有收取租金的權利,承租人享有使用租賃物的權利,負有支付租金的義務。

單務合同(Unileteral contract),是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權利,另一方只承擔義務的合同。如贈與合同就是單務合同。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承擔交付贈與物的義務,受贈人享有受領贈與物的權利,受贈人對贈與人沒有債務關係。

二、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根據當事人取得權利是否以償付爲代價,可以將合同分爲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Contract with consideration),是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規定的權益,必向對方償付相應代價的合同。

無償合同(Contract with out compensation),是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規定的權益,不必向對方償付任何代價的合同。

有些合同只能是有償的,如買賣、互易、租賃等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無償的,如贈與等合同;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如委託、保管等合同。雙務合同都是有償合同,單務合同原則上爲無償合同,但有的單務合同也可爲有償合同,如有息貸款合同。

三、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根據法律是否設有規範並賦予一個特定名稱爲標準,合同可分爲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有名合同(Famous contract),又稱典型合同,是指法律設有規範,並賦予一定的名稱的合同。如我國《合同法》規定的買賣、借款、租賃等15大類合同均爲有名合同。

無名合同(Nameless contract),又稱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別規定,未賦予一定名稱的合同。合同法信奉合同自由原則,在不違反社會公德和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強制規範的前提下,允許當事人訂立任何內容的合同。隨着社會的不斷髮展變化,交易活動日益複雜,當事人往往需要在法定合同類型之外,另創新型態的合同,以滿足不同需要。非典型合同產生以後,經過一定的發展階段,具有一定的成熟性和典型性時,合同立法就將適時規範,使之成爲典型合同。

此種區分的法律意義在於,對於有名合同,由於專門法律對其有詳細的規定,因而首先適用這些規定;沒有規定的,才適用一般的原則性規定。對於無名合同,只能在適用我國《合同法》總則的同時,根據合同的性質,比照適用近似的有名合同的規定。

四、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爲要件,可將合同分爲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諾成合同(Promises the contract),又稱不要物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這種合同雙方意思表示達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不需要其他形式和手續,也不需要以物的交付爲成立條件。如僱用合同。

實踐合同(Practice contract),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換句話說,這種合同是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後,還必須由當事人交付標的物和完成其他給付以後才能成立。如寄存合同,寄存人將寄存物交付保管人後,寄存合同方爲成立。

五、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將合同分爲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Wants the type contract),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合同。如,書面合同屬於要式合同。而書面合同又分爲一般書面合同和特殊書面合同,一般書面合同指當事人之間自行訂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的書面合同,特殊書面合同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經批准、登記等程序方發生法律效力的書面合同。

不要式合同(Does not want the type contract),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如口頭合同。但也必須說明,不要式合同並非排斥合同採取書面、公證等形式,只不過法律不強求特定的形式,允許當事人自由選擇合同形式,當事人完全可以約定合同採取書面、公證等形式。

六、主合同與從合同

根據合同間是否有主從關係,可將合同分爲主合同與從合同。

主合同(Master contract),是指不依賴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獨立存在的`合同。

從合同(A ccessory contract),是指須以其它合同的存在爲前提而存在的合同。從合同的主要特點在於其附屬性,它必須以主合同的存在並生效爲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從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轉讓,從合同也不能單獨存在;主合同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從合同也將失去效力;主合同終止,從合同亦隨之終止。例如保證合同與設立主債務的合同之間的關係,主債務合同是主合同,相對其而言,保證合同即爲從合同。

七、爲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與爲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根據訂立的合同是爲誰的利益,可將合同分爲爲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與爲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爲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In order to promise the litigant benefit the contract),是指僅爲了訂約當事人自己享有合同權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這種合同,第三人與合同當事人相互之間不得主張合同權利和追究合同責任。

爲第三人利益的合同(For third human of benefit contract),是指訂約的一方當事人不是爲了自己,而是爲第三人設定權利,使其獲得利益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第三人既不是締約人,也不透過代理人蔘加訂立合同,但可以直接享有合同的某些權利,可直接基於合同取得利益,合同不得爲第三人設定任何義務。合同生效後,第三認可以接受該合同權利,也可以拒絕接受該項合同權利。如爲第三人利益訂立的保險合同。

八、格式合同與非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Form contract),又稱定型化合同、標準合同、定式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爲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採用格式條款訂立的合同就是格式合同,也如保險合同。

非格式合同(Non- form contract),是指合同條款全部由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協商確定的合同。

對於格式合同,對方當事人只能對格式條款表示願意或不願意接受,一般不能對其進行修改。因此,對方當事人在簽訂此類合同時往往處於不利地位。

此外,根據不同的劃分標準,又可以將合同劃分爲有效合同與無效合同;國內合同與涉外合同;傳統合同與電子合同等。總之,合同的類型是按一定標準對其進行劃分的結果;隨着商品交換和內容的複雜化,合同也在不斷地發展和變化之中,掌握合同的共性和特性,對於實踐的運用有着一定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