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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款合同範本保證人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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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應當在借貸合同中明確自己承擔的是一般保證責任還是連帶保證責任。如果未明確的,視爲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民間借款合同範本保證人條款

如何確定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保證責任分爲兩種,一種是一般保證,指由保證人約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還款責任;

另一種是連帶責任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保證人應當在借貸合同中明確自己承擔的是一般保證責任還是連帶保證責任。如果未明確的,視爲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在一般保證責任情況下,債權人只能先起訴債務人,當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時,再起訴保證人要求還款。在連帶擔保責任情況下,債權人可以起訴債務人,也可以起訴保證人,還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一併起訴。

民間借款擔保人免責問題

按擔保法規定,擔保人在幾種情況下免除擔保責任:

1.債權人同意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保證人同意的;

2.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債務履行方式與期限未經保證人同意的;

3.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未經仲裁或訴訟主張權利的;

4.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

其次還有債權人債務人欺騙保證人的,保證人在受脅迫、被欺詐的情況下違背真實意願提供保證的。

民間借貸擔保人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擔保,分爲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

1、如果在擔保時寫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償還,負責擔保,那麼就是一般保證,

法律上對一般保證是這樣規定的,當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償還(申請執行後,不能執行),纔可以執行保證人的財產。

2、如果在擔保人沒有寫任何以上內容,那麼就是連帶保證,債權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錢,也可以向保證人要錢。連帶保證的責任比較重。

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我國《擔保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爲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爲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條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三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九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範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範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